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释规则(doc 8页)
合同条款与解释规则

合同条款与解释规则合同协议书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以下合同的签订展开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在于规定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双方权责和义务,确保双方共同履约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第三条合同内容1.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合同目的、合同有效期、甲方与乙方的权益义务、付款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同变更与解除等。
2. 合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并由甲方与乙方双方签字确认。
任何口头约定或其他未经书面确认的变更均无效。
第四条合同解释1. 本合同的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如存在其他语言版本,仅作参考之用,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条款之解释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并根据习惯用语和行业惯例进行解析。
3. 对于本合同的条款存在模糊、不明确或争议的情况,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合同变更1. 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或修订均需双方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2. 双方协商一致后,所作的书面变更协议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合同解除1. 本合同于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解除:a.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b. 因任一方的重大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互相返还对方已履行或享有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1. 对于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3.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得因争议而中止或延迟履行义务。
第八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补充约定。
2.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或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或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双方对于合同条款与解释规则的协商内容一致,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原件。
合同解释的规则

合同解释的规则
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而合同解释则是确定合同条
款含义的过程。
合同解释的规则是确保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并在争议发生时提供指导。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有一些基本的规则
和原则需要遵循,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要考虑合同的整体性。
合同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
而不是孤立地解释其中的某一条款。
这意味着需要考虑合同的全部
内容,以确定各个条款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
其次,要考虑合同的语境。
合同条款的含义应当根据当时的语
境和背景来理解,包括当事人的意图、交易的目的以及行业惯例等
因素。
这可以帮助确定条款的实际含义,而不是仅仅从字面上理解。
另外,要考虑合同的明确性。
如果合同条款的含义明确无误,
就应当按照字面含义来解释。
然而,如果条款存在歧义或不确定性,就需要考虑其他证据来确定双方的真实意图。
此外,要考虑合同的商业合理性。
合同解释应当符合商业合理
性原则,以确保合同的执行能够达到公平和合理的结果。
最后,要考虑合同的法律规定。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以确保合同的解释符合法律的要求。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以上规则和原则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为他们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并提供准确而全面的建议和指导。
无论是商业合同、劳动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我都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确保他们对合同的理解和满意。
合同解释条款

合同解释条款
引言
本文档旨在对合同解释条款进行简要阐述。
合同解释条款是合
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解释合同中各项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合同解释的原则
根据普通合同法的原则,解释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当事人意思一致原则:优先考虑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的真实
意图;
2. 诚信原则:合同解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 文字解释优先原则:应当以合同文字的字面解释为主;
4. 全面解释优先原则:应当同时考虑各项条款的内容,在整体
上进行解释;
5.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对于无法明确解释的条款,应当给予
较弱势当事人有利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方法
根据合同解释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 语言解释:根据合同所用的语言,进行文字解释;
2. 系统解释:根据合同的条款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
3. 风俗解释:根据地区惯和行业惯例进行解释;
4. 商业解释:根据商业实践和常识进行解释。
合同解释争议的解决
当合同解释产生争议时,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解释进行协商,达成共识;
2.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3. 司法解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总结
合同解释条款是合同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它决定了合同各项条款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解释合同时,我们需要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并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解释争议。
合同解释说明模板

合同解释说明模板甲方:(公司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公司全称)(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并签订了本合同。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作出以下解释:一、合同的构成1.1 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及附件。
合同正文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并盖有公章方为有效。
如合同正文和附件之间存在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1.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附件一、附件二等内容。
1.3 本合同的签署日期为合同正文的签署日期。
二、合同标的2.1 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具体服务名称),双方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2 乙方应按照《合同正文》及相关附件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履行服务义务。
甲方应按约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2.3 乙方应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服务进行评估和监督。
三、服务费用3.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服务费用。
3.2 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详细描述支付方式,如银行汇款、现金支付等)。
3.3 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照违约金标准进行赔偿。
四、保密条款4.1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及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保密。
4.2 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4.3 违反保密条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服务期限及终止5.1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具体截止日期)止。
5.2 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如需提前终止,需提前(具体天数)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5.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双方免除因此而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
六、变更和解释6.1 本合同如需变更,应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6.2 本合同如有涉及不明确之处,应以双方共同协商的方式进行解释。
合同条款解释原则

