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制作要点.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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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单据应该注意的问题

信用证单据应该注意的问题

出口商缮制单据的基本要求
准确(Correctness)。这是缮制单据的第一要求。要求做到“单 证相符、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即所有的单据都要与信 用证保持一致,“单单一致”即单据与单据之间的相同内容 都要一致。
完整(Completeness)。内容完整、份数完整、种类完整。 及时(Punctuality)。在信用证项下交单必须掌握装运期、交单
转地开证行向第一开证行议货款,必须要求信用证明确规定将提单条款中收 货人做成“凭开证银行指示”抬头 ✓ 在代理出口下应征求委托方意见,说明风险及其防范办法,看其是否接受; 同时向银行交单议讨后暂不办理出口押汇,不能向委托方提前垫付货款。 ✓ 按要求及时交单、寄单,并密切关注单证流转及客户状况。
既不能随便接受,也不宜轻易拒绝。
主线为:合同(S/C)
信用证(L/C)
单据(DC)
1. 信用证的含义
2. 信用证的当事人

3. 信用证的内容

4. 信用证的收付程序

5. 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

6.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7. 信用证的特点
8. 信用证的种类
9. SWIFT信用证
单证工作要点
工作主线:合同、信用证、单据 工作过程:制作、审核、提交 基本单据:发票、箱单、提单 单据类型:官方、商业、金融 主要当事方:卖方(受益人)、买方(申请人)、第三方
加工证明); Non-wood packing certificate(非木质
包装证明) IPPC(植物保护熏蒸) 代理报关所需单据
运输单据问题—托运
承运人(货代VS船公司VS无船承运人) 单据(MBL/SBL VS HBL;MAWB VS HAWB) 指定船公司、货代、码头、泊位 LINER CONFERENCE SHIPS UNDER THE AGE OF 15 YEARS LATEST VS EARLIEST

信用证方式下的单据制作

信用证方式下的单据制作

根据《UCP500》的解释,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的前提下,凭规定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环节,以即期信用证为例:图解说明:①进出口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②进口人向当地银行(开证行)提出申请,填写开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向银行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③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要求,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开或电开)信用证,并寄交(发给)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④通知行核对印鉴(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出口人⑤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

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贷款垫付给出口人⑥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他指定的付款行)索赔。

开证行(或其他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⑦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1、是一种银行信用。

由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2、是一种独立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即独立合同二存在。

因此,信用证业务的有关当事人如开证行、受益人等只凭信用证的规定办事,而不管买卖合同如何规定。

如: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但是所有单据均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此时银行也要履行付款责任。

反之,如果货物与合同完全相符,但单据与信用证不一致,开证行有权拒付贷款。

3、是一种单据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原则。

信用证业务及其单据处理课件

信用证业务及其单据处理课件
信用证业务及其单据处理课件
所谓实质一致的原则是允许单据有 差异,只要差异不损害进口人,或 不违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 的概念即可。换言之,单据有了与 信用证不一致的实质不符,则构成 单证不一致;单据没有实质不符, 则达到单证一致。故而要求单据达 到实质一致是比较适用的。
信用证业务及其单据处理课件
审证无误后,应由相应级别的有权 签字人签发信用证,并根据开证申 请书的要求,以相应的开证方法发 出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及其单据处理课件
二、信用证的通知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理论上说可 以将信用证直接寄交出口人。但在实 际业务中,开证行都会通过在出口人 所在地的另一家银行(通知行)通知 信用证,由通知行在验明信用证的真 实性后,再通知出口人。
信用证业务及其单据处理课件
第三节 审单 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收到
单据后先要进行审单,单证一致 是开证行付款或其指定银行作出 相应行为的前提条件,也是出口 人安全收汇的关键所在。
信用证业务及其单据处理课件
一、审单原则
长期以来,银行在审单时既有采取 严格相符的原则,也有采取实质一 致的原则。所谓严格相符的原则, 是指在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一 个字与一个字、一个字母与一个字 母的相符,即使是拼写错误,也构 成单证不一致,其结果是造成大量 的不符问题和激增的诉讼案件。
4.通知行收到修改书后,先鉴 别其真实性,再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业务及其单据处理课件
5.受益人收到修改书后,如果同意接 受,则信用证项下的修改自此生效。 如果受益人拒绝接受修改,将修改 通知书退回通知行,并附表示拒绝 接受修改的书面文件,则信用证项 下的修改视为无效。但受益人应该 注意:对同一修改内容的部分接受 是不允许的,因此是无效的。

