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诉中的地域管辖

合集下载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一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二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民事诉讼法中合同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合同纠纷的管辖

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我们可以分⼏个部分来掌握。

第⼀,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的地、保险事故发⽣地。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对于其他合同: 双⽅当事⼈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且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 ①双⽅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地。

②合同的实际履⾏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致,以实际履⾏地为合同履⾏地。

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式确定合同履⾏地。

其⼀,送货⽅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地。

其⼆,提货⽅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地。

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地。

加⼯承揽合同:除当事⼈另有约定,以加⼯地作为合同履⾏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地为合同履⾏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主要义务履⾏地为合同履⾏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另有约定,以贷款⽅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名称与内容不⼀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确定合同履⾏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地。

供⽤电、⽔、⽓、热⼒合同:按当事⼈的约定确定;当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供⽓、供热⼒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地点。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六)移送管辖,是指某一法院受理申请 移送管辖,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该执行案件不 属于自己管辖时, 属于自己管辖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 权的法院执行。 权的法院执行。 管辖权转移, (七)管辖权转移,下级法院因为特殊原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 级法院认为需要, 级法院认为需要,有权执行下级法院管辖 执行的案件, 执行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执行案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 行
(二)地域管辖
是指执行案件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应执 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 为地不同的, 为地不同的,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 辖
(一)级别管辖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第一, 第一,基层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 文书 第二, 第二,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 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 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执行 第三, 第三,上级法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四, 第四,其他案件
4.行为的执行标的 4.行为的执行标的
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拆 除违章建筑;更换不合格产品等
5.人身执行的标的 5.人身执行的标的
1.人的身体 1.人的身体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可以用直接强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 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 制方法, 2.人的自由 2.人的自由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追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 究刑事责任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2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二)一般地域管辖 ❖ 1、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 ❖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
事人所在地为根据确定的管辖。当事人所 在地包括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指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 地而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一般地域管辖通 常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 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是划分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件性质较为 简单或须速审速结,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少的事件,对此 类事件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 至于一般事件,归其上一级法院管辖,依通常诉讼程序 审判。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即属此类型。按照《德国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的民事事物管辖权为1万 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7类案件,
14
❖ 对于我国民诉法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否科学, 以及是否应将诉讼标的金额大小作为划分我国级 别管辖的标准,学术界争议较大。我们认为:案 情繁简,影响范围都是不确定的因素,在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而以诉讼标的数 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则客观而明确,在 实践中易于掌握。因此,我国也应以争议标的的 数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至于案件性 质和影响大小,只能作为辅助性标准。
22
❖ 3、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 ❖ 有些类型的案件可能会出现按照原告就被
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方便当事人诉讼 并且不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的情况,对此, 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些原告就被告 原则的例外情形(参见教材125页)。
23
❖ (三)特殊地域管辖
❖ 1、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
27
❖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和基础,没有 共同管辖就没有选择管辖;选择管辖则是 对共同管辖的落实,共同管辖通过选择管 辖确定法院。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共同 管辖是对法院而言的,选择管辖则是对当 事人而言的。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原告就被告1.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不是就医)。

没有住所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若不能确定,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4.双方法院都能管辖(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2)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2015《民诉解释》351条第一款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关于民诉管辖权的案例分析

关于民诉管辖权的案例分析

A与B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1年A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B离婚。

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原告A住所和工作单位均在北京市北城区,被告B虽然家住北京市南城区,但其工作单位却在L省三河市,其户口也在三河市。

北京市南城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应由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法院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于是又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2001年10月,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给北城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案件后,经两次传B谈话,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而且B也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人所在单位现已搬迁L省D县该案已不属我院管辖,特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审理。

