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一般工贸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一般工贸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一、引言在当前社会中,工贸企业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而对于一般工贸企业来说,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标准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一般工贸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就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便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主题。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定义和分类在探讨一般工贸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理解重大安全隐患的定义和分类。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安全问题,包括生产安全、环境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等多个方面。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重大安全隐患可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两大类。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引发一般伤害或环境污染的安全问题,而重大隐患则是可能引发严重伤害甚至重大事故的安全问题。
三、判定标准的依据及要求对于一般工贸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标准,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
在此基础上,判定标准还需符合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要求。
判定标准的建立应考虑企业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或盲目套用。
四、具体判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在确定一般工贸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标准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制定和应用:1. 安全风险评估首先需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以此为依据对隐患进行分类和判定。
2. 相关指标和标准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一系列相关指标和标准,如安全设施的完善程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安全培训的有效性等,用于判定安全隐患是否为重大隐患。
3. 判定程序和流程建立判定程序和流程,明确判定的责任人、程序和依据,确保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判定结果的管理和应对针对判定结果,建立管理制度和应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预防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生。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一般工贸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通过科学、客观的判定标准,企业才能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隐患,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
常见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常见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1.安全环保责任制不健全的。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
3.可能严重影响健康、安全、环保的风险识别不到位,没有制定、落实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的。
4.接害岗位上岗前没有开展职业危害告知,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没有复查的。
5.未开展隐患排查,岗位巡检的;较大以上隐患没有登记,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五定”原则销项管理的。
6.未开展班组安全活动的。
7.发生未遂事件或事故未进行原因分析,开展安全经验分享的。
8.设备基础资料档案不健全,未定期开展维护保养,设备带病运行的。
9.工艺、设备变更未执行变更管理制度的。
10.工艺运行参数在技术要求允许范围之外的。
11.高低压分界点无明显标识,低压侧管线设备无压力泄放措施。
12.现场工艺管道存在以下问题的:1)管线涂色或色标不符合规定;2)管线流程标识不准确,没有按介质采用箭头颜色标识;3) 保温层由破损; 4) 基础、支架下沉;管线变形、下沉;5) 管线、螺栓及法兰锈蚀,防腐层龟裂、分层;6) 管线振动; 7)密封点跑、冒、滴、漏;8)管沟内有积水、杂物。
13.安全标识、警示缺失的。
14.未按规定配置风向标、报警(系统)器、逃生门的。
15.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器故障,部分不能有效运行的。
16.报警装置不能将报警信号传输给站控系统的。
17.仪表自动化及通讯系统没有设置防雷浪涌保护器。
18.储油罐上罐盘梯入口扶手处、工艺区入口没有设置的静电消除装置。
人梯锈蚀或防护不足的。
19.泵轴承温度超过正常范围的,旋转部件保护罩缺失的,润滑油、润滑脂变质或不足的。
20.液压安全阀保护网阻塞,隔离液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21.阀门、法兰存在渗漏,阀门操作不灵活的。
22.加热设备保温不良,表面温度超过规定的。
23.收发球筒通球指示器故障、指示错误的;快开盲板部件存在缺陷的。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标准

四川致中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边天瑞项目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标准二零一八年九月四川致中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边天瑞项目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标准一、企业概述四川致中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边分公司为小型私营企业(以下简称本公司)。
本公司矿区位于马边彝族自治县西南226°直距19公里。
企业主要生产活动是承包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范围内,标高:960平硐至1120回风井采区内的井巷施工、矿石开采施工等相关的施工活动,公司现有员工62人,配有采矿、机电、地质、测量、安全等6多个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14名。
公司机关设有经理办公室、安全环保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物资供应科、综合办等6个职能部门。
二、隐患排查标准过程中坚持的原则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原则。
2、落实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3、结合工作分工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一线的原则。
4、分级排查,逐级督查的原则。
5、根据违反规定的后果严重程度、易发频率等因素,确定隐患排查的层级和频次。
三、隐患排查标准内容概述(详见附表)主要内容包括:1、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2、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在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及作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四川致中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边天瑞项目部2018年9月15日附表1、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四川致中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边天瑞项目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标准一、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二、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在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及作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是确保员工和管理层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威胁的关键。
