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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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项目名称: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类别:行政确认管辖范围:未纳入医保目录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实施依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1999]103号)。

受理条件:符合冀劳社(1999)103号文件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申报材料:1、申请表及相关复印件一式三份。

2、申请项目在《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列出的需标明页号,未列出的申报时附“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

3、申报时附仪器设备、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票据、使用说明书。

4、设备、材料生产销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照、委托销售协议复印件。

办理程序:1、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2、劳动行政部门审查;3、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答复意见;4、报市局备案。

承办部门:医疗保险科地址:光明路2号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专家鉴定审批权限:局长承办人:王建军联系电话:69218365审核人:赵新宇联系电话:69213371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公开形式:网络公开时间:长期公开服务承诺:自受理之日起30日作出评定结论,将评定结论送达申报单位。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单位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流程图。

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参保人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为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质量和可持续性,需要对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进行管理。

特定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审批的医疗机构,可以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的诊疗项目来实施。

1.制定诊疗项目目录:根据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需求的变化,制定诊疗项目目录,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支付的诊疗项目,并根据诊疗项目的级别和费用进行分类。

2.审定特定医疗机构:审定特定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条件,要求特定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并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设置限额和比例:根据诊疗项目的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能力,制定不同诊疗项目的限额和支付比例。

通过合理的限额和比例设置,可以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性。

4.加强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特定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定期对特定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参保人选择医疗机构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参考依据。

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性:限定诊疗项目的范围和支付比例时,要坚持公平原则,保证参保人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避免被迫选择不适合的医疗机构。

2.透明度:制定诊疗项目目录和限额时,要公开透明,让参保人了解自己享受的医疗服务范围和权益。

3.激励机制:在限定诊疗项目的管理中,可以引入激励机制,鼓励特定医疗机构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通过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量和质量的目标协议,给予额外的奖励和鼓励,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是医保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要与其他医保政策和措施相衔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

同时,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紧密合作,共同推动医疗服务的优化和改进,提高参保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0.14•【字号】云医保〔2021〕10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1〕104号各州、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妥善解决在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实施“局长处长科长走流程”活动中,反映出的省内异地就医结算中直接结算与手工报销适用医保目录、支付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进一步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下统称:参保人)在省内各统筹地区之间异地就医的,统一执行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以下简称“医保目录”),享受参保地待遇。

二、参保人在省内异地就医所产生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以就医地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政府制定最高限价作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实际收费低于政府限价的,据实结算;实际收费高于政府限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费。

三、全省上线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后,各统筹地区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全部住院患者(包括自费患者)医疗费用结算信息和费用明细信息。

参保人在省内异地就医按自费结算的,返回参保地手工结算时,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上传医保信息系统费用明细进行结算,无上传数据的,由就医地医保部门督促医疗机构补传数据。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10月14日。

云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8号)《云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于2008年3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七日云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管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86号令)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下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定点资格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参保的城镇居民(含职工)提供基本医疗和购药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的目的是: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需求,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四条审查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的原则是:(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促进公平竞争,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定点范围;(二)合理布局,提高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机构和院店(企)合作的医药服务机构作用;(三)完善医疗保险的内审和外控措施,有利于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与确定第五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和实行院(企)店合作的医药服务组织,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txt昨天是作废的支票;明天是尚未兑现的期票;只有今天才是现金,才能随时兑现一切。

人总爱欺骗自己,因为那比欺骗别人更容易。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1号《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18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以及符合上述条件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主要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医用诊疗设备(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断层扫描(ECT)、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同一检查、治疗目的价格较高的检查、治疗项目。

2、治疗项目类(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各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云劳社办[2007]195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95号)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20号)和《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30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和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有关问题转发和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按《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用药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规定支付的药品,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各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的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自负10-20%,再按照各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的规定支付,增加的部分儿童用药按乙类药品管理和使用。

三、对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儿童治疗性医院制剂,暂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四、城镇居民医保用药中对限定适应症的药品,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审核支付。

对紧急抢救药品,要适当放宽用药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五、城镇居民医保用药目录的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统一由省医疗保险中心负责,每一个药品(不含规格)通用名称可以对应3-5个商品名(最多不超过5个),对应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对应中有异议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以及符合上述条件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主要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1、医用诊疗设备(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断层扫描(ECT)、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同一检查、治疗目的价格较高的检查、治疗项目。

2、治疗项目类(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各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1、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尸体料理费、处置费和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诊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检查、化验类)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医院医保管理细则(职工、居民、离休)

医院医保管理细则(职工、居民、离休)

XXXX医院医保管理细则(职工、居民、离休)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促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服务协议及离休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门诊就医管理(一)医保病人凭本人医保卡在门诊挂号就诊,接诊医生必须在处方上进行医保身份标识。

(二)门诊处方姓名、性别、年龄等填写正确清楚,门诊用药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药品和诊疗服务价格符合物价的收费规定。

(三)在为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和离休干部提供诊疗服务时,门诊开西药、中成药每次限30天内用量(精神病专科用药、异体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门诊处方每次用药量最长不超过3个月),门诊开中药饮片配方每次限7剂内用量。

(四)开具的处方须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书写,处方须写明诊断、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等,不允许写“自服、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五)门诊收费室,主动询问有无医保卡,根据患者出示医保卡,确定患者类别。

(六)各科室要认真执行特殊病、慢性病相关政策,按定点服务协议履行好职责,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特殊病、慢性病的就医服务工作。

医生需根据参保人员的诊疗情况,按规定为申报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出具真实、有效的病情证明材料并相应填写《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申报审批表》上的有关内容,签署上医生的意见及加盖科室的公章。

二、住院就医管理(一)出入院管理1、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掌握入院指征,杜绝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患者收入院。

2、参保人员入院时,住院收费室及接诊的医务人员要认真核对医保IC卡(社会劳动保障卡)、身份证、单位证明是否与住院病人相符。

城镇职工须提供的资料:医保IC卡、身份证、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临沧市区内跨县、区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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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
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09-13 生效日期: 2005-09-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1号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以及符合上述条件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主要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医用诊疗设备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断层扫描(ECT)、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同一检查、治疗目的价格较高的检查、治疗项目。

2、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各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尸体料理费、处置费和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诊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检查、化验类)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定价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

(5)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处置费和保管费。

(2)人工肝。

(3)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手术费及相关治疗费用。

(4)近视眼矫形术。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儿童、婴儿的各种检查、化验、治疗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包括:急诊监护费、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无菌层流床、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门诊诊查费、初诊病人建档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1、基本医疗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最高不超过20元/床;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床的范围自行确定。

2、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床的范围自行确定。

3、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4、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

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需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加强对基本医疗基金支出的管理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

四、我省基本医疗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维护工作统一由省医保中心负责,维护中有异议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我厅将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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