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教发[1993]第1号【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等25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3.02.17【实施日期】1993.0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教发[1993]第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医学院校,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本部直属医院:现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行。
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临床医学人才、提高我国临床医疗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也是完善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
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区的医学教育水平和医院的医疗条件有着较大的差别,为更好地贯彻《试行办法》,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工作开始之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各地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成由医学院校、医学会、有关医院等参加的专门机构,负责《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如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各学科培训细则、考核方法和记分方式等。
培训基地的认可数量,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2、本办法从1993年毕业的住院医师开始实施。
1993年以前毕业的住院医师培训,可根据不同的毕业年限,组织水平考试后纳入相应的培训计划。
为保证培训质量,没有经过试点的省(市),可先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市)级综合医院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3、已经进行试点的省(市),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没有认可培训基地的要进行评定认可。
对县级和县级以上非培训基地医院和非本科学历的住院医师要另行制定培训要求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逐步使临床住院医师都能得到规范化培训。
精选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三、规范的组织管理流程与实施
(一)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专业讲座 内容:基本理论、临床思维、知识拓展教育处组织: 主治医师查房中住院医师的责任与角色 化验指标的意义等 人文素质及医德修养 医患沟通及纠纷案例解析
三、规范的组织管理流程与实施
(一)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专业讲座 内容:基本理论、临床思维、知识拓展基地组织: 全科医疗临床思维模式 PBL病历教学 典型案例分析
加强师资培训是重中之重
另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培训师资。请美国全科医师Smith对师资进行培训派师资团赴台湾考察派出教师赴以色列、法国进修赴香港观摩全科考核参观上海、浙江、天津等地区的示范社区邀请多伦多大学家庭医学专家2次来我院交流与指导。
全科医学教研室—
是全科医生培训的重要载体
我院全科医学科成立于2005年,目前挂靠在急诊科。全科医学教研室由教育处牵头,由急诊、内外妇儿、神内、皮肤、五官等教研室成员共同组成。
三、规范的组织管理流程与实施
(二)日常管理流程与实施5. 其他管理 录取流程 第一阶段专业理论考试报名工作流程 住院医师24小时值班夜餐费办理流程 住院医师津贴发放流程 组建住院医师论坛
1.对培训基地的评估制度化2.定期检查住院医师轮转、在岗情况3.培训过程及教学质量监控4.信息反馈
四、定期督察、质控和反馈机制
我们的共识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实施与管理
一、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
四、定期督察、质控和反馈机制
二、完善的 规章制度
三、规范的组织管理流程与实施
一、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组 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教育副院长 教育处处长 组 员:资深专家、教育处专职管理人员、 医务部、财务处、人事处、后勤中心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专科医师的培养质量和专业素质,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专科常见疾病和部分疑难病症诊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工作,具备一定教学和科研能力,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对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已在各级医疗机构就业的医师,进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上海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毕教委)全面负责本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和协调工作,并对培训进行监督评估。
各医学院校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学院校毕教委)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毕教委),负责落实本单位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市毕教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并委托上海市医师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医学院校协助市毕教委管理协调本校各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并为培训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论证设置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科、起草制定各科培训细则和考核办法等,并经市毕教委审定后发布。
上海市医师协会成立各培训学科专家组,负责本学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指导。
第七条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当在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
市毕教委应从严遴选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所在学科应当为本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市毕教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对培训基地进行评估认定,定期抽查督导,并实行动态管理。
相关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另行制定。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ad6d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7.png)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卫生部中医药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总则-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教育处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总则(2017)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础上,继续培养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疾病专科诊疗工作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二十多年来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践基础,积极探索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特制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总则,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共性提出要求。
各专科根据本专科特点分别制定培训细则。
一、培训目标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素养、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科常见多发疾病和部分疑难疾病诊疗工作的初年主治医师,能够参与多系统复杂疾病的诊疗工作并有独立见解,能指导下级医师。
(一)职业素养热爱医学事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弘扬人道主义的职业精神,恪守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隐私和自主权,尊重生命,平等仁爱,患者至上,真诚守信,精进审慎,廉洁公正。
(二)专业能力在提高综合诊疗水平的基础上,熟练掌握本专科及相关专科的临床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本专科最新的理论进展,了解本专科及相关学科最新诊疗手段的应用;具备疾病预防观念和整体临床思维、解决临床实践问题、以及自主学习和提高的能力;能够运用循证医学的基本方法,做出尽可能符合患者最大利益的诊疗决策。
