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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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2. 业务主体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在境内开展独立法人主体的商业银行业务;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合规运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业务范围3.1 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投资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购买和销售境外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银行在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遵守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3.2 境外资本市场业务境外投资银行可以在境外资本市场进行业务开展,包括承销、发行和交易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

3.3 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投资银行可以直接投资海外企业、项目或资产。

投资时,应依法履行相关合规审批手续,提前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

3.4 境外衍生品交易境外投资银行可以在境外交易所市场上进行衍生品交易,包括期权、期货、外汇等。

在交易衍生品时,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管理能力,控制交易风险。

4. 业务管理责任4.1 内部控制境外投资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等方面。

4.2 客户适当性管理境外投资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警示和风险提示,确保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4.3 外部合作管理境外投资银行应与境外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合作伙伴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在与合作伙伴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应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4.4 信息报告及披露境外投资银行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业务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开披露。

信息报告和披露内容应真实、准确和完整。

5. 监督管理境外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督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银行的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

6. 处罚与追责境外投资银行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投行业务准入标准实施细则》和《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组成。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一)理财类:以我行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方式。

(二)代理信托类: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提供融资类信托计划的资金收缴、资金退付、信托期满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投融通类:指我行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其他:其他利用我行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可能对我行声誉造成影响的,均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原则。

各级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相关规定开展投行业务,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积极保障客户和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中发起原则。

投行业务由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集中发起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

辖内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投行业务。

第五条科学与集体决策原则。

投行业务决策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保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

第六条流程化管理原则。

投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第三章准入标准第七条理财类准入标准开展理财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二)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等。

第八条代理信托类准入标准开展代理信托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二)信托公司准入标准。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的营运安全,使本行的投资业务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投资业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是指本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的资金拆借、债券买卖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名词的含义。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企业AAA 级以上债券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农村商业银行可参与的其他有价证券。
债券买卖: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托管:指债券投资人基于对债券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债券委托托管机构进行债权管理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四条由于本行债券交易量较小、交易频率不高、不需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本行委托省行代理进行债券投资、托管及交易。
第五条本行投资业务的交易及清算由财务会计部负责组织实施。。

银行投行业务资产监控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投行业务资产监控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投行业务资产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投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和监控,有效防范投行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行业务资产监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向监控、业务检查与监测、风险预警及处理、到期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投行业务资产监控工作的原则是职责明确、分级管理、检查到位、报告及时、预警有效、处置快速。

第二章监控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行业务包括以下范围:1、按照项目来源不同分为:经分行报送,总行投审会或派驻投行风险总监终审的业务;已通过传统审批通道或事业部有权人审批,获得终审批复,经总行投审会或派驻投行风险总监完成交易结构审批后,对接总行投行部资金的业务。

2、按照授信资金来源不同分为:通过总行投资银行部管理的理财池、主导的外部池、代销等募集的资金投放的业务;对接我行同业资金或其它理财资金,但需占用投行条线RWA(风险加权资产)的业务;交叉运用上述融资工具及配套表内授信的业务。

3、按照资金投向的最终标的不同分为:融资类项目(如非标债权资产);投资类项目(如非公开市场股权类投资、另类投资、股票一级/二级市场投资、大宗交易等);其他类项目。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具体开展投行业务的分行/事业部所属支行、市场团队、分部(以下统称为“经营单位”),是投行业务风险监控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投行业务存续期内的风险监控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本机构开展投行业务的终审批复条件落实、资金流向监控、客户回访、期限管理、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等日常和定期风险监控工作;(二)按照总行和分行/事业部有关部门和本办法的要求,报送投后管理报告及存续期风险监控等资料;(三)做好风险预警工作,识别和发现风险预警信息,对已经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信号的客户,及时向分行/事业部有关部门报告,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四)其它风险监控职责。

第六条分行/事业部投资银行部(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总行有关投行业务风险监控及资产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指导、督促经营单位的风险监控工作;(二)牵头落实投行业务的投后管理方案,参与投行业务的日常和定期风险监控工作,根据派驻总行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团队投后管理处或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的管理需要,报送风险监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行业务授信资金流向监控表》(附件1-1)、《投行业务管理台帐》(附件 1-2)、《投行业务月度回访报告》(附件 1-3)、《投行业务季度检查报告》(附件 1-4)、《投行业务风险预警报告》(附件1-5);(三)参与制定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客户或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及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相关业务处/室和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四)按本办法规定做好投行业务的档案管理、台帐、报表统计等管理工作。

