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2020年工业节能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指导意见(2019)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5•【字号】长府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切实落实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要求,消除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92〕63号)等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力车、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的通知》(长府发〔1990〕60号)等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5日附件1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删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92〕63号)第十五条。
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1〕48号)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03〕36号)中“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三)认购申请和认定程序:1、认购对象须持以下证件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的内容修改为“1、认购对象须持以下证件办理资格审核手续:(1)夫妇双方的本市市区所辖区域内正式或暂住户口证件;(2)夫妇双方身份证。
2024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要点

2024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要点一、工作背景与目标随着全球对可持续发展和低碳经济的重视,我国在“十四五”规划期间明确提出,要强化工业能效提升和资源循环利用,以实现绿色制造和高质量发展。
因此,2024年的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旨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现代工业体系。
二、主要工作内容1. 推进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设备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重点针对高耗能行业进行系统性节能诊断和改造。
2. 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推广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建设,推动智能制造和数字化转型,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生产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减少能源浪费。
3. 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工业固废、废水、废气等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建立健全废弃物回收利用网络,推广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4. 严格能效标准与能耗限额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加强对超限额企业的监管和整改。
5. 培育节能环保服务市场:支持第三方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营等专业化服务,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领域。
6. 政策法规与制度创新: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研究制定更加精准、有效的激励措施,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绿色信贷等,激发企业节能降耗和资源循环利用的积极性。
三、监测评估与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发布工业绿色发展报告,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
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强化人才培养和科技研发,提升工业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5〕3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5〕3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燃煤、扬尘、机动车排气和秸秆焚烧等突出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2015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值为100微克/立方米,较2014年浓度均值下降15%左右。
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其他环境空气评价指标年均浓度有所下降。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4月30日前,编制完成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送审稿),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长春市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各自的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把煤炭减量替代作为通过节能评估的前提条件,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长府办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通知长府办发〔202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28日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一、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影响因素(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2019年,长春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O3-8h 90per)和一氧化碳日均值第95百分位(CO 95per)浓度分别为38微克/立方米、65微克/立方米、11微克/立方米、34微克/立方米、134微克/立方米、1.3毫克/立方米,其中PM2.5年均浓度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的二级浓度限值,其余五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均低于二级浓度限值。
2015年至2019年,长春市六项污染物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同2015年相比PM2.5年均浓度下降42%,PM10年均浓度下降40%,SO2年均浓度下降69%;NO2年均浓度下降24%;O3-8h90per浓度下降11%;CO95per浓度下降22%。
2020年,长春市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和PM2.5的年均浓度分别为10微克/立方米、32微克/立方米、59微克/立方米和42微克/立方米,CO 95per浓度为1.3毫克/立方米,O3-8h 90per浓度为126微克/立方米。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要求,细颗粒物的年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0.2倍,其他5项主要污染物的年均浓度均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级绿色制造示范项目(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级绿色制造示范项目(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类)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级绿色制造示范项目(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类)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长春新区发改工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工信局:为了贯彻落实工信部《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及省工信厅《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引领工业绿色转型发展,按照省工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工作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级绿色制造示范项目(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类)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绿色工厂。
各市(州)工信部门结合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在需要进一步提升绿色发展水平的重点行业中,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的申报工作。
(二)绿色设计产品。
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陆工信部节能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
(三)绿色园区。
绿色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
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选取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进行申报。
(四)绿色供应链。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的申报范围涵盖汽车、航空航天、电子电器、通信、大型成套装备机械、纺织、建材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制造企业(参照《通知》建设内容中绿色供应链有关要求)。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吉市政办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建筑节能,创新污水处理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节能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实现节约45万吨标准煤的目标,占全省的18.75%。
其中,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现节能31.4万吨标准煤;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实现节能4.1万吨;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2万吨;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7.5万吨标准煤。
(二)减排目标加快松花江流域和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市污水处理集中处理率提高到60%,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长府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0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三十日长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规划节能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7〕38号)要求,制定全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82吨标准煤下降到0.574吨标准煤,降低3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35%;万元建筑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4.5%;万元农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8%;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5.5%,其中政府机构用能总量减少15%;生活用能总量减少20%。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5%。
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05年的75259吨减少到69269吨,削减8%,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由81436吨减少到68488吨,削减15.9%;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并建设分类处理设施。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0%。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8•【字号】长府办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8日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促进长春市经济社会全面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标准体系,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长府发〔2019〕1号),制定本计划。
