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计准则执业规范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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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准则执业规范常见问题解答

新审计准则执业规范常见问题解答

新审计准则执业规范常见问题解答本期小编摘取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以下简称“1504号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1501号审计准则”)的解读如下:1504号审计准则准则内容摘要:该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如何确定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包括沟通的内容和形式。

1504号审计准则适用于对上市实体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及注册会计师决定或委托方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其他情形,或者是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情形。

常见问题问题一为什么要求注册会计师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选取关键审计事项?答:1504号审计准则将关键审计事项定义为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选取。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要求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沟通审计中发现的事项,包括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披露)重大方面的质量的看法,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已与管理层讨论或需要书面沟通的审计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由于与治理层或其下属委员会的沟通通常构成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内部最高层级的沟通,且这些事项通常对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构成挑战,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总体审计策略以及对这些事项分配的审计资源和审计工作力度,或需要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咨询,也是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复核时需要考虑的事项,因而这些事项也是财务报表使用者特别感兴趣的领域。

但是,除导致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外,这些事项虽较多与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事项相关,却并没有体现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

五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问题解答

五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问题解答

五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中国境内从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

这些准则的制定与实施,旨在确保审计的质量和有效性,以维护公众利益并提升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五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问题解答。

问题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01号——审计素质控制要求》是如何规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操作的?回答:《审计素质控制要求》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过程中应具备的素质和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在道德、独立性、职业谨慎以及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具备高度的道德操守,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并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了解,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审计过程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问题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02号——审计证据》是如何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的?回答:《审计证据》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如何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遵循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充分性和相关性原则,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确保获得的审计证据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审计证据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主观判断,并记录下判断的依据和过程。

问题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201号——出具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如何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要求的?回答:《出具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表,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疑点进行充分调查和分析,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审计过程和结果。

同时,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恰当的报告修改和补充,并在报告中明确自己的审计意见。

问题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01号——对重大疑点处理的审计程序》是如何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处理重大疑点时的审计程序的?回答:《对重大疑点处理的审计程序》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处理重大疑点时应遵循的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2019年12月31日修订)收入是利润的来源,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而采用虚增、隐瞒、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等方式实施舞弊。

在财务报表舞弊案件中,涉及收入确认的舞弊占有很大比例,收入确认已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高风险领域。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

本问题解答旨在指导注册会计师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设计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本问题解答所包含的示例和应对措施并非强制要求,亦不能穷尽实务中的所有情况,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设计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与注册会计师识别、评估和应对因收入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特别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一并阅读和考虑。

一、在识别和评估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如何考虑舞弊风险?答:注册会计师在识别和评估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

(一)关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当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在此基础上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

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所有认定都假定为存在舞弊风险。

注册会计师需要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具体了解,考虑收入确认舞弊可能如何发生。

被审计单位不同,管理层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不同,其舞弊风险所涉及的具体认定也不同,注册会计师需要作出具体分析。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2 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2 号

1附件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2 号——函证恰当地设计和实施函证程序可以为相关认定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也是应对舞弊风险的有效方式之一。

函证程序设计和实施不当,可能会导致其无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要求注册会计师恰当设计和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本问题解答旨在针对与函证有关的实务问题,强调注册会计师在函证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提示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是否实施函证程序、如何设计和实施函证程序,以及评价回函结果时需要关注和考虑的事项,以提高函证程序在应对舞弊风险方面的有效性。

一、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是否实施函证程序时可以考虑哪些因素?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将函证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指出,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函证方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因此,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认定层次的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尽管函证可以对某些认定提供相关审计证据,但对于其他一些认定,函证提供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并不高。

例如,函证针对应收账款余额的可回收性提供的审计证据,比针对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认定提供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要低。

(一)在确定是否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考虑的因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作出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程序的决策时,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何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应用指南》第51 段的指引,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以确定是否选择函证程序作为实质性程序:(1)被询证者对函证事项的了解。

2023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2023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1-6(2023-10)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运用审计准则,处理审计实务问题,防备审计风险,2023年10月31日,中注协公布6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已形成完整旳体系,涵盖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旳所有过程和关键领域。

由于企业组织构造和经营方式日益复杂,会计判断和估计事项日益增多,注册会计师面临旳审计风险日益加大,需要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审计准则。

为了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良好实务指导,中注协通过征询行业意见,结合行业监管实际,就行业存在旳普遍问题形成问题解答,问题解答在如下四个方面提供指导:一是对注册会计师难以理解或执行旳准则条款作出深入解释和阐明;二是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实践中碰到旳普遍性旳复杂问题予以答复;三是对实务中舞弊风险较高旳领域予以提醒;四是对实务中存在旳准则执行不到位旳做法予以提醒和纠正。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旳目旳和关键规定作出规范。

应用指南是对审计准则条款旳深入解释和阐明。

问题解答根据审计准则制定,为注册会计师怎样对旳理解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处理实务问题提供实务指导和提醒。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将审计准则、应用指南与问题解答一并掌握和执行。

