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河北残疾人2024年补助政策是什么

河北残疾人2024年补助政策是什么《河北残疾人 2024 年补助政策是什么》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
在河北,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政府不断完善和出台相关的补助政策。
那么,在 2024 年,河北残疾人又能享受到哪些具体的补助政策呢?首先,在生活保障方面,河北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会提供生活补贴。
这些补贴将用于改善他们的日常生活条件,包括购买生活必需品、支付水电费等基本开销。
补贴的标准会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对于那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就业获得收入的残疾人,政府会将他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同时,对于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还会给予额外的生活补助,以体现对这一群体的特殊关怀。
在医疗保障方面,河北残疾人也能享受到一系列优惠政策。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通常会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在就医过程中,残疾人可以优先挂号、就诊、取药等,减少排队等待的时间。
对于需要长期服药或康复治疗的残疾人,政府会通过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等方式,降低他们的医疗费用支出。
在康复服务方面,2024 年河北将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投入。
政府会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
比如,为视力残疾人提供助视器,为听力残疾人提供助听器,为肢体残疾人提供轮椅、拐杖等。
同时,还会建立更多的康复机构,培养专业的康复人才,提高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教育也是残疾人补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资助,确保他们能够和正常孩子一样接受早期教育。
在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不仅可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还会得到特殊教育资源的支持,如特殊教育教材、无障碍学习环境等。
对于考上高中、大学的残疾学生,政府会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就业是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
残疾人开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嘛

残疾人开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嘛在当今社会,创业已经成为许多人实现梦想和价值的途径。
对于残疾人来说,开公司不仅能够为他们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更是一种自我实现和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
而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创业,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政策。
首先,增值税方面,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如果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5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为 10 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20 万元。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办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如果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符合条件,也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残疾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除了上述常见的税种,还有一些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在缴纳房产税时,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政策享受一定的减免。
那么,残疾人要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一般来说,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人员。
同时,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与残疾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基础上,还需要为残疾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对于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来说,如何申请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呢?通常,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残疾人员的相关证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2023年残疾人优惠补贴政策

2023年残疾人优待补贴政策2023年残疾人优待补贴政策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留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2、残疾人员个人供给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方法。
(财税[2023]92号)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税[2023]92号)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6、国家鼓舞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赐予税收优待,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赐予照看,并依据规定免收治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确定期限内赐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7、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可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23]256号)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国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残疾人补贴新政策须知一、补贴对象(一)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别困难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二)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别护理消费和照护效劳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 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6条第 2 项及第 26 条第 1 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 5条第 1 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 〕329 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8 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155 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 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 %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无论在公共事务还是私人事务中,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政府普遍加大了在残疾人权利和福利方面的投入,以促进残疾人的社会参与。
税收优惠是残疾人福利政策中的重要内容,它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更大的财力支持,减轻残疾人及家属经济负担。
一、政策定位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定位是减轻残疾人及家属经济负担,以及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
政府将税务政策调整为支持残疾人及家属,为残疾人福利费用的正常报销提供便利。
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对解决残疾人的经济困境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1)就业税收优惠残疾人与正常职工一样,拥有不同税种分类的扣税权利。
此外,残疾人还享受税务豁免优惠,即依据《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的工资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部分减免。
(2)创业税收优惠政府允许残疾人创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金等税收,减轻创业者的财务负担。
同时,政府提供贷款资助,创设贷款专项基金,为残疾人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3)其他税收优惠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特定残疾人购买残疾工具设备免税,购买残疾人生活必需品免税,购买家庭残疾轮椅减半缴纳车辆购置税,残疾老人探访子女免税等。
三、实施税收优惠政策(1)政府部门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让残疾人和家庭更加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把政策说明放到显眼的位置,让他们更加清楚和熟悉。
(2)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机制。
为了便于残疾人申请税收优惠,政府部门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残疾人咨询服务中心。
这些中心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申请、注册、审批等服务,简化税收优惠申请程序,使其更加便捷、高效。
(3)政府部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定期检查和修改税收优惠政策,使残疾人享受到公平、公正的税收优惠待遇。
四、总结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是改善残疾人生活、融入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助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应该继续加大力度,不断改进税收优惠政策,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支持,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残疾人的社会融合。
国家对残疾人的补助和优惠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的补助和优惠政策国家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或补助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
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对各类残疾人工疗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盲人就业仍以个人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关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另外,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人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国税部门对生产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工商户从事其他经营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副县长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此外,持有残疾证的人民政部门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具体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减免范围针对残疾程度不同,减免政策有所区别。
一般而言,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体,如果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减免内容1. 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获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按照法定扣除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额的扣除。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依法享受一定的税额减免。
3. 其他所得: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其他所得,如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同样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三、减免程序想要享受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纳税人需要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将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四、注意事项1.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与地方性税收优惠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2. 纳税人应当诚信申报,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收入情况,不得虚报、瞒报。
3. 政策如有变动,需关注最新税务法规及时调整申报内容。
通过上述政策解读可以看出,国家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是全面而细致的,旨在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提高其生活水平。
这些政策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怀,也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要确保这些政策落到实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残疾人了解并掌握相关政策;税务机关应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确保残疾人能够便捷地享受到税收优惠;社会公众应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包容的税收环境。
残疾人保障金及税收优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税收优惠政策目录一、相关法律法规二、征收标准三、残保金缴纳方式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五、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六、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一、相关法律法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二、征收标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东莞市比照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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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残疾人!让我们看看有哪些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一、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三、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四、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就业的残疾人
【优惠内容】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
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还能减少残疾人保障金的支出。
残疾人保障金交纳方法: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需缴纳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二)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减免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