2003年3月,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在单位既然已从L省三河市迁至L省D县,就应由L省三河市直接将案卷材料移送D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是又将该案材料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L省D县人民法院接到三河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以被告已于2000年11月返家休养1年以上,至今未回工作单位为由,又将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1)本案中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移送管辖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原告于2001年提起离婚之诉时,本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3)若原告于2003年12月提起离婚之诉,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若2003年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是否受理?若受理,法院如何送达诉讼文书?【参考答案】: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37条和《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本案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移送管辖都是不对的,理由如下1.原告张三于2001年起诉离婚时,受理法院是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认为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才是正确的。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章节讨论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章节讨论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章节讨论参考答案1.试讨论两审终审与三审终审的利弊。

参考答案:两审终审:可以减少诉讼成本。

减轻国家对这方面的支出。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来说可以减少受理量。

可以集中精力针对那些有争议的案件审核。

三审终审:可以更好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诉权。

可以使案件更加公证的审理。

二审由于管辖有限,会更多的收保护主义的干扰。

2.地域管辖案例讨论老叶家住某市A县农村,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叶大、叶二、叶三成人,三个儿子成婚后分别居住在该市甲区、乙区、丙区。

2012年6月以来老叶患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因为花费太高拒绝支付治疗费,并不给其生活费。

老叶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被迫于2013年7月向A 县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予赡养费和医疗费。

法院受理之后,经审理判决三被告每月给付老叶800元赡养费,并支付以后的医疗费。

判决后,老叶和叶大没有上诉,叶二口头提起上诉,但没有提交上诉状;叶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认为父亲在叶大、叶二买房时帮助过他们,所以叶大、叶二应多负担赡养费。

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老叶病情恶化突然死亡。

问:本市A县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围绕问题发表你对本案例的见解、想法或者问题、与同学和老师一起讨论一下。

参考答案:(1)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诉法规定,原告起诉多名被告给付赡养费案件,如果被告不在同一地区,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合法。

给付赡养费案件,可以先予执行。

(3)缺席判决无效,必须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送达给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故缺席的才可缺席判决。

二审法院应该就上诉双发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4)张二上诉无效,张三上诉有效。

民事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5)张大、张二为被上诉人,张老汉依原审原告诉讼地位列明。

(6)五日内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被上诉人答辩或者过答辩期限后,5日内将全部资料报送二审法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在案件审判级别确定后对管辖权的进一步划分,主要解决同级法院之间案件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因此,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前提和基础,地域管辖是级别管辖的具体和落实,两者共同构成了管辖制度的核心。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看,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其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根据上述标准,其中按照第一个标准确定的管辖,就是一般地域管辖。

按照第二个标准确定的管辖,就是特殊地域管辖。

三、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既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那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使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实施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诉,是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传唤被告参与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和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我国,所谓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事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适用意见与合同法解释一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还做了以下补充规定:(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不服制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7)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规定提起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的,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案件,但由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并不完全适应所有的民事案件的需要。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便于原告充分行使诉权,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有必要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行使审判权。

因此,法律在一般原则之外,又做了例外规定。

根据民诉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四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使用意见对下列特殊情况做了补充规定:(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个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在我国,民诉法还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普通管辖而言的,其特征为;各类纠纷管辖一般为共同管辖,案件比较特殊且与法院辖区的联结呈多元化。

根据民诉法第23条至第32条的规定,下面8种情况适用于特殊地域管辖。

(一)一般合同纠纷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一般合同的管辖确定准则,凡是民诉法没有另外规定管辖准则的合同纠纷,均要适用此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依照合同规定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应根据合同法第62条确定履行地,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使用意见及其他司法解释中,对合同履行地的确认做了详细规定,规定如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购销合同,其履行地按照以下情况分别确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已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以履行地确定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贷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等。

(二)保险合同纠纷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财产和人身方面的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保险标的是指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此外,根据适用意见第25条的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三)票据纠纷民诉法第25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就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产品制造地或产品销售地等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七)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示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第一,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

第二,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

适用专属管辖的诉讼: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1)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2)只限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3)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口头约定无效(4)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5)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6)只允许当事人选择明确且唯一的法院,否则协议无效。

2012级法学16班孙兰香1211505163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