信用证下的制单要领

信用证下的制单要领

9.5 Essential Documents and Tips for Documentation under an L/C信用证下的基本单证及制单要领In examining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lways bear in mind such criteria as:* Correctness:all documents under an L/V should be compliant to rel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the L/C clauses and terms, to other shipping documents, and to the goods (四个相符)* Completeness:all shipping documents and their copies should be presented in sufficient quantities and all documents should be sufficiently filled out;* Timeliness: all shipping documents should be prepared and presented in due course without any delay;* Conciseness:all shipping documents should be clear and clean, without unnecessary information that may cause errors and troubles.根据UCP6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

”可见,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除了严格审证外,最重要的就是制单了。

如何确保我方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呢?就一般信用证的制单要领解释如下:A.基本原则(1)严格认真审阅信用证的每一条款。

第十一章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国际结算》PPT课件

第十一章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国际结算》PPT课件
• 7.在需要索赔时,发票是索赔方向理赔方必须提交的单据 之一。
• 8.全套商品单据的中心。在信用证业务中,要以商业发票 作为中心,对其他商品单据做横向的审查。
二、商业发票的主要内容
• (一)商业发票的首文部分 • 1.“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字样 • 2.出口商的名称、地址、电传号码等 • 3.发票的“抬头”,即进口商的名称、地址等 • 4.发票的号码、开立日期和地点。 • 5.进、出口交易合同的号码。 • (二)商业发票的本文部分 • 1.商品名称和货物描述。 • 2.商品数量。 • 3.商品总额与单价。 • 4.货物的包装与重量、尺码、体积。 • 5.价格条件。 • 6.货物装运港和卸货港名称、运输标志、装货船名、装船日期等。 • 7.其它内容。
第一节 银行审单标准
• 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 虽然从性质上来说,信用证与其所可能依据的销售合同在
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两份法律文件,但是信用证的条款和 销售合同还是有密切联系的。不过,信用证不可能也没有 必要完完整整地把销售合同中的条款全部反映到信用证条 款中来,开证申请人(进口商)通常只是有选择性地在信 用证中规定那些证明受益人履行其各项义务的单据。这时, 针对信用证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事项,受益人可以根据 《UCP600》中的“相关适用条款”制作单据,银行也会按 照这些条款来审单。
第三节 商业发票
• 一、商业发票的概念及其作用
• 二、商业发票的主要内容
• 三、其它形式的发票
一、商业发票的概念及其作用
• (一)商业发票的概念 •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简称发票
(Invoice)。它是出口商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是结汇工作 中的必备单据之一。它不仅是记载货物品名、数量、价格、支付 条件及装运内容的发货清单,也常成为出口商陈述、申明、证明 和提示某些事宜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制作要点.

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制作要点.

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制作要点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信用证条款制作单据的原则单证一致-- 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与统一惯例和标准银行实务相符;与情理相符。

单单一致- -各单据之间所显示的信息需要一致,但并不是所有单据之间必须显示相同的内容。

信用证项下主要单据汇票 DRAFT发票 INVOICE箱单/重量单 P/L W/L 产地证 C/O检验证明、受益人证明、装船通知保单 I/P海运提单 B/L多式联运提单 MULTIMODEL/COMBINED B/L其它杂项汇票 DRAFT出票条款是否完整正确(信用证号码、开证行、开证日)受款人(to order of )处可填写受益人名称或ourselves汇票金额大小写及币别要一致,不得涂改付款人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出票人名称和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名称要一致,并由其授权人正式签字或盖章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实际交单日期汇票编号一般为相应的发票号期限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发票 INVOICE受益人名称(beneficiary) 必须是信用证中所具名的。

地址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

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

必须以申请人(applicant)为抬头。

地址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

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

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

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

例如,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显示两种货物,如10台电视机和5台空调,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而发票表明只装运了4台电视机,是可以接受的。

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物描述,然后注明实际装运货物的发票也是可以接受的.贸易术语发票应显示贸易术语,而且如有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必须表明相同的来源。

第六章 信用证项下的商业单据

第六章 信用证项下的商业单据

• 1992年8月国内某公司向莫斯科出口货物,该公司将货物 装入集装箱内,获得了提单,并由此委托某船务公司和某 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共同承担了该批货物的国际铁路运输 代办托运业务。船务公司和铁路外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 与天津铁路分局张贵庄车站签订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 同,并按照提单内容填写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 1992年9月26日,铁路张贵庄车站将上述集装箱装入车号 为C771313的货车内运出。1992年10月1日,该批货物经 由中国满州里车站交付给俄罗斯后贝加尔车站。根据有 关规定,该批货物应于1992年11月5日前运抵俄罗斯莫斯 科车站,但从应运到之日起逾期一个月仍未运到。天津 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根据莫斯科保险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 和无货物检验报告,于1993年1月19日按货物全部灭失向 投保人某公司进行了赔偿,并因此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向 天津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两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应该怎样解决?
五、信用证项下对商业发票的要求 (一)UCP600对商业发票的要求 (二)审核商业发票的要点 1.签发人应是信用证指名的受益人,如果发票上有签发人的地址, 则该地址应是信用证上受益人的地址 2.除非信用证另有明确规定,商业发票的抬头人应是信用证的开 证申请人 3.对商品的描述,如名称、品种、品质、包装等,应该与信用证 规定完全一致 4、数量 5、交易的价格条件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6、单价中“佣金”或“折扣”的记载 7.公证人证实或证明 8. 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9. 手签 、签发日期 10.不能有“临时的(Provisional)”、“形式的(proform)”、 “错漏当查(E.& O.E.——Errors and Omissions Excepted )”之类词语或文句 11、相关号码

