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2年)

合集下载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07•【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8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八号)《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7日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2019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依法查处非法客运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客运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规范的客运行为是指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的经营服务行为。

本规定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

本规定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以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

第三条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条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具体车辆类型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2022年对出租车有什么新政策

2022年对出租车有什么新政策

2022年对出租车有什么新政策出租汽车⾏业是城市重要的窗⼝服务⾏业,对于完善城市功能、⽅便群众出⾏、扩⼤社会就业具有重要作⽤。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推动出租汽车⾏业改⾰发展的有效途径,取得了⼀定的积极成效。

但出租汽车⾏业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约车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了⼈民群众出⾏体验的同时,⼜带来⼀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旧⽭盾叠加,情况错综复杂,⾏业不稳定事件时有发⽣,严重影响了出租汽车⾏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难以满⾜⼈民群众的个性化出⾏需求。

对这些问题需要进⾏⼀系列的改⾰和规范。

那么2022年,对出租车有哪些新政策呢?接下来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2022年对出租车有什么新政策按照全⾯深化改⾰、坚持依法治理、积极⿎励创新的原则,出台《关于深化改⾰推进出租汽车⾏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

⼀是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明确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

⼆是深化巡游车改⾰。

新增经营权实⾏期限制和⽆偿使⽤,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三是规范⽹约车发展。

明确⽹约车的合法地位,以及平台公司应承担的承运⼈责任四是⿎励私⼈⼩客车合乘。

五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城市⼈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出租汽车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明确各⾃职责,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落实各项任务。

充分发挥⾃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另外,根据改⾰的总体思路配套起草的《管理暂⾏办法》,确定了⽹约车⾼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定位,规定了平台公司承运⼈责任及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并对平台公司经营⾏为、车辆报废、驾驶员专兼职从业、部门联合监管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2022年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2022年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2022年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2022年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22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22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配发”修改为“核发”,“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修改为“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

五、删除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条第(三)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计价器”修改为“计程计价设备”。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中的“电讯、网络”修改为“电信、互联网”,“预约要求”修改为“服务需求”;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的“预约”修改为“服务需求”;在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巡游揽客”后增加“站点候客”。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
根据出租车经营管理的新规定,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规定和要求:
1. 车辆要求:出租车必须符合一定的车辆标准和条件,包括车辆年限、车内设施等。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和舒适度。

2. 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执照,并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

驾驶员需要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并且要有良好的驾驶记录。

3. 车辆定价:新规定可能会对出租车的定价进行限制和管理,以确保价格公平和合理。

可能会规定最高价格或价格范围,以避免价格过高或价格垄断现象的出现。

4. 服务质量:出租车服务必须符合一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包括驾驶员的礼貌和专业素质、车辆的清洁和整洁等。

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车辆和驾驶员可能会受到处罚或限制。

5. 营运范围:新规定可能会规定出租车的营运范围和区域。

出租车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提供服务,不能私自擅自改变路线或加价。

6. 技术支持:新规定可能会要求出租车配备一些技术设备,如定位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以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请注意,这些规定和要求仅为示例,具体的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具体的规定应该根据当地的法律和政策来确定。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郑政文〔2019〕203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9〕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大客车综合整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确保全市道路运输工作规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62号) 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综合整治、依法监管”的原则,以规范经营行为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重点,全面深入开展我市大客车综合整治工作,着力解决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市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加快国家中心城市高质量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

二、组织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可视具体情况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三、工作内容(一)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无营运许可异地营运的大客车做好召回、封存工作。

运输企业对召回车辆集中封存,召回后要由企业和车主对近1年车辆运行情况逐一作出说明。

属地政府要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 确保召回车辆“召的回、封的住”。

对拒不配合召回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和车主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重点依法查处应封存而未封存的车辆。

2022年营运车辆报废年限规定有哪些

2022年营运车辆报废年限规定有哪些

2022年营运车辆报废年限规定有哪些每种车辆的报废年限都不同,⽐如私家车开到60万公⾥就需要强制报废。

那么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是⼏年呢?营运车辆报废年限有什么规定?营运车辆报废年限1.出租客运(⼩、微型):8年;2.出租客运(中型):10年;3.出租客运(⼤型)...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营运车辆报废年限规定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营运车辆报废年限1.出租客运(⼩、微型):8年;2.出租客运(中型):10年;3.出租客运(⼤型):12年。

