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释的原则(一)
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合同解释的法律原则与方法

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合同解释的法律原则与方法合同解释的法律原则与方法合同是民商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解释对于准确把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合同解释的法律原则与方法是指在解释合同时应遵循的规则和方式。
本文将介绍合同解释的几种主要法律原则和方法。
一、合同解释的法律原则1. 合同自愿原则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理期望来进行解释。
合同的含义应当是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法院在解释合同时应尊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解释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法院在解释合同时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具备的诚实信用原则,排除欺诈、虚假陈述等恶意行为对合同的解释产生的影响。
3. 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意味着合同的解释应当基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即合同的解释应当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确保合同的平等性和公正性。
4. 最有利原则最有利原则是指在解释合同时,应当以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倾向于解释对于当事人最有利的方式。
该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促进了公平合理的合同解释。
二、合同解释的法律方法1. 文字解释法根据文字解释法,法院在解释合同时应当以合同条款的字面意义为准。
法院应以普通人的理解能力来理解合同条款,而不是过多解读或解释。
文字解释法保障了合同条款的明确和可预期性。
2. 目的追求法根据目的追求法,法院在解释合同时应当以合同的目的和意图为依据。
当合同条款的字面意义有歧义或无法明确表达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时,法院可以追求合同的目的和意图进行解释。
3. 解决矛盾法解决矛盾法是指当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时,法院应通过分析、解释和权衡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寻找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该方法要求法院避免合同解释的矛盾和不一致。
4. 陈述优先法陈述优先法要求在合同的解释中,优先考虑有明确陈述的条款,而非隐含的条款。
简述合同的解释原则

简述合同的解释原则论文关键词:民法合同解释原则自由裁量权论文摘要:合同解释原则具有行为准则及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对司法实践中法官(仲裁员)解释合同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进行有效规制和引导。
我国对合同的理解与大陆法系是基本一致的,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强调外部表示。
合同需要解释,源于客观需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通过磋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口头、书面、行为默示、或其中各项的组合形式。
但是无论合同采取何种表现形式,合同当事人都在以某种方式将其权利义务规定下来,从而规范着他们以后的行为,可以说当事人在为自己制定法律。
当事人自己应该已经预见到行为后果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将之合理规定在权利、义务之中,用明确无误的语言表达于外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语言的不确定性和多义性,使得表达出来的文字不能完全表述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或者出现多种理解而引起纠纷。
另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思量到的事项,这些事项又影响着当事人重要的权利和义务,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对合同依据一定的原则,遵循一定的方法去解释或补充合同条款。
本文在考察了两大法系合同解释的理论和方法原则的基础上,认为公平、正义和对弱势的人性关怀是两大法系在合同解释原则理论的崇高理念和方法原则选择的重要标准,这也是我国合同解释的理论和方法原则追求的目标和取舍的依据。
一、合同解释的主体和对象在探讨合同解释的理论和原则之前,本人认为首先要明确合同解释的主体和对象,这有助于加深对合同解释理论和方法原则的研究和理解。
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合同的解释主体给予明确的规定,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
1、广义的合同解释主体说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释是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做的解释。
其中包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合同争议调解人、公证机关、鉴定机关、批准机关、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等。
2、准狭义的合同解释主体说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释是指当事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了解决合同纠纷对合同约定不明确或矛盾的内容所做的阐述和说明。
合同的解释与合同履行中的争议解决方案

合同的解释与合同履行中的争议解决方案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甲方:乙方:鉴于甲乙双方就合同的解释与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进行了充分讨论和协商,并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同解释本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1. 文本解释原则:以合同正文的语言表示为准;2. 效果解释原则:应采用使合同达到效果的解释方式;3. 声誉诚信原则:应采用有利于维护甲乙双方声誉和增进诚信的解释方式;4. 公平合理原则:应采用公平合理的解释方式,不得损害甲乙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争议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以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通过平等、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2. 调解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甲乙双方可自愿协商请一名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3. 仲裁解决:如协商和调解均未能解决争议,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争议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指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 诉讼解决:如仲裁未能解决争议,甲乙双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争议解决的程序1. 调解程序:调解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提请。
调解双方应当在争议调解请求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仲裁机构提交调解书面报告,并继续推进调解活动。
