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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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

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

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79.06.08•【文号】•【施行日期】1979.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一九七九年六月八日财政部发布)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互相调用,实行无偿调拨的办法。

在此情况下,有些固定资产多余的企业不愿调出,而需用的企业用无偿调拨办法调不进来,使许多固定资产长期闲置浪费很大。

今后为了更好地按经济规律办事,促进企业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调出来使用,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

一、国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调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都要按照本规定作价收款。

调入单位一次付清价款有困难的,经商得调出单位的同意,可以分期付款。

二、属于下列情况,可以无偿移交,不作价付款:1.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2.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分设,或生产车间隶属关系改变,部分设备在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的;3.支援新建工业基地,人员成建制调动,设备随着转移的;4.经国家特殊批准无偿调拨的。

三、调拨的固定资产要合理作价,新的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旧的按质论价。

四、调拨固定资产发生的包装、运杂费,由调入企业负担。

调出前机器设备的拆卸费用,由调出企业在所得价款中开支。

五、调入固定资产所需资金(包括固定资产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属于基本建设项目需要的固定资产,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属于企业更新改造需要的固定资产,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六、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一般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不准挪作他用。

企业由于原料资源枯竭或其他原因而逐渐缩小生产规模的,调出多余固定资产所得价款,应当全部上交主管部门,并调剂给其他需要的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

固定资产租赁与租用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租赁与租用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租赁与租用管理办法1. 引言固定资产租赁和租用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常用的一种资金使用方式。

为了规范企业对固定资产租赁和租用的管理,并确保租赁和租用活动的合法合规,制定本《固定资产租赁与租用管理办法》。

2. 定义固定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易变现的物质资产。

租赁方指出租固定资产给租用方使用的企业或个人。

租用方指从租赁方获取固定资产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

租赁合同指租赁方与租用方之间约定的固定资产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指固定资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段。

3. 申请与审批流程3.1 租赁方申请流程1. 租赁方根据需要填写《固定资产租赁申请表》2. 租赁方将申请表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3. 相关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申请表转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3.2 租赁方管理流程1.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租赁方提交的申请表后,进行资产审查2. 若申请通过审查,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准备《固定资产租赁合同》3. 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租赁正式生效。

3.3 租赁方使用流程1. 租赁方在租赁开始日期,办理固定资产的验收手续,确保资产的完好无损2. 租赁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按时支付租金3. 租赁方在租赁期满前,需与租赁方进行协商,确定是否需要续期或归还固定资产。

3.4 租用方归还流程1. 租用方在租赁结束日期,办理固定资产的归还手续2. 归还时,租用方需要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无损3. 归还手续完成后,双方对资产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租用正式结束。

4. 责任与违约4.1 租赁方责任租赁方需对所租赁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性能的稳定。

4.2 租用方责任租用方需按时支付租金,并在使用期限到期后按时归还固定资产,确保资产的完好无损。

4.3 违约责任租赁方或租用方如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的约定将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5.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固定资产租赁和租用活动。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二部分 上级文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京财绩效[2009]1125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市级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标准进行完善、调整和修订;负责对规定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配置事项审批;负责组织编制固定资产配置预算,负责对市级单位固定资产实施调剂。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对资产的调入调出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协助市财政局制定行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

市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预算,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具体的资产配置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级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

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二)勤俭节约、绿色环保的原则;(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四)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所需资产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三)现有资产配置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四)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

— 83 —北京印刷学院资产管理工作文件汇编第六条市级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固定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市级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申请追加预算和调整预算时,涉及固定资产配置的,由单位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固定资产租赁与外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租赁与外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租赁与外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承租资产的程序:
1、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的需求申请,经综合分析
平衡后,提出承租报告,报送总经理审核,执行董事批准。

2、经报批同意的承租项目,由生产中心根据承租资产的原值、新旧程
度和折旧费用等综合因素,会同财务部门与租赁方协商租赁费用和其
他条款,(必要时请中介评估机构参加),然后签署有关租赁合同。

3、承租后的固定资产由生产中心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4、有关租赁费用和管理费用报财务部门做帐务处理。

租赁后固定资产
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程。

5、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按上述程序进行租赁,
不需要者,固定资产交回出租方,结清租赁费,相关票据则报财务部
门做帐务处理。

6、以上租赁设备业务仅限于经营租赁,且纳入预算管理。

融资租赁设
备视同新购设备管理,日常管理视同自有设备,但具体办理时需要财
务部、生产中心、供应部共同办理,生产中心负主要责任。

第二条出租或外借处理:
1、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生产中心应先会同财务部门协商出租费用
和条款,(必要时请中介评估机构参加),拟定出出租或外借报告,
按审批程序呈报执行董事核准后签署有关合同,副本送财务部门
以备核对,合同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务负担、租金、运费、
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

