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180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铁路客票代售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局市场监测评价中心:
现将《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18年4月8日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职责,规范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公开行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提高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3.局政府网站邮箱收到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邮件处理情况;
4.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5.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的重要情况;
6.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对铁路运输服务质
第二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当如实记录铁路运输企业涉及服务质量的有关信息,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以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
1.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规章制度、标准的执行情况;
2.第三方机构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调查评价的重要情况;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国铁运输监[2018]65号
【发布部门】国家铁路局
【发布日期】201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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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二月十四日计价格〔200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为规范铁路客运价格秩序,减轻旅客和社会负担,经研究,现将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售票点(包括在铁路车站以外地区新增设的售票点、临时开办的移动售票点,以及开办异地售票业务的售票点,下同)销售铁路客票,都要严格按照1995年9月《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客运价格的通知》(计电〔1995〕12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送到最终订票单位、旅客的车票(指旅客已事先预订,并在旅客指定地点付款取票),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5元;送到距车站3公里以外集中取票点的车票(指旅客已事先预订,并在铁路运输企业指定自办取票点付款取票),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3元。
铁路运输企业收取送票费时,必须向被收费人出具统一由铁路局(分局)印制的“送票费”杂费票据,所收送票费按杂费管理办法列缴。
在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售票点直接出售的车票,一律不得在国家规定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铁路合同订票单位、集中取票点不得在票价外重复收取送票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铁路运输企业没有发生送票业务的,不得收取送票费。
二、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非运输主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铁路主管部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代理销售铁路客票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02441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1c.png)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8.01文号国税发[2006]101号主题类别铁路,印花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
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
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铁运[1998]6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05.08
【实施日期】1998.05.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8日铁运〔1998〕60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将《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铁路客运市场营销,推进铁路客运售票改革,搞好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行客运售票代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委托人为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或铁路分局(总公司,下同),代理人为路内外独立法人。
第三条试行客运售票代理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行客运售票代理在整个铁路局或铁路分局范围内县级以上车站进行;
2.改革售票管理体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异地票管理办法

第一类一般规定1—21—1铁道部文件铁运[2008]161号关于印发《全路异地售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铁科院:现将《全路异地售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五日全路异地售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异地售票管理,方便旅客购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异地票是指车票发售站与票面乘车站不在同一城市的车票。
异地票分为跨局和管内两类,售票站与票面乘车站分属不同铁路局的为跨局异地票;售票站与票面乘车站同属一个铁路局的为管内异地票。
第三条:异地票由铁路局授权窗口进行发售,预售期为12天(直达特快、动车组列车除外),起售时间为开车前11日的8:00。
第四条:直通旅客列车始发站的上网票额数量要按铁道部规定执行,有票额分配的中途站上网票额数量由各铁路局自定,上网票额投放“公用”用途“全路”范围,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转入其它用途和范围。
第五条:售票窗口向每位旅客发售异地票,卧铺票不超过三张,座席不超过五张。
第六条:同一日期同一车次的车票,不允许分段发售给同一旅客。
第七条:车站不得发售旅客乘车站与票面乘车站不符的车票。