如调解在15个工作日内无法取得结果,甲乙双方可终止调解程序;2. 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将根据双方提供的仲裁申请书和争议的事实、理由等进行仲裁,并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3. 诉讼程序:甲乙双方提起诉讼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
第四条其他约定1. 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2. 协议变更: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签署;3. 附加文件:根据合同的需要,附加的附件和补充文件,应视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条合同的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编解释的解读

合同编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进行解读和理解的过程。
当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存在歧义或不明确时,合同的编解释可以帮助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进行合同编解释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1. 合同明确原则:根据合同的明确表达,解释应当以文本的字面意义为基础。
如果条款的语言清晰明确,就应该按照字面意义进行解释。
2. 当事人意图原则:如果合同的某些条款存在歧义,可以考虑当事人的意图来解释。
这可以通过查看合同的背景、目的和当事人的交流来确定。
3. 可行性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当合理且可行。
解释应当符合合同的整体框架和逻辑,并符合商业常识和合理预期。
4. 行业惯例原则:在特定行业中,存在一些常见的合同规定和惯例。
这些惯例可以作为解释合同条款的参考,尤其是当合同中的特定条款在行业中有一致的解释和应用时。
5. 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优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利益的解释。
请注意,合同编解释可能会涉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问题,因此在需要详细解读合同条款时,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法律专业人士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适用法律提供更准确和具体的解释。
合同文义解释原则-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合同文义解释原则-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合同文义解释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作用是解决合同中出现的文义模糊、不明确、有争议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文义解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最终意图原则: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最终意图来解释合同条款。
如果合同中某个条款存在歧义,应该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解释,而不是单纯从文字上理解。
二、文字优先原则:在合同文义解释中,原则上应该优先考虑合同文本的字面含义。
只有在文字含义无法明确、或者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相悖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其他解释原则。
三、通常用语原则:对于常用语言、术语或习惯含义,应该根据它们在社会上的通常用法来解释。
合同当事人在使用这些语言或术语时,应该理解其通常的含义。
四、平等原则:合同文义解释应该遵循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
即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是基于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
五、商业原则:商业合同的解释应该符合商业常理和商业习惯。
对于商业合同中的专业术语、行业惯例等,应该根据商业惯例来解释。
总的来说,合同文义解释原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执行和效力。
当合同中存在文义模糊或不明确的情况时,应该遵循上述原则来解释,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示例2:合同文义解释原则是指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依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语墅,遵循合同文义的内在逻辑和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合理、准确的解释。
合同文义解释原则在合同法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确保合同约定得以有效执行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合同文义解释原则的核心在于重视合同文本的意思和表达方式,强调在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与合同语墅之间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
在解释合同文义时,应当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的各项内容,避免片面理解某一项条款而忽视其他条款的整体意图。
合同文义解释原则还要求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和一致行为原则,即认定合同标的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形成和执行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愿为准。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一、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合同是法律上约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履行的法律效力。
然而,合同中的条款有时候会引发解释争议,因此了解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1.合同解释原则合同解释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或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合同解释中,有以下原则需要遵守:(1)当事人真实意图原则:合同解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即根据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来确定合同的含义。
(2)合同语言约定原则:合同的语言是当事人表达意思的工具,应当以合同的明确语言约定为准,尽量不引入外部因素。
(3)合同整体解释原则:合同是一个整体,应当将其各个条款作为有机统一的整体进行解释,不能单独解释或割裂解释。
(4)约定解释原则:当双方对某一条款的含义达成明确共识时,应当以双方的共同意愿作为解释依据。
2.法律解释原则法律解释是指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的原则。
在法律解释中,有以下原则需要遵守:(1)最近意思原则:法律解释应以合同条款的字面表述为准,即按照条文的表述来理解合同的含义。
(2)一般解释原则: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常规的词义理解,不应进行过度解释或引入外部因素。
