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与习惯的关联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与习惯的关联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它规范着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
而习惯是人们长期形成的一种行为方式或规范。
法律与习惯在社会中起到了互相影响的作用,这种关联性在法律的形成与实施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与习惯的定义和区别法律是国家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为了规范公民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利益的规则和制度。
它通过法定程序和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活动。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种不成文的行为准则或生活规定。
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方式,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规范。
法律与习惯的区别在于:首先,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是有强制力的,而习惯是人们长期形成的,没有明确的强制力;其次,法律是具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的,习惯则是根据人们的实践经验逐渐形成的;最后,法律是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而习惯则是对特定群体或地区有较大影响力的。
二、法律与习惯的相互影响1. 法律对习惯的影响法律对习惯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可以通过规定明确的法律规则,改变或调整某些习惯;另一方面,法律可以肯定、保护和规范某些习惯,使其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方式。
以婚姻习俗为例,法律规定了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对于习俗的传统婚姻方式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使其合法化。
此外,法律还可以对习俗中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限制和制裁,以养成良好的社会习惯。
2. 习惯对法律的影响习惯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另一方面,习惯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形成一种更为有效的社会规范。
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习惯的形成和实践往往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法律制定者可以从习惯中获取实际经验和社会认同,以便更好地调整和完善法律条文。
同时,习惯也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和不足,为社会提供一种自律和自发的规范。
比如,在某些特定地区或群体中形成的交往习惯可以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时,依然起到一定的约束力。
三、法律与习惯的互补与冲突法律与习惯在社会中既有互补又存在冲突。
多元纠纷化解指什么【民间法对纠纷解决的意义】

《多元纠纷化解指什么【民间法对纠纷解决的意义】》摘要:一、古今的纠纷解决主体纠纷的解决,可以有多种主体承担,也可以从多种途径进行,(一)社会机制运行的两种方式今天立法在数量上是急剧膨胀的和在范围上是无所不包,但立法却越来越成为单纯的国家行为,非国家的组织、团体不得染指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民俗基础被极度忽视,甚至以立法改造乃至摧毁民俗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通行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民俗可以在不加严肃论证和立法辩论的前提下用一纸法令加以禁止,这是颇勘忧虑的事情,韩秀桃:《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第10页一、古今的纠纷解决主体纠纷的解决,可以有多种主体承担,也可以从多种途径进行。
纠纷解决不应该仅仅只是政府的事情,广大民众、团体都应该参与其中,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不失为明智之举。
(一)中国古代的纠纷解决中国古代,人们有矛盾了,并不会马上就去找官府,求其为民做主,而是通过某一中介组织或个人调停。
古代帮派、宗族以及各种有组织性的团体都未曾少担当过这个角色。
如果江湖解决不了,宗族解决不了,宗教组织解决不了,工商业行会解决不了,保甲解决不了,所有社会组织都解决不了,最后才到国家。
①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方圆几百里的一个县才只有一个审判官,也能基本上维持法律秩序。
正是因为古代有这么多社会组织参与纠纷解决,而且解决了绝大部分纠纷,国家审判官才能保证把告到县衙以上的案件基本审完。
中国古代地方官要做的最主要是两件事情,第一是断案,第二是收税,除此之外他们是不希望涉足民间社会的。
②(二)当今中国的纠纷解决现在,社会作为纠纷解决的主体被我们忽视了,它的权威被贬低了,这是新中国建国以后的一个重大变化。
因为社会组织被基本废弃,所以国家机关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几乎独揽一切,首当其冲,于是四面受敌、疲于奔命,结果还是吃力不讨好。
一方面今天我们的法院、检察院整天叫苦,另一方面很多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恶化了。
论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论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习惯法是一种基于历史和社会实践的法律规则。
这些规则并非明文规定,而是长期以来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
本文将探讨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展示三个案例。
一、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对于一些未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法官常常需要参考习惯法来解决。
习惯法是民间长期遵循的、被公认的约定。
由于这种约定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和遵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指导意义。
习惯法在实践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补充法律规定的空缺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是无法全面解决实际诉讼中的问题的,这时法官可以参考习惯法补充法律规定的空缺。
习惯法在这种情况下有着特别的地位,可以为裁判提供依据。
2. 丰富法律规定的内容类似的,习惯法还可以为已有的法律规定提供更具体的内容,包括对其解释、限制、增强,使得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实际。
3. 修正立法漏洞在立法时,因各种种种原因,有时候出现了某些必须规定但没有规定的法律问题。
当这些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时,法官可以以习惯法的方式来规范相应的问题,保证法律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二、习惯法的三个案例1. 利益均摊在房屋购买的过程中,房屋中介公司向买卖双方收取费用,这是否合法?对此,一些地方的法院使用习惯法来判决。
因为这种情况在地产交易中已经存在多年,而且双方都遵循并知晓这一做法。
所以,许多法院认为,房屋中介公司收取卖方和买方中介费是合理和正常的,而且这种做法也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同和遵循。
2. 民间借款在一些地方,民间借款习惯上采取利率高、还款期短的方式,这是否违法?对此,许多法院认为,如果双方都遵循了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期限,则可以认为民间借款是合法的。
虽然这种收取高利率的做法在法律上并不合法,但由于习惯的存在,使得法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也会考虑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并且是否应当支持。
3. 赌约赌约是否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一直是司法界的争议话题。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摘要】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课题。
