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可享受更多增值税优惠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残疾人虽然身上有伤,但是他们对生活的热情一直不变,具体的残疾人就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想了解出台了哪些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就来看小编整理的残疾人创业政策!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我是一名残疾人,目前还没想好是做个体户还是开个小公司。
请问税收上有扶持政策吗?答:如果你开个小公司,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是有税收优惠的。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上海市为3.5万元/人•年)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你做个体户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残疾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6项劳动所得,可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得超过2400元。
问:有没有残疾人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四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下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营业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1.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办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和补贴

残疾人办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和补贴在当今社会,残疾人创业越来越受到关注和支持。
为了帮助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减轻创业负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补贴措施。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税收优惠是残疾人办企业能够享受到的重要政策之一。
根据相关规定,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减免。
例如,对于安置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这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和扩大生产。
其次,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也有相应的减免。
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管理等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一些行政事业性费用。
但国家为了支持残疾人创业,对于这些费用给予了减免。
比如,在工商登记注册环节,可能会减免部分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了企业的开办成本。
再者,残疾人创业还可能获得场地方面的支持。
一些地方政府会设立专门的创业园区或孵化器,为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办公场地、生产厂房等。
这对于刚刚起步的企业来说,能够大大减少场地租赁方面的支出,降低运营成本。
在资金补贴方面,也有不少优惠政策。
部分地区会为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提供一次性创业补贴,以鼓励残疾人勇敢迈出创业的第一步。
还有的地方会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带动就业情况等,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帮助企业维持正常运转。
此外,对于一些有创新、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可能会获得专项的扶持资金,用于技术研发、设备购置等。
在贷款扶持方面,残疾人创办企业通常能够享受到更优惠的贷款政策。
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会为残疾人创业提供低息贷款,甚至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免息贷款。
同时,政府还可能设立担保基金,为残疾人创业贷款提供担保,降低银行的风险,提高残疾人获得贷款的可能性。
除了上述政策外,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方面也可能得到倾斜。
浅谈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浅谈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前,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全国各地有序进行。
尽管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已开展多年,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企业都积累了一定经验,但由于18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性问题还未能完全出台,因此基层在开展汇缴工作时仍有不少困惑。
尤其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额的问题,上级在所得税法的解读和实施中以及本次所得税汇缴的布置工作中均未予明确,各地在执行时理解不一,反响较大。
而其中矛盾的焦点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仍应执行?综合相关文件及基层实际,笔者认为: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7]92号文的相关规定至今仍应有效。
理由如下:一、从文件颁布施行的时间上看,财税[2007]92号文(以下通称92号文)仍应有效92号文于18年6月15日发布,自18年7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该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自18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于18年3月6日,自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时间的先后顺序上,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92号文出台于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其立法宗旨及具体的文件规定应当符合所得税法的政策框架;第二,作为一个未明确为过渡性政策的部门规章,有效期不应只有6个月,应保持政策的延续性,避免企业对税收政策产生朝令夕改的误解;第三,纵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各项文件规定,至今上级并未明确认定该文件或该项规定已废止。
二、从该项收入的性质上看,应纳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第三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第151号)第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应当同时具备规定专项用途和经国务院批准两个要件。
小规模纳税人残疾人纳税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残疾人纳税优惠在税收政策的大家庭中,小规模纳税人残疾人纳税优惠是一项充满温暖和关怀的政策举措。
它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残疾人群体提供支持和帮助,促进社会公平,推动残疾人就业和创业,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
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相比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上相对简化,适用的税率也有所不同。
而对于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中可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
为了鼓励残疾人就业创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残疾人的纳税优惠政策。
那么,这些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呢?其一,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残疾人企业,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
这意味着他们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少缴纳一定比例甚至全部免除增值税。
这对于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残疾人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加计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这不仅鼓励企业雇佣残疾职工,提高他们的就业机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其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优惠。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企业可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获得减免,降低了企业的用地成本。
除了以上这些常见的税种优惠,还有一些地方可能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残疾人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房产税、印花税等方面的减免。
那么,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残疾人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企业必须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
其次,企业雇佣的残疾职工必须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并且要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
此外,残疾职工的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也需要齐全、有效。
这些优惠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残疾人企业来说,带来了诸多好处。
最新《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全文最新《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第七条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申请

在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享受税收政策是一项重要且受到关注的举措。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不仅有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同时也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进而减轻负担,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申请的相关内容。