国际结算操作项目七信用证业务(四):制作或办理结汇单据-PPT精选文档

国际结算操作项目七信用证业务(四):制作或办理结汇单据-PPT精选文档

任务1: 第一步 制作商业发票
6、唛头(Shipping Marks)
◆唛头的几种特别情形: (1)没有唛头时,要填NO MARK(N/M) ; (2)唛头仅限于: MAR/LC
NO.14322/HAMBURG/C.NO.:1-UP
任务1: 第一步 制作商业发票
6、唛头(Shipping Marks)
【项目背景】
上接项目六的内容,2019年3月29日,浙江立方羽绒制 品有限公司在接受改证后,信用证修改书成了原信用证 的组成部分,并替代原信用证对应条款而使其失效。为 了以后更好地操作业务,我们可以把信用证修改书替代 原信用证对应条款而产生一份新的信用证:
L/C
L/C
L/C
L/C
L/C
导入项目
1、发票名称(ISBP745)——46A栏目
L/C: Invoice 允许: Invoice, Commercial Invoice, Customs
Invoice, Consular Invoice, Tax Invoice, Final Invoice and so on. 禁止: Provisional Invoice, Pro forma Invoice
任务1: 第一步 制作商业发票
6、唛头(Shipping Marks)
MARKS:JAM IN TRIANGLE/BARCELONA/C.NO.:1-965
JAM
BARCELONA C/NO.:1-965
任务1: 第一步 制作商业发票
Marks and Numbers
RAM LD20190318 A001/ A002 SOUTHAMPTON C/NO.:1-372
各种单据必须符合有关国际惯例和进口国的有关法令和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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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制作要点.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制作要点➢I 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信用证条款制作单据的原则➢单证一致-- 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与统一惯例和标准银行实务相符;与情理相符。

➢单单一致- -各单据之间所显示的信息需要一致,但并不是所有单据之间必须显示相同的内容。

信用证项下主要单据➢汇票 DRAFT➢发票 INVOICE➢箱单/重量单 P/L W/L➢产地证 C/O➢检验证明、受益人证明、装船通知➢保单 I/P➢海运提单 B/L➢多式联运提单 MULTIMODEL/COMBINED B/L➢其它杂项汇票 DRAFT➢出票条款是否完整正确(信用证号码、开证行、开证日)➢受款人(to order of )处可填写受益人名称或ourselves➢汇票金额大小写及币别要一致,不得涂改➢付款人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出票人名称和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名称要一致,并由其授权人正式签字或盖章➢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实际交单日期➢汇票编号一般为相应的发票号➢期限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发票 INVOICE➢受益人名称(beneficiary) 必须是信用证中所具名的。

地址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

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

➢必须以申请人(applicant)为抬头。

地址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

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

➢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

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

例如,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显示两种货物,如10台电视机和5台空调,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而发票表明只装运了4台电视机,是可以接受的。

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物描述,然后注明实际装运货物的发票也是可以接受的.➢贸易术语发票应显示贸易术语,而且如有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必须表明相同的来源。

如信用证规定CIF Singapore Incoterms 2000,发票注明CIF Singapore 或 CIF Singapore Incoterms是不可以接受的。

➢必须表明货值,币别须与信用证一致。

如信用证要求有折扣或扣减,发票必须显示。

➢显示的货物数量、重量和尺寸不得与其他单据显示的同种数值相矛盾;➢应有体现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路线;➢可注明唛头;➢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箱单/重量单 P/L W/L➢信用证要求显示的包装条件是否显示;➢载有的数据如:货物体积、毛重、净重、包装数量、信用证号等与其它单据要一致;➢如信用证要求“装箱单和重量单”,可以提交两份单独的“装箱单”和“重量单”或提交两份正本“装箱和重量联合单据”。

产地证(C/O)➢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则提交经过签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即满足要求。