习惯在中国法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习惯对法律制定和适用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反映着法律地位的变化。
在结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习惯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习惯对法律发展的重要性。
习惯在法律规范中的价值也是不可忽视的。
深入探讨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对于理解法律制定和适用的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当代中国法律、习惯、法律制定、法律适用、法律地位、互动关系、法律发展、法律规范、价值。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习惯被认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古代的习惯法律多以风俗习惯、地方习俗为基础,贯穿于各地的社会生活之中。
随着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习惯的法律地位和意义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其在法律规范中的作用依然不可忽视。
在当代社会,随着法治思维的深入人心,习惯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如何在法律制定和适用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习惯的作用,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习惯在中国法律中的地位、习惯与法律的关系、习惯对法律制定的影响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习惯在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作用和价值。
1.2 研究意义研究习惯在当代中国法律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习惯是法律制定和适用的重要依据之一,而现实中又常常存在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或无法具体规定的情况,这时习惯往往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习惯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一步影响着社会秩序和稳定。
而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风俗的尊重与继承,也需要对习惯在法律中的地位进行深入研究,以实现法治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通过深入探讨习惯在中国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和法律地位的变化,不仅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还可以为促进法律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提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支持。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17)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厉尽国目次引言一、中国《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之关键二、《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之关联性三、《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展开 (一)民事习惯法典化之观念基础问题 (二)民事习惯法典化之具体路径问题 (三)民事习惯之法源地位问题 (四)习惯规范之要素构成问题 (五)习惯性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尾语摘要 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
为达致上述要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
就此而言,习惯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法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法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
但该问题之有效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编纂 习惯法问题当下中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而这恰是提出《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的适当时机。
在此主题下,我们可以探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问题:一是,习惯法问题是否关乎《民法典》编纂之成败得失?二是,《民法典》编纂应如何理解、解释以及对待习惯法问题?所谓“习惯法问题”之意蕴,于前者为待决之疑难,于后者则为待处置之工作。
然而,两种意蕴是相互关联的。
因为,如果对前者能够有所决断,则后者就顺理成章地变为技术性工作———无论难易抑或成本高低。
这正如“科学家”与“工程师”分别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07·担负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任务。
就此主题,本文依下列次序展开讨论:首先,对《民法典》编纂成败之关键进行提问,即:法典化之关键在于编纂模式和技术,还是在于其是否尊重生活与实践所塑造之内生逻辑;其次,对《民法典》编纂之工作准备进行提问,即:民法学术是否已就《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建立起关联性思考;第三,梳理《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并作简要分析。
民法中的习惯法

民法中的习惯法作者:李遐桢王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0期摘要习惯法与习惯不同,它不仅包括各国民法典中关于法源宣示性规定的习惯法,还包括法典中其他部分规定的习惯法;一项习惯只有具备了相关要件时才能成为习惯法;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交易习惯是习惯法之意。
习惯法的效力并不一定低于制定法,可能高于制定法;习惯法的功能各异导致了举证责任不同。
法律对习惯法的授权包括明示授权、暗含授权及间接授权。
关键词习惯习惯法候补性规范授权作者简介:李遐桢,华北科技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王红,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16-03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排斥习惯法;但是民事纠纷,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否则可构成拒绝审判罪。
豍虽然现代社会产生新习惯法的可能性似乎不存在了,然而,还是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直接规定习惯法是民法的渊源,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习惯与习惯法有何区别?习惯法的效力根源何在?习惯法与制定法的效力孰优孰劣?法律又是如何规定习惯法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更何况在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这一大背景下讨论这一问题呢!一、习惯与习惯法的关系习惯,是指被人们反复惯行的行为形式。
例如,风俗、礼仪等。
在众多的习惯中为人类的法意识或法感情所共同惯行者便为习惯法。
因此,习惯与习惯法多纠缠于一起,对习惯与习惯法进行清晰的区分是非常困难的。
例如,日本《法例》第2条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习惯,限于依法令规定被认许者或有关法令中无规定的事项者,与法律具有同一的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此处的习惯是指单纯的习惯抑或是习惯法就颇有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典”第1条的习惯应指单纯之事实,在适用上须为法律所未规定之事项,并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为限。