2、财务部门做帐务处理。

3、生产中心对租赁期满返回的固定资产,必须由总工室进行验收。

固定资产管理方案

固定资产管理方案

固定资产管理方案(试行)为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公司的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完好率,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现制定本办法.一、固定资产的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为1年以上的资产.固定资产划分为房屋及建筑物、工程维改类、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办公家具及设备、其它设备七大类别;2、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50元以上2000以下或者单位价值虽在2000元以上但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资产以及其它认为需要纳入管理的资产.二、固定资产的分类及编号1、固定资产2、低值易耗品编号的原则:(1)每个资产的编码均由9个阿拉伯数字和2个英文字母组成,从左至右,资产编码的前3个阿拉伯数字代表门店名称:001——代表“金博大广场”,(以后公司再有新项目以此叠加)(2)第4个阿拉伯数字代表资产耗材的性能分类,其中1——代表“房屋建筑物”类资产,2——代表“工程维改项目”类资产,3-—代表“机器设备”类资产,4——代表“电子设备”类资产,5-—代表“车辆"类资产,6——代表“家具用具"类资产等。

如需增设新的类别,可以此顺延。

(3)第5—9个符号为5位阿拉伯数字,从00001到99999,每个数字代表某一个资产耗材,一一对应,由小到大,不可遗漏,不可重复。

(4)最后2个符号为英文字母,代表资产耗材的价值和使用年限的分类,其中GD—-代表“固定资产”,DZ——代表“1500元≤不含税原值单价<2000元”的“低值易耗品",dz-—代表“不含税原值单价<1500元"的“低值易耗品”等。

(5)如为调拨资产耗材,须在其原来的编码前加上字母“d"。

如再次被调拨,则在原编码前的字母“d”后再一个字母“d”,以此类推,加以区别.第一部分:公司代码(以集团编号为准,共3位);第二部分:资产大类(1位);第三部分:类别代码(5位);第四部分:价值及使用年限(2位);第五部分:调拨资产(原来编码前加d)。

中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中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核算完整、管理规范、使用合理、责任明确及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府〔2012〕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遵循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四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五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其它固定资产(家具、用具、装具和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行政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

房屋主要是行政单位用房,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公共安全用房等。

房屋大类中包括房屋附属设施类别,主要包括门、门禁系统、围墙、供水系统等。

构筑物主要包括池、槽、道路、停车场等。

(二)通用设备是指行政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等。

(三)专用设备是指行政单位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行政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五)图书、档案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档案馆等贮藏的图书、期刊、资料、档案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经营性资产租赁行为,完善管理流程、严控经营风险,做到管理有序、有规可依,按照《XXXX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租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经济效益与市场培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应租尽租、应收尽收的时效性原则;(四)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范围第三条XXXX经营发展部为经营性资产租赁的监管部门,负责对经营性资产运营工作的考核;督促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等。

第四条XXXX(以下简称“XXXX公司”)负责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的具体实施,组织资产租赁方案的拟定、资产租赁价格评估、公开招租现场工作的组织实施、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监督履行、租金的收取、租赁合同台账的建立和归档、资产设施状况不定期巡查、资产的维修维护。

第五条经营性资产管理范围包括:产权属于XXXX公司以及集团授权振兴公司管理的可经营的物业资产,含住宅、商铺、写字楼、停车位、幼儿园、农贸市场等。

第三章产权、经营收益和资产移交第六条XXXX公司负责对所属资产及集团授权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经营收入纳入XXXX公司业绩指标考核。

第七条XXXX负责接收运营集团各下属子公司建设的返迁房分配后剩余资产(含住宅、商铺、写字楼、地下停车位、幼儿园、菜市场等)和文件要求需XXXX公司接收运营的资产。

第四章租赁方式与程序第八条依照《XXXX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中资产处置的相关细则,结合租赁资产的实际情况,可采用租赁方式分为:(一)公开招租;(二)邀请招标出租;(三)有条件地协议出租。

第九条招租工作由XXXX公司资产组织开展,集团派员监督执行。

实施完成后,相关流程资料须报送监督部门留存。

第十条招租方案由XXXX公司资产办负责编制,并由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

如涉及资产体量大或需评分招标等专业性较强的方案,则由XXXX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制定方案并实施。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1.范围为了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保障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在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管理内容与要求2.1列入固定资产的资产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2.1.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等。

2.1.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2.2固定资产的计价按照《企业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按历史实际成本计价。

2.3固定资产的折旧及范围2.3.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均采用平均年限法。

残值率按3%执行。

2.3.2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对正在使用及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均计提折旧。

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已提足折旧而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等。

