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公司加福煤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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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省属煤矿2009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省属煤矿2009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省属煤矿2009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闽经贸能源[2009]710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省属煤矿2009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闽经贸能源〔2009〕710号)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司《关于2009年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与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结果的报告》(闽煤安字〔2009〕483号)收悉。

经专家组审查,认为你辖区范围内所属33处煤矿,其中基建井4处、生产矿井29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时间、步骤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现批复如下:一、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坑炳煤矿等29处生产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40m3/min,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划分低瓦斯等级矿井的规定,通风能力均大于或等于其生产能力,同意上述29处生产矿井按低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二、福建省红炭山矿业有限公司吾祠煤矿等4处基建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40m3/min,煤层自燃等级为三级,煤尘爆炸指数无爆炸性,原则同意上述4处基建井按低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三、请你司督促以上各煤矿继续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和气体检测工作,防止局部瓦斯和二氧化碳积聚,确保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标,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同时,继续强化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责任制,合理调节分配各采区风量,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和可靠。

对福建省红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文宾山煤矿、大瑶煤矿、武陵煤矿等3处煤矿在煤炭开采过程中,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编制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编制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编制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闽经贸能源[2008]661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编制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661号)各产煤设区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编制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的通知》(安委办〔2008〕20号)和《福建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安委〔2008〕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规划的编制工作。

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由于我省煤矿主要是低瓦斯矿井,随着矿井开采强度和深度的不断加大,瓦斯治理工作也逐渐显现其重要性。

因此,要以编制规划为契机,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强化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确保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组织保障,狠抓落实。

(一)成立福建省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马鉴康副组长:丁明干、郑金腾成员:张少华、林道兴、张国荣、林本霖、朱石福、卞春文、李叶枝(二)成立福建省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编制工作小组。

组长:林本霖副组长:姜瑞华、朱石福、谢如谦成员:戴荣祥、陈文礼、廖存金、杨建明、张锦山、范新对、张义华、林大荣、陈哲理、李长城、叶飞云(三)各产煤设区市、省煤炭集团公司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

三、龙岩、三明、泉州等3个设区市各选定1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1个瓦斯治理示范县,省煤炭集团公司选定2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

各示范矿井、示范县和省煤炭集团公司都要各自做好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于10月8日前将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示范矿井和示范县的名单报我委。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7年12月底全省建设生产煤矿产能更新的公告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7年12月底全省建设生产煤矿产能更新的公告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7年12月底全省建设生产煤矿产能更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7•【字号】闽经信能源〔2018〕67号•【施行日期】2018.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7年12月底全省建设生产煤矿产能更新的公告闽经信能源〔2018〕6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省建设生产煤矿的产能信息予以公告(更新)。

已公告建设项目将依据国家及省政府煤炭产业政策调整而随之调整,已公告正常生产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旦失效或有效期届满,该煤矿的有关通告信息即自行废止。

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计划的煤矿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规定。

公告发布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以证照颁发部门的最新结果为准。

已发布公告中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不作为认定有关煤矿证照问题的依据。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核实相关信息后,在下一次产能公告时统一更新。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3月17日福建省煤矿生产能力情况(截至2017年12月31日)备注:上述龙岩、三明、泉州市共52个建设项目中,有新增产能的39个建设项目均已按规定完成承担其净增产能20%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单位延续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字号】闽经贸能源[2008]56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01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单位延续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563号)
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单位:
你们提出延续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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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122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122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122号)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现将《福建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福建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68号令)、《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颁证、年检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依法负责全省煤炭生产许可的审查、颁发、年检及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的复核和日常监管工作。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协助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煤炭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的核实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对辖区内所属煤矿(跨县开采的煤矿以矿井主井的位置为准)煤炭生产许可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二)负责辖区内煤矿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对不再具备煤炭生产许可条件的煤矿,应当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依法查处,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应当上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三)建立规范的审核责任制。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闽经贸能源[2006]393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6]393号)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有关精神,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共同制定了《福建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建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煤炭有序供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煤监局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和《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及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现结合我省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结合福建省情,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为依法生产、依法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煤矿技术进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有关部门成立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领导小组。

福建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劳动和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劳动和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劳动和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闽经贸能源[2008]853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劳动和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53号)各设区市及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监总局等4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现有矿井实际,经研究,对全省各类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劳动定员标准进行重新修订(新标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劳动定员管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前提。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新标准严格限制当班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重新核定各类矿井劳动定员标准,确保劳动定员标准的认真贯彻落实。

二、编制原则(一)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减人提效、确保安全、可具实施性,有合理的、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坚持严格按核定定员管理的原则。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2008年全省煤矿矿井劳动定员核定执行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2008年全省煤矿矿井劳动定员核定执行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2008年全省煤矿矿井劳动定员核定执行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经贸能源[2009]21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4.14【实施日期】2009.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2008年全省煤矿矿井劳动定员核定执行情况的通报(闽经贸能源〔2009〕216号)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根据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53号)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于2009年3月先后上报了所辖矿井2008年度劳动定员核定情况,较好地完成矿井劳动定员核定工作。

现将各矿井劳动定员核定执行情况通报如下:一、劳动定员核定完成情况全省现有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327处,扣除已停产拟关闭矿井5处,加上在建(新建试运转)矿井5处,全省共327处矿井完成劳动定员核定工作。

其中:省煤集团公司30处矿井、龙岩市县乡镇煤矿169处矿井、三明市县乡镇煤矿80处矿井、泉州市县乡煤矿45处矿井、南平市县乡镇煤矿3处矿井。

二、劳动定员核定执行情况分析从2008年度全省各地矿井劳动定员核定情况看,绝大多数矿井采掘作业面当班最大下井人数基本控制在标准以下,但个别矿井采掘作业面劳动定员超出核定标准。

据统计,全省符合劳动定员标准核定的矿井304处,占核定矿井总数的93%;采掘作业面当班下井最大人数超过核定标准的矿井有23处(见附件1)。

造成超过核定标准的主要原因:一是采区、采煤作业面布置偏多,生产能力3万吨/年的矿井,正常生产情况下布置了2个采区、2个以上(含2个)采煤作业面的矿井有13处;还有个别生产能力6万吨/年的矿井,正常生产情况下还布置了4个采区、4个采煤作业面。

二是采掘比突破1:2,使掘进面增多,1个采煤面配3个掘进面的矿井有4处;1个采煤面配4个掘井面的矿井有4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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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公司加福煤矿等19家企业变更(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经贸许可[2007]3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3.20
【实施日期】2007.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公司加福煤矿等19家企业变更(延
续)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7〕31号)
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公司加福煤矿等19家企业:
我委于2007年2月24日以来先后受理了你们提出变更(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以下19家煤矿办理证书变更(延续)手续:
一、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加福煤矿矿长变更为廖先云,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至2007年12月31日,证号变更为D130410001Y1。

二、龙岩市陆家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陆家地煤矿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至2007年12
月31日,证号变更为D130901107Y1。

三、永春县大蔗沟煤矿有限公司大蔗沟煤矿南山头915井矿长变更为姚布毅,证号变更为X130505019G1。

四、永春县铅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铅坑煤矿贼洞坑897井矿长变更为姚明景,证号变更为X130505043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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