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退伍军人等税收优惠政策2016.6
2016年退伍费标准

2016年退伍费标准退伍费是对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所作出的牺牲和贡献的一种补偿,也是对其军人荣誉的一种肯定。
2016年,我国对退伍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关心和保障退伍军人的生活。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2016年退伍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退伍费的对象范围。
2016年的退伍费标准适用于所有符合退伍军人条件的退伍士兵,包括现役士兵、退役士兵、伤残军人等。
无论其服役时间长短、地区分布,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享受相应的退伍费待遇。
二、退伍费的标准金额。
2016年的退伍费标准根据不同的退伍军人身份和服役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一般来说,现役士兵的退伍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退役士兵、伤残军人等会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安抚。
退伍费的标准金额会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情况进行调整,以保障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退伍费的发放程序。
退伍费的发放程序一般为军队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退伍军人在退伍后,需要凭借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当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申领。
经过审核和审批后,退伍费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发放,以保障退伍军人的权益。
四、退伍费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保障退伍费的公平合理发放,相关部门会加强对退伍费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确保退伍费的发放不受任何干扰和滞碍。
对于退伍军人,也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利用退伍费进行非法牟利和违法活动。
五、退伍费的社会保障。
除了退伍费之外,退伍军人还可以享受到各种社会保障政策。
比如,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就业优先等政策待遇,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综上所述,2016年的退伍费标准是国家对退伍军人的一种关心和保障,是对其军人荣誉的一种肯定。
通过合理的标准金额和严格的管理程序,可以更好地满足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心和支持退伍军人,为他们的退伍生活提供更多的帮助和关爱。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 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6条第 2 项及第 26 条第 1 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 5条第 1 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 〕329 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8 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155 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 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 %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残疾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残疾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残疾人取得的个人收入是否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1.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
30%的个人所得税。
(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2.上述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旧周岁的子女。
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孤老是指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
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
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对优惠政策退出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透明。
十、优惠政策的跟踪与服务
1.建立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跟踪服务机制,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退伍军人进行定期回访和调查。
-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收集退伍军人的意见和建议。
3.支持退伍军人参与政府采购和公共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和价格优惠。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对退伍军人企业给予加分或价格扣除等优惠措施。
-鼓励退伍军人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服务等公共项目,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八、优惠政策的协调与配合
1.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应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退伍军人的身份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衔接。
-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退伍军人就业创业实际案例,制作宣传材料,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教育活动,提高退伍军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举办税收法律知识培训班,帮助退伍军人了解税收法律体系和优惠政策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优惠政策的公正、公平、透明。
3.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七、优惠政策的支持措施
1.鼓励金融机构为退伍军人提供贷款支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退伍军人给予优先贷款和利率优惠。
-金融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简化贷款流程,为退伍军人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五、优惠政策监督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10期财税〔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军残税收优惠政策

军残税收优惠政策
军残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缓解军人退役后就业难、安置困难等问题,以及表彰军人对国家的贡献,特别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分为退役军人就业、自主创业、军属求职等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退役士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符合规定的退役军人,在就业或创业中所得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所得,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军人就业推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到退役军人中积极招聘、培训和晋升,国家制定了军人就业推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退役士兵创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符合规定的退役军人在创业过程中所得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4.国有企业招聘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推动国有企业吸收更多退役军人就业,国家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企业减税等方式激励企业招聘退役军人。
5.军残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就业,国家采取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残疾人最新政策2016残疾人优惠政策

残疾人最新政策2016残疾人优惠政策:2016年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计划2016年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计划二○一五年我们将继续贯彻实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深入贯彻和学习“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会议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结合区残联的实际情况,积极开拓残疾人工作思路和更新工作方法。
二○一五年在全面推进我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发展进程中,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业务能力,提升工作效率,在完成日常业务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区级重点工作:培训、就业工作按照目前存在的残疾人就业难问题,认真做好残疾人培训、就业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协调各企事业单位加大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
并采取集中培训和零散式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积极开展残疾人多形式、多渠道培训就业,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技能,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1、四-五月开展残疾人培训需求摸底调查,结合培训意向调查情况,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基础工作。
2、六-十月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协调落实工作,对有培训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组织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技能,计划完成培训残疾人20人的工作目标。
3、通过培训为残疾人搭建就业平台,区人社局要在残疾人安置及自主创业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的倾斜,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或培训后就业,不断残疾人提高家庭收入。
年内争取完成7名残疾人就业任务。
部门重点工作(一)康复工作: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完成残疾人体检、精神病服药补助和住院补贴、0-14岁残疾儿童救助、辅助器具和肢体、智力和脑瘫儿童的康复训练工作。
1、3月完成听力残疾人员装配助听器摸底工作。
2、4月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摸底工作。
3、5月完成听力短信补助人员的摸底工作。
4、6月完成0-14岁残疾儿童救助的摸底工作。
5、7月完成机构和居家托养人员摸底名单。
6、8-9月份完成暖气费和物业费补贴摸底工作。
2016个税征收标准

2016个税征收标准
2016年个税征收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所得进行征税的标准。
个税是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来确定的,不同的收入水平对应着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016年个税征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所得税税率,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是3%、10%、20%、25%、30%、35%、45%。
根据个人的月收入水平,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征税。
2. 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直接从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的数额。
2016年个税速算扣除数是3500元。
3. 纳税起征点,纳税起征点是指个人所得税开始征收的最低收入标准。
2016年个税纳税起征点为3500元。
4. 专项附加扣除,2016年个税法规定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5. 免征额,2016年个税法规定了一些免征额项目,包括军人、残疾人等,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免征。
在2016年,个税征收标准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
收入分配的公平,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获得感。
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调节,推动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
总的来说,2016年个税征收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获得感。
希望通过这些调整,可以更好地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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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的月 最低工资4倍/ 每人
条件
所持证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
当月应退
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
增值税额
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纳税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
当月实际
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
关键字
文件号
优惠大类
具体政策
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
增值税
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
2014年第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
告2015年第1号
限额内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税【2015】72号 残疾人
财税[2010]121号
残疾人保障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
每人每年4000 元
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
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
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
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
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
残疾人员 的范围适 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 保障法》 的有关规 定。
计算公式 为:企业 减免税总 额=∑每名 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 本年度在 本企业工 作月份÷ 12×定额 标准。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 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2、自工商登记注册 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 、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 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 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 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
每位残疾
保险等社会保险。
人员每年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
可退还增
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
值税的具
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体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正式合同,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水平,工资以银行形式 疾人证》或者《中华
发放,足额五险一金、残疾人证件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
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
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
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
失业人员 财税〔2014〕39号
附加税,企业所得 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 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 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财税〔2015〕77号修正)。且持《就业失业登记 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 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 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 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加税,企业所得 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 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 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 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 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 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安置残疾
于5人(含5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人员人数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 疾人证》或者《中华 ×县级以
(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上税务机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 证(1至8级)》 关确定的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
疾人证》或者《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备案
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 证(1至8级)》
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 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 疾人证》或者《中华
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
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
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
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
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
证(1至8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或者《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证(1至8级)》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
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机关工作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
证(1至8级)》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 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 务兵退出现役证》或 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 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 官退出现役证》 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 附件);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财税[2009]70号
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京财税〔2006〕947 号
退伍军人 财税[2014]42号
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 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