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旅游意外险附加保险条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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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旅客意外保险合同8篇

旅行社旅客意外保险合同8篇

旅行社旅客意外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旅行社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对象为乙方所组织、接待的旅行社旅客。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旅客随乙方旅行开始,至旅行结束离开所游目的地为止。

具体日期以乙方预定的行程表为准。

三、保险责任范围1. 意外伤害身故: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旅客死亡。

2. 意外伤害伤残: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旅客身体受到伤害,导致永久伤残。

3. 突发疾病身故:在旅行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导致死亡。

4. 医疗费用:因上述原因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5. 其他附加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行李损失、航班延误等附加保障,具体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具体保险金额和保费根据乙方所组织的旅客人数、行程路线、预计风险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保险金额及保费表》。

五、赔偿处理1. 事故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完整理赔材料后,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 甲方对乙方的理赔请求进行核实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保险金。

4.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2)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导致保险合同无法履行。

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发生意外事故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保险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保险责任

旅游保险责任

旅游保险责任合同书甲方:(旅行保险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旅行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乙方计划进行旅行,并希望购买旅游保险,甲方愿意根据以下条款为乙方提供旅游保险服务。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范围甲方保证在乙方旅行期间,根据保单约定,对乙方所购买的旅游保险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本合同自乙方购买旅游保险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旅行结束之日终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在旅行期间发生以下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提供保险责任:- 在乙方旅行地点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摔倒、碰撞、淹死等;- 乙方患病导致需紧急就医或住院治疗;-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行被迫中断或取消;- 其他在乙方旅行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详见保险合同条款。

2. 乙方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方能享受相应的保险赔偿。

第四条保险费用和赔付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保险费用标准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如乙方在旅行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并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甲方将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和程序进行赔付。

第五条保险责任免除1. 以下情况下,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乙方自愿参加危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 乙方故意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 乙方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规定履行通知甲方和提供证明文件的义务。

2. 甲方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限度。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争议解决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

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生效和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终止:- 乙方旅行结束;- 甲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后;-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第八条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补充协议。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999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购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险年度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旅游景区责任保险条款

旅游景区责任保险条款

旅游景区责任保险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对外开放的旅游景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旅游景区范围内从事旅游经营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事故,导致游客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景区内的游乐设施故障、损坏导致的事故;(二)景区内的道路、桥梁、台阶等设施存在缺陷导致的事故;(三)景区内的餐饮服务导致的食物中毒事故;(四)景区组织的各类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五)景区内的自然灾害(如暴雨、洪水、泥石流等)导致的游客伤亡或财产损失,但被保险人对自然灾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外;(六)景区内的动物袭击导致的游客伤亡事故;(七)其他在景区范围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游客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游客伤亡或财产损失;(二)游客自身的疾病、自杀、自残、斗殴、酗酒等行为导致的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游客未按照景区的规定或警示进行活动而导致的伤亡或财产损失;(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游客伤亡或财产损失;(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导致的游客伤亡或财产损失;(六)景区在施工、装修等期间发生的游客伤亡或财产损失;(七)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导致的游客伤亡或财产损失。

旅游保险合同范本3篇

旅游保险合同范本3篇

旅游保险合同范本3篇篇一旅游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参加旅游活动,为保障其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甲方自愿向乙方购买旅游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旅游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治疗,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医疗保险金。

3.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因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4. 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因突发急性病需要治疗,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医疗保险金。

5. 行李丢失/损坏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的行李在旅游过程中丢失或损坏,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6. 个人责任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因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甲方踏上旅游行程开始,至甲方结束旅游行程返回出发地为止。

三、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四、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国际旅行意外险条款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国际旅行意外险条款