4.教练车(⼩型):10年;5.教练车(中型):12年;6.教练车(⼤型):15年。

7.公交客运(⼩、微型):10年8.公交客运(中型):15年;9.公交客运(中型):15年。

汽车报废年限规定1.家⽤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营运的⼩、微型汽车:60万公⾥需要报废。

超过15年后必须每年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豪车报废)。

2.⽪卡:15年报废。

3.出租车:8年报废。

4.中型出租客运汽车:10年报废。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报废。

6.半挂牵引车:15年报废。

7.微型载货汽车:12年报废。

营运车辆怎么申请报废?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车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营运车辆报废年限规定有哪些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店铺律师为你解答。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22年9月)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22年9月)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22年9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7号•【施行日期】2022.11.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5年6月26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8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营与服务第四章安全与应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安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地铁、城市轻轨等具有城市公共交通功能的交通工具和设施。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安全等重大事项。

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轨道交通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轨道交通的统筹、协调、服务、督查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1•【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7年8月22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四章稽查与投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以里程、时间计费的经营客车。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辖各区(不含上街区,下同)行政区域内和新郑机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相关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

有偿出让应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

本条例施行前无偿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转让其经营权时,须缴纳有偿出让金。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方面编制行业发展规划;(二)会同有关部门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乘客比较集中的场所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并做好管理工作;(三)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四)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五)开展法制教育,做好行业培训工作;(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单位自用客运汽车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应当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后,应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二)有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标志;(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四)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转让其所有的营运车辆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按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二)有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标志;(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四)有符合规定的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二)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三)经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五年。

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领取车辆专用牌照后,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车辆运营证。

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管理。

第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应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注销手续。

报停期满未办理续停手续的,视为恢复营运,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规费。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法定代表人、调换或增减驾驶员、变更企业地址、车辆转户或过户、车辆更新,必须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营运变更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必须按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二)建立健全客运管理、车辆检修、安全行车、投诉受理、客运票据登记台帐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规程、驾驶员守则;(三)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标准或使用其他收费凭证;(四)不得允许无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或被注销服务资格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五)不得允许无车辆运营证或被暂扣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营运;(六)加强从业人员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七)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服务,办理有关客运营运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客运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等事宜;(八)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营运报表,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其营运资料和票据的查阅。

第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同意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入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除应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型和使用年限;(二)车容整洁,车内卫生,设施完好;(三)车身外侧喷涂统一标准的企业名称、编号;(四)安装统一的营运标志牌;(五)车内设置防劫持装置;(六)在车身或车内明显部位贴挂租价标准、喷涂监督电话号码;(七)在车顶中央前部设置出租标志灯;(八)车内安装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和空车显示标志;(九)车内安装符合要求的通讯设备;(十)车窗不得为有色玻璃或粘贴太阳膜;(十一)车内张贴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标志;(十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要求的其他规定。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不得将营运车辆转借营运。

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乘客要求,提供直达服务。

不得以多收费为目的绕道行驶;因驾驶员的责任,未把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不受城乡限制。

市区以外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内的收费载客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乘客需要出市区或夜间去偏僻地区的,应当出示足以证明身份的证件,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报告。

第二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快车道和禁停路段调头、上下乘客。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得拒载乘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酗酒或精神病乘客无正常人陪伴的;(二)要求超员、超载行驶的;(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四)出市区或夜间去偏僻地区,乘客不出示身份证件的;(五)乘客要求在禁停路段上下车或要求在禁止机动车行驶的路段上行驶的;(六)乘客要求合乘,第一乘客不同意的;(七)乘客不愿按里程计价器计费标准付乘车费的。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属拒载乘客行为:(一)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有乘客在停车站点要求乘车而拒绝载客的;(二)在停车场、站开启空车标志灯而不服从调配的;(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者可停车路段,开启空车标志灯,而拒绝载客的;(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途要求乘客下车的。

第二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并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数额收费。

里程计价器必须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严禁擅自拆卸、调整或故意损坏计价器。

第二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客运票据,并按收费数额出具票据。

禁止伪造、转借、倒卖客运票据。

第二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遇有里程计价器、标志灯发生故障、车牌号码污损或不全等情形时,应停止营运,及时修复。

第二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二)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多次受到乘客赞扬的;(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四)救死扶伤,拾金不昧,助人为乐事迹突出的。

第三十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做到语言行为文明,不得向乘客索要额外钱物。

第三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归还失主。

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乘客在客运出租汽车上遗失物品的,可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失。

第三十三条在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待客的车辆,应当服从管理,停放整齐,按序出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