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平交道口设置
平交道口设计技术标准

平交道口设计技术标准
平交道口设计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原则:平交道口应按照安全、通畅、美观、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
2.平交道口的位置:应该根据交通量、视线情况、周围建筑物等因素合理确定平交道口的位置。
3.平交道口的尺寸:平交道口的尺寸应根据道路宽度、车辆大小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4.平交道口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明确路段的交通状况和交通规则。
5.平交道口的安全设施:应根据道路类型、交通量、车辆类型等因素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如警示灯、红绿闪烁灯、栏杆等。
6.平交道口的照明设施: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确保夜间的交通安全。
7.平交道口的维护和管理:应定期对平交道口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通畅。
总之,平交道口设计技术标准应基于安全、科学、合理、经济、美观、环保的原
则,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和通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增设平交道口施工方案

增设平交道口施工方案1. 简介本文档旨在为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方案提供详细的指导和解决方案。
平交道口是道路与铁路交叉口的一种形式,因其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而需要进行增设施工。
本文档将从施工前准备、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后续维护等方面进行说明。
2. 施工前准备在进行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以下是几个关键的准备工作:2.1. 确定施工位置和规模首先需要确定增设平交道口的具体位置和规模。
这些决策应根据相应的交通流量、道路结构和铁路运营情况来做出。
2.2. 编制施工计划在确定施工位置和规模之后,需要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
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时间、人员配备、工程量和所需材料等信息。
2.3. 获取相关许可证和手续在施工前,需要获取相关的许可证和手续。
这可能涉及到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铁路公司的沟通和协商。
3. 施工方案在施工前准备工作完成后,可以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
以下是一般适用的施工方案:3.1. 施工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
常见的方法包括:土方开挖、道路平整、设施安装和交通标识等。
3.2. 材料和设备选择选择适当的材料和设备对于施工质量至关重要。
必须确保所选择的材料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并且设备应具备所需的功能和安全性。
3.3. 工作流程安排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安排可以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可以根据施工计划,将整个施工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并安排相应的人员和设备进行协调和配合。
4. 安全措施在进行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过程中,必须要有合理的安全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措施:4.1. 交通管制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交通进行管制和限制。
可以采用交通标志、警示牌和导流设施等,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
4.2. 人员培训施工人员必须进行相关的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流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4.3. 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如安全帽、防护眼镜和手套等。
必要时还需要设置警示线和安全围栏等。
公路平交道口设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辖区内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方便群众出行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苏交法[2005]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在农村公路村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应符合我市公路发展总体规划,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规划部门在审批公路沿线建设项目,涉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在集镇段公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八条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100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六)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行段,道口开口前后50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国省干线平交道口管理制度

国省干线平交道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保障公路行车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说的平交道口是指因需新增与国省干线公路相交的县道、乡道、城区、民宅、企矿单位专用公路及路口、过街路段路口及国道中间隔离带开设的平交道口。
第三条:需开设平交道口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按照规定向本辖区路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并审批后,按施工方案施工,坚决杜绝先建后批现象发生,对于违章私开道口的,辖区内路政部门有权制止其违法行为,同时按规定处以罚金并限期恢复其原貌。
第四条:县道、城区及大型厂矿专用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平交道口双向应按照GB5768.2.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中要求设置警示桩、警示标志、标线、前方路口预告牌及减速震动带,过街路段及城乡结合部还应增加设置信号灯及人行道标线。
第五条:企业厂矿、民宅等开设的平交道口除应设置警示桩、警示标牌等警告设施外还应在路口两侧设置挡墙,具体为:省道的高度不低于5砖高度,国道的高度不低于7砖高度,水泥着面,外刷黄黑相间的警示色,其宽度均为三七墙宽度。
国道企业厂矿路口宽度不得大于15米,拐弯半径不得大于4米,民宅路口不得大于10米,拐弯半径不得大于2米。
第六条:新增的平交道口要保证公路两侧边沟正常排水,根据下列情形设置相应宽度的排水涵管并定期清理管内淤泥。
边沟宽度5米内设置不少于2根直径1米的涵管,宽度10米内的不少于三根直径1.2-1.5米的涵管,宽度10米以上的应按其比例排放直径1.5米以上的涵管,或者设置符合该路段通行荷载的桥梁,在设置是还应考虑排水流向。
埋设的涵管应符合安全要求,应结合路口使用年限和承重要求设计。
第七条:国省干线公路两侧过街路段新增平交道口的,应按照其路段风格进行设置并与其一致,第八条:因需改扩建或前期没有审批手续的,在改扩建前应按照此制度中要求到辖区路政管理机构进行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同时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平交道口的安全防护

