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鞋类三包规定]鞋类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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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类三包规定]鞋类三包一:[鞋类三包]鞋类三包规定2022A.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左右脚不配双。
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 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D.包修:一、开胶、脱线、断线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
在包修内容中,凡在第一个月内出现“包修”范围所列质量问题(除小跟面脱落)之一者修除复外并酌情补偿原售价15%-20%。
相关法律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境内从事鞋类商品的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按照本办法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我国关于鞋子三包的最新规定

我国关于鞋子三包的最新规定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
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
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A、包修:1。
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
左右脚不配双。
2。
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七日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
鞋面有严重退色者.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保养说明: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
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E、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
国家鞋类服装类三包详细说明

国家鞋类三包详细说明: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第四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8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800元以上含8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第五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或者原单出口外贸的货品除外;第六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八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九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第十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修理费用发回修理的快递费用除外;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第十一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第十二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第十三条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衣服没有三包衣服类:第一条“三包”范围及期限;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3、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4、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折旧费;不符合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规定,标识、号型与实际不符者;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不一致、裤缝歪斜、疵点、色差超过标准者;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标准相应等级者;正常使用后,面料严重起球、披裂拔丝超出标准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标准要求者;第三条缝线开线,饰件破损、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能修理者给予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修理,本市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修好者予以更换;三包期内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使用者,给予更换;第四条符合更换条件,但无同品牌、同型号者予以退货;不愿更换而要求退货者,收取折旧费;第五条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售价每日%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者,可视穿着时间,磨损程度,按售价的10%-30%退款;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1、超过三包期限的;2、由于使用、洗涤、保管不当造成的划伤、沾色、掉色、缩水、披裂、虫蛀、起毛起球、破损的;3、已标名“处理品”,“等外品”的;4、自行修理或拆动的;5、无有效购物凭证的;第七条纺织品、服装类商品质量“三包卡”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发放;第八条本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不包换范围:1: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2: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3:有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的不包换;4: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 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左右脚不配双。
2. 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 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
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E、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鞋类三包规定范文

鞋类三包规定范文国家鞋类三包规定1. 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A 、包修: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 、包换: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 左右脚不配双。
2. 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 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 包退: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 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1. 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 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 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 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
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1 、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2 、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E、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 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 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 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内容是什么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内容是什么鞋类产品“三包”服务明细:三包期限: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 7 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全真皮布料的运动鞋三个月,非真皮面料的运动鞋、休闲鞋一个月为三包期。
1、包退: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 7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如出现因挑选不当未穿过,新鞋不配双,尺寸大小不一,顺脚,可以退货、换货。
2、包换:三包期限内,凡出现以下问题给予包换:(1)正常使用而出现断底、断面、断跟、断帮之一者,可以退换。
(2)正常使用下,因同一部位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时,凭修理记录和证明包退换。
3、包修:三包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开胶、脱线、断线、跟面脱落问题者,凭销售凭证可给予免费修理。
(注:三包期限过后,消费者凭各销售商的销售凭证可给予修理,我司将收取基本的成本费用)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浆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商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给予更换,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换的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日千分之三的折旧费。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标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预付,鉴定之后,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
同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
例如某些消费者购买鞋类制品时,如商家标明是纯皮质鞋类,而消费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您就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证明不是纯皮制品的话,您购买的产品就可以进行退货或换货。
鞋类三包规定

鞋类三包规定
三包规定中国品牌鞋类产品可以按下面规定进行三包:
一、三包服务范围
1. 合理使用下出现功能性故障的鞋类产品(具体故障类型需按品牌具体规定);
2. 是工厂生产制造缺陷造成的功能性故障。
二、三包申请与组织
1. 三包服务申请者需提供有效的购买凭证(即发票或是商家的购买凭证)、
购买合同以及有关产品检验报告;
2. 顾客可向品牌指定的服务网点提出三包服务申请,品牌指定的三包服务服
务网点将对投诉的产品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三包服务期限
1.品牌指定的三包服务服务网点提供服务期限应遵守国家三包政策相关规定。
2.在购买鞋类产品之后,一般情况下,质保期为1个月。
若需要进行三包服务,则顾客可在质保期内向品牌指定的服务网点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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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来源:中国·国际鞋贸网作者:佚名q 日期:09-10-29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
更换、修理。
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
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
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
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九条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