➢货描与发票的货描相关联,可使用统称;➢如系贸促会或商检局出具的产地证, 运输路线及方式应与其它单据一致。

➢宜注明发票号码和日期, 该信息应与其它单据一致。

➢出具人应是信用证规定的人。

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产地证是可接受的,。

➢如未规定出具人,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产地证都是可接受的。

➢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

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

➢FORMA填写要根据信用证要求,重要的栏目不能空项,第12栏日期(商检局签发日期)不得早于第11栏日期(受益人申请日期),第三栏装运方式及路径一定要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第12栏不能漏注进口国名称;如规定标注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等需予以标注。

检验证、受益人证明、装船通知➢检验证明签发日期不能早于检验日期;➢检验证明显示的检验货物数量要合理,不能少于所出的货物数量。

受益人证明日期要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内容,要合情合理,合乎逻辑。

如:要求装船日后发生的事件,证明的日期不能早于装运日;➢应显示信用证号或发票号等,以使其与其它单据保持关联。

Example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at 1/3 original B/L has been sent to applicant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 .寄送提单的动作应该发生在装船日后,故该证明的日期不能早于提单签发日期。

➢要求将单据传真给指定方并要求提供传真报告时,不可缺少;➢要求将单据寄送指定方并要求提供快邮收据时,不可缺少;➢装船通知显示的信息要符合信用证要求,不得与其它单据矛盾。

保单 I/P➢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信用证要求投保ALL RISKS时可以投保ICC(A)。

保险单据必须表明保险责任至少覆盖信用证所规定的运输全程。

➢保单出具日期不得晚于提单日期。

➢保险单据必须按信用证使用的币种,并至少按信用证要求的金额出具。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投保金额的最低比例,则最低投保金额必须是CIF价之金额的110%➢必须以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

➢如果信用证对被保险人未作规定,可做成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然后空白背书,使得保单项下的索赔权利在放单之时能够得以转让。

➢包装件数及发票号、货描等相关内容与其它单据一致;➢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它单据一致;➢金额大小写一致;➢勘察代理人理赔地点与信用证规定一致;➢正本份数符合信用证要求。

海运提单 B/L➢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出口单位,即LC受益人,或为第三方(third party)。

➢收货人(consingee)严格按LC要求擅制,具名收货人前不能有“to order”(无论打印还是印就),反之亦然;to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则该提单必须经托运人(shipper)背书。

➢通知方(notify party)如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方,可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如信用证对此有规定,则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写。

➢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为提单上的收货人(consignee)或通知方(notify party)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

➢提单必须表明实际的装货港及/或卸货港,装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货港栏中(port of loading)表明;信用证要求的卸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port of discharge )表明。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是一地理区域,则提单显示的港口必须在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

➢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清洁(clean)提单: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己装船提单”(clean on board B/L) 提单也无需出现“清洁(clean)”字样.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不可接受。

➢运费和额外费用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注明运费已付或到付,则提单必须有相应标注。

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提单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要产生。

➢已装船批注 (shipped on board)提单需要标明“已装船”字样及装船日期;当提单含有“预期船”(intended vessel)或类似词语,提单需标明“已装船”、装船日期及货物实际所装船只;如果提单装货港载有“预期的”或类似词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提单应注明签发的日期和地点。

➢提单必须注明正本份数,提交的正副本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如果信用证已经要求一份正本提单由受益人自行寄申请人,则不能提交全套正本提单。

➢提单的签署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签章人要表明其身份。

A . 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B. 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提单C. 船长或其代理签署提单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EL/COMBINED B/L)➢如果信用证要求的收货地和最终交货地有一处或都是内陆点,运输全程必然包括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多式联运单据不能表明运输仅由一种运输方式完成,但就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可不予说明。

44A 场: Place of Taking in Charge/Dispatch from44E场:Port of Loading/Airport of Departure44F场:Port of Discharge/Airport of Destination44B场: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For Transportation to/Place of Delivery➢多式联运提单的签署•注明承运人•可由承运人自己签署并表明其身份•可由代理人签署,表明其代理人身份,并且必须表明被代理人即承运人•可由船长或其代理签署其它杂项➢缩略语: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不导致单据不符,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有限)、用"Int'1"代替"International"(国际),用"Co."代替"Company"(公司),用"kgs"或"kos-"代替"kilos"(千克),用"Ind"代替"industry"(工业),用"mfr"代替"manufacturer"(制造商),用"mt代替"metric tons”(公吨).反过来,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

➢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

➢任何单据,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

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例如装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必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例如检验)发生在装运日之前或装运日当天。

➢由于UCP对诸如“装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过期单据可接受“(stale documents )、”第三方单据可接受“(third party documents)等用语未定义,因此,不应使用此类用语。

如果信用证使用了这些用语,则其含义应能通过信用证上下文得以确定。

否则,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这些用语将做如下理解:➢a)“装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不限于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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