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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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宪法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宪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导论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七章国家机构第八章宪法实施的监督第三部分章节题库导论第-章宪法学基本原理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七章国家机构第八章宪法实施的监督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概念题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沈工大2018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1)成文宪法[中山大学2018年研](2)不成文宪法[中南财大201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武大2006年研]答:(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都冠以国名。
成文宪法是美国和法国两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是资产阶级为了保障人权、确立新的自由主义政权体制而制定出来的。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
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
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3)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宪法分类,由英国学者蒲莱士首次提出,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两者的划分是相对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程度上的而非性质上的。
不论成文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都是由具有宪法效力的宪法规范所构成的。
②即使在成文宪法国家,除了宪法典之外,不成文宪法的形式也构成宪法制度的重要基础,通常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或者权威性的法律文件弥补宪法典的缺失。
马工程《宪法学》重点整理(修订)

《宪法学》重点整理马工程2011年11月第1版目录《宪法学》重点整理 (1)导论 (2)第一节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2)第二节 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3)第三节 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 (4)第四节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6)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 (6)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6)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7)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8)第四节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10)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11)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1)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12)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4)第三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7)第一节 宪法指导思想 (17)第二节 宪法基本原则 (18)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19)第一节 国家性质 (19)第二节 国家形式 (20)第三节 国家标志 (22)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 (23)第一节 经济制度 (24)第二节 政治制度 (26)第三节 文化制度 (31)第四节 社会制度 (33)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34)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34)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38)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43)第七章国家机构 (45)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45)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47)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49)第四节 国务院 (50)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51)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53)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55)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56)第九节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59)第八章宪法实施的监督 (60)第一节 宪法实施 (60)第二节 宪法监督 (61)第三节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62)导论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
第一节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一、宪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1.一般认为,所谓宪法学,是指以宪法及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1.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怎样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制度及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等),而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制定:宪法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有的需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半数通过。
修改:1.特点主体;2.的通过程序更严格;3.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如何理解“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两种含义:(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一般立法程序、效力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相同)(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
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率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率。
3.如何理解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第4编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5、正确理解国家的职能
国家职能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一个重要 问题,长期以来,对国家职能的认识,人们往往 只谈国家的镇压职能,而回避其管理职能. 这种观点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学说的一 贯主张,
(1)任何国家都具有两种职能。 人类社会是一种有组织的群体。它的存在和发展 离不开物质生产活动,而这种生产活动又必须以 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组织管理为条件。 在原始社会阶级和国家出现以前,氏族制度作为 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者,就履行了一定的社会管 理职能。国家出现后,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 为了使自己的政治统治合法化、固定化,为了维 持整个社会得以生存的,需要国家具有镇压职能 和管理两种职能。
3、西方学者对国家的理解 数百种定义,比较典型的: (1)社会共同体说 亚里士多德——国家是许多家族和村落的联合 体。它是为了达到完美的和自治的生活而组织 的。 康德——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 合体。 社会共同体说的基本特点就是把国家看作人们 为了特定目的而在一起生活的群体。特征,同 时,它也没有把国家与氏族、部落等社会群体 区别开来。
第四编 政治体系
政治体系是政治组织实体和政治制度的体现, 是政治组织实体和政治制度的有机构成。 本编的重点有: 国家本质 国家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 政党涵义 难点:国家职能二重性
第7章 国 家
列宁指出,国家问题“是关系到全部政治的主要的和 根本的问题。”
4、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观点 社会第一性,国家第二性, 社会先于国家存在,不是国家决定市民 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社会是 国家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国家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产生的,因社 会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存在, 当未来的社会政治统治消失后,国家将 不存在,社会将自己管理自己。
名词解释宪法简答

宪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宪法序论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高三政治我国国家知识图表

2.
