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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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3851 人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投资审计监督,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相关制度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和审计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各级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二、坚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履行规定流程和审批复核程序,严格审计报告和公告制度。

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投资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审计质量监督检查.三、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

国有投资项目协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国有投资项目协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锡山区国有(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审核质量管理,规范协审机构审核锡山区国有(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确保审核质量,控制审计风险,建立协审机构备选库竞争淘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投发〔2026〕11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27〕30号)及《关于加强国有(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锡山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组织推荐或委托从事锡山区国有(集体)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审核工作的协审机构。

审核工作是指招标控制价审核(以下简称标底审核)、全过程跟踪审核(以下简称跟踪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以下简称结算审核)及结算审核复审等协审业务。

协审机构是指为锡山区国有(集体)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区审计局对备案合格的协审机构进行A、B备选库管理, A库的协审机构承接标底审核(单个项目送审造价1000万元及1000万元以上的)、跟踪审核及结算审核业务,B库的协审机构承接标底审核(单个项目送审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及结算审核复审业务。

其中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只能由备选库中具有甲级资质的协审机构承接。

第四条 A库协审机构承接业务由区审计局按规定抽签确定;B库协审机构承接标底审核业务(单个项目送审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抽签确定,结算审核复审业务按照顺序轮流确定。

第五条区审计局对所有协审机构承接的业务进行考核。

协审机构年度考核得分由协审机构当年度完成的所有类型单个项目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和区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综合考核得分相加组成。

(一)项目考核类型分为标底审核、跟踪审核、结算审核及结算审核复审考核。

单个项目考核细则见附件。

1.考核结果分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投资审计的完善和规范

投资审计的完善和规范

投资审计的完善和规范一、主要做法和成效一是审计暑自2017年9月下发《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意见》后,XX市审计局高度重视,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培训,认真学习了审计署《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意见》和胡泽君审计长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深入组织开展了讨论交流。

10月18日,我局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审计署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提高了审计人员思想认识和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意识。

同时,按照意见相关要求,对以往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进行了梳理总结,查找了不符合意见精神的问题,全面进行了整改落实。

2017年,制定并由市政府办下发了《XX市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委托审计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我局又起草制定了《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目前正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后将由市政府下发全市执行。

二是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严格规范了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强调和重申了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坚决不允许审计人员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监督职责,做到坚持依法审计。

三是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审计项目计划,认真履行三级复核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方面,抓住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广联达等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尊重双方意愿,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在合同中未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责令建设单位据实进行结算;对审计发现的其它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研究并制定和印发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投资审计工作,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防控审计风险,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严格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一)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二)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项目概(预)算编制及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标底审核、物资采购、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不得超越审计权限,“以审代结(算)”“以审代补(偿)”,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征地拆迁费用审计(核定)等工作。

二、坚持量力而行、突出审计重点,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一)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做到审计项目计划与审计资源能力相匹配,不能过度地去完成力所不能及、不能胜任的审计工作,不能规定所有的投资项目或一定金额以上的投资项目都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

坚决杜绝未纳入审计计划的“简易程序”审计项目。

(二)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履行规定流程和审批复核程序,严格审计报告和公告制度。

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转变原有的单一工程造价审计模式,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各级政府对本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审计计划监督管理,创新审计组织方式,优化审计资源配置,统筹组织开展好本地区重大投资项目审计。

工程结算审计的问题

工程结算审计的问题

工程结算审计的问题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可见,结算审计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审计机关不仅要开展结算审计,更要开展好结算审计。

2017年以来,审计署陆续出台《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的通知》对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开展专项清理检查,纠正了各地存在的强制要求直接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取得良好实效。

依法审计观念深入人心,投资审计的作用发挥更加全面,针对“以审代结”等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大幅下降,“以审代结”问题已得到根本性扭转。

但实际工作中,仍有个别审计机关特别是县级审计机关,依然存在对上述文件的误读误用。

本文将对“以审代结”问题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审计署要求的杜绝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代结”是指什么“以审代结”是指部门(单位)直接用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进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的工程价款结算。

审计署要求的杜绝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代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地方政府和立法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其中,强制“以审代结”包括通过地方性法规制度等直接规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或强制规定招标文件、合同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等;变相强制“以审代结”包括制式合同等,变相强制或在实际执行中违背合同双方真实意愿要求“以审代结”等。

二是对于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不能干预民事活动,对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签订的合同予以尊重,同样,民事合同也不能约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川办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10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厅为贯彻《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精神,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和《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项目年”工作推进中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川人常办〔2017〕2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升政府投资领域治理能力和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和结果运用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规范审计职责范围、合法转化运用审计成果的要求,健全完善依法审计机制制度。

(一)厘清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要深化投资领域突出问题治理,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加强工程造价审核把关和监管,督促审计机关强化工程结算审计。

要强化对审计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合理配置审计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坚决纠正安排审计机关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指令审计机关对所有或一定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的前置条件等混淆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界限的做法。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9•【字号】黄政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19〕24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鄂审投发〔2016〕10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政府投资审计对象范围和条件政府投资审计应当以履行政府投资建设职责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审计监督对象,同时将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社会审计等单位作为延伸审计对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等。

审计机关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建设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建设单位能够真实完整报送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不影响建设与施工单位原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相关结算条款的执行。

二、政府投资审计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应根据全覆盖的要求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监督范围,构建审计机关为主导,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为补充的有重点有深度有成效的政府投资全覆盖审计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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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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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投资审计监督,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相关制度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和审计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各级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二、坚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履行规定流程和审批复核程序,严格审计报告和公告制度。

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投资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审计质量监督检查。

三、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
效。

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要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和追责问责。

四、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等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坚守审计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审计职权、个人影响谋取私利。

坚持公开透明,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监督。

加强审计项目廉政回访等监督检查,抓好廉政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

各级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工作中确有必要购买社会服务的,应严格把关,依法审慎进行,要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要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

审计署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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