合同条款解释原则
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指在合同中出现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
应当如何解释合同条款的规定。
合同条款解释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1. 文字解释原则,根据合同文字的明确含义来解释合同条款。
如果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达清晰明了,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文字
的字面意思来解释合同条款。
2. 合同目的解释原则,根据合同的整体目的和意图来解释合同
条款。
有时候,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达可能不够清晰,此时可以根据
合同的整体目的和意图来解释条款的含义。
3. 习惯解释原则,根据当地的商业惯例和行业习惯来解释合同
条款。
有些行业有着自己的特殊惯例,合同条款的含义可能会受到
这些习惯的影响。
4.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合同条款。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诚实信用协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解释合同条
款时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原则。
5. 最有利于起草方原则,在合同条款的解释上,应当倾向于对起草方有利的解释。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倾向于对起草方有利的解释。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结合以上合同条款解释原则,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合同条款解释原则的疑问或需要定制合同范本,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合同解释基本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合同解释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的含义进行阐释和说明的过程。
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展开论述。
二、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1. 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是指按照合同条款的文字、词句和语法结构进行解释。
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的内容,是合同履行的基础。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合同条款的文字含义,即按照合同条款的表面意思进行解释。
文义解释原则有助于维护合同条款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2. 合同目的解释原则合同目的解释原则是指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合同目的反映了合同双方当事人设立合同关系的初衷和期望,是合同条款解释的重要依据。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合同目的,确保合同条款的解释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过程中,诚实守信,恪守承诺。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避免曲解合同条款,损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诚信原则要求合同解释者应当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客观、全面地分析合同条款。
4. 合同体系解释原则合同体系解释原则是指将合同条款放在整个合同体系中进行分析和解释。
合同条款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合同条款之间的内在联系,避免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款。
合同体系解释原则有助于全面、准确地理解合同条款。
5. 交易习惯解释原则交易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区、行业或领域内,长期形成的、被广泛认可的、具有普遍性的交易规则。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如果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交易习惯解释原则有助于弥补合同条款的不足,提高合同的履行效率。
6.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合同条款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合同条款的解释

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背景和目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合同中条款的解释达成以下协议。
二、条款的定义1. 合同条款:指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性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在内的以书面形式载明的各项法律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条目。
2. 合同解释:指根据合同条款的用词、文法、语境和双方真实意旨等,确定合同条款含义的过程。
三、解释原则1. 文本解释原则:合同条款应根据其书面表述来解释,双方应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字面意义,并遵循合同中明确的表达方式。
2. 诚信原则:双方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根据约定的目的和标的物,互相尊重及履行合同约定。
3. 用户解释原则:若合同条款含义不明确或存在歧义,应根据双方交易结构、合同目的、交易特点等,以更有利于用户的解释为准。
4. 当事人意旨原则:双方应尊重对方意旨,并在交易的过程中及时沟通、协商,保持积极态度并寻求共识。
四、解释方法1. 字面解释法:若合同条款在字面上有明确表述,则应以字面解释为准,并尽量避免歧义。
2. 交易习惯解释法:若合同条款涉及行业习惯或通行惯例,应以该行业或通行习惯为解释依据。
3. 双方共识解释法:若双方在合同中对某一条款有不同理解,则应以双方的共同意见为准,双方应积极协商以达成解释的一致。
4. 法律规定解释法:若存在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的明确规定,则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解释依据。
五、不可抗力与解释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2. 不可抗力的影响:若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或推迟,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3. 不可抗力的解释: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的条款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的特定条款,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解释。
六、争议解决双方如因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争议或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进行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解决争议:1. 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3. 其他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法解释全文