平交道口的安全防护1. 简介平交道口是指交叉道路之间没有高架或地下通道而设置的横穿通道,也是交通事故易发地段之一。
为了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平交道口需要进行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和维护。
本文将从道路设施、交通管理和宣传教育等方面,探讨平交道口的安全防护。
2. 道路设施的安全防护2.1 信号灯:平交道口应设置交通信号灯,用于指示行人和车辆的通行情况。
信号灯应明确、清晰地显示各种信号状态,并设置倒计时显示,方便行人和车辆预判通行时间。
2.2 标志标线:平交道口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用于引导行人和车辆正确通行。
包括停车标志、停车线、斑马线等。
标志标线应明显可见,随时保持清晰可辨。
2.3 隔离设施:平交道口周边应设置隔离设施,以保证行人和车辆安全。
例如设置护栏、隔离带等,避免行人和车辆误入道路,增加安全防护。
2.4 视觉提示:平交道口应设置视觉提示设施,用于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平交道口的存在。
例如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等,增强行人和车辆的警觉性,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
3. 交通管理的安全防护3.1 交通警察的巡逻与指挥:平交道口应有交通警察进行巡逻,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保障交通秩序。
交通警察还可以指挥交通,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3.2 交通标志的设置:平交道口应设置一系列交通标志,用于指示行人和车辆的行驶规则。
例如设置限速标志、禁止右转标志等,提醒行人和车辆遵守交通规则,增加交通安全性。
3.3 交通指示员的安排:在交通高峰期或特殊情况下,平交道口应设置交通指示员,引导行人和车辆正确通行。
交通指示员应严格执行交通指挥规定,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3.4 清理危险物品:平交道口周边应及时清理危险物品,如道路上的堆放物品、油污等。
避免行人和车辆在通行过程中受到干扰或滑倒,保护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4. 宣传教育的安全防护4.1 宣传标语和海报:通过在平交道口设置宣传标语和海报,向行人和车辆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
公路平交道口设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辖区内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方便群众出行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苏交法[2005]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在农村公路村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应符合我市公路发展总体规划,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规划部门在审批公路沿线建设项目,涉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在集镇段公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八条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100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六)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行段,道口开口前后50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平面交叉道口设置条件

平面交叉道口设置条件
平面交叉道口的设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交叉口应尽量设置在直线上,如需设置曲线,其半径应大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并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2. 交叉口进口道应设置在水平路段,紧接水平路段的纵坡应小于3%,困难地段应小于5%。
3. 交叉口应避免过境交通流与本地交通流相互干扰,必要时可设置交通岛或加铺转角。
4. 平面交叉道口应根据交通量大小设置转弯车道、变速车道、交通岛和加铺平缓的转角。
5. 平面交叉道口应尽量避免正交交叉,当必须正交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向冲突。
6. 平面交叉道口应根据需要设置人行横道、停车线、导向车道线和交通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
7. 平面交叉道口的通行能力应与交通流量相匹配,且不应妨碍车辆的安全行驶。
总的来说,平面交叉道口的设置需要综合考虑道路的几何条件、交通流量、安全和通行能力等因素。
公路平交道口施工方案

***至**公路工程第二合同段平交道口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至***公路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〇一五年三月目录一、设计原则 (2)二、工程概况 (2)三、平交道口的施工工序 (3)四、质量保证措施 (4)五、环境保护措施 (4)六、安全保护措施 (4)平交道口施工方案一、编制原则平面交叉的设置是根据公路的等级、功能、路网密度和节点分布情况、转向交通量、交通管理方式和交叉点处的场地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为加强铜陵市朱家咀至永丰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高效,有章有序进行,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路政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程概况根据外勘期间的原有道路及交叉调查记录,本标段共设有交叉7处,被交道路主要为地方村村通道路及县乡道X008白杨坡至坝头段。
村村通均为水泥混凝土路面;被交叉道路中X008为沥青混凝土路面。
主要平交口调查情况见表2-1表2-1 主要交叉道路平交口现状一览表平面交叉设置1、非渠化平交口被交叉道路大多为村村通道路,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在平交设计中,对平面交叉进行加铺转角设计。
同时为了保证公路的通行能力,减少交通延误和增进安全,控制平面交叉设置间距,尽量限制平面交叉和出入口数量。
结合被交道路的等级、交通量等情况,对原有部分道路进行合并、整改。
对加铺转角处理的被交叉道路路面结构采用4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20cm厚水稳碎石基层。
2、交叉口设计K14+756 坝白路交叉口该处为X008坝白路平交口,十字交叉。
坝白路为白杨坡至坝头二级公路,路基宽17米,路面宽14米,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时朱永路与坝白路均不进行拓宽,朱永路与现状坝白路进行衔接。
3、道路改移工程计划工期本工程计划于2015年4月1日开工,2015年4月30日道路改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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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辖区内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方便群众出行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苏交法[2005]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在农村公路村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
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应符合我市公路发展总体规划,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规划部门在审批公路沿线建设项目,涉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在集镇段公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八条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
(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100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
(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六)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行段,道口开口前后50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
(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一、二级公路单侧相邻道口间距不得小于500米,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得小于300米,急弯、高路堤以及桥头接线各150米范围内不得增设平交道口。
(九)道口与公路的交叉不得小于45°,道口标高应小于路面设计标高,与公路边缘过渡段纵坡一般不大于3%,开口转角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十)道口设置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截水沟的排水畅通。
侵占公路边沟的应当设置盖板或管涵。
无法满足前款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应当修建与公路平行辅道,在适当地点设置道口。
第三章许可与责任
第九条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二)许可申请表(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时间与期限、相关的管理与养护主体);
(三)有关批准文件;
(四)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措施、相应的硬化措施);
(五)设计图纸文本;
(六)涉及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提供赔(补)偿方案或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赔(补)偿协议。
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设置平交道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在道口及被交公路上设置和完善必要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对与四车道(含)以上公路搭接的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渠化措施。
第十一条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后,道口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设置单位负责。
公路通行条件发生变化,与之搭接的道口不能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迁移。
第十二条扩大原平交道口规模和改变平交道口功能等变更事项,应当重新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置平交道口的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及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路政巡查,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向设置单位、施工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道口设置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道口设置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接受公路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依据《公路法》第八十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申请设置平交道口的单位不按许可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国、省道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按《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