第八条:铁路公用乘车证不办理异地签证、补价业务,未经铁道部授权的窗口不得办理异地票预订业务。
第一类一般规定1—21—2第九条:异地售票只发售限售区段以远的到站,限售区段按铁道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发布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客车甩挂及票额调整命令时,涉及上网票额部分要在异地票预售期开始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异地售票票价收入管理与考核按财务司《关于异地售票票价收入纳入票额局运输收入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收电[2007]65号)办理。
第十二条:异地售票票款清算数据以票面乘车站所在铁路局数据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按票面乘车站计算旅客发送量。
第十四条:客运统计以票面乘车站所在铁路局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局异地票的发售。
学生返程票按照铁道部《学生往返票办理办法》(铁运[2007]173号)执行。
售票处工作制度

售票处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售票处管理,规范售票行为,保障旅客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售票处的设置和管理1. 售票处应设在交通便利、便于旅客购票的地方,环境整洁,设施齐全。
2. 售票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方便旅客识别。
3. 售票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售票工作的正常进行。
4. 售票处应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并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售票业务1. 售票业务包括发售火车票、退票、改签、挂失、签证等。
2. 售票员应熟悉铁路票价政策、列车运行情况,为旅客提供准确、及时的咨询和购票服务。
3. 售票员应严格执行票价政策,严禁擅自降低或提高票价。
4. 售票员应严格执行退票、改签等规定,确保旅客合法权益。
5. 售票员应妥善处理旅客投诉和纠纷,保证服务质量。
四、售票时间1. 售票处应按照铁路部门规定的售票时间进行工作,确保旅客正常购票。
2. 售票处在节假日、高峰期应根据旅客需求调整售票时间,增加售票窗口,提高工作效率。
五、售票纪律1. 售票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售票员应严格执行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严禁违规操作。
3. 售票员应遵守售票处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4. 售票员应尊重旅客,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六、安全管理1. 售票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售票处财产安全和工作秩序。
2. 售票处应加强防火、防盗、防爆、防骗、防恐怖袭击等安全管理措施。
3. 售票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设备、报警设备等。
4. 售票员应熟悉安全应急预案,遇到突发事件能及时妥善处理。
七、环境卫生1. 售票处应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2. 售票处应加强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传播。
3. 售票员应遵守卫生规定,保持个人卫生和工作场所卫生。
八、旅客服务1. 售票处应设置旅客休息区,提供舒适的休息环境。
2. 售票处应提供购票指南和咨询服务,帮助旅客了解列车运行情况和购票流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运输发票管理流程技术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运输发票管理流程技术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京国税发[2003]322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运输发票管理流程技术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2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08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运输发票管理流程技术实施方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
数据汇总工作暂由各局信息中心负责,市局负责解释。
请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运输发票管理流程技术实施方案(暂行)2、运输发票申报流程图(略)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运输发票管理流程技术实施方案(暂行)一、各种申报方式实现方法(一)手工申报:企业端需要安装总局下发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该软件用于采集纳税人运输发票明细信息,并能生成电子信息文件(XML格式文件)导出到软盘上。
企业申报时必须携带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若有运输发票抵扣税款情况还须报送软盘。
征收大厅人员在受理申报时应将纸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允许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与纸质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7%扣除率”的“金额”、“税额”数据进行核对,相符后进入CTAIS系统受理申报,在CTAIS申报成功后,操作员需要调用传输软件(以下简称:YSCS软件),将软盘中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文件(XML格式文件)传输到本局FTP服务器的\YSFPBD\目录下。
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

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简称“代理售票点”)的规范管理,根据《javascript:ROF(93833,0) class=alink>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javascript:ROF(62446,0) class=alink>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代理售票活动属于客运代理的范畴。
代理售票点是指依法设置,具有售票经营活动场所和联网售票通信设施,具备客票信息咨询、客票代售、客票预订和联网统计等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售票点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代理售票点的组织领导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简称“市运管局”)负责代理售票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委按照合法、合理、便民、可行的原则要求,做好全市代理售票点的规划工作。
第六条在距离代理售票点、客运站2公里范围内,不再设立新的代理售票点。
在同一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申请人同时申请设立代理售票点的,优先考虑具有客运代理资质或客运站经营资质的申请人。