我国的国家 职能 (17—19 页)
4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 和活动原则(49—53 页)
5
我国国家机构的本质
7
我国的政党制度 (88--92 页) 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 基本原则(106)
8
9 10
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 (112)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 制度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2
我国的宗教政策 我国公民与国家关系
13
高三政治常识-------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知识总结
知识项 1. 我国的国家性质 (即我国的国体) (13 页) 内 容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工人阶级的领导是我国 国家性质的首要标志。工农联盟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 着我国的国家职能、我国的政体、我国国家机构的性质本质、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⑴ 对内职能:第一,政治职能。主要表现为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和破坏活动和民主政治建设。第二,经 济职能。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是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第三,文化 职能。第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⑵ 对外职能:第一,防御外部敌人的侵犯和颠覆,捍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第二,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创造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第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积极发挥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 我国的国家职能既由我国国家性质决定,又体现了我国国家性质。我国的国家职能是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主 要依据。我国的国家职能由我国的国家机构来实施。 分类:我国的国家机构,按其类别可分为五部分:①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②国家行政机关(人 3 我国的国家机构设置 (45 页) 民政府) 、③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④国家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⑤国家军事机关。 按其层级又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分为:省级国家机关、县级国家机关、乡级国家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的自治 机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主要依据是我国的国家职能。 ⑴民主集中制原则 ⑵对人民负责原则(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坚持群众路线) ⑶依法治国原则[内含 知识点有: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威。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 当家作主的地位。贯彻落实、对国家机关的要求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事。① 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确保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 依法治国的前提;②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③司法机关要严格 执法、公正司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④还要加强执法监督;⑤做好普法教育工作;⑥把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利益的捍卫者。(50 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 6. 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 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有利于 形式(即我国的政体) 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 (20—24 页)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并领导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人大的常设机 构是人大常委会。人大的职权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人大代表的权利有:①发言、表决免责权;②提案权;③质询权等。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包括:①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②保守国家机密、③密切联系群众、④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人大代表由选举产生,权利来 自人民,受人民监督。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基本内 容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友党;中国共产党和个民主 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合作的基本方针是 “长期共存、 互相监督、 肝胆相照、 荣辱与共” ;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意义: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有利于党和国家决策的 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实现。 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民族平等是实现民 族团结的政治基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民族平等、团结 的物质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 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意义: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把国家方针政策和少 数民族地区具体特点、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把各民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都结合起来。 十七大: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 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如:农村的村委会、城市的居委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123 页) 和谐统一关系,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等自由、监督权) 我国公民的政治 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正确对待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三原则(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原则) 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制定依据: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 是我国对外职能的具体体现。 基本内容:第一,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第二,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促进世 界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在外交活动中,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是我国外交政策的首要目 标。第三,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立场。第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准则。互相尊 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31 页)一国两制是其中的特殊性,是局部。 质、是建立其他有关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最高形式。
国家性质与国家的形式

行政区划
• 行政区划,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 划分为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分集建立相应的国家 机关,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 宪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 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
• 民族区域自治
– 宪法第四条第三款: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 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形式自治权。个 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 部分。 – 《民族区域自治法》 – 民族自治+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
• 民族区域自治
– 人大代表 – 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行政首长 –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财政 – 公安部队 – 人事
– 主权统一,中央政府是唯一的主权代表,国防和外交事务由中央 政府统理。 –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小宪法
• 中国的单一制
– 大一统的观念 – 民族的问题:民族融合深入、少数民族的比例 和少数民族间的比例问题
• 大国与联邦制
– 民主与规模 – 自上而下局限
• 地方自主权
• 政权组织形式
– 国家政权在形式上是如何被组织起来的,具体 指国家权力的横向分配及其应用。 – 政体的基本类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 关——第57条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关—— 第58条 • 人大的组成——第59条 • 人大的任期和选举——第60条 • 人大的会期和召集——第61条 • 人大的职权——第61条
我国立法机构
– 立法权 – 人事任免权