以下是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一、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伤害或损失的事故隐患。
以下是判定标准:1.存在可能导致人员轻伤、一级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2.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隐患。
3.可能引发一起事故,但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隐患。
4.可能导致局部设施损坏,但不会对整个系统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隐患。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其得到及时处理。
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多人伤害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以下是判定标准:1.存在可能导致多人重伤、二级及以上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局部或全部停产的事故隐患。
3.可能引发多起事故,造成大面积、长时间停电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事故隐患。
4.可能导致重大设施损坏,并对整个系统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隐患。
5.可能引发重大环境破坏或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事故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评估,制定整改方案并加以实施。
如果整改难度较大或需要较长时间,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三、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上述判定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主体,涵盖了工业、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相关行业领域。
不同行业和领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判定标准进行细化和调整。
同时,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也可以参照这些标准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四、判定标准的实施要求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发现、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2.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和分类,按照判定标准进行分级管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 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1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2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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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或已失效仍继续使用。
2.起重机械制动、限位、限载、驾驶室联锁等功能缺失。
3.起重机械登车平台与司机室的水平间隙超过15cm。
4.起重机械缺少载荷标识或标识不清晰。
5.起重机械电源滑线未安装信号灯或信号灯损坏。
6.室外龙门吊使用完毕未采取地锚、夹轨器等防风固定措施。
7.吊索具达到报废条件未进行报废处理。
8.压力容器(钢瓶)表面锈蚀严重,外观颜色剥落,连接部位不牢固,存在泄漏缺陷。
9.乙炔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
10.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未达到5米,气瓶与明火的距离未达到10米。
11.天然气管线或阀门存在严重腐蚀或泄漏,室内燃气管线缺少有效报警装置。
12.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失效。
13.厂内机动车辆的灯光、制动及附属安全装置失效。
14.变配电室能够进入蛇、鼠、鸟等小动物的通道未设置防护装置。
15.电器线路有破损、挤压,对横跨道路并有车辆通行的临时用电线路,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16.使用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
17.配电箱(柜)电源开关缺少控制标识,带电部位缺少可靠防护。
18.机床设备、配电箱(柜)缺少有效接地保护。
19.手持式电动工具未接在漏电保护器上使用。
20.电焊机的一次线接线处没有防护罩,一次电源线超过5米,焊把钳绝缘破损。
21.每月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一次检查。
22.消防设施或器材挪作他用。
23.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缺少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或说明书中缺少危害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24.设备维修过程中电源开关无人监控且未上锁挂签。
25.未对承包方进行风险告知和作业检查。
26.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的,或作业许可申请人、审批人、监护人、监督人等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作业许可票证上非本人签字。
27.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所采取的能量隔离措施不完善、存在明显隐患。
28.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超出规定要求的,或作业人员对应急处置知识不掌握。
29.违章指挥作业,或违反操作规程、HSE作业指导书作业。
30.正常生产时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产品)、新材料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或未对操作规程、HSE作业指导书修订,或未开展使用和应急培训。
31.设备超过检修期或带病、超范围运行,以及存在明显缺陷不采取有效措施监控,或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备、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仪器。
32.重点岗位(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持岗位应急处置卡上岗,或对应急处置卡的内容不掌握。
33.未按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进行妥善安置,或未给岗位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4.未按规定与承租方、承借方等签订有效的“安全环保合同”,或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设备、设施租借给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或未按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环保合同”同意施工。
35.挪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或不能保证安全环保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存在较大安全环保隐患。
36.未按规定在环境敏感区范围内开展施工作业,或随意排放污染物。
37.建设项目、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项目、工艺设备变更项目、停车检维修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未开展启动前安全检查。
38.未按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环保设施、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
39.未按规定将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等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或未按规定建设、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
40.对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员工上报的较大及以上隐患未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