2.3.3结合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主要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2.3.3.1房屋及建筑物:钢筋混凝土结构30年,钢筋混凝土砖结构20年2.3.3.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5年;2.3.3.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2.3.3.4汽车等运输工具,为10年;2.3.3.5电子设备及其它设备,为5年。

2.4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2.4.1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实行统一管理和申报制度。

每年度10月份到12月份,由各固定资产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各自部门的实际需要,本着急需、必需、必要的原则,向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以书成形式、经部门主管(总经理、部门主任)签批后提出采购请求,采购请求书应当写明所需采购的固定资产的型号规格、数量、市场价等,由综合管理部最迟在次年2月底前汇总编制公司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并提供编制说明,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建造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牵头办理,由集团公司采购部具体实施,其它任何部门不得自行采购或建造。

2.4.2建造的固定资产,均应编制工程预算书,并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执行,确需超预算的,工程管理部门应详细写明超出原因,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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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有效防范租赁业务风险,实现租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租赁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经批准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管理权的土地、房屋、场地、船舶、车辆、设施设备和其他可以通过经营、实现收益的固定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固定资产出租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固定资产租赁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划分,船舶、车辆、设施设备租赁由XX处负责归口管理,除此之外的其它固定资
产租赁由XX处负责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司固定资产租赁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所属各单位依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具体租赁行为;
(二)负责受理固定资产租赁申请和备案,会同相关部门对租赁申请方案进行评审并报公司审批;
(三)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的出租人,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固定资产租赁的申请和报备;
(二)负责实施具体租赁行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租金等费用;
(三)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后的安全等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
(四)按照规定管理固定资产租赁收益。

第八条公司XX处、XX在固定资产租赁活动中履行监察职能,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资产租赁管理
第九条根据所出租资产状况和租赁情况,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实行申报制和备案制。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出租下列资产实行申报制,应当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一)所出租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上的;
(二)年租金50万元以上的;
(三)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
(四)允许使用港口岸线或出租码头囤船的;
(五)出租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报批的其他租赁行为。

第十一条所属各单位出租除第十条规定外的资产实行备案制,应在租赁行为实施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出租资产明细及租赁合同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实行申报制的固定资产出租,所属各单位应提出资产租赁申请并附资产出租方案报公司审批。

资产出租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承租人意向等。

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资产租赁申请及出租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租赁方式可采取公开招租和协议租赁等方式。

第十四条租赁价格
招租底价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租赁期限
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

对承租方租赁房屋建筑物用于兴办各类娱乐场所、酒店、商场等
的,或需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等特殊情况,租赁期限需超过3年的,须报公司批准。

第十六条出租单位应在资产出租前对资产的基本状况、技术状况等进行登记备案。

租赁期间,应每年或半年对租赁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要求和督促承租人对损坏情况等进行修复,检查和修复情况应登记入租赁档案。

租赁期限届满收回租赁资产前,应对资产状况、损坏情况等进行检查,除正常磨损外,所有的损坏和灭失应由承租人负责。

第四章租赁合同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所属各单位出租固定资产时,应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资产租赁合同应明确以下条款:
(一)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如是自然人,应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如为法人,应包括名称、住址、邮编、联系方式等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

(三)租赁资产的用途及改变用途的后果。

(四)租赁资产交付日期、租赁期限。

(五)租金金额、保证金金额、支付方式和缴款日期。

(六)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七)租赁资产的交付使用要求、维修责任和收回的验收。

(八)双方权利与义务(包括安全消防、综合治理等);
(九)租赁资产的转让、转租、出借、出售等约定。

(十)应当终止(解除)合同的内容(因资产出售、拆迁等情况);
(十一)其它应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除出租给公司职工的住房外),租金应在租赁期次年开始按一定比例增幅,一般应按逐年不低于5%的幅度增长。

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资产租赁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分月、季、年或一次性收取。

租金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

第二十一条资产租赁应收取保证金,保证金标准应不低于1—3个月的租金(视租赁期限而定),设施设备租赁保证金应不低于购置成本的20%,且保证金不得用于冲抵租金。

第二十二条资产租赁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出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将资产转租,确需转租的,应解除原资产租赁合同,由出租单位与新的资产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

第二十四条资产租赁期限届满,原资产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出租单位应按照资产承租人续租申请,做好该资产的租赁方案,并在租赁期限届满2个月前将租赁方案的内容通知资产承租人,经协商资产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并按规定重新组织招租。

第二十五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出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租赁合同有关约定交还租赁资产、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六条所属各单位应切实防范招租及合同风险,健全租赁管理制度、承租人保证金制度及到期承租人清退制度,并严格约束承租人的转租行为。

第二十七条所属各单位应将租赁合同及租赁活动的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证合同的履行。

出租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出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内容存在与本办法不符或未按本办法要求执行的情形,应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予以修正或补充后执行至租赁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并报XX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XX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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