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15•【字号】•【施行日期】1993.12.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对所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保护。
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六条四川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地、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主管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事务。
水土保持监督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有关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作好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工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NO:SC080673)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9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委员会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任务按年度纳入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的具体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01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川府函〔2016〕25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水利厅《关于审批四川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请示》(川水〔2016〕11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四川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报批稿)》(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为主线,加强预防和监督管理,注重综合治理,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6900平方公里,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达到22.22%,治理区植被覆盖率提高5.05%。
到2030年,全面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生态环境步入良性循环,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78200平方公里,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达到64.61%,治理区植被覆盖率提高15.16%。
四、在省级区划基础上,全面实施预防保护,重点加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国家级及省级重点预防区的水土流失预防;以小流域为单元,根据水土流失特点及规律,科学配置水土流失治理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加强重要江河源区、重点区域和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
五、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切实提升监测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技水平,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法制意识,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13•【字号】•【施行日期】199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六条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或者审议区域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重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和跨市、地、州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分配方案;(三)统一管理和保护全省水资源,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工作;(四)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管理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水事纠纷。
四川省水土保持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来源:法制办主站发布时间:2013-01-18 14:39 阅读次数: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委员会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任务按年度纳入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的具体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审查要求及方案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 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 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 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 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 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 2011年施行的新水土保持法赋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强有 力的法律武器。
• 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后劲十足
提纲
一、更新的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新水土保持法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规定 三、[川水函]282号文的主要内容及管理规定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编制若干技术问题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 九号,2010年12月25日修订)
六是加强水土保持 方案验收制度
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是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最后一 道关口,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机关必须把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关,确保 责任明确、方案和设计得到落实、达到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效果,并长 期发挥作用。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
壳、结皮、地衣等。
新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 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 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 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 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四川省水资源条例

四川省水资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1日四川省水资源条例(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统筹配置、高效利用,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需求,构筑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依法实行水资源取水许可、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总体布局和成都平原经济区、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功能定位,组织制定全省水资源规划,统筹优化水资源配置和重大水工程建设。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并服从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
水务局现行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条件(22项)

法定依据
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备注
古蔺县水务局电子政务大厅办理事项报送资料登记表(7)
单位名称:古蔺县水务局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查
(八)其它相关材料;
1
1
2
应交材料备注说明:
审批条件
序号
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8
(一)申请年度采砂量10000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0立方米)
(二)符合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三)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四)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五)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
应交材料
序号
应交材料
份数
材料说明
电子
纸质
1
申请报告(说明组建项目法人的理由);
1
3
以上项目须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2
项目法人主管部门的名称;
3
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4
法人代表姓名、年龄、
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
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法定依据
序号
法定依据
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2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120条令)第12条、第14条,
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14条、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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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或在水土保持工作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在水土保持教育、宣传、技术推广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禁止毁林开垦、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对所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保护。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
禁止在铁路、公路、堤防、河道、渠道、水工程界定的管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土和堆弃土石、尾矿、废渣等。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一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短期内不能退耕的,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逐步修成梯地、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二条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集体所有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12.15
【实施日期】1993.12.1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7日)修改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
(一)毁林或毁草场开垦,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水库、输水渠道、湖泊和指定以外的自然排洪沟渠倾倒砂、石、土、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它行为的。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列单位或个人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表彰、奖励:
(一)预防、治理水土流失,管理水土保持设施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 、《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六条四川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地、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主管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事务。水土保持监督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有关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 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作好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