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xx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银行(下称“投行”)业务立项管理,提高项目质量、防范风险、合理利用资源,根据《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立项管理是指对投行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收益性等方面作基本判断,并据此确定是否正式开展项目运作的过程。

第三条涉及融资的投行业务须经过立项,未经立项不得进行报批、推荐投资等项目运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须立项的项目通过立项前,不得签订相关财务顾问协议,必要时经有权人批准后可对外签订保密协议、合作意向书或框架性协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行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委员会(下称“立项会”)是省行投行业务立项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审议投行业务立项管理相关制度、立项标准等提案;审议拟立项投行项目;审议拟跟踪投行项目。

立项会委员组成人员如下:主任委员:省行分管副行长副主任委员:投行中心总经理投行中心副总经理委员:投行中心资深经理投行中心高级经理投行中心总经理助理投行中心业务管理部负责人授信审批部法人三科科长风险管理部(法律)审查科长资产管理部项目投资科科长第六条投行中心业务管理部(下称“投行管理部门”)履行立项会秘书处职能,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立项管理制度,定期拟订并受权发布立项标准,负责协调立项管理工作,对审议项目组织进行初审,安排立项会务,形成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七条投行中心业务一部、二部、三部、四部、五部等营销部门(以下统称“投行营销部门”)负责项目营销、收集项目基本情况并提起立项申请。

第三章立项流程第八条(项目接触)投行营销部门在项目营销过程中,第一时间将收集到的项目信息录入投行项目营销管理系统(下称“投行项目系统”),原则上要求在立项申请提交前完成录入。

第九条(立项申请)对于二级分行推荐项目,二级分行向投行中心报送业务推荐函后,投行营销部门可提交立项申请。

对于投行营销部门直接营销的项目,由投行营销部门直接提交立项申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架构与决策体系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人员管理、培训与考核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六章内部控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运行、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投资银行业务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指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为客户提供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作为保荐机构或联席保荐机构)、上市公司再融资(含公开发行股票、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保荐机构或联席保荐机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和收购方财务顾问)、公司债券(作为主承销商或联席主承销商)、企业债券(作为主承销商或联席主承销商)以及投资银行部从事的其他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部从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以及其他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业务应遵循新三板业务部的相关管理规定。

投资银行部从事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应遵循资产管理分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投资银行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决策体系第四条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实行集中决策、授权管理、分级负责的组织架构,建立“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投资银行部”的四级决策体系。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授权的投资银行业务最高决策机构,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投资银行业务的经营计划和业务发展方案。

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核查的最高机构,内核小组对申报项目的风险控制及项目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内核小组成员由公司内部的专业人士和聘请的公司以外的有关专家组成。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的营运安全,使本行的投资业务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投资业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是指本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的资金拆借?债券买卖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名词的含义?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企业AAA 级以上债券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农村商业银行可参与的其他有价证券?
债券买卖: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托管:指债券投资人基于对债券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债券委托托管机构进行债权管理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四条由于本行债券交易量较小?交易频率不高?不需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本行委托省行代理进行债券投资?托管及交易?
第五条本行投资业务的交易及清算由财务会计部负责组织实施?。

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

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

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业务、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和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的业务流程,明确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相关的部门和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等项目主办人、持续督导专员等有关人员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职责,提升持续督导工作质量,防范持续督导工作的违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则(统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在持续督导期间内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本办法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督促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三条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公司在与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签署的保荐协议、推荐协议或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中,对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应予以明确,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是对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流程和部门及人员职责界定的一般规定。

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订不同类别投资银行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第六条公司从事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不含公司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改承诺以及挂牌企业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等投资银行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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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投行业务准入标准实施细则》和《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组成。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一)理财类:以我行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方式。

(二)代理信托类: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提供融资类信托计划的资金收缴、资金退付、信托期满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投融通类:指我行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其他:其他利用我行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可能对我行声誉造成影响的,均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原则。

各级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等相关规定开展投行业务,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积极保障客户和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中发起原则。

投行业务由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集中发起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

辖内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投行业务。

第五条科学与集体决策原则。

投行业务决策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保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

第六条流程化管理原则。

投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第三章准入标准
第七条理财类准入标准
开展理财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等。