(3)法律规定原则: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并保持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4)法律精神原则:法律解释应当注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二、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关系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是紧密关联的。
合同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或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而法律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在解决合同争议时,首先应当进行合同解释,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合同的约定。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存在模糊或不清楚之处,则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来确定含义。
法律解释在合同解释中的作用是补充与确认,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保险合同的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

保险合同的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一、保险合同的合同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涉及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在保险合同中,如果出现了争议或不清晰的条款,就需要进行合同解释,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双方的权益。
1. 合同解释的原则在进行保险合同的解释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字面解释原则:按照合同字面的含义进行解释。
(2)保险利益原则:合同条款应当有利于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3)合理解释原则:根据市场习惯、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解释,以确保合同的合理性。
(4)损害限制原则:如果合同条款有多种解释,应当选择对被保险人最有利的解释。
2. 合同解释的方法(1)合同条款明确:如果合同条款明确无误,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字面的含义执行。
(2)合同条款模糊:如果合同条款模糊或存在不完整之处,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被保险人的合理期望等因素进行解释。
(3)合同附属文件:在保险合同中,可能会有一些附属文件,如投保单、保险单等,这些文件可以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二、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当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首先尝试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双方直接对话、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等方式进行。
协商解决的好处是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
仲裁结果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3.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诉讼解决争议。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需要通过法院进行裁决。
诉讼过程相对复杂,费用高昂,耗时较长,但是具备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总结保险合同的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是保险交易中重要的部分。
在保险合同解释中,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保险利益、合理解释和损害限制等原则进行解释。
而在争议解决中,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国际商法中的合同解释原则

国际商法中的合同解释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涉及多个国家和不同的法律体系,合同的解释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商法中发展了一系列的合同解释原则,以确保各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益得到保护并维护。
一、最终意图原则最终意图原则是国际商法中最重要的合同解释原则之一。
根据最终意图原则,合同的解释应该以各方在签订合同时真实的意图为依据。
这意味着合同的解释不仅仅局限于字面上的解释,而是需要考虑各方当时的意图以及合同签订背后的目的和目标。
这种解释原则重视合同背后的意图,以实际意图为准绳来解决争议。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国际商法中另一个重要的合同解释原则。
这个原则强调合同各方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行为,遵守诺言并遵守合同条款。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解释应该基于双方的共同理解和合作精神,而不是任意损害对方的权益。
这个原则强调各方之间的诚实守信和公平交易,以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可靠。
三、语言解释原则语言解释原则强调合同的解释应该以合同所使用的语言为基础。
然而,在跨国合同中存在着不同的语言和法律体系,因此语言的解释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这个原则,合同解释应该基于一种公正和公认的语言,以确保各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一致。
四、习惯解释原则习惯解释原则是根据某个特定的行业或地区的惯例来解释合同的原则。
习惯解释原则强调在特定领域内的行业实践和慣例,这些慣例对于解释合同条款至关重要。
在国际商法中,习惯解释原则被广泛应用于贸易行业,以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五、解释有助于公平和合理结果的原则这个原则强调合同的解释应该基于实现公平和合理结果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合同应该被解释为在各方之间创造平等和公正的环境,并实现合约双方的公平和合理的利益分配。
这个原则强调在解决争议时要考虑到各方的权益和公平原则,以推动合同规则的公平和合理性发展。
在国际商法中,合同解释原则在解决各种合同争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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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释的原则(一)
【摘要】
合同通常以语言文字为载体,难免产生歧义。
在应然意义上,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外观上符合成立条件的合同往往隐含着争议。
合同解释即裁判者(法官、仲裁员)运用法律思维、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分析和说明。
解释原则的提炼对合同解释具有宏观上的指导意义。
合同解释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其一是最小介入原则:在裁判的态度上,基于意思自治的要求以及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裁判者应当尽可能以超然的姿态面对当事人的争议,合同解释的对象应仅限于争议的内容。
其二是宁使合同有效原则:裁判者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首先应当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