(三)人际沟通与团队合作能力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运用语言和非语言方式与患者、家属、同行和公众等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善于协调和利用卫生系统资源,提供合理的健康指导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教学与科研能够承担见习/实习医师和住院医师的临床带教工作,具备临床病例分析总结和临床研究能力,具备论文撰写能力,能够熟练查阅本专业外文文献资料。
(五)基于临床实践的学习和提高具备探讨和评价患者诊断、治疗和预后的能力,能够科学评价、学习和运用基于循证医学的证据,在不断自我评价和终身学习中提高临床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课件

• 1995年颁发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大纲》。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
为医:真心待患.专心敬业
• 1998年颁发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试 行)》。
• 1999年颁发了《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 大纲》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 办法》,我国住院医师培训考核工作 开始逐渐走上了系统化、规范化的轨 道。
住院医师培训考核制度
• 培训时间为三年,分两个阶段进行。
• 日常考核 • 轮转考核 • 年度考核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
住院医师规范化医疗管理制度
•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 住院医师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 医患沟通制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 认真贯彻执行首诊负责制、查房制度、病历讨论制度、会 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查对制度,严格规范病历等 文书书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
困难是办法不多
• 2007年卫生部成立了毕业后教育委员 会,制定了《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 行规定》,对于考核评价进行了明确 的要求。同年,又在部分省份进行了 培训基地评审,遴选出涉及34个试点 专科的1099个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基地。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
病人以命相托
• 制定了《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 《专科医师培训标准》,印发了18个 专业的《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
我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发展历程
• 1921年北京协和医学院首次实行并提出了 严格的“24小时住院医师负责制和总住院 医师负责制”。
• 1962年卫生部召开的部分高等医药院校师 资培养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提出住院医师 培养问题,拟定了住院医师培养考核试行 办法,但未能实施。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09.28•【文号】国中医药人教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中国中医科学院,教育部直属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改革完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突出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特色,促进中医专硕研究生培养与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进一步提高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我们组织对《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2023版)》《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地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办法)等,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抓好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和培训标准的贯彻落实。
附件:1.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2.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2023版)3.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2023版)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2023年9月28日。
专科医学生规培条件

专科医学生规培条件专科医学生规培是指专业医学生在完成学业后进行的一种职业规划模式。
规培的目的是帮助医学生获得更多的实践经验和医学技能,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临床工作和培训要求。
在传统医学教育体系中,专科医学生规培一般是指医学研究生,在完成大学业务后,进入医院从事实践工作,接受医学实训并接受临床实习。
在中国医学教育式样中,按照医学教育的职业发展路线,专科医学生规培是重要环节之一。
规培的主要内容包括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学员需要完成严格的课程、考试和培训计划,培养所需的全面专业技能和知识体系。
针对不同的医学专业领域,专科医学生规培条件也有相应的要求。
一般而言,专科医学生规培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层面:1. 学历背景专科医学生规培需要有一定的基础学历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学习医学专业教育的应当具有博士、硕士、本科、中等专业医学教育和诸如护理、医学技术等配套专业背景。
因此,规培的前提是具有相应学历背景。
2. 熟悉医学知识专科医学生规培涉及到了多方面的医学知识。
为了更好地适应规培计划,学员需要掌握广泛而专业的医学知识体系。
总的来说,医学生需要具备充足的医学基础知识、临床常识和必要的鉴别诊断能力。
3. 良好的学习成绩专科医学生规培是一项高难度的职业培训,在成为先进医务人员的道路上必须要具备良好的学习成绩。
具体而言,学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学业成绩,例如平均分在80分以上、专业课成绩不低于85分等。
此外,在考取岗位时,学校也会通过比较学习成绩和专科医学生规培岗位招收计划,选拔最优秀的学员。
4. 良好的身体素质作为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士,拥有健康的身体素质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在参加专科医学生规培时,学员需要经过一些身体检查和体能训练以确保能履行工作职责。
这些检查项目包括视力、听力、心理健康和设备检查等。
总的来说,在成为医学专业人士的过程中,规培是极为重要的一环。
通过艰苦的学习和培训,学员可以充分了解临床工作、规范职业行为、熟悉医患关系,更好地培养全面专业技能和知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
附件3
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我国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科医师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可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
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达到某一临床专科(包括普通专科和亚专科)所需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医疗工作的专科医师(普通专科医师和亚专科医师)。
专科医师培训过程分普通专科培训和亚专科培训两个阶段。
第三条培训对象: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经过普通专科培训合格后,或经过考核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培训要求:
第七条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在卫生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部分卫生厅(局)、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卫生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科教司。
第八条卫生部委员会的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建议。
二、负责普通专科和亚专科专业设置;组织制、修订各专科培训标准和培训基地认可标准,负责与培训相关的文件调研与论证工作,对各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审批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对各级培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颁发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四、协调有关部门,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五、对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公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参照卫生部委员会的组成成立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员会"),管理和指导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省(区、市)专科医师培训政策建议,制订实施计划;
