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存款通存通兑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存款通存通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含信用社(银行)、信用社(银行)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强化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实现业务操作规范化、标准化,确保综合业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客户在其开户机构以外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凡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客户,均可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申请此项服务的客户可以在内任何一家冠有“安徽农金”标识的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异地存、取款业务。
第四条客户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的要求,并预留通存通兑账户密码。
客户凭存折(单)、银行卡及密码办理相关通存通兑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之间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
凡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安徽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通存通兑业务受理范围(一)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款项的存取与销户;(二)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款项的存取、转账与销户;(三)个人存折的换折、补登折;(四)本、异地无折(卡)存款;(五)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销户;(六)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存款账户的续存、提前支取与销户;(七)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账户的销户;(八)个人存款账户密码修改;(九)个人存款账户余额查询;(十)存单、存折及银行卡的口头挂失。
第七条以下情况须到开户机构办理:(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部分提前支取;(二)书面挂失及解除,挂失补发存单、存折和银行卡;(三)存款账户的冻结及解冻,控制及解控;(四)通知存款的通知手续、部分支取、销户;(五)其他需要在开户网点办理的业务。
第八条对公活期存款在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范围内可以办理异地存款业务,暂不开通异地支取业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书是指市联社下辖营业部、信用社(以下简称“机构”)为存款人证明其在本机构存款情况而出具的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书分为时点存款证明书和时期存款证明书。
时点存款证明书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点在市联社机构有一定数额存款的书面文书;时期存款证明书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期在市联社机构有一定数额存款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存款证明统一由机构对外出具。
存款人申请办理存款证明的,由其存款开户机构办理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四条市联社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除外)的客户。
第五条出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点存款证明。
在开户机构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二)时期存款证明。
1、在开户机构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与存款证明相对应的存款不得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属定期存款的到期自动转存。
第六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市)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在挂失止付期内的存款;(三)在质押止付状态下的存款;(四)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取得合法继承权的存款;(五)保证金存款。
第三章存款证明办理程序第七条存款人应向其开户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领取一份《浙江省农村机构存款证明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并签章(个人签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办理机构需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办理存款证明,存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存款证明业务应提供存款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开户机构签发的个人存折(单)、信用卡,由代理人办理业务的,则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并出具存款人授权代理人办理业务的委托书,机构留存上述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满足存款客户需求,加强通知存款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防范操作风险,维护存款客户及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利益,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知存款,是指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存入款项时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按实际存期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的一种定期类存款。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和自助渠道上(如网上银行、ATM自助柜员机、多媒体自助终端)申请开办通知存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
第二章通知存款的种类、金额限定第五条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通知的期限长短,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第六条按客户对象分,通知存款分为个人通知存款和单位通知存款两种。
第七条按开户币种分,通知存款分为人民币通知存款和外币通知存款两种。
外币通知存款只设七天通知存款一个品种。
第八条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系统参数设置,并适时变化):个人5万元,单位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个人5万元,单位10万元。
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三章通知存款的开户第九条个人通知存款开户(一)个人开户存入通知存款,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属他人代理,应同时提供存款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真实性,进行联网核查,核查通过后,审核存款金额是否符合起存金额规定,核对现金款项是否一致、是否留密等,无误后为客户开户。
第十条单位通知存款开户(一)凡符合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均可申请开立单位通知存款。
农信社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农信社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信社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农信社经营行为,保障农信社稳健经营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信社,是指在农村地区依法设立,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社员互助合作、民主管理、风险共担为特点,从事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农信社规章制度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科学性、实用性、动态性原则。
第二章规章制度体系第四条农信社规章制度体系应包括基本制度、业务制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四个层次。
第五条基本制度是指农信社的根本制度,包括社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主任负责制度等。
第六条业务制度是指农信社业务活动的基本规范,包括存款业务制度、贷款业务制度、结算业务制度等。
第七条管理制度是指农信社内部管理的基本规范,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操作规程是指农信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范,包括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操作手册等。
第三章规章制度制定与修订第九条农信社规章制度制定与修订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调研分析: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制度制定或修订的建议。
(二)起草:根据调研结果,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三)征求意见:将规章制度草案征求全体员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审查:对征求意见的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科学性、实用性。
(五)审批:将审查通过的规章制度草案提交理事会或主任审批。
(六)发布:发布审批通过的规章制度,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
第四章规章制度实施与监督第十条农信社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与监督机制,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农信社应明确规章制度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规章制度培训、宣传、解释等工作。
第十二条农信社应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农信社应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根据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变化等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Ⅹ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以下统称银行或我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款是指单位客户存入存款时与银行约定存期,到期支付本息的一种存款,以获得利息为目的的投资性账户,不具备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
第三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需一次性存入,多存不限。
自动转存分本金转存和本息转存两种方式。
第四条单位通知存款属于单位定期存款的一种,是指单位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五条单位通知存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两个品种。
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
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分次支取的,留存部分如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不低于起存金额的重新开立证书,并从原存款开户日计算存期。
第六条业务公章与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应分管分用。
第二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的开立、存入第七条凡符合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第八条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后,客户可分次存入多笔定期存款。
第九条客户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时,若在我行同一营业网点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只需提供开户申请书和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可不提供其他开户资料,可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共用一份开户资料;未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需的开户资料。
第十条存款人续开单位定期存款的,不需再填写开户申请书和提供开户资料,凭现金缴款单或转账凭证即可办理。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存款账户管理,防范个人金融业务风险,维护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存款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定期、定活两便等各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存款账户业务,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对存款人的存款和有关信息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五条个人存款的品种、期限、起存金额及结息方式等具体执行《储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个人存款账户的开立第六条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对象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及港澳台居民。
