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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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一、总则为了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护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检查内容1. 施工进度:检查项目施工进度是否符合计划安排,是否有拖延情况,是否存在超时施工的情况。

2. 材料质量:检查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否存在假冒伪劣材料的使用。

3. 施工质量: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施工行为,是否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4. 安全检查:检查工程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 环境检查:检查工程项目对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影响,是否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要求。

四、检查频次1. 阶段性检查: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规模,进行阶段性的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控制。

2. 定期检查:工程项目每隔一定时间进行一次定期质量检查,一般为每季度进行一次。

五、检查程序1. 制定检查计划:在每次检查开始前,由负责人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范围。

2. 召集检查组:由负责人召集检查组成员,确定检查时间和地点。

3. 进行检查:检查组成员按照计划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

4. 提出整改意见: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负责人及时整改。

5. 落实整改措施:负责人按照整改意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六、检查人员1. 负责人:负责本次检查的组织和实施,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检查人员:检查组成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技术员等。

七、检查记录1. 检查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

2. 检查记录表应保存备查,作为后期工程质量跟踪的依据。

八、整改措施1. 负责人应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并安排相关人员执行。

2. 整改措施应具体、有效,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九、质量考核1. 根据每次检查的结果,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质量考核,评定其质量管理水平。

工程检查制度范文

工程检查制度范文

工程检查制度范文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管理,特制定本工程检查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

3. 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工程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监督和指导工程检查工作。

2. 工程检查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组成。

3. 各参建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三、检查内容1. 工程质量检查:包括材料验收、施工工艺、成品保护等方面的检查。

2. 工程安全检查: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操作人员的安全行为、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检查。

3. 工程进度检查:包括工程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关键节点的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检查。

四、检查方式1. 日常巡查:由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日常巡查。

2. 定期检查:每周/月由工程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定期的综合检查。

3.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检查。

五、检查程序1. 检查前准备:检查人员应熟悉相关标准和规范,准备好检查工具和记录表格。

2. 现场检查:按照检查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观察、测量和询问。

3. 问题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并拍照留证。

4. 整改通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5. 跟踪复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警告、罚款或其他相应的处罚。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检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各参建单位,并做好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质量,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检查制度。

二、检查目标1. 确保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工程质量标准得到严格执行;2. 保障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避免施工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内容1. 施工质量检查:(1)施工过程中各个工序的验收情况;(2)施工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3)各种设备和工具的使用情况;(4)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情况。

2. 施工安全检查:(1)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2)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防护措施;(3)施工设备和机械的安全状况;(4)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四、检查程序1. 定期检查:每周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2. 不定期检查:不定期对关键工序和关键节点进行抽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3. 特别检查:针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存在问题的工地进行特别检查,并要求整改。

五、检查义务1. 项目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2. 施工单位要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问题。

六、检查记录1. 检查人员对每次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2. 检查记录要及时报告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管理部门进行跟踪和协调解决。

七、处罚机制1. 对于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施工单位,并要求立即停工整改;2. 对于恶意违规、拒不整改的行为,项目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责任追究、罚款甚至停工整顿等措施。

八、检查效果评估1. 定期对检查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看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检查方案和措施,不断提高检查和监督工作的效果。

九、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各项检查工作的有效实施。

以上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希望各方单位能够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顺利竣工。

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

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

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
是指为了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设置了三级检查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监督和管理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从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在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中,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层级的检查:
1. 一级检查:由工程施工单位的现场监理人员或专业质量检测机构的人员进行。

这一级别的检查主要是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二级检查:由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人员进行。

二级检查是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是对施工质量的整体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3. 三级检查: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

这一级别的检查是对工程质量的最终评估和监督,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在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中,每一级别的检查都有相应的检查内容和标准,如施工工序的执行情况、材料的质量、安全措施的落实等。

同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还应有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并进行跟踪和监督。

通过建立和实施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工程的有效运行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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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质量安全检查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公司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

建筑工程公司的质量安全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二、质量管理1. 质量目标: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工程性质和客户要求确定质量目标,并在开工前明确。

所有员工都应该了解质量目标,并按照质量目标开展工作。

2. 质量责任:建筑工程公司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方案、监督工程质量、进行质量检查等工作。

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质量管理工作,对于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 质量检查:建筑工程公司每个工程都要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材料质量、施工工艺、工程验收等。

检查结果要及时整理并报告,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4. 质量文件:建筑工程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文件管理制度,包括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检测报告等质量文件的管理、归档和备份工作。

三、安全管理1. 安全责任:建筑工程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监督施工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领导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2. 安全培训:建筑工程公司要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技能培训,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

3. 安全检查:建筑工程公司每个工程都要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全通道、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等。

检查结果要及时整理并报告,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4. 事故处理:建筑工程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进行调查处理,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四、质量安全检查制度执行1. 建筑工程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质量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频次等,确保全面、有序地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2. 质量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检查过程要规范、严谨,检查结果要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并报告。

质量安全检查验收制度(5篇)

质量安全检查验收制度(5篇)

质量安全检查验收制度1、目的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要求项目部和现场监理根据规范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2、检查验收依据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签属的合同;2)、图纸及工程洽商、设计变更文件;3)、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图纸。

3、质量安全检查验收人员组成:总工办、审计部、公司项目部、监理公司及施工方需验收项目:水岸新城项目(____个项目部)、大学城项目(____个项目部)、运河苑项目(____个公司)、九州安置区项目及外国语文轩分校项目(____个公司)、中泰药业项目,每个项目按照施工项目部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4、工程质量安全验收时间每月____日定期检查,每周总式办不同专业进行不定期检查。