一、着力提升经济发展标准水平(一)优化农业标准化体系,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围绕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长春特色农业标准化体系,引领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助推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1.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以发展精品畜牧业、特色农业、都市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大力开展农业现代化综合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立覆盖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信息化、农业生态建设的各类标准化示范项目,促进农业标准的推广应用;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化试点;通过标准化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
(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2.加强重点领域标准制定和修订。
建立健全特色种植业标准体系及养殖业标准体系,推进智慧农业和生态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制定(修订)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农业、产地环境评价、种质种苗、种养殖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追溯、农业循环经济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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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2020年工业节能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指导意见(2019)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
为全面推进全市工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制定《长春市2020年工业节能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15日
长春市2020年工业节能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指导意见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工业绿色发展为主线,坚持绿色低碳、优化资源、降低排放,加快构建工业绿色制造体系,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推进我市工业节能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4.0%,全市工业煤炭消费总量不高于2012年,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明显下降。
一、全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一)强化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识。
围绕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要把节能减排绿色发展融入到本辖区、本企业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按照省工信厅《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突出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工作计划,抓好落实、重视质量、强化意识、绿色发展。
(二)重点推进工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工信部要求,进一步强化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各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对照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具体评价标准,结合本地域工业发展特点对于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产品、园区积极创建和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和绿色产品。
组织国家第一批和第二批绿色项目复核。
按照国家工信部要求,对我市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等9个国家绿色工厂和长春高新、长春汽开区2个国家绿色园区进行复核验收。
(三)精心准备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评估验收工作。
按照工信部《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管理验收暂行办法》文件要求,及时跟踪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进一步完善绿色设计能力、工艺流程绿色化覆盖度、上下游协作等,支持企业组成联合体实施覆盖全部工艺流程和供需环节的绿色系统集成改造。
在绿色产品设计平台建设、绿色制造关键工艺突破、绿色供应链系统构建上下功夫,整合资源、创新思维、推进绿色制造体系集成项目中期(或终期)的评估工作。
二、着力提升全市工业企业能效水平
(四)推进重点用能企业“百千万”行动。
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下达并完成全市各辖区、各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能耗控制目标;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要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资源消耗情况调度工作,特别是督导企业及时、准确地进行能耗数据汇总、分析与上报,为全市工业节能工作开展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五)开展节能监察和能源审计。
按照国家工信部及省、市工业节能监察方案要求,开展好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对标、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等专项监察工作。
继续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促进企业依法科学用能。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设备、能源计量、能源管理、节能工作机制、贯彻国家能源法律法规等进行全方位核查,不断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水平。
(六)实施落后产能退出专项工作。
继续落实国家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和省、市指导意见,以我市铸造、工业喷涂和玉米深加工等行业为重点,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机制。
做好依据能耗标准退出落后产能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履行好淘汰落后产能主体责任,凡是能耗达不到标准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关停退出,有效保障落后产能退出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七)大力促进工业节水工作。
按照《吉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和有关“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要掌握国家制定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淘汰相关政策,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示范工作,协调做好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申报工作,加快推进重点用水企业节水技术进步,推动企业开展节水改造和对标达标活动,全面提升企业用水效率,跟踪服务工业节水项目,大力开展工业节水新产品新技术宣传、推广应用工作。
(八)抓好节能减排与绿色发展项目。
围绕提升工业能效水平、工业污染防治、工业节水、低碳发展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储备,积极谋划项目,做好规范项目条件、环境评估,及时进行申报,提高企业项目申报效率,增强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动力。
积极推进秸杆原料化和相关项目建设。
(九)做好重点企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
落实工信部《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计划》,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评估能力和专家作用,为重点用能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服务和节能减排方案。
支持企业深挖节能潜力,持续提升工业能效水平。
三、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中央和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充分认识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黑土地保卫战,扎实落实工业企业污染防治任务。
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重点监控企业管控,严格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及时掌握动态,认真组织落实,确保中央和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全面完成。
(十一)配合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掌握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名单,推动土壤污染严重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
做好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备案工作;加强对工业源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替代、推广,先进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绿色环保产品推广;密切关注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发布情况,积极同市环保部门协商,及时掌握不符合清洁生产标准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名单,加强清洁生产技术推广。
(十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
按照省市两级粮食安全省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要求,重点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土壤污染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的监管,协调环保部门及时调整辖区土壤污染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名单,确保粮食土壤安全;组织我市粮食玉米深加工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创建项目,发挥国家、省和市级专项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推动粮食深加工产业的发展。
(十三)配合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及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为建立健全河湖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扎实做好我市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节水新技术宣传、推广工作。
四、工作要求
(十四)加强工作统筹部署。
各级工业节能管理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要根据全市工业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认真研究、合理安排、落实责任,制定和明确本部门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指导用能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建立健全保障运行机制,做好跟踪落实,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十五)强化考核激励机制。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工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相关政策措施,从实际出发,明确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建立健全良好的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资源、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罚。
(十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利用和发挥网络及新闻媒体作用,宣传和介绍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具体做法,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组织或参与开展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宣传活动,加强工业节能基础知识及相关政策培训。
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积极参加工信部和省工信厅清洁生产网络培训、绿色发展标准专项贯标培训、能效标准对标达标和工业节水技术等专题培训。
鼓励重点用能企业结合实际针对不同人员开展内部多层次培训,明确节能减排措施、畅通工作渠道、提升人员素质。
(十七)加强队伍建设。
结合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新形势,强化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加强队伍建设。
各工业节能主管部门、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专职人员,要在完成基本的能源消耗统计、调度分析的同时,时刻关注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低碳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加以应用,提高本单位绿色发展的整体水平。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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