宪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宪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宪法总论●宪法的概念: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占据最高位置,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加严格●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重点宪法的分类与渊源●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近代宪法(《大宪章》)和现代宪法(《苏俄宪法》《魏玛宪法》)●渊源●√宪法典(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渊源)●√宪法惯例(违反宪法惯例通常不构成违宪)●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有宪法审查机制的国家,我国无)●√宪法解释(存在于宪法判例中)●国际条约(不属于我国宪法渊源)●#重点宪法的修改→程序●提案→主体:代议机关、国家元首或行政机关、混合主体●先决投票●公告:公布宪法修正案草案●议决:全国人大代表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公布→方式:国家元首、代表机关、行政机关我国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标志性文件●资本主义宪法●1215年【英】自由大宪章●1776年【美】独立宣言: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法】人权宣言:主权在民、天赋人权●1919年【德】魏玛宪法●社会主义宪法●1924、1936年【苏联】苏联宪法●1949年【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1954、1975、1978、1982●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历史和人民的选择●由我国国体决定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崇高目标和国家根本任务决定的●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现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各种自治制度●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力监督与制约●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和监督●民主集中制●第四章: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国体与政体●国家性质:国体,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爱国统一战线●分类●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形式:政体,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依据一定的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我国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系统体制●分类●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委员会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公社制●苏维埃制●人民代表会议制●区别●经济基础不同●阶级本质不同●组织原则不同●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国体与政体的内在联系●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具有一定的反作用●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经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用(优越性)●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保证了人民权力的统一性●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国情●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重点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概念: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固有权利●特征●公民个人所享有的权利而非集体或组织的权利●个人对国家的权利而非司法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个人针对国家的防御性权利,国家不得在没有法律根据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干预或者限制个人权利●基本权利需要通过一定途径予以救济●分类●自由权、受益权和参政权●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以及国家给予的自由●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保障●绝对保障方式: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律法规不能加以任何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形●相对保障方式:允许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折中保障方式:宪法采用了一定范围的法律保留●限制●限制类型:内在与外在●限制主体:国家机关●限制目的●限制方式:宪法限制、法律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制:相对性●审查:合宪性审查●基本权利●平等权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权利●政治权利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地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地自由●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监督权: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国家赔偿请求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基本权利的合宪性审查●第七章: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和组织活动原则●●组织活动原则●党的领导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法治原则●第八章: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性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享有高度自治权并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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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第一节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概念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它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
(二)宪法与国家性质
宪法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十分密切。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规定国家制度时,首先要
明确本国的国家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宪法为了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性质,一般不明确规
定其国家的阶级属性。
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公开表明其国
家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专政。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的国体,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一)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的确立
1.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理论;
2.根据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新中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3.我国宪法对人民民主专政具体内容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1.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体现;
2.虽然现行宪法确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并不意味着二者完全等同。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
(一)工人阶级领导
工人阶级对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
人民民主专政必须由工人阶级领导,这是因为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历史表明,工人阶级只有依靠同农民阶级建立的巩固联盟,才能夺取和掌握国家政权,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
(三)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
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即对最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
(四)爱国统一战线
1、统一战线是一些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集团乃至民族、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在某些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结成的联盟。
2、1982年宪法序言对爱国统一战线作出明确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
第二节国家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态;
2、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系统体制。
(二)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1、国家性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
2、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三)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
1、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立宪君主制,是指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2)共和制,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包括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半总统制与委员会制)。
2、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公社制
(2)苏维埃制
(3)人民代表会议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的区别:经济基础、阶级本质和组织原则
(四)我国政权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是统治阶级对国家的领土如何划分,以及划分以后如何规范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权限的问题。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1、单一制:
所谓单一制,就是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2、联邦制:
所谓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州、邦、成员国)组成复合制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除了有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各自的宪法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为统一、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确立依据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具体国情以及多民族国家的特点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1、行政区划的概念: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行政管理,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管理。
2、行政区划的原则:
(1)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
(2)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
(3)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4)尊重历史沿革和文化传统。
3、我国的行政区划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
有的省、自治区下设自治州、市,而州、市下属的自治县、县或区又设乡、民族乡、镇的,属于四级制。
4、行政区划的变更程序
行政区划并非一成不变,当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生变化时,行政区划也要随之变更。
但是,行政区划的变更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稳定息息相关,必须慎重对待,以保持行政区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行政中心驻地迁移。
第三节国家标志
一、国旗
二、国歌
三、国徽
四、首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