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残疾人开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嘛

残疾人开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嘛在当今社会,创业已经成为许多人实现梦想和价值的途径。
对于残疾人来说,开公司不仅能够为他们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更是一种自我实现和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
而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创业,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政策。
首先,增值税方面,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如果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5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为 10 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20 万元。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办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如果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符合条件,也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残疾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除了上述常见的税种,还有一些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在缴纳房产税时,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政策享受一定的减免。
那么,残疾人要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一般来说,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人员。
同时,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与残疾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基础上,还需要为残疾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对于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来说,如何申请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呢?通常,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残疾人员的相关证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2023年残疾人优惠补贴政策

2023年残疾人优待补贴政策2023年残疾人优待补贴政策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留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2、残疾人员个人供给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方法。
(财税[2023]92号)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税[2023]92号)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6、国家鼓舞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赐予税收优待,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赐予照看,并依据规定免收治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确定期限内赐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7、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可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23]256号)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国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残疾人补贴新政策须知一、补贴对象(一)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别困难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二)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别护理消费和照护效劳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近年来,中国政府重视残疾人的发展,对残疾人实施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对残疾人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观察,残疾人所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越来越多,使得残疾人可以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身价值。
一、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种类(一)减免所得税: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残疾人等级的不同,残疾人享受10000元/年的减免所得税政策,根据职业残疾人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支付工资月收入的20%减免。
(二)税收减免:残疾人在补充保险费、子女未满16周岁的教育费用,养老保险费用等方面可以减免所得税,最高可以减免3万元。
(三)税收减免等:残疾人实行自营劳动收入可以减税,其最高减免税率为50%。
此外,未经国家征收的收入,如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如何申请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首先,残疾人需要提交《残疾人证》、《身份证》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然后,完善资料后,交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最后,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残疾人减免所得税政策,随后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申请,由有关部门审核后确认减免,具体减免金额并出具审批文书。
三、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意义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残疾人的发展,他们可以以更大的积极性参与社会生活,使他们的技能得到充分发挥,实现自身价值。
同时,这一政策也为残疾人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进一步改善了他们的生活,减少了他们经济上的负担,也有利于扩大残疾人收入,弘扬残疾人的精神。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提高残疾人的素质和社会融合度,维护残疾人的权益,有利于残疾人走向一个更加美好的人生。
只有当残疾人得到政府和公众的真诚关爱,他们才能在社会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取得更大的成就。
残疾人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减免规费(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
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
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3.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
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是政府为支持残疾人创业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率的提高,增加残疾人的收入水平,实现残疾人的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政府制定的这项政策,将为残疾人创业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给他们带来了更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机会。
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项:首先,残疾人企业所得税税率按国家规定可以低于一般企业,由一般企业税率的25%减至20%;其次,残疾企业可以享受折旧、资金充实等一系列减免政策;此外,残疾企业也可以免税或抵扣税额;最后,政府还可以就残疾企业的利润分配、财务管理等方面提供一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同时,为了推动残疾人创业的发展,政府还实施了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其中包括免费开展技能培训、租赁政策、财政投资补贴、税收激励、融资服务支持等。
例如,政府可以为残疾企业提供税收减免,可以减免企业税金,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此外,政府还加大了对残疾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了残疾企业的有效监督,促进残疾企业合法、规范经营,以落实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要求,更好地推动残疾人就业和收入提高。
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促进了残疾人就业机会的提高,有助于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实施,既是政府实施残疾人保障政策的重要具体措施,也是实现残疾人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综上所述,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是政府为支持残疾人创业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政策,主要包括税率减免、折旧、资金充实等政策,以及企业利润分配、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政府还实施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加大了对残疾企业的监管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推动残疾人居住水平的提高,营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残疾人办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和补贴

残疾人办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和补贴在当今社会,残疾人创业越来越受到关注和支持。
为了帮助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减轻创业负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补贴措施。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税收优惠是残疾人办企业能够享受到的重要政策之一。
根据相关规定,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减免。
例如,对于安置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这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和扩大生产。
其次,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也有相应的减免。
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管理等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一些行政事业性费用。
但国家为了支持残疾人创业,对于这些费用给予了减免。
比如,在工商登记注册环节,可能会减免部分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了企业的开办成本。
再者,残疾人创业还可能获得场地方面的支持。
一些地方政府会设立专门的创业园区或孵化器,为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办公场地、生产厂房等。
这对于刚刚起步的企业来说,能够大大减少场地租赁方面的支出,降低运营成本。
在资金补贴方面,也有不少优惠政策。
部分地区会为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提供一次性创业补贴,以鼓励残疾人勇敢迈出创业的第一步。
还有的地方会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带动就业情况等,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帮助企业维持正常运转。
此外,对于一些有创新、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可能会获得专项的扶持资金,用于技术研发、设备购置等。
在贷款扶持方面,残疾人创办企业通常能够享受到更优惠的贷款政策。
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会为残疾人创业提供低息贷款,甚至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免息贷款。
同时,政府还可能设立担保基金,为残疾人创业贷款提供担保,降低银行的风险,提高残疾人获得贷款的可能性。
除了上述政策外,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方面也可能得到倾斜。
国家给予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国家给予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
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
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创业政策残疾人创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残疾人创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
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
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
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
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
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
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残疾人创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相关文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 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6条第 2 项及第 26 条第 1 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 5条第 1 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 〕329 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8 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155 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 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 %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50%以上(含 50 %)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 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35%以上,未达到 50 %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3)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35%以上(含 35 %)的民
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3.民政福利企业对下列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4)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4.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 6 %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 〕财税字第 001 号)规定;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 35 %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财政部(87 )财农字第316 号文件规定,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征耕地占用税的照顾。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6 条第 7 项规定,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60 号)第 2 条规定,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1997 〕第61 号)规定: 1.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
税;
(1)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
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2)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 3)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
(4)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进口前款所列残疾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2.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2)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
(3)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4)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5)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6)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7)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上述有关单位是指: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
财政部《关于对V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1号)规定,对聋盲哑学校和中国盲文出版社进口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用品,在进口前可以分别向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
会提出申请,可以免征进口关税。
四、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 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3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