二、审批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初审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委员会批准;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颁发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三、指导辖区内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开展,对培训基地、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承担卫生部委员会交付的工作,为卫生部委员会提出政策和管理建议。
第十条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应积极组织申报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理本单位各培训基地工作,面向社会承担培训任务。
第三章培训实施
第十一条专科医师培养标准由卫生部颁布实施,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各普通专科、亚专科培养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普通专科医师培训阶段时间一般为3年,依据普通专科设置目录和标准,在经审批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中开展培训活动。
培训方式以参加相关科室轮转的临床医疗实践为主,实行24小时负责制。
完成普通专科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由省委员会颁发卫生部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亚专科培训阶段时间一般为1-4年,依据亚专科设置目录和标准,在经审批的亚专科培训基地中开展培训活动。
培训方式以参加本亚专科临床实践为主,培训期间应安排8-12个月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工作。
完成亚专科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卫生部委员会颁发统一印制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及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技术档案,在《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登记手册》中及时、如实、详细地记录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培训基地主任负责制。
在普通专科培训阶段,培训基地应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对住院医师进行带教和指导。
在亚专科培训阶段,培训基地应明确指导医师,采取专人指导和团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培训基地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临床科室,可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由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普通专科培训基地按照普通专科分类目录设置,由省委员会审批;亚专科培训基地按照亚专科分类目录设置,由省委员会初审后报卫生部委员会审批。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综合医院相关临床科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由综合医院提出申请,省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省委员会对申请作为培训基地的单位进行评估,并分别将批准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和初审通过的亚专科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审批。
在审批培训基地的同时应对培训规模进行核定。
经评审合格的培训基地名单及其培训规模由省委员会和卫生部委员会分别公布。
第十八条各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或高等学校,应依据获准的培训基地种类及规模,制定招收条件和程序,面向全国公开招收住院医师,并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培训基地应于当年8月前完成住院医师招收工作,各培训基地招收住院医师的有关信息由省委员会汇总,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卫生部委员会。
第二十条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5年重审公布一次。
拟审批通过的培训基地应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考试考核
第二十一条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依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可采取评分、学分积累、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考核的主要内容: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专业理论、
临床能力、临床科研与教学能力、专业外语水平、临床实践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考核类型与组织:
一、公共科目考试:对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标准总则中要求的公共科目进行考试,考试科目和组织形式由省委员会确定。
二、轮转考核与年度考核:住院医师在完成培养标准规定的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和完成年度培训后,由培训基地主任组织有关带教医师组成考核小组,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项目要求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在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三、阶段考核:
1.普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
普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由省委员会依据普通专科培养标准相关内容,组织以考查临床实践技能为主的考试或考核,对合格者颁发卫生部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
2.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
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由省委员会对其完成培训情况及医德医风情况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名单报卫生部委员会。
卫生部委员会依据亚专科培养标准相关内容,组织以考查临床技能为主的考试考核,对合格者颁发卫生部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申请参加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的住院医师应提供《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亚专科培训阶段登记册和省委员会审核证明。
第二十四条各级委员会、医疗机构及其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培训标准进行考试考核,全面检查培训登记册,对完成培养细则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
对未完成培训内容要求的住院医师,取消其参加考试考核的资格,培训时间顺延;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接受培训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卫生部委员会对各省委员会进行的普通专科阶段考核和培训基地及其所在医疗机构组织的考核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的行为进行纠正。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的基地给予为期一年的整改时间,在整改阶段无明显改善的将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专科医师培训经费实行个人分担、单位支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的方法。
并采取专款专用的专项管理方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财政和发展计划部门,改革原有财政拨款办法,按所辖区域培训基地接收住院医师的数量核定住院医师的临时编制,并按照临时编制数量提供住院医师的基本工资和相应社会保障经费。
培训基地及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工作条件,提供住院医师培训期间的奖金和工作补助,以及带教医师相应的补助。
鼓励各社会团体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奖学金,资助优秀的住院医师完成培训。
鼓励企业、保险公司、个人等以多种形式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改革传统的医学毕业生就业制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人事和教育部门,将住院医师作为医院的流动层进行动态、属地化管理。
住院医师与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和培养协议,住院医师档案放入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保险和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等待遇。
采取积极措施,拓宽培训合格的普通专科医师和亚专科医师就
业的渠道,引导其合理流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卫生部。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