一、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重要性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是指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优先考虑吸纳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特定群体,例如残疾人、退役军人、城乡低保对象等。
这一举措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稳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可以有效促进社会稳定,减少特定群体的就业压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稳定性。
2.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可以充分发挥所有人的潜力,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企业的发展。
3. 履行社会责任: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向。
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是国家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税收政策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支持针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企业更多地吸纳这些特殊群体。
这些税收政策主要包括:1. 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于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降低企业负担。
2. 社会保险补贴:政府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吸纳就业的积极性。
3. 其他税收优惠:针对不同行业和项目,还有一些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增值税减免、印花税减免等,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提供更多支持。
三、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的申请流程企业要享受税收政策,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核。
通常而言,申请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资格审查:企业在申请前,首先要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自身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要求。
2. 材料准备:企业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3.单位在职职工 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效劳协议的雇员。 与旧政策相比,以界定的方式增加了硬性要求——但凡与本单位建立 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计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内。 目的是防止个别单位通过少报在职职工人数来提高安置残疾人的比例 。
目前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方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7]67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 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方法?〔残联发[2007]29 号〕
3万人左右。 残疾人就业规模不大,就业渠道单一,就业时机少。
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第二节 稳固提高阶段
改革开放后,随着减免税收、产品调整、原材料供给、技术改造、贷款 等方面扶持力度加大,进入快速开展阶段。 在由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以整顿促提高。 制定福利企业管理规章,?残疾人保障法?提供法律保障。 九十年代中后期,福利企业有4万多家,安置残疾人超过百万人。 但兴办主体、残疾类别受限,虚假现象出现,残疾人权益受损。
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 按月退减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主管地税 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
• 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 退减税税种选择。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 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 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 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 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 但不能累加执行。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关于营业税税收优惠1、申请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1)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主管地税机关将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如果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2)减征营业税的计算本月应减征的营业税=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3.5万元÷12(新安置的残疾人从次月起计算,减少的从当月起计算)(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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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可享受更多增值税优惠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上统称新政策),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统称旧政策)。
新政策通过提高企业退税额度、降低享受优惠政策的门槛以及简化审批手续等诸多措施,不断增强残疾人用工企业的发展动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充分体现了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关爱之情。
优惠力度明显加大
新政策与旧政策最大的差异是可退还增值税限额计算方法的调整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标准,由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降低为4倍,同时取消了每人每年3.5万元的限制。
之所以作出此项调整,是因为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居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亦将不断提高。
照此分析,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标准虽然降低了,但最高限额取消后,并不意味着退税额的降低。
以山东省为例,近期,山东省向社会公布的2016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月。
假定A企业是山东省一家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按旧政策计算,A企业每年可退税的增值税限额为1710×12×6=123120元,按年最高3.5万元的限额看,A企业每人每年最多能够享受政策退税3.5万元。
按照
新政策计算,A企业每年可退还增值税限额为1710×12×4=82080元,虽然低于旧政策6倍计算的可退还增值税限额,但由于新政策取消了3.5万元的最高退税限制,A企业最终可享受的政策退税为82080元,显然高于以往。
今后,随着居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提高,企业可以获得的退税金额将更高。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新政策将增值税优惠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与旧政策对照看,新政策扩大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不过,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不适用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继续免征增值税。
新政策优惠力度明显加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优惠准入门槛有所降低。
为了让更多的安置残疾人企业享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扶持,新政策充分降低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门槛。
一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放宽,把旧政策中5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缩减为4个,取消了残疾人必须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和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的条件。
二是下调盲人按摩机构安置残疾人的数量标准,把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残疾人的数量标准由10人以上的条件放宽到5人以上。
三是取消了旧政策中仅允许工疗机构将精神残疾人计入享受政策人数限制,允许所有招用残疾人单位将安置的具备劳动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员计入税收优惠的人数范围。
备案管理程序简化
取消旧政策中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的规定。
与之对应,新政策积极响应国务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不再要求年审而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新政策,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
资料:一是《税务资格备案表》;二是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是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税企责任更加清晰
根据新政策,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责任更加清晰。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新政策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的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还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新政策实施前已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其已备案资料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条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如有缺失,应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
交的退税申请后,查询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审核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并按规定办理退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