通常收取的医疗诊断费、处方费、手术费、急救车辆费、住院食宿费、医药费、X光检查费、 护理费和医疗用品费为准。 以上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并且不得超过在没有 任何保险保障时可能产生的费用总额。
5) 本合同承保因为意外伤害而支付的合理紧急牙科治疗费用或手术费用,但相关的
诊断和治疗服务必须由合格的医师提供。
3
如果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在国外身故,被保险人的遗体将被送返中国原住 地, 遗体送返费用以保险单中规定的或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金总额为限; 或者在国外安葬 或火化时, 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支付实际产生的合理丧葬费, 丧葬费总额以保险单中规定的 或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金总额为限。 3)送返未成年子女 如果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与被保险人同行,但因被保险人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医疗送 返回国或身故, 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将安排被保险人的一名直系家庭成员、 朋友 或被保险人的其他随行人员陪送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回国, 保险人将因此支付回程途中的 单程经济舱等级机票费用; 如果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国外没有适合陪送的人 员, 将安排被保险人的一名国内直系家庭成员接送上述未成年子女并立即返回中国, 保险人 将因此支付往返程经济舱等级机票费用及旅行签证费用。 4)送返随行人员 如果被保险人与一名直系家庭成员和/或其他随行人员同行,但途中因被保险人需要接 受住院治疗、 医疗送返回国或身故, 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将安排一名直系家庭成 员或一名其他随行人员返回中国原住地,保险人将因此支付单程经济舱等级机票费用。 5)附加医疗救助服务 在国外期间,被保险人还可以享受以下附加医疗救助服务: 接受由医疗顾问人员提供的海外紧急医疗服务; 发生紧急事件时,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雇主发送紧急信息;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5篇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5篇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生命健康权益,具体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等损失。

二、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费: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甲方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使甲方身体受到损害的事件。

五、保险事故通知与索赔1. 甲方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或受益人须按照乙方要求提交完整的索赔材料,乙方将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尽快进行核定。

六、保险金的给付1. 若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身故,乙方将保险金给付甲方指定的受益人。

2. 若甲方发生伤残,乙方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随意解除。

2. 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身故,本合同自然终止。

3. 若甲方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八、违约责任1. 若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导致乙方拒绝赔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保险保证书

旅游保险保证书

旅游保险保证书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旅游保险服务!我们向您保证,我们的旅游保险为您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让您在旅途中安心、放心。

一、意外伤害保障我们承诺,如果您在旅途中遭受意外伤害,我们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您提供相应的赔偿。

无论您是在交通工具上、旅游景点还是日常生活中,只要发生意外伤害,我们都将为您提供及时的救援和赔偿。

二、疾病医疗保障在旅途中,如果您不幸患上疾病,我们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为您承担医疗费用。

无论您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我们都会为您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让您无需担心医疗费用的负担。

三、旅行延误保障我们理解旅行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不可预测的情况,导致旅行延误。

因此,我们为您提供旅行延误保障,如果您的行程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误,我们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您提供相应的赔偿。

四、行李和个人物品保障在旅途中,您的行李和个人物品可能会遭受损失或被盗。

我们为您提供全面的行李和个人物品保障,如果您的行李或个人物品在旅行中遭受损失或被盗,我们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您提供相应的赔偿。

五、紧急救援服务无论您身处何地,我们都会为您提供24小时全球紧急救援服务。

如果您在旅途中遇到紧急情况,只需拨打我们的救援电话,我们将立即为您提供援助,确保您的安全和健康。

六、客户服务与支持我们承诺为您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与支持。

如果您在旅途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疑问,只需联系我们的客服团队,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处理,确保您的旅行顺利进行。

我们郑重承诺,将竭诚为您提供全面的旅游保险保障,让您在旅途中安心、放心。

如果您对我们的旅游保险服务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多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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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猝死保险条款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遇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该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身故,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

3.责任免除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二)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4.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索赔申请表;(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八)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6.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

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7.其他条款的适用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8.释义8.1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8.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附加保险条款订立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持有效客票以乘客人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见第1条释义)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持有效客票以乘客人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在交通工具内发生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持有效客票以乘客人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在交通工具内发生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持有效客票以乘客人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在交通工具内发生交通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见第2条释义)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第三条责任免除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和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第3条释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第4条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第5条释义)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第6条释义)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11)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见第7条释义)。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见第8条释义)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第9条释义)的机动车期间;(四)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单载明的每一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第五条保险期间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

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第七条其他条款的适用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释义1、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2、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3、酗酒:指酒精摄入过量。

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

酒精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5、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应依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制订的诊断标准确诊。

6、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5%为手续费率。

8、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9、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自驾意外医疗保险条款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3.责任免除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五)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六)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七)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八)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九)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十)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十一)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十二)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十三)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十四)驾驶7座以上车辆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十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十六)从事犯罪活动;(十七)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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