本次公布旳6项问题解答重要处理职业怀疑、函证、存货监盘、收入确认、重大非常规交易、关联方等领域在实务中亟需答复旳有关问题。

详细内容包括:一是有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

由于目前财务报表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波及旳主观判断和估计事项越来越多,保持职业怀疑对于有效执行审计工作尤为重要。

该问题解答意在重申职业怀疑对于审计工作旳重要作用,指导会计师事务所怎样在事务所层面和项目组层面强化保持职业怀疑旳必要性,指导注册会计师怎样在审计旳各个阶段保持职业怀疑、在哪些重要审计领域尤其需要保持职业怀疑,并对怎样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体现保持职业怀疑作出提醒。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3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3

三、存货存放多个地点时,计划监盘程序要考虑的因素
1.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一份 完整的存货地点清单,并考虑其完整性。
2.在获取上述清单的基础上,考虑存货的重 要性以及各个地点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 险,选择适当的地点进行监盘。 3.在连续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不 同期间的审计中变更所选择实施监盘的地点。
四、盘点过程中无法停止 存货移动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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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盘点过程中无法停止存货移动时,如何处理
1.考虑其无法停止存货移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2.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存货移动所采取的控制程 序和对存货收发截止影响的考虑。 3.监盘时,观察有关存货移动的控制程序是否 得到执行。 4.索取盘点期间存货移动相关的书面记录以及 出、入库资料作为执行截止测试的资料
七、若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进行, 需要进行哪些补充考虑和测试
八、如何考虑舞弊风险的影响
一、注册会计师在存货 监盘中的责任是什么
九、如何考虑存货监盘程序不可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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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会计师在存货监盘中的责任是什么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存货存在 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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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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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对由第三方保管 或控制的存货实施审计程 序
六、如何对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实施审计程序 1.如果该存货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 当实施下列一项或两项审计程序,以 获取有关该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1)向第三方函证; (2)实施检查或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 审计程序。

审计执业问题解答

审计执业问题解答

审计执业问题解答(2017年第4号,总第13期)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技术标准部2017年12月20日一、审计报告中需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上市实体包括哪些?答:2016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对适用1504号新审计准则的上市实体范围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A+H 股公司、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及IPO公司、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

2017年12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9号》,对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在资本市场的全面实施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具体范围如下:(一)对于IPO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适用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期间为2017年及其以后的会计期间,2017年以前的会计期间自愿适用。

(二)对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7〕14号)编报的重组交易,标的资产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适用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期间为2017年及其以后的会计期间,2017年以前的会计期间自愿适用。

(三)对于申请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适用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期间为2017年及其以后的会计期间。

(四)对于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2018年新分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自调整之日后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对于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并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证监会公告〔2014〕35号)编报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资产与创新层挂牌公司适用同样的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要求。

审计执业问题解答——收入准则百问百答

审计执业问题解答——收入准则百问百答

审计执业问题解答——收入准则百问百答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已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了新收入准则,境内上市企业已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了新收入准则。

由于新收入准则变化大,内容复杂,原则性的规定较多,对各企业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近年来,企业新业务、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所以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实务中仍有较多问题难以理解和判断。

大信技术标准部从合同的识别、时点法还是时段法确认收入、收入的计量、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列报等几个方面总结和归纳了执行新收入准则的100个常见问题,并进行了详细解答,以便大家更好地学习和运用新收入准则。

收入准则百问百答【问题1】收入准则较原收入准则发生哪些主要变化?答:主要变化体现在下列五个方面。

一是将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统一纳入收入准则确认模型;二是以控制模型代替风险报酬模型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不再区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界限,控制模型将同一合同内的不同履约义务进行分拆后分别考虑每个履约义务控制转移的时点(或时段),原收入准则中的“风险报酬模型”没有强调对混合销售中的不同部分是否应单独进行风险报酬转移的分析;三是收入计量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予以确定合同价格;四是对于特定交易安排明确了实务指引;五是从定性和定量提出了更多披露要求。

【问题2】如何理解收入确认时“控制权”转移的内涵?答:一项资产是在客户获得对该资产的控制时(或过程中)被转让的。

控制,是指能够主导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获得商品或服务几乎所有剩余利益的能力,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可能在某一时点转移也可能在一段时间内转移。

利益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取,包括:使用该资产以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使用该资产以提升其他资产的价值;使用该资产以清偿负债或减少费用;出售或交换该资产;将该资产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品;以及持有该资产。

【问题3】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模型是指哪五步?答:第一步,识别与客户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在履行各项履约义务的同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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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准则执业规范常见问题解答本期小编摘取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以下简称“1504号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1501号审计准则”)的解读如下:1504号审计准则准则内容摘要:该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如何确定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包括沟通的内容和形式。

1504号审计准则适用于对上市实体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及注册会计师决定或委托方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其他情形,或者是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情形。

