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则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doc
通用范文(正式版)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1. 引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合作协议,旨在明确供方和用方在能源和水资源利用方面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档将介绍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2. 合同目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目的是确保供方和用方在能源和水资源利用方面的合作顺利进行。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供方的供应能力和用方的用量需求,维护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合同主要内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方面:3.1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包括供方和用方的基本信息,合同的有效期,签订日期等内容。
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详细商讨合同的具体条款,并通过书面形式确认。
3.2 供应条件供方应当明确供应能力和供应条件,包括供应的电力、水量、气量、热量等指标,并确保供方有能力满足用方的需求。
双方应当约定供用资源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3.3 用量计量用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计量方式和计量设备进行用量计量。
供方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设备,并确保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双方应当就计量数据的处理和争议解决等事项达成一致。
3.4 用量付费用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和付费方式支付用量费用。
供方应当及时提供准确的用量信息和费用清单。
双方应当就费用的调整、缴纳方式和延期支付等事项达成一致。
3.5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包括合同解除和合同到期终止两种情况。
双方应当就合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责任达成一致,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4. 合同履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要求包括方面:4.1 监督检查供方应当加强对供应设施和供应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供应的可靠性、安全性和高效性。
用方应当配合供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4.2 用量管理用方应当合理使用电力、水资源和气体,并采取节能措施。
供方应当对用方的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提供用量管理建议和技术支持。
4.3 服务保障供方应当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保障,解决用方在供应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电合同的主要特征
1. 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 2. 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 3. 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 4. 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5. 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那么。?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力法?第35条规定:“电价实行 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那么,分级管理。〞
二、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2021年9月正值甲企业的产销旺季,供电厂 因设备更新需对甲企业每天限电3小时。供电 厂的限电措施给甲企业造成了共计50万元的 损失。据此,甲企业将电厂诉至法院,要求 承担50万元损失。请问甲企业的诉讼请求是 否合理合法?
【解析与实务指南】
甲企业的诉求不合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供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各种意外事故而 需要对用电设施进展检修,或是因此而停电、 限电,都是较为常见的现象,也是为防止危 险发生的必要措施。用电人对此应当忍受, 而不得随意主张除去。如果由于特定时期供 电总量有限,需要限制用电人的用电量的, 用电人也应负必要的忍受义务。
〔四〕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
➢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 定平安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当事人的约定平安用电, 造成供电人损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务操作训练】
【案例分析】用电人的诉求是否合理
甲企业是某地区的用电大户,与当地某电厂 签有长期的用电合同。双方的合作一直正常, 供电人按合同提供供电效劳,用电人如期支 付电费。
〔二〕对用电设施的平安保持义务
➢ 保持用电设施处于平安状态, 是保证用电 平安的前提条件。因此 ,对于已经平安装 设的用电线路和保险装置,用电人不应随意 拆换,以防发生危险或留下隐患。同时,用 电人也不应在已经检修合格的用电设施中再 随意拉线,连接用电设施。对于用电设施出 现故障需要修理的,一般也要请电工修理, 不应自己随意接拉电线或修理。否那么,造 成损失或发生危险的,供电人对此不负责任。
2024年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供用电1.2 供用水1.3 供用气1.4 供用热力第二条合同主体2.1 供电方2.2 用水方2.3 供气方2.4 供热方第三条供用电、水、气、热力的范围与标准3.1 供电范围与标准3.2 供水范围与标准3.3 供气范围与标准3.4 供热范围与标准第四条供用电、水、气、热力的计量与计费4.1 计量方式4.2 计费方式4.3 计量与计费的准确性与有效性第五条供用电、水、气、热力的维护与维修5.1 维护与维修的责任主体5.2 维护与维修的范围与标准5.3 维护与维修的响应时间与处理流程第六条供用电、水、气、热力的中断与恢复6.1 中断的情形与处理流程6.2 恢复的情形与处理流程第七条供用电、水、气、热力的变更与终止7.1 变更的情形与处理流程7.2 终止的情形与处理流程第八条违约责任8.1 供电方的违约责任8.2 用水方的违约责任8.3 供气方的违约责任8.4 供热方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途径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修改条件与程序10.3 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11.2 保密责任的履行与期限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2.1 法律适用12.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附件13.2 合同的补充协议13.3 合同的修订历史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1 合同签署的时间与地点14.2 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供用电(1)供电方:指合同约定的供电公司或组织,负责向用水方提供电力。
(2)用水方:指合同约定的电力用户,负责接受供电方提供的电力。
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

【思考题】
1.供用电合同当事人各有什么权利义务? 2.供用电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3.案例分析 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合同规定: 供电方每星期一至星期六24小时连续供电。用电方计划用电 量指标为万度,高峰时间电力负荷指标为900千瓦。双方如 有违反,按国家有关规定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合同签订 后,服装有限公司一直按计划指标用电。一天,服装有限公 司正在紧张生产的时候突然停电,致使其停产5个小时,造 成经济损失12000元。经调查得知,原来是当地供电局35 千伏变电站在检修施工中,误拉刀闸,造成停电事故。
(三)用电方的主要权利
用电人的主要权利是:用电人享有依法使 用电力的权利。
(四)用电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用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的义 务。 2、按时交纳电费的义务。 3、不得违章用电的义务。 4、不能按约用电时的通知义务。Biblioteka 五、供用电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
1.用户增加用电的,应向供电方办理增加用电申 请手续,供电局接到申请后,为用户确定增加供 电方案,供电方案确定后,按方案实施供电。 2.用户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无条件同意 并予办理,但是供电局应根据用户所提的期限, 保留原容量,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保 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 3.用户可以向供电局申请,办理暂时停电。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违约责任
(一)供电方的主要权利
1、供电企业在核准的供电营业区内享有电力供应经销 专营权。 2、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用电人收取相应电费的权利。
(二)供电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供电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数量、质量、 时间、方式、连续地安全供电的义务。 2、正当理由的限电、停电、负有事先通知用户或公告 的义务。 3、指导监督用电方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义务。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2013.doc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2013_找法网所谓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所谓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所谓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力,用热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因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性质和供用电合同性质相近,《合同法》没有对其具体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合同法》只是在第184条中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里的参照适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的订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当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详尽而发生问题难以处理时,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等应以《合同法》第十章有关供用电合同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一个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章有关供用电合同所规定的原则来订立和履行合同。