第二章申办程序第七条代理售票点与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运营商(简称“运营商”)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第八条设置代理售票点的条件:(一)以公司的形式进行经营;(二)具备与联网售票相适应的电脑、打印机、通信网络等设备;(三)具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经营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申办代理售票点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运营商提出经营代理售票点的申请;(二)运营商通过市交委运政业务受理窗口,向市交委递交设置代理售票点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市交委根据全市联网售票点的整体规划,经现场审核后,20日内作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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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文件京铁客〔2010〕180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铁路客票代售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站(南仓站、丰台西站除外),各车务段:为进一步规范代售处管理,全面提升代售处服务质量标准,树立品牌形象,更好地发挥代售处在客票销售工作中的作用,根据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我局重新修订的《北京铁路局铁路客票代售处管理办法》发给你们,原《北京铁路局铁路客票代售处管理办法》(京铁客〔2009〕391号)同时废止。
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代售处管理的各项规定,—1—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规范代售处管理,为代售处客票销售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引导代售处健康发展。
2.各单位要按照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代售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召开所属代售处工作会议,传达落实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委托代售管理协议,共同遵守,保证铁路部门对代售处的管理规范、公平、公正、公开。
3.有关单位要设置代售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代售处数量较多的车站应设立专门机构指导和监督代售处的各项工作,为代售处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照要求及时向客运处反馈有关情况。
4.监督、检查代售处按照规定样式设立代售处名称、标识、店招及揭示揭挂等情况,代售处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样式着装,持证上岗。
5.有关单位要每月召开一次代售处工作会议,加强与代售处的沟通与交流,妥善解决代售处在售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代售处服务质量。
会议内容要有指导性,不能流于形式,应包含月度总结、客票销售情况及排名、路风情况通报、本月工作重点以及售票业务培训等内容。
6.每月10日前报《月代售处汇总表》(见附件6)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全年代售处工作总结。
7.代售处承办单位、名称、营业地址(省/直辖市、市、区/县)、营业时间、对外公布电话、是否对外公布、状态(可用/临—2—时停机/停机/未开/已关闭)等信息是铁道部代售处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数据,以上信息发生变化时,直属站、车务段要在两日内报路局客运处。
(代售处变更统计表见附件7)。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3—北京铁路局铁路客票代售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旅客运输客票销售市场秩序,规范铁路客票代售处管理,方便旅客购票,保障公众、铁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铁路客票代售处的合法权益,根据铁道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各铁路客票代售处和北京铁路局各级代售处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客票代售处(以下简称代售处),是指经北京铁路局批准,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客票销售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北京铁路局设立代售处审批小组,由主管客运副局长任组长,客运处、信息处和路风办等部门组成,审批小组负责对申请企业报送的资料证明进行审查,依据北京铁路局代售处的发展规划、整体布局以及相关规定集体审批。
第五条北京铁路局客运处、信息处、收入处、路风办、多经处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北京铁路局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代售处管理工作。
直属站、车务段与所属代售处签订代售管理协议,实施管理职责。
代售处发售客票进款列入联网车站运输进款。
—4—第六条代售处在从事铁路客票销售业务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有关规章、规定,接受铁路各级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职责分工(一)客运处第七条制定《北京铁路局铁路客票代售处管理办法》,明确代售处开办终止条件、审批程序、合同管理、日常管理、形象标准、服务标准以及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第八条根据北京铁路局代售处审批小组的决定,完成新增代售处工作。
第九条负责代售处窗口参数设置以及售票专用汉卡、标牌和年检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督、检查、指导直属站、车务段对代售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监督、检查代售处的客票销售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组织直属站、车务段完成代售处年检工作,审批各直属站、车务段有关各代售处业务变更的申请。
(二)信息处第十二条制定《北京铁路局铁路客票代售处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办法》,明确代售处设备维修单位的职责,维修、维护范围、内容及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制定维修单位向代售处收取初装、维修维护、升级、更新等各项费用标准。
—5—第十四条监督、检查、指导设备维修单位的维修、维护服务工作。
组织设备维修单位完成新增代售处的建设工作。
(三)收入稽查处第十五条制定《客票代售处运输收入管理办法》,明确代售处票据请领、使用和保管要求以及缴纳票款和废票的具体要求,明确票据安全抵押金收取标准及收取、保管、退还规定。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指导直属站、车务段对代售处的管理和服务以及代售处的票据票款管理工作。
