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杭州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杭州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杭州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自然灾害损失,提高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编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5)社会参与,协同配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指挥部成员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
2.2 区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区级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区指挥部成员包括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
2.3 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或领域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三、应急准备3.1 物资储备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确保关键时刻迅速投入使用。
3.2 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应加强防汛防台抗旱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应急能力。
浙江省水利防灾减灾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

浙江省水利防灾减灾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在水土保持调水保土效益计算时,一般对于小区上的治理措施比大面上完好,这一因素会影响治理后的减蚀模式的观测值()。
A、不变B、不确定C^偏小D、偏大参考答案:D2.根据《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县级防指应按照O的要求,每年组织基层各级防汛防台组织开展预案的全面演练或专项演练,科学评估预案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及时修订完善预案,使预案通俗、简练、有效、可操作。
A、组织健全B、责任落实C、预案实用D、预警及时参考答案:C3.《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规定:防台抗灾的有关新闻稿必须经()核实后,按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乡镇政府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参考答案:D4.根据《浙江省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塘闸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结论为基础,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固处理方案,并在设计方案中按规定配套完善有关监测与管理设施。
A、可行性研究报告B、现场鉴定C、安全鉴定D、安全评价参考答案:C5.水土保持效益中的各项治理措施数量,应采用()进行计算。
预测量B、实有保存量C、现场观测量D、调查结果参考答案:B6.《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规定:()应当在台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检查,发现防台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B、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D、乡镇人民政府参考答案:C7.下列洪漫区示意图属于哪种漫灌方式()?A、串联式B、并联式C>混合式D、单一式参考答案:A8.根据《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内部质量(),对施工质量的评定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A、验评制B、“三检制”C、审核制D、复检制参考答案:B9.《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m3以上水库的大坝。
杭州防台防汛应急预案方案

杭州市防台防汛应急预案方案一、总则1.1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包括:江河洪水灾害、山洪灾害、内涝灾害、台风及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等。
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民生至上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水安全放在首位,把预防洪涝台旱灾害和强化工程设施安全管理作为重点。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市、县(市、区)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3.科学防控,依法管理。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应当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洪涝台旱灾害的防控能力。
4.全面准备,快速响应。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洪涝台旱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应对。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市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设立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分管副市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军事机关负责人、有关专家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组织指导重大应急行动。
2.2 县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设立县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由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任指挥,有关部门负责人、军事机关负责人、有关专家为成员。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浙防汛[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的通知(浙防汛[2007]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水利局:《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3月29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4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一件大事。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现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我省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洪涝台旱灾害频繁发生,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此,历届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不断加强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建设。
初步形成的防洪减灾和水资源保障体系,在防汛防台抗旱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并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创新和积累了许多好的实践经验和成果。
但是,从近几年的防汛防台抗旱实践和打造“平安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我省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和能力建设、防洪工程建设管理、沿海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管理和公众防灾意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条例》既是我省多年来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是规范管理,科学应对洪涝台旱灾害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对防御和减轻洪涝台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各级防指及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浙江省“五水共治”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浙江省“五水共治”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关于开展浙江省“五水共治”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作者:政教处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97 更新时间:2014-6-6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为“五水共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省普法办根据“五水共治法治同行”专项法制宣传活动的安排,决定于近期在全省组织开展“五水共治”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竞赛内容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工作的有关政策;与“五水共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判断、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三种题型,共80题。
二、参赛方式本次竞赛采取网络答题形式。
主办单位在浙江在线、浙江法治在线、浙江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浙江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同步发布竞赛试题,参赛者可任选一个网站进入竞赛页面,根据提示录入个人相关资料后进行在线答题,答题完毕提交答卷后自动生成分数。
每个身份证号只能提交一次答卷。
三、时间安排2014年5月20日公布竞赛试题; 6月20日24:00为网络答题截止时间;7月上旬公布竞赛结果。
四、参赛鼓励成绩前300名的参赛优胜个人(如分数相同通过电脑摇号产生)主办单位给予一定的参赛鼓励。
优胜名单在上述网站予以公布。
附:浙江省“五水共治”法律知识竞赛参考试题浙江省“五水共治”法律知识竞赛试题第一部分浙江省“五水共治”政策文件(一)判断题(2题)1、五水共治即是指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
(√)2、“五水共治”是推进浙江新一轮改革发展的关键之策。
(√)(二)单选题(2题)1、从政治的高度看,治水就是( A )A.抓深化改革惠民生B.抓有效投资促转型C.抓平安稳定促和谐D.抓绿色发展优环境2、五水共治、( C )先行。
A.排涝B.节水C.治污D.供水(三)多选题(1题)1.治污水,首当其冲,要重点突破。
主要抓好清三河、两覆盖、两转型。
清三河,就是( ABC )A.治理黑河B.治理臭河C.治理垃圾河D.治理泥沙河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一)判断题(4题)1、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无偿使用制度。
浙江省防洪防台抗旱条例全文

浙江省防洪防台抗旱条例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准备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四章处置与救援第五章灾后恢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指挥协调机制和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办事机构职责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以及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等应急资源调度;(三)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防汛防台抗旱有关安全问题;(四)组织会商本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风情、旱情;(五)组织、监督和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等工作;(六)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启动、调整和结束应急响应;(七)监督和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度汛责任书