供用合同是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供用热力合同等的统称,具体是指供给人向受用人提供电、水、气、热力等能源,受用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176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人电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 供用合同的特征主要有:1 供用电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一方面,供用电合同的内容是有偿转让电的所有权,属于广义的买卖合同的范畴。
另一方面,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表现为电这种无体物,并且具有较强的标准化特点。
2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是供给人连续提供标的物给受用人。
供用电合同并非是一时性、一次性地提供标的物。
而是在较长的一定期间内持续供给。
这是由于合同的标的物电具有明显的消耗性所决定的。
3 供用电合同具有一定的计划性。
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电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基本能源,供给人又是具有特定的资格和地位的企业组织,因而使得供用电合同受到国家计划的控制,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条款的形式。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详解-【定义】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民法典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民法典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甲方(供应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使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合法的供电、供水、供气及供热的权利和能力,并愿意向乙方提供上述服务;同时,乙方需要并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目的与内容1. 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力、自来水、天然气及热能。
2. 乙方按约定支付费用,并遵守使用规定。
第二条供应标准1. 电力:电压等级为______伏特,频率为______赫兹。
2. 自来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3. 天然气:符合国家标准GB/T17820-2018《天然气》。
4. 热能:温度范围为______℃至______℃之间。
第三条使用条件1. 乙方应确保安装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增设任何设施。
3.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使用资源。
第四条计费方式1. 电费计算:单价为______元/千瓦时。
2. 水费计算:单价为______元/立方米。
3. 气费计算:单价为______元/立方米。
4. 热费计算:单价为______元/吉焦。
5. 具体计费周期和缴费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时提供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服务直至费用结清。
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不可抗力1.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1.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用电,水,气,热力合同6篇

民法典用电,水,气,热力合同6篇篇1甲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方):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电、水、气、热力等供应服务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合同双方甲方为合法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拥有稳定的资源供应和合法的经营资质。
乙方为合法注册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的单位和个人,需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稳定、安全的电力供应,保证电力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清洁的饮用水,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气体供应,确保气源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充足的热力供应,确保供热温度和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三、价格与计费1. 甲方将按照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进行收费,确保公平合理。
2. 乙方应按照实际使用量支付费用,甲方将按照计量设备数据进行结算。
3. 双方约定定期进行费用核对和结算,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四、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服务的安全与稳定。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合格的供应服务,并遵守节约资源的原则。
3.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如有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4. 双方应共同保护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五、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稳定、安全的供应服务,需承担违约责任。
2. 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或违规使用供应服务,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民法典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甲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用电、水、气、热力供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宗旨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确保电力、水源、燃气和热力供应的安全、稳定,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期满如需续签,双方应共同协商并提前___个月进行。
三、供应与收费1. 甲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稳定、连续的电力、水源、燃气和热力供应服务。
2. 乙方应按照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如遇价格调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3. 乙方逾期支付费用,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四、服务质量与标准1. 甲方应保证供应的电力、水源、燃气和热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2. 甲方在接到乙方关于供应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应及时响应并处理。
3. 乙方应合理使用电力、水源、燃气和热力,遵守相关使用规定。
五、设施维护与检修1. 甲乙双方应对相关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2. 如有突发故障,甲方应及时组织抢修,乙方应予以配合。
3. 双方应共同做好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六、违约责任1.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逾期支付费用,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违约金。
若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甲方可暂停供应服务。
3. 因甲方原因导致供应中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任意一方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共同协商合同解除事宜。
3.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服务,并结清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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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本章共九条,对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内容和履行地点、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供用电合同概念的规定。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由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
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
因此,供用电合同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
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供电人。
受供电企业委托供电的营业网点、营业所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因而不是供电人。
用电人的范围非常广泛,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都有资格成为供用电合同的用电人,订立供用电合同。
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
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