(四)路风监察办公室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指导直属站、车务段对代售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代售处的客票销售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组织相关单位调查并处理直属站、车务段及代售处路风事件,对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多经处第十九条依据本办法,制定《北京铁路局多元经营企业代售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多元经营企业设立的代售处(以下简称多经代售处)开办终止审批程序,投资、经营及管理模式,制定多经代售处客票营销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指导铁路多经、集经企业开办代售处的各项工作,组织多经代售处的建设、经营,确保多经代售处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直属站、车务段—6—第二十一条依据铁道部、路局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代售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本单位代售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服务标准、作业流程以及代售处作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与代售处签订委托代售管理协议,协议为一年一签,至当年12月31日终止。
协议主体是直属站、车务段和代售处,协议内容应包含联网车站、窗口号、企业工商注册号、营业地址等信息。
代售处管理协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细则,明确代售范围、环境要求、售票纪律、服务标准、形象标准、收费标准等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负责所属代售处的业务培训、路风教育和咨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处理旅客投诉。
第二十四条传达落实铁路客票销售的有关通知和规定,组织所属代售处做好旅客公告工作,采取有效手段组织客票销售,提高代售处客票销售质量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受理代售处业务变更申请,提出考察意见,报路局客运处审批,批准后,直属站、车务段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代售处管理台帐,包括:代售处相关管理及批复文电,路风投诉台帐,站(段)检查记录,售票情况统计表,岗位证书登记表,代售处的委托代售管理协议原件,代售处年检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业务变更材料等。
第三章设立与终止—7—第二十七条申请经营铁路客票代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拟设立代售处所在地的直属站、车务段提出书面申请。
直属站、车务段填写《北京铁路局代售处审批表》(附件1),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客运处。
第二十八条申请经营铁路客票代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和营业设施情况以及北京铁路局规定的其它资料证明。
铁路多元经营企业另附投资、建设、经营以及管理方案。
第二十九条从事铁路客票代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北京铁路局代售处整体布局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2.有稳定的客票销售市场。
3.有方便旅客购票的固定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有培训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的从业人员。
第三十条对批准设立的代售处,由客运处以书面通知代售处管理部门及直属站、车务段。
信息处地区电子所及直属站、车务段组织营业专用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代售处终止客票代售业务,应向直属站、车务段提出书面申请。
直属站、车务段依据双方协议内容规定,提出意见,填写《北京铁路局代售处终止代售业务审批表》(附件2),报客运处。
多经代售处需经多经处审核,报客运处审批。
—8—直属站、车务段单方解除与代售处的协议,应依据双方协议约定书面通知代售处,并填写《北京铁路局代售处终止代售业务审批表》,报客运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终止代售处客票代售业务时,直属站、车务段应当将年检证书、标牌、售票专用汉卡、剩余票据收回。
第四章年检与变更第三十三条北京铁路局实行代售处年检证书年度审核制度。
年检证书是代售处具备铁路客票销售资格的凭证。
代售处不得私自变更年检证书登记内容,直属站、车务段须将年检证书复印存档。
第三十四条每年第四季度由直属站、车务段对代售处进行年度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客运处审核。
年检审核通过后,直属站、车务段方可与代售处续签协议。
第三十五条代售处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承办单位和售票地址,发生客观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向直属站、车务段提出申请。
直属站、车务段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填写《北京铁路局代售处业务变更申请表》(附件3),报客运处审批。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三十六条代售处名称统一为“火车票代售处”,标准样式见附件4。
第三十七条代售处营业场所明显位置要悬挂营业执照、年检证书和标牌,并按照北京铁路局提供的标准样式(见附件4)—9—悬挂收费规定、服务标准、温馨提示、旅客公告及相关铁路业务揭示等资料,公布旅客监督电话、营业时间。
第三十八条代售处售票人员要着工装,工装标准样式见附件4。
代售处售票人员应经过直属站、车务段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代售处收取服务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46号)和《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铁办函〔2006〕81号)的规定,每张车票销售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5元。
代售处不得在国家规定的票价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代售处收取服务费时,应当向旅客出具经税务部门批准的“全国服务业统一发票”或税务部门批准的专用票据。
代售处发售异地票时,要严格执行《北京铁路局管内异地售票管理办法》(京铁客〔2008〕398号)要求,只可收取每张不超过5元的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不再加收异地票手续费。
第四十条代售处应达到《铁路客票代售处达标标准》(见附件5)的要求。
为旅客提供舒适的购票环境和快捷、优质的服务,自觉维护铁路形象,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代售处应按约定范围发售铁路客票,不办理伤残军人票、中转签证、铁路乘车证签证及退票等业务,严格执行铁路客票销售的有关规定。
—10—第四十二条代售处应积极开展客票营销宣传活动,引导旅客乘坐火车出行,提高代售处客票销售质量。
第四十三条代售处应按公示营业时间全天营业,包括法定节假日及春、暑运期间。
代售处确需暂停铁路客票代售业务时,应提前两周向直属站、车务段提出申请。
批准后,应提前一周向旅客公告,交回标牌、票卷和汉卡。
第四十四条代售处在铁路部门登记的承办单位、售票地址等信息和实际经营单位、售票地址等信息应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