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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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残疾人2024年补助政策是什么

河北残疾人2024年补助政策是什么

河北残疾人2024年补助政策是什么《河北残疾人 2024 年补助政策是什么》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

在河北,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政府不断完善和出台相关的补助政策。

那么,在 2024 年,河北残疾人又能享受到哪些具体的补助政策呢?首先,在生活保障方面,河北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会提供生活补贴。

这些补贴将用于改善他们的日常生活条件,包括购买生活必需品、支付水电费等基本开销。

补贴的标准会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对于那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就业获得收入的残疾人,政府会将他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同时,对于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还会给予额外的生活补助,以体现对这一群体的特殊关怀。

在医疗保障方面,河北残疾人也能享受到一系列优惠政策。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通常会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在就医过程中,残疾人可以优先挂号、就诊、取药等,减少排队等待的时间。

对于需要长期服药或康复治疗的残疾人,政府会通过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等方式,降低他们的医疗费用支出。

在康复服务方面,2024 年河北将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投入。

政府会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

比如,为视力残疾人提供助视器,为听力残疾人提供助听器,为肢体残疾人提供轮椅、拐杖等。

同时,还会建立更多的康复机构,培养专业的康复人才,提高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教育也是残疾人补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资助,确保他们能够和正常孩子一样接受早期教育。

在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不仅可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还会得到特殊教育资源的支持,如特殊教育教材、无障碍学习环境等。

对于考上高中、大学的残疾学生,政府会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就业是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残疾人虽然身上有伤,但是他们对生活的热情一直不变,具体的残疾人就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想了解出台了哪些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就来看小编整理的残疾人创业政策!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我是一名残疾人,目前还没想好是做个体户还是开个小公司。

请问税收上有扶持政策吗?答:如果你开个小公司,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是有税收优惠的。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上海市为3.5万元/人•年)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你做个体户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残疾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6项劳动所得,可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得超过2400元。

问:有没有残疾人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四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下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营业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1.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开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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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开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嘛在当今社会,创业已经成为许多人实现梦想和价值的途径。

对于残疾人来说,开公司不仅能够为他们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更是一种自我实现和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

而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创业,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政策。

首先,增值税方面,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如果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5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为 10 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20 万元。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办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如果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符合条件,也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残疾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除了上述常见的税种,还有一些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在缴纳房产税时,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政策享受一定的减免。

那么,残疾人要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一般来说,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人员。

同时,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与残疾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基础上,还需要为残疾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对于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来说,如何申请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呢?通常,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残疾人员的相关证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2023年残疾人优惠补贴政策

2023年残疾人优惠补贴政策

2023年残疾人优待补贴政策2023年残疾人优待补贴政策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留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2、残疾人员个人供给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方法。

(财税[2023]92号)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税[2023]92号)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6、国家鼓舞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赐予税收优待,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赐予照看,并依据规定免收治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确定期限内赐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7、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可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23]256号)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国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残疾人补贴新政策须知一、补贴对象(一)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别困难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二)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别护理消费和照护效劳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 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6条第 2 项及第 26 条第 1 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 5条第 1 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 〕329 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8 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155 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 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 %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残疾人个税减免标准

残疾人个税减免标准

残疾人个税减免标准
残疾人个税减免是国家为残疾人提供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旨在给予残疾人更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实现更好的就业发展,改善生活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残疾人可以享受个税减免,具体减免标准如下:
一、残疾人的累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20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人的累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2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减免额度为2000元;
三、残疾人的累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超过5000元的,应当按照相应的减免标准减免,减免额度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一半。

残疾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个税减免,例如,残疾人家庭收入较低,可以申请提高减免额度。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为残疾人给予更多的帮助,增加残疾人的经济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国家为残疾人减免个税,既是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也是为
了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以及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

希望通过减免个税等政策,能够给残疾人带来更多的福利,改善他们的生活状态。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无论在公共事务还是私人事务中,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政府普遍加大了在残疾人权利和福利方面的投入,以促进残疾人的社会参与。

税收优惠是残疾人福利政策中的重要内容,它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更大的财力支持,减轻残疾人及家属经济负担。

一、政策定位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定位是减轻残疾人及家属经济负担,以及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

政府将税务政策调整为支持残疾人及家属,为残疾人福利费用的正常报销提供便利。

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对解决残疾人的经济困境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1)就业税收优惠残疾人与正常职工一样,拥有不同税种分类的扣税权利。

此外,残疾人还享受税务豁免优惠,即依据《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的工资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部分减免。

(2)创业税收优惠政府允许残疾人创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金等税收,减轻创业者的财务负担。

同时,政府提供贷款资助,创设贷款专项基金,为残疾人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3)其他税收优惠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特定残疾人购买残疾工具设备免税,购买残疾人生活必需品免税,购买家庭残疾轮椅减半缴纳车辆购置税,残疾老人探访子女免税等。

三、实施税收优惠政策(1)政府部门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让残疾人和家庭更加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把政策说明放到显眼的位置,让他们更加清楚和熟悉。

(2)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机制。

为了便于残疾人申请税收优惠,政府部门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残疾人咨询服务中心。

这些中心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申请、注册、审批等服务,简化税收优惠申请程序,使其更加便捷、高效。

(3)政府部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定期检查和修改税收优惠政策,使残疾人享受到公平、公正的税收优惠待遇。

四、总结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是改善残疾人生活、融入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助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应该继续加大力度,不断改进税收优惠政策,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支持,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残疾人的社会融合。

残疾人保障金及税收优惠

残疾人保障金及税收优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税收优惠政策目录一、相关法律法规二、征收标准三、残保金缴纳方式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五、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六、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一、相关法律法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二、征收标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东莞市比照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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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06.1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条款失效【分类号】Z-3-2【税种】综合税收政策【级次】专项综合政策【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7〕92号【正文】注释:条款失效。

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

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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