第八条代理信托类准入标准
开展代理信托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信托公司准入标准。

第九条投融通类准入标准
开展投融通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融资方、出资方准入等;
(二)第三方增信机构准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企业、担保公司等。

以上准入标准严格按照《XX银行XX分行投行产品准入标准实施细则》执行,其它类的准入标准严格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省分行公司业务部
(一)负责设计投行产品投资结构;
(二)牵头负责投行业务的投前调查、业务发起以及投后管理;
(三)负责准备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会议材料、组织召开投决会、汇总及发布投决会评审意见;
(四)逐条审核二级分支机构对投决会评审意见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资料归档管理;
(六)负责向授信执行部移交业务文件资料和押品权属证书;
(七)统筹对公司类客户的产品销售;
(八)负责投行产品的辖内培训及推广。

第十一条省分行风险管理部
参与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省分行授信执行部
(一)负责合同文本、审批文件等投行业务资料的接收、保管、产品结清退还等工作;
(二)负责押品权属证书接收、归档、清退、登记管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十三条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
(一)负责对相关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文件进行法律性审查;
(二)负责对投行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宜给予咨询、指导。

第十四条个人金融部
(一)统筹投行产品的对私销售;
(二)负责对私销售的核算和对私销售费的分配。

第十五条其它相关业务部门
提供投行产品结构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专业支持。

第十六条二级分支机构
(一)负责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推荐产品;
(二)负责项目申报,承担项目信用风险责任,并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备性等负责;
(三)负责落实投决会批复的相关条件;
(四)负责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五)负责投后管理,参照贷后管理要求落实。

第五章投资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
经严谨的投前调查后,包括不限于投资标的、交易结构、成本与收益测算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二级分支机构形成投行项目申请材料后报送省分行公司业务部。

第十八条项目发起
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对投资银行项目进行投
前尽职调查并出具初审意见,按照《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2013年版)》规定进行上会审批,符合免上会规定项目除外,免上会项目包括:
(一)5亿元(含)以下理财类项目;
(二)经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进行认定,符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低风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审批(投决会)
(一)评审原则:集体审议、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原则;
(二)上会评审:投决会以会议形式开展评审,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与会委员投票表决,适用三分之二多数票原则,即持相同意见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多数即形成结论。

(三)决策审批:
1、上会项目:投决会秘书组汇总投决会会议评审结果,形成书面决议交由投决会主席审批。

如属总行审批权限的,经投决会主席审批后报总行审批;
2、免上会项目: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提交投决会主席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
项目获批后,项目所属机构落实投决会批复条件和签署相关合同文本,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投放。

第六章存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监控。

投行项目所属机构负责按合同约定监控
客户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清晰完善的台账,做好账账核对,账实核对工作。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
(一)信用风险。

项目所属机构按不低于《XX银行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2011年版)》中管理频率要求进行投后管理,并按要求完成投行客户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报告。

对于特殊行业或特殊客户,省分行将适时要求提高存续期管理的频率。

除定期存续期管理外,项目所属机构应持续关注、分析投行项目的信用风险,项目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原则上应于三个月内实现投资退出。

遇有其它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及时与省分行沟通,省分行视情况报告总行。

(二)操作风险。

项目所属机构应密切监控各类账户,包括资金流转时点、路径和流经机构,主导资金划出、资金划入的过程,产品到期前应密切跟进,防范各类操作风险(包括外部机构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流动性与市场风险。

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持续密切关注投行产品的流动性,全面监控投行产品资产端、资金端的状态,准确识别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规划,如出现资产端提前偿还的情况,及时制定和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内控检查
省分行将投行业务纳入贷后内控检查范围。

纳入管理的范围包括融资方、受让方、担保方等实质承担还款责任主体,项目所属机构需持续关注抵质押品和在建工程等的状态。

第二十四条产品到期管理
(一)投行产品项下资金到期三个月前,项目所属机构负责提示相关方做好资金准备,落实还款来源,并于到期日前予以持续跟进,按期收取相关方的本息和按期兑付投资者本息;
(二)投行产品到期结清后,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向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和授信执行部报备投行产品到期通知,省分行授信执行部负责退还业务资料和押品权属证明,项目所属机构负责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并释放抵质押物(如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制定,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分行辖内机构。

本细则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总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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