中国法律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中国法律论文题目一、最新中国法律论文选题参考1、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与日本影响2、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3、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4、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5、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6、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7、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8、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9、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英文10、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三条道路11、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12、中国法律文本中的“行政调解”研究13、中国法律史叙事中的“判例”14、BOT方式与中国法律的融合和冲突15、法律保留功能的时代变迁——兼论中国法律保留制度的功能16、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分析17、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以中国法律传统对建构中国法理学的意义为视点18、中国法律纠纷的解决19、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何在?——当代中国法律解释学的境遇之一20、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二、中国法律论文题目大全1、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论纲2、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路新探3、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4、中国法律近代化与大陆法系的影响5、法治中国背景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2014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6、WTO对中国法律的影响7、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化的开端8、对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思考9、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10、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1、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若干问题之我见12、论林业物权客体的确定——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与评析13、中国法律的判例法倾向及其评价14、信息时代和中国法律、中国法学的转型15、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16、从类型角度谈中国法律史的叙述模式17、林业物权变动的规范架构——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与评析18、中国法律史19、中国法律文化研究20、WTO与中国法律改革三、热门中国法律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若干问题之我见2、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3、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4、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5、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法制文明6、“十六大与中国法律的制度创新”研讨会发言选登——强化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新视野7、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8、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未来中国法学9、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10、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哲学智慧11、中国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12、"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13、中国法律近代化简论14、中国法律外交的理论与实践15、中国法律解释制度现状之剖析16、当前中国法律失灵的原因及对策17、“十六大与中国法律的制度创新”研讨会发言选登——十六大之后中国政治法的发展18、中国法律翻译的研究进展19、司法研修与诊所法律教育--兼论中国法律教育职业化之途径20、中国法律发展报告: 数据库和指标体系四、关于中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1、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2、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3、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5、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6、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和解决7、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8、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9、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10、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11、WTO与中国法律发展12、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13、中国法律理念的现代化14、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2版)15、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16、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法律转型时期的缠讼问题17、论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18、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及其转型19、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 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20、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五、比较好写的中国法律论文题目1、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困境与超越2、“中国法的历史”还是“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再思考3、中国法律下的知识产权质押4、包公故事 : 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5、中国法律史学术研究成果之分析6、论当前中国法律理论与民意的冲突——兼论现代性法律的局限性7、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8、2006年度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9、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转型10、物权法上的权利冲突规则——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和评析11、习惯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历史地位12、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方法、材料和细节13、试论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其限制14、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15、中国法律发展的理论反思16、王宠惠与中国法律近代化——一个知识社会学的分析17、《中图法》第四版的“中国法律”标引探讨18、另一重视角--近代以来英美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研究19、诊所法律教育:中国法律硕士培养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20、欧洲思想家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认识。
关于法律有效实施的宏观透视.