合同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七条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第十条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时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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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释规则(doc 8页)合同的解释规则--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与陕西省石油化工物资供销公司经营部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评释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02-3-12目次一、主要事实二、一审法院裁判要旨三、二审法院裁判要旨四、法院裁判与合同解释五、合同解释诸方法六、对本案两审判决的评论一、主要事实1993年5月三9日上诉人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省石油化工物资供销公司经营部(以下简称石化经营部)签订了9300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进出口公司供给石化经营部热轧低炭钢板5000吨;产地波兰;每吨单价(西安车板交货价)4205元,总金额按商检后的实际重量乘以西安车板交货价;"交(提)货时间及数量"栏内写明: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交(提)货地点、方式"栏内写明:"中国储运总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仓库,西安东站201专线";由进出口公司负担国内运输责任及费用;如国内运输出现丢失,石化经营部应在20日内提出索赔单,由进出口公司向有关单位索赔;合同签订后3日内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交定金600万元,货到上海港商检后由进出口公司出示铁路运输货票,5日内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支付所余货款;违约责任:(1)货到后石化经营部不得退货,否则不退定金;(2)货不能于7月5日按时到港,进出口公司向石化经营部按定金以日息1%计赔偿;(3)见铁路大票后石化经营部不能于5日内付款,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按运单数量乘以西安车板交货价为计算金额以民息1%。
计赔偿;合同有效期限为1993年5月19日至1993年8月30日。
合同签订后,石化经营部于1993年5月22日将定金600万元付给了进出口公司。
因进出口公司未能在7月5日前将货物运抵上海港,石化经营部于7月6日即以此为由口头要求解除合同,进出口公司未予同意。
7月9日石化经营部又以同样理由书面通知进出口公司终止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
7月10日进出口公司函复不同意解除合同。
7月25日钢材运抵上海港。
8月4日首批钢材运抵西安石家街仓库。
8月5日石化经营部以进出口公司未按期将货物运抵上海港为由向西安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
8月24日进出口公司将钢材全部运抵西安石家街仓库。
进出口公司委托陕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该局指令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实施检验,该公司于8月25日出具了商检证书,评定结果合格。
8月28日,进出口公司三次通知石化经营部货物已全部运抵石家街仓库,要求石化经营部5日内付清其余货款,并附有铁路运输货票、铁路货物运单、海运提单和商检证书的复印目的在于把握案件的真实。
为此,当然要运用程序法所规定的各种证明手段,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等。
而对于书证、证言、鉴定结论等,则又发生一个问题,即对其中的文字、词句、用语正确含义的理解。
最后归结到解释。
最常见和最重要的,是对合同书的文字、词句、用语、条款的解释,即合同解释。
对合同书某一文字、词句、用语或条款的不同解释,将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
本案即是明证。
而对于本案两审作出的不同判决,要判断何者为正确,何者为错误,不能不依据合同解释规则。
合同解释亦即意思表示的解释,即对于意思表示内容含义所作的解释。
合同(法律行为)之所以需要解释,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语言文字的多义性。
由此多义性,使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条款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
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所限及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使双方真实意思难以明确表达。
也可能有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或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
虽然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但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庭所作出的解释。
因此,民法上所谓合同解释,仅指法庭所作的解释。
解释合同(法律行为)的目的,在探求当事人于意思表示中所表示的真实意思。
惟须注意,此所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是指当事人内心的意思(效果意思),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表示出来的真实意思。
因现代民法大抵采介于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间的折衷主义。
在解释原则上,一方面规定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可拘泥于所使用之不当词句。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合同(法律行为)的解释未设规定,致使审判实践中常发生因合同解释不当而致错判。
已经引起了审判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重视。
五、合同解释诸方法(一)文义解释合同的解释,应从文义解释入手。
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但由于语言文字本身具有多义性,及当事人语言程度和法律知识的不足,难免可能使用不准确、不适当之词句,以致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一致,甚至可能有的当事人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用不当词句隐蔽其真实意思。
因此进行文义解释,不应仅满足于对词语含义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所使用之不当词句。
民法关于文义解释,要求解释合同时,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所使用之词句。
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解释契约时,应寻求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
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字句。
瑞士债务法第18条第1款;判断契约应就其方式及内容,注意当事人一致之真实意思,不得着重于当事人误解或隐蔽真意所用之不当文字或语句。
我国台湾民法第98条: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
我国立法机关委托学者起草的合同法建议草案对文义解释作了规定:解释合同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所使用之词句。
(二)整体解释所谓整体解释,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
一个法律行为例如一个合同是一个整体,要理解其整体意思必须准确理解其各个部分的意思;反之,要理解各个部分的意思,也必须将各个部分置于整体之中,使其相互协调,才可能理解各个部分的正确意思。
如果将某个条款单独解释,或许存在不同的意思,难以确定哪一个意思是当事人的真意,但只要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即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整体解释方法,规定在法国民法典第1161条;契约的全部条款得相互解释之,以确定每一条款从整个行为所获得的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解释虽未有规定,但学说和审判实务均认可整体解释方法。
(三)目的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文字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
第1157条:如一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宁舍弃使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解释,而采取使之可能产生某些效果的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条:"(l)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当事人订立合同必有其目的,该目的是当事人真意所在,为决定合同内容之指针。
因此,解释合同自应符合当事人所欲达成之目的。
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前后矛盾或暧昧不明,应通过解释使之协调明确,以符合当事人之目的。
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有两种相反的意思,自应采取其中最适合于当事人目的的意思。
惟应注意,此所谓当事人目的,乃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目的或者至少是为对方当事人已知或应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
若属于对方不可能得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自不得作为解释之依据。
(四)习愦解释所谓习惯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有歧义的文字依契约订立地的习惯解释之。
第1160条规定:习惯上的条款,虽未载明于契约,解释时应用以补充之。
德国民法典第157条:契约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解释之。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5条亦规定行业习惯得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条规定:(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9条规定:(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习惯解释的依据在于,人们的行为除受法律的支配外,往往还受习惯的支配。
各地有各地的习惯,各行业有各行业的习惯,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可作为解释法律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依据。
例如,在合同内容有歧义时,应依据习惯予以明确;在合同约定不完全致使权利义务难以确定时,应依据习惯予以补充。
此为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共认的解释方法。
惟应注意,采为解释依据的习惯,应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如果仅为一方的习惯,除非订立合同时已将该习惯告知对方并获得对方认可,否则不应采为解释的依据。
此外,无论地方习惯或行业习惯,其是否存在及为对方所认可,应由主张一方举证。
(五)公平解释所谓公平解释,指解释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在合同所使用文字词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时,若是无偿合同,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反之若是有偿合同,则应按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
如果属于依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决定的定式合同条款所订立的合同,即所谓定式合同或附合契约,在有歧义时,应按对决定条款一方不利的含义解释。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契约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债权人而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南斯拉夫债务法第101条规定:解释合同应符合公平原则,遇有歧义时,如属无偿合同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如属有偿合同则应按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平原则为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合同当然也应遵循。
现代民法,以公平原则为指导当事人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之基本原则,同样也是指导法院或仲裁庭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
作为一种解释方法,首先要求解释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作为对合同解释的一般要求。
但合同又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公平解释方法要求区别对待。
因无偿合同非关于商品交换,自应按对债务人较轻的含义解释。
而有偿合同实质为商品交换关系,自应兼顾双方利益,解释时应尽可能采取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