5、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1)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检查各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建全,是否落实在施工中,要求有检查有整改有验收。

2) 进度检查每个项目的实际进度与公司模块计划对比,对存在的工期提前或延期进行分析。

3)、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四部分,下面简要说明:(1)、查现场、查隐患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以查现场,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修企业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当的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施工用电的检查、临防的检查、脚手架的检查、施工用设备的检查、高空作业的安全检查、模板及支撑体系等(2)、查思想在查隐患,努力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同时,应注意检查企业领导的民想路线,检查他们对安全生产是否认识正确,是否把员工的安全健康放在了第一位,特别对各项安全生产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执行情况,更应严格检查。

(3)查管理、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也是对企业安全管理上的大检查。

检查企业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五同时”(企业的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企业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安全专职机构是否健全;检查企业的安全教育制度以及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工程项目部安全质量检查制度

工程项目部安全质量检查制度

工程项目部安全质量检查制度为了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隐患,制止施工班组施工作业中的三违现象,规范项目工程质量检查程序,完善职能部门工程质量检查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内容1、工作流程:项目部安全质量检查→分管领导制定整改要求→施工班组落实整改→安质部跟踪验证→安质部回复。

业主、监理、公司安全质量检查→项目部分管领导制定整改措施→施工班组落实整改→项目部安质部跟踪验证→项目部回复。

(二)检查方式:1.项目部安全质量大检查:(1)每月或季度末(最后一周星期五)由项目经理带队,组织安全总监、副经理、总工程师及各部门负责人进行1次月或者季度安全质量综合大检查。

(2)每周(旬)由安全总监带队,项目部副经理、总工程师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本标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大型设备、重要工序等进行1次安全检查。

(3)日常安全质量巡查由专职安全员、质检员对现场进行重要工序和部位的巡视、检查。

2.其它检查方式(1)专项检查:项目部根据施工进度由副经理组织,安全总监、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依据业主、监理及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公司的要求进行专项安全质量检查。

(2)季节性检查:项目部副经理或安全总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防火、防洪等季节性安全质量检查。

(3)节假日检查:由安全总监组织,项目部专职安全、质量、机械管理人员、材料员、技术员、试验员、电工参加的特殊安全质量检查。

(三)检查内容: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特点进行以下内容进行检查:1.1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消防设施、机械设备、高风险施工作业、重要工序中的安全状态。

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检查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文明施工,检查安全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

1.2 在施工中是否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专业规范的有关规定,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1.3 在施工中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艺及过程质量控制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3篇)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3篇)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矿每旬组织一次全面的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管理人员下井要填写检查记录,作为动态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车间、库房、班组、场所,要按有关规定建立月检、旬检、周检、日检、班检制度,并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坚持日常现场巡回安全检查。

2.矿安全质量大检查由安全矿长组织、基建副矿长具体负责,井下检查由安监科牵头。

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参加,分别对本专业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

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业务保安部门对分管业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3.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具体组织、考核、评级、奖罚按有关文件执行。

4.检查标准:按《基建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制定的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施工检查标准执行。

5.对查出的问题,安全副矿长要组织召开落实整改会议,安全部门负责对查出的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隐患、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责任人)予以落实到位,督察整改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并通报和存档备案。

6.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监科按规定时间进行复查。

本矿落实不了的隐患要按规定上报,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7.安全监督检查原则。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检与互检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____公司领导和业务保安部门要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要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突出“动态”和“二班夜班检查”两个特点。

9.安全检查主要内容:(1)矿井基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3)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4)上次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5)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情况及各要害场所安全管理情况;(6)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7)安全奖励使用及安全罚款执行情况;(8)各级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跟班、情况;(9)证照管理及安全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10)应急救援体系、创伤急救体系的响应、处置等情况;(11)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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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0施工安全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要经常开展安全教育,使人人懂安全,人人重视安全,要把各项安全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要确保上述方针、制度的完全实现,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定期与不定期的对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查出隐患与缺限并责令其及时改正。

1、质量、安全大检查的组织(1) 公司成立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小组,由总工程师任组长,其成员是:安全办主任、技术质量部及各项目经理。

(2) 公司每月20日—25日对各项目部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安全大检查,对施工质量与安全工作进行指导与批评,并提出整改要求。

2、质量、安全大检查的依据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我公司对工程质量的特别要求;安全检查的依据是国家及行政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其检查细则为国家安全检查细则JGJ59-99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3、质量安全大检查的方式编写审核批准在检查组组长的统一领导下,针对各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HR/GA-008-2000将检查组成员分成几个小组(其中安全组是检查组的独立小组之一),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细致的逐项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要记录在案。

检查结束后及时召开项目部管理人员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4、质量、安全大检查结果的处理质量、安全大检查结束后,由技术质量部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并整理成检查纪要,会议纪要以公司正式红头文件发给各项目部。

大检查结束后,公司即召开由公司总经理主持的全体管理人员会议,对质量、安全大检查的结果进行讲评,同时提出有效的整改要求,并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结果由技术质量部跟踪检查。

大检查的结果,作为年终奖金考核的依据之一。

5、各项目部除对工程质量及安全施工应随时检查外,每10天应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较大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处罚。

6、施工班、组每天上班前应召开班前会,详细交待作业内容,技术质量要求及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班、组长及时检查制止施工中的违章现象,对于不听劝告的应报项目经理处理,对于屡教不改的应予以辞退。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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