关于法律有效实施的宏观透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依法治国迈入新的阶段,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和方向从确立法律向有效实施法律转变。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既为法院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也赋予了司法工作保障法律实施的神圣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依法治国迈入新的阶段,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和方向从确立法律向有效实施法律转变。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其中司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既为法院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也赋予了司法工作保障法律实施的神圣使命。
法律实施的思想保障法律是法治理念、原则和精神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司法、执法活动的价值基础。
而司法理念又影响着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价值衡量等具体司法活动。
审判工作在遵循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必须深化、细化法治理念的要求,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使法律体系所体现和承载的公平、秩序、人权、自由、效率和利益协调、制约公权、关注民生等理念的价值得以延续和实现。
确立与法律体系要求相适应的司法理念,以下四个方面至关重要:一、突出权利保障。
法治的真谛是人权,只有保障权利的司法才是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司法。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权利的基本价值。
权利的实现,需要立法的公平分配,执法的有效落实,更需要司法强有力的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司法的救济,法律规定的权利就形同虚设。
二、注重矛盾化解。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设立国家机构,制定法律规范,都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加强社会管理,这在当前尤为重要。
司法权作为判断性的权力,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实施法律来定分止争、化解矛盾。
三、坚持程序正义。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不存在孰重孰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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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
一.问题、方法和材料
习惯历来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一直受到无论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法律家、法学家的高度重视。
[1]有的国家的民法典甚至明确规定“制定法无规定时,依习惯”,[2]而英美的普通法传统由于其判例法制度更强调对各种习惯的遵从。
[3]在传统中国的法律中,习惯的角色却比较暧昧。
有学者认为,习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中的地位不高,其影响往往是通过司法中的“情理”因素间接影响司法的结果;[4]而也有学者认为,以“乡例”、“民俗”等小传统表现出来的习惯在维护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秩序中一直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5]这种研究结果和判断上的巨大差异主要来自研究者对法律的界定不同。
如果依据中国传统的“法”的概念及其定义,强调法律即“宪令著于官府”的制定法,则确实很难从历代的制定法中发现民间习惯的痕迹,相反倒是可以论证民间习惯受到了官方主导意识形态的巨大塑造(在我看来,更可能是一种相互的塑造);但是,如果依据现代更为通用的法律定义,强调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直接制定、采纳或间接认可的具有某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未必要形成文字),那么势必可以发现习惯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作用极为巨大。
从这种意义上考察,我们甚至可以大致说,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秩序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的分工合作协调实现的,尽管这种分工并不严格,两者不时互有影响和渗透。
中国传统社会中这种法律秩序的格局是中国当时的社会自然条
件以及生产方式决定的。
[6]
在当代中国的法治话语中,习惯的地位仍然不高。
尽管几乎每一本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教科书总会留下千把字的篇幅简单讨论习惯,[7]但当代流行的一些权威著作均以不同方式强调“在当代中国,只有法律承认其有效的习惯,才能作为补充制定法的渊源。
”[8]但是,如果把当代中国法律的这一格局以及法学家对习惯的这种态度仅仅视为传统的简单重复,就会有误;不仅会影响我们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变迁的充分理解,而且有可能陷入一种文化决定论的陷阱。
毕竟,20世纪后期的中国在各个方面都与近代以前的作为一个文化共同体的中国有了很大的区别,重要的一点是中国已经是一个现代的民族国家,她不仅在经济上更为统一,而且有了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其政令法律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之深入已远非昔日可比,制定法与习惯(法)分治的那种“礼法文化”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关系格局已更为复杂,更多互动性,而不仅仅是互补性。
[9]因此,有必要对这种格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之形成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和理解。
本研究是对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研究的一个尝试。
与研究先前出版的一些传统中国习惯法研究不同的地方在于,我将避免将习惯(法)作为一个相对分离的实体予以研究,[10]考虑到国家与社会的当代变迁,我将坚持正式法律与民间习惯互动的研究框架,[11]力求在这一互动及其社会历史语境中考察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
这一研究将大致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即本文,侧重系统考察习惯在当代中国制定法[12]中的规范性地位。
这一研究的基本前设是,当代中国社会占支配地位的有关习惯的知识话语(不论具体是什么),一般说来,会以不同方式经由立法者有意无意地反映在立法中,不仅将反映在具体法律条文中,也将反映在立法的总体格局上。
我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本研究。
必须指出,本文研究的是制定法与习惯的实在关系,而不是对具体的或一般的习惯(法),因此,它不对为法律采纳或未被采纳的某个具体习惯的利弊优劣或习惯的一般特点或法律与习惯的应然关系做出评判,对于后一类问题,读者完全可以从自身的偏好和知识传统做出自己的解说和评价。
在这一层面上看,本文具有资料整理、归纳的特点,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研究者放弃或没有自己的理论倾向和基本判断,也不意味着排斥对实证研究之结果做出某种解释。
相反,我的基本前导性判断是,即从长远看来,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必须重视习惯、研究习惯(这并不等于承认习惯总是好的)。
但是,这个判断只是一个预设,它并不决定这一研究的结论,并且,由于解释总是开放的,是“一切又都在重新理解之中”,我的解释仅仅是抛砖引玉,试图引出更多学者对习惯的研究和理解。
而另一部分将侧重从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考察习惯,方法是法社会学的司法个案研究,但限于论文的篇幅以及研究方法的变更,我将另行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