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享有连续用电的权利。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电力事业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关系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电力这种特殊商品本身又具有网络性和天然垄断性,这就使供电企业对电力的供应及电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垄断性。
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用电人对该格式条款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
对供用电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供电企业向用电人供应的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家有关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供电企业利用其对电力供应的垄断地位,向用电人收取过高的电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用电人的合法权益。
6.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供用电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起成立生效,而不以电力的实际供应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而供用电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供用电双方都享有一定权利,负担一定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所以供用电合同为双务合同。
用电人使用电力须支付电费,供电人取得电费须供应电力,因此供用电合同为有偿合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用电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市场规律供应与使用电力,是十分必要的。
供用电合同属于一种持续供给合同。
由于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合同的履行方式呈持续状态。
供电人在发、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负有连续向用电人供电的义务;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享有连续用电的权利。
电力事业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供用电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我国已有的法律对这种合同作出了规定。
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但由于当时我国电力事业发展水平不高,电力短缺、供不应求的现象严重,电力属于国家计划产品,供用电合同在某些方面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点。
1995年的电力法对供用电合同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近几年,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电力供应的紧张状况趋于缓和,部分地区已由原来的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
过去是用户害怕供电不足,现在是供电企业希望与用户订立合同,担心用户不按约定用足电量。
同时,供用电开始市场化,供电企业须向电厂购买电力,再提供给用户。
随着电力短缺状况的逐步改善,合同关系也发生了一定变化。
本章从这一现实出发,本着合同自由原则,把供用电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着重从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角度,对供用电合同的有关内容、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作出规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内容的规定。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就电力的供应与使用以及电费的支付订立的协议。
根据本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供电的方式、质量和时间。
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人以何种方式向用电人供电,包括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供电方式以及委托转供电等内容。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供电质量,是指供电频率、电压和供电可靠性三项指标。
频率(周波)质量,是以频率允许偏差来衡量;电压质量,是以电压的闪变、偏离额定值的幅度和电压正弦波畸变程度衡量;供电可靠性,是以供电企业对用户停电的时间及次数来衡量。
用电时间,是指用电人有权使用电力的起止时间。
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用电时间。
规定用电时间的目的在于保证合理用电和安全用电,避免同一时间用电人集中用电,造成高峰时间供电设施因负荷过大而发生断电、停电事故,同时也可以防止低谷负荷过低而造成电力浪费。
近几年,随着我国电力事业的迅速发展,电力供应的紧张状况已趋于缓和,对用电时间的限制将逐步放宽。
2.用电容量、地址和性质。
用电容量是指供电人认定的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以千瓦(千伏安)表示。
用电地址是指用电人使用电力的地址。
用电性质包括用电人行业分类和用电分类,行业用电分类根据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规定,分为农业、工业、建筑业等七大类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分类按照电价表中的分类方法,包括大工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商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趸售用电和其他用电。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
计量方式,是指供电人如何记算用电人使用的电量。
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是一种记录用户使用电力电量多少的专用度量衡器,它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用电计量方式采用高压侧计量或低压侧计量。
电价即电网销售电价,是指供电企业向用电人供应电力的价格。
电价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家有关物价部门核准。
电费是电力资源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
为防止电费的拖欠,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
双方可采取下列结算方式:(l)收取电费保证金;(2)采取预付电费制;(3)有帐务往来的,可商订价款互抵协议;(4)提倡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5)由供、用、银行三方商签每月电费有期划拨协议;(6)其他有效方式。
4.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
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应当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于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供用电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除前四项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认为需要的事项,如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本法对于合同内容的要求是提倡性和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
如果供用电合同没有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某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二条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释义」本条是对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
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指当事人双方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地点。
履行地点往往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也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的依据。
本条中的“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体是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于用电人的转移点。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供用电双方可以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该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供电人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供电义务。
如果供用电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应当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即: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有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但是,由于电力系统具有网络性,供电人与用电人由网络相联结,电力的生产、供应与使用同时完成,且具有连续性,这就使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难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在电力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由于用电人参与电力设施的投资建设,电力设施投资多元化已呈发展趋势,供用电双方根据这一特殊性,在实践中形成并确定了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据此,本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
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
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对于履行供用电合同、确定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
供用电双方应当根据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承担供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和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