常见问题问题一为什么要求注册会计师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选取关键审计事项答:1504号审计准则将关键审计事项定义为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选取。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要求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沟通审计中发现的事项,包括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披露)重大方面的质量的看法,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已与管理层讨论或需要书面沟通的审计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由于与治理层或其下属委员会的沟通通常构成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内部最高层级的沟通,且这些事项通常对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构成挑战,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总体审计策略以及对这些事项分配的审计资源和审计工作力度,或需要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咨询,也是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复核时需要考虑的事项,因而这些事项也是财务报表使用者特别感兴趣的领域。

但是,除导致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外,这些事项虽较多与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事项相关,却并没有体现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

基于通过提高已执行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的宗旨,1504号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选取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即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审计报告中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沟通这些事项。

问题二1504号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首先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确定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然后从中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从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

在确定重点关注过的事项时,是否需要将导致特别风险的交易或事项均确定为重点关注过的事项答:1504号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时考虑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的领域或识别出的特别风险。

例如,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的领域和重大的非常规交易通常可能被评估为特别风险,从而需要将其确定为重点关注过的事项。

然而,这一要求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需要将所有导致特别风险的交易或事项均确认为重点关注过的事项。

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并将这种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确认为特别风险。

这些风险是否需要重点关注,需要注册会计师视其性质而定,作出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这些风险不需要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关键审计事项时可能不必加以考虑。

问题三1504号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有无数量要求答:注册会计师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的数量,受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业务和经营环境的性质,以及审计业务的具体事实和情况等因素的影响,需要注册会计师作出重大职业判断。

在作出判断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以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工作为背景,综合考虑该事项对预期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程度、与该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的复杂程度或主观程度、对应对该事项需要付出的审计努力的性质和程度等多项因素。

因此,1504号审计准则并未对注册会计师应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的数量作出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 1.基于通过提高已执行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这一宗旨,在对上市实体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存在任何一项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这种情况可能是极为罕见的。

号审计准则将关键审计事项定义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

基于“最为重要”这一考虑,注册会计师不宜确定太多的关键审计事项。

如果对关键审计事项进行冗长的列举,将与其定义相抵触,财务报表使用者亦无法判断哪些事项“最为重要”。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关键审计事项只有一项。

问题四1504号审计准则施行后,是否还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答:财政部于2016年12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即在1504号审计准则施行后,继续保留有关强调事项段的规定,其原因是:1.强调事项段不同于关键审计事项。

强调事项段用于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选自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

从强调事项段和关键审计事项的定义看,他们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侧重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后者侧重于注册会计师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

2.对于非上市实体财务报表的审计,1504号审计准则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因此,有必要继续保留有关强调事项段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定某事项为关键审计事项,同时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即亦符合强调事项段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描述该事项,不得对该事项使用强调事项段。

2.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定某事项为关键审计事项,同时还确定存在其他的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部分和“强调事项”部分分别进行描述。

1504号审计准则准则内容摘要:该审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以及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结果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1501号审计准则除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段中说明独立性、关键审计事项以及披露项目合伙人的条款仅适用于上市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外,其余条款适用于对所有实体的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

1501号审计准则作为本次实质性修订的准则之一,优化了审计报告要素的排列顺序、改进了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特别是对持续经营的责任)的表述、改进了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计责任和审计工作的描述并增加披露项目合伙人姓名的要求。

常见问题问题一如果被审计单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了合并财务报表,出于特殊目的,注册会计师仅对其母公司财务报表执行审计业务时有什么特别考虑吗答: 1501号审计准则第三条规定:本准则建立在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基础上,适用于整套通用目的的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 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以下简称“1601号审计准则”)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当某一审计业务适用1601号审计准则时,1501号审计准则同样适用于该审计业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除了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时可以豁免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外,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因此,被审计单位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合并报表时,“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应当同时包括母公司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不能仅编制母公司报表。

在此情形下,仅编制母公司财务报表属于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对母公司财务报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适用1601号审计准则。

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中恰当提及或说明适用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如在附注中说明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仅基于母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另一方面,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财务报表的编制目的,并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按照特殊目的编制。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1501号审计准则指南后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是引自国际审计准则。

由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豁免编制单独财务报表,因此对于仅报出合并财务报表这种情形,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也是属于通用目的的。

1501号审计准则指南后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示范并不适用于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审计。

问题二注册会计师如何确信在审计报告日前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答: 1501号准则第四十二条对审计报告日做出规定,要求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关附注)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

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得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对于对外报送财务报表认可的证据。

实务中,基于上述规定以及企业的对外报送财务报表的相关流程程序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1.董事会、厂长(总经理)办公会或类似的负有批准财务会计报表职责的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条:......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该号准则讲解指出:财务报告的批准者包括所有者、所有者中的多数、董事会或类似的管理单位、部门和个人。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向有权批准财务会计报表的机构取得相关决议。

常见的批准会计报表的机构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长(总经理)办公会,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会议、管理合伙人会议。

2.经上述机构授权的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财务报表,同时注册会计师应获取相关授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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