第七条个人开立存款账户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实名证件的复印件、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对公存款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人民币单位存款(以下简称单位存款)管理,规范单位存款市场营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在农信社办理的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
第三条开展单位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合理竞争:树立市场竞争的观念,通过合法手段,赢得客户,扩大市场份额。
(三)讲求效益:对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进行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统筹考虑,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四)优质服务: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思想,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工作职责第四条农信社单位存款业务由公司金融业务部归口管理,各级法人行社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非法人机构由客户经理负责单位存款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第五条各级法人行社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在单位存款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做好组织单位存款的后台工作。
要将存款监测考评、利率管理、货款归行(社)、账户管理及营业服务、产品推广等工作落实到部门,分解到岗位。
第六条单位存款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辖区内单位存款客户经营、系统接力服务和内部相关部门的业务配合等关系,综合单位存款产品的需求并组织协调产品开发,分析、预测单位存款环境和发展趋势,发布、接收和反馈市场信息和工作建议,单位存款业务的策划和营销,单位存款业务新产品开发创意的收集、整理、申请和参与开发,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及客户管理,建立单位存款客户的档案和台账.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种类第七条农信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单位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9:XXXX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原农信银柜面通业务)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所辖的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清算中心(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是指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各级行社营业网点。
第四条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是指己实现通存通兑的个人账户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的全国农信系统内现金通存通兑、转账及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必须柜台办理,暂不支持自助设备。
第六条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行下各机构间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第七条发起与接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行社和开户行社。
第八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九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系统支持7×24小时服务。
第十条个人账户通存、本省折(卡)转入外省账户(本转异)业务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取客户手续费;通兑或外省折(卡)转入本省账户(异转本)业务,交易界面联动收取手续费,也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费。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支持的业务包括:(一)个人账户跨省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
(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
(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转异、异转本。
(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全省农村信用社(包括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业务发展需要,大力组织各项存款,加强存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用社的存款是存款人存入信用社账户上的货币,是以支付一定利息为条件的货币信用形式,是信用社主要的资金来源。
信用社的存款业务是指信用社组织和管理存款的活动。
第三条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统一规范”指全省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导性工作目标开展存款业务活动。
“分级管理”指省联社计划信贷部、县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或负债业务岗)依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的存款业务管理工作。
“分工协作”指各级信用社负债、信贷、结算等部门(或岗位)应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组织资金工作。
第二章存款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省联社负债业务部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能:(一)负责制定、修改本系统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组织建立大客户信息网络,抓好系统行业资金的牵头营销工作;(三)开展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工作发展目标,对网点规范和规划提出具体方案并督促实施;(四)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存款计划,并对全省存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统计分析;(五)负责存款客户体系的建立和人员管理;(六)组织存款及中间业务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
第五条昆明、曲靖联社,州、市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内信用社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存款工作部署,负责存款的统计、稽核工作。
第六条县级联社必须明确负债业务的管理部门,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省联社的统一管理办法和存款目标,制定本级存款等综合业务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客户信息网络,抓好大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工作;(三)开展辖内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工作计划和目标,拟定阶段性存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四)按照省联社的统一部署规范储蓄网点,指导辖内网点的布局并强化管理;(五)负责所辖客户经理的管理考核;(六)组织中间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营销;(七)省联社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信用社储蓄门柜等基层网点负责为存款客户办理开户、存款及结算等具体操作业务。
第三章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第八条个人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存款账户。
第九条信用社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信用社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的作为存款凭证的存折或者存单。
个人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本金和利息,但不能办理支付结算。
第十条信用社个人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二)办理汇兑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储蓄存款的种类。
信用社人民币储蓄存款主要按存期长短划分,可分为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通知存款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二条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一)活期储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三)经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业务。
个人外币存款的利率、档次及其利息支付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信用社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储蓄网点的设置,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讲求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储蓄网点的设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三)逐步达到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储蓄代办网点是信用社委托企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代办业务的开办、管理等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信用社储蓄机构(以下简称储蓄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间营业并公示,不得擅自停业或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六条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出,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条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八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建议删除)、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三)其他金融业务。
第十九条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代售保险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中间业务。
第二十条储蓄机构在为客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不允许办理代理他人开户的业务。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以上未作规定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二十三条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并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第二十四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需持身份证明(原件)和持储户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审查无误后复印存档。
证件不完整的,储蓄机构不能受理。
第二十五条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电函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三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按规定手续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开户时应督促储户设置账户密码并由本人妥善保管。
储蓄机构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章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第二十八条信用社的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在信用社办理的人民币存款。
第二十九条单位存款的种类。
(一)单位存款通常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二)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信用社可以为下列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3、机关、事业法人;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信用社可以为其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信用社可以为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二)单位存款按存期划分,还可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专户存款、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等。
第三十条单位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关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信用社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关证件,并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信用社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三十一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可以为其开立异地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第三十二条单位存款的变更与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