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合集下载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2012修订)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2012修订)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2012修订)【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2.03.29【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4.05【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1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6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5日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11年12月2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管理。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是成都市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1. 非机动车指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等非机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2.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按规定行驶。

3. 非机动车在行驶时应保持右侧行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

4.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使用手持电话,并随时保持对前方交通状况的观察,注意行车安全。

5. 非机动车驾驶员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和尾灯。

6. 非机动车不得搭载超过核定载人数量的人员,不得搭载超出核定载货数量的货物。

7. 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停放或者摆放障碍物,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走或倒车。

8. 非机动车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不得醉酒驾驶。

9. 非机动车应当按规定路线、路段通行。

10. 违反规定行驶的非机动车驾驶员将被处以罚款,并可能会导致非机动车暂扣、报废等处罚。

请注意,以上是对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概括,具体的规定可能还会有其他细节,建议您查阅成都市相关交通管理规定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第 1 页共 1 页。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全文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全文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全文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仅供大家阅读参考!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全文(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6年12月14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区划范围内驾驶摩托车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本市五城区内实行对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行总量从严控制、限量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正三轮摩托车入户手续。

第六条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八条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行驶。

第九条摩托车装载、行驶、停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违及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其行驶证和号牌。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管理。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注册登记和通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等管理。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

第七条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

第八条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第十条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摩托车的通行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市摩托车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市部份两轮、三轮摩托车违反关于禁止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和限制入城的有关规定,在市区、环城路及连接城郊的道路上,擅自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与汽车争道抢行,并随意在一些交通拥挤的地段和交叉路口违章停放,加剧了交通堵塞和不安全因素,交通事故不断增多。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一、非机动车定义与分类非机动车是指通过人力、畜力或者电动力驱动,没有自身装置能够达到时速20千米和20千米以上,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车辆。

非机动车主要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

二、非机动车登记管理1. 非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指定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非机动车号牌。

2. 非机动车号牌必须牢固固定在车辆前后部,不允许遮挡或拆除,否则将被追究责任。

3. 非机动车所有人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更换车辆、更换所有人等。

三、非机动车驾驶员管理1. 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

2.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携带身份证件。

3. 非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当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严禁闯红灯、逆行、超速等违规行为。

四、非机动车行驶规定1.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借道横穿道路。

2. 非机动车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按照信号灯的颜色和指示行驶或停车等。

3. 非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配备前、后灯及反光装置,确保夜间行驶安全。

五、非机动车停放管理1. 非机动车停放应当按照指定停放区域进行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

2. 非机动车停放时应当使用牢固的锁具锁定车辆,确保车辆安全。

六、非机动车道建设和管理1. 市政府将非机动车道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并进行规划、施工和管理。

2. 非机动车道应当与机动车道分开设置,并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信号灯、限速标志等。

3. 非机动车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修和清理非机动车道,确保其畅通无阻。

七、非机动车交通安全教育1.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2. 在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非机动车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增加公众的交通安全知识。

八、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1. 对违反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扣非机动车号牌等。

2. 对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非机动车登记管理:非机动车所有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进行登记,获取非机动车登记证和号牌,同时将相关证件和车辆信息进行备案。

2. 非机动车驾驶员管理:非机动车驾驶员需要持有有效的非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时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3.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非机动车行驶应在非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专用道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行驶时应保持安全的车距,严禁在道路上漫骑、逆行、抢行等行为。

4.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非机动车停放应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内停放,不得挡压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

停车时应使用防盗锁、固定器等设施,确保车辆安全。

5. 非机动车装载规定:非机动车不得超载、超长、超宽、超高,不得在非机动车上载人,不得拖拉其他车辆或物品。

以上为一般性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具体详细的规定可以参考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

同时,在具体实施时,还要结合当地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际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规定。

第 1 页共 1 页。

成都摩托车规章制度

成都摩托车规章制度

成都摩托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的摩托车驾驶行为,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促进城市交通秩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所有的摩托车驾驶人和车辆。

第三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第四条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摩托车的驾驶人第五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驾驶资格,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

第六条摩托车驾驶人在行驶时应当着装合理,佩戴头盔,穿着防护服,确保自身安全。

第七条摩托车驾驶人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第八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尊重其他交通参与者,礼让行人,遵守交通信号,文明驾驶。

第九条摩托车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速,不得违规变道,不得闯红灯,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

第十条摩托车驾驶人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危险驾驶行为,如飙车、逆行等,不得在路边停车占用交通道路。

第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配备有效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带、车灯等,并及时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

第三章摩托车的管理第十二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办理合法手续,确保车辆合法上路。

第十三条摩托车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年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摩托车不得擅自改装,违规改装的摩托车将被拘留并处罚。

第十五条摩托车的产权所有人应当保管好车辆行驶证、车辆牌照等证件,避免遗失或挪用。

第十六条摩托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当注重环保,不得进行尾气排放过多的行为,不得影响环境和他人的健康。

第十七条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在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不得通行快速路等限行道路。

第十八条摩托车在停车时应当选择合适的停车场地,不得随意停放在路边或行人通道上,避免影响他人通行。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摩托车驾驶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处罚分、行政拘留等。

第二十条对于违规摩托车,将依法予以查扣,对于严重违规的摩托车将予以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是针对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和停放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摩托车的登记和牌照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摩托车需要进行登记和领取车牌。

摩托车的所有人需要携带车辆行驶证、身份证等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摩托车的登记和牌照手续。

二、摩托车的行驶规定1.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需要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按照交通规则行驶。

2.摩托车在道路上的时速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速标志。

3.摩托车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贴近其他车辆行驶。

4.摩托车上的驾驶员需要戴好安全头盔,乘客也要有安全头盔。

三、摩托车的停放管理1.摩托车停放时,不得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

2.摩托车停放时,需要选择规定停放区域停放,不得在禁止停放区域停放。

3.摩托车停放时,需要使用合法的锁具将车辆锁住。

四、摩托车的安全管理1.摩托车需要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

2.摩托车上的驾驶员需要具备相应的驾驶执照和相关的驾驶经验。

五、摩托车的环保管理1.摩托车需要按照规定使用环保燃料,不得使用高排放的燃料。

2.摩托车的尾气排放要符合环保相关要求。

六、其他规定根据需要还可以规定其他相关的管理要求,例如对于摩托车的改装、运载物品等方面的规定。

总之,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城市摩托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

驾驶摩托车的人员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做到文明驾驶,共同维护城市的交通秩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摩托车管
理规定》的决定(2018)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9.30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10.11
【实施日期】2018.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等10件法规修改决定已于2018年8月31日经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11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