安全度汛目标责任书为确保配水工程的安全度汛,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结合项目建设特点和现场实际,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双方签订安全度汛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一、安全度汛工作目标1、满足配水工程20XX年防洪度汛方案对工程进度和形象面貌要求;2、汛期确保本工程各种设备、设施安全运行;3、汛期确保防汛重点地段防护设施安全运行;4、汛期不发生因汛情造成大面积停电事故;5、汛期不发生淹溺、触电、车辆伤害和其他伤害等责任事故;6、汛期确保抢险防汛物资及时供应;7、汛期确保通讯和交通工具畅通完好;8、汛期确保抢险人员及时到位;9、汛期及时控制灾情发展、防止灾情漫延,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10、汛期确保安全稳定,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目标保证措施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全体职工的防洪减灾意识;2、严格执行防汛工作领导调度,对汛前准备、汛期抗洪抢险、汛后水毁工程复修全过程负责,并层层落实防汛责任制;3、认真做好汛前检查、教育、防汛物资储备及预案演练,切实做好汛前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思想意识到位、防汛责任到位、组织措施到位、防汛物资到位、预案落实到位;4、加强对防洪的管理,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提高其防护性能,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保证防护设施齐全有效,保证工程安全度汛;5、认真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加强日常巡查,明确安全责任人,听从值班人员安排,及时消除防汛安全隐患。
落实项目安全检查员、防汛安全员、防汛物资保管员、汛情信息报警员。
特别是汛期河内出现连降雨、暴雨或台风等特殊情况时,要重点加强巡查,及时全面掌握雨情、水情、灾情等信息,发现汛情及时向上级汇报;6、成立防汛度汛领导小组,一旦出现险情,快速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险和通知危险人员撤离,全力以赴组织涉险工程抢护,采取果断措施、全力实施抢险,尽量减轻灾害损失。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浙政[1999]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浙政[199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073653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69.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浙政〔1999〕8号)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城市防洪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防洪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
加强城市防洪工作,是城市所在地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
近年来,各地政府十分重视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城市防洪抗灾能力有很大提高。
但是,从近几年遭受的几次洪涝灾害看,特别是今年杭嘉湖地区遭受的特大洪涝灾害表明,我省城市防洪在标准、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已严重阻碍了城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城市防洪规划和建设,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防洪建设总体思路和要求城市防洪建设的总体思路,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远近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开发、治理、保护、管理并重,积极探索水利建设市场化运作的有效途径,切实提高全省城市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加快已列入千里标准海塘和钱塘江千里标准江堤等重点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加快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总体要求,1999年完成城市防洪规划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2000年开始,在3-5年内完成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防洪标准:杭州市100-300年一遇;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嘉兴市、湖州市、台州市、舟山市为100年一遇;其余城市为50年一遇。
二、城市防洪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城市防洪的责任,应由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城市政府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城市防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的意见》的精神,我省要进一步落实城市防洪市、县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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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每年4月15日为本省防汛防台日。
在防汛防台日应当开展防汛防台的知识宣传和必要的防汛防台演练等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防汛防台抗旱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并依法享有知情权、获得救助权和获得救济权。
第七条在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统一指挥。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的定期演练;(二)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三)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审定和批准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四)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五)组织会商本地区的汛情、旱情;(六)负责本地区的江河、水库、水闸等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七)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八)负责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防汛防台抗旱预案要求,做好相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防汛防台抗旱的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二)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编制和发布汛情、旱情通告;(三)具体实施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四)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毁损工程的修复及有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五)总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一)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二)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三)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四)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五)按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六)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七)统计、上报灾情;(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务较重的应当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二)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三)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四)组织群众自救互救;(五)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防汛防台抗旱准备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组织编制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易发生山洪、泥石流、山体崩塌和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要的灾害隐患点编制专项预案。
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堰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钱塘江干流及乌溪江、新安江、分水江、浦阳江等重要支流和瓯江、东苕溪干流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
甬江、椒江、鳌江、飞云江和钱塘江其他支流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水库、堤防、海塘、水闸、堰坝等工程主管部门对所属工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所管理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落实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对工程的安全运行承担直接责任。
有关工程的安全责任人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水库、堤防、山塘和其他易出险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工程安全、防洪措施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隐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防汛防台安全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建设、电力、交通、通信、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气象、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雨情、风情、水情、潮情、旱情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灾害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的管理,控制蓄滞洪区内的人口及经济增长,鼓励已在蓄滞洪区内的居民和单位外迁。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洪水威胁,或者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以符合防洪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专家对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居房)的防灾能力进行调查与认定;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居房,应当指导和督促住户加固维修、拆旧建新、搬迁。
必要时组织群众临时转移到指定的地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农居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居房建设的监督检查,提高农居房的抗灾能力。
农居房的建设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小流域防洪避洪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防汛防台与抗旱第二十一条本省的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
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汛期提前或者延长。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一)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过保证水位或者河道安全流量的;(二)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四)台风即将登陆的;(五)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情形。
当干旱缺水严重影响城乡居民正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二十二条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大中型水库等重要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履行汛期值班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要求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三条在汛期,气象、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必须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结论以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并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在非常抗旱期,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在预报台风即将登陆或者即将严重影响我省至汛情解除期间,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移动通信经营单位应当滚动播报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在汛期,电力、通信部门的电力调度和通信服务必须服从防汛防台工作的需要,保证防汛防台用电和防汛防台通讯畅通。
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等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运送防汛防台抢险的人员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钱塘江干流、新安江、浦阳江、东苕溪干流等主要江河的洪水调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江河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洪水调度。
第二十六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预警警报。
第二十八条水库、堤防等重要防洪工程发生险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专业抢险队伍实施抢险。
第二十九条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在其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因抢险避灾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指定避灾临时安置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防汛防台预案,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以及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应当按照防汛防台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
根据防汛防台预案或者汛情,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
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
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转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