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有细小的瑕疪,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尽可能维持其效力。
其三是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合同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它包括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基本构成要件。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根据解释的目的是探求当事人的内心意思还是通过表示行为所体现的意思,存在意思主义(或称主观解释)与表示主义(或称客观解释)的争论。
片面探求内心意思容易陷入唯心主义,孤立看待行为本身,容易导致形而上学;因此应该采取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以表示行为作为合同解释的基础,以合理第三人的立场探究当事人的内心意思,衡量各方当事人利益,才能作出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解释。
“合同”作为法律用语,各国立法和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为之下过多种定义。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通常以语言文字为载体。
卡尔.拉伦茨认为:语言是一种不断变化着的,具有适应能力的,常常充满歧义的表达工具。
某个表达方式的意义,可能随着它所处的不同的上下文,它所指的不同情况以及说话者所属的阶层所独有的表达特点,而具有不同的意义。
1]在应然意义上,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外观上符合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往往隐含着争议。
这些争议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裁判者必须运用法律思维、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说明,并依法作出判决。
当事人和局外人对争议的事项也可能作出自己的解释,这些解释对于辩明讼争事项具有参考意义,但是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尽管合同解释人人可能作出,但只有裁判者作出的合同解释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关于合同解释,国内合同法论着通常都有相应的章、节介绍,但大多不注意严格区分合同解释原则、解释规则、解释方法。
“原则”一词,意指“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2]解释原则是为解释行为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而解释规则是处理具体问题时的行为规范,解释方法则是解决问题的路径。
笔者认为:在合同解释中,解释规则和解释方法的研究侧重于解决微观层面的问题,而解释原则的提炼更具有宏观上的指导意义。
合同解释的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类合同的解释,对合同解释的结果具有限制、选择、修正的作用。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基于合同自身的特性,合同解释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最小介入原则,宁使合同有效原则、主客观相结合原则。
一、最小介入原则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以法律调整的对象为标准,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
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
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遵守。
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3]这种划分得到了后世学者的普遍认同,历代学者的研究丰富了其内涵。
私法强调意思自治。
按照意思自治的理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
4]契约自由是意思自治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化,意思自治是契约行为的本质属性。
无意思自治的行为即使有契约的形式,也无契约的实质,不是真正的契约。
人们对契约自由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深化的。
在罗马法时代,对契约自由的认识尚停留在直观、感性的层面。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一条款
将当事人的特别约定置于与来源于公共权力的法律同等的地位,即赋予当事人的约定以强制力,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直接确认。
5]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以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为中心的抽象的契约理论的最终完成。
它虽然没有以明确的言词表明契约自由或意思自治,但却处处体现出契约自由的底蕴。
6]契约自由具体可以分解为是否缔约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契约内容和形式的自由。
人类社会早期的法律来源于习惯法,经历了从诸法合体到部门法分立的过程。
司法制度也从首领(君主)一身数任走向司法职业化。
审判模式呈现出从纠问式向对抗制发展的态势。
司法具有被动性,法官不诉不理,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做出裁判;司法具有中立性,法官应该居中裁判。
在纠问式审判模式下,法官积极主动,过分介入当事人的争端,在中国古代甚至以刑讯手段审理民事案件,其结果往往导致误判。
合同解释的最小介入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裁判的态度上,基于意思自治的要求,法官应该尽可能以超然的姿态面对当事人的争议。
其次,在合同解释的对象方面,应仅限于争议的条款。
关于解释的对象,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解释的客体不仅仅是发生争议的条款,没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同样需要解释。
7]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释的对象仅限于争议条款,非争议条款只可作为解释的参照,而不是解释的对象本身。
理由是如果允许法官对合同的非争议条款进行解释,就容易造成公权对私法的过分干预,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打开方便之门甚至是法官替当事人订立合同。
同时,合同的解释毕竟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无争议,就应该认为事实清楚。
8]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强调了合同解释的整体性,也符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官普遍积极主动的实情,可以成为法官行为合理化的理论支撑。
但是,这种做法除了可能导致公权的滥用外,还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降低了审判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并增大了误判的可能性,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
二、宁使合同有效原则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首先应该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9]合同无效,指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效力,10]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作、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合同属于自始无效,全部无效、绝对无效。
法官应依法直接判定无效,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合同的效力都是清晰易辨的。
由于词语的多义性和词义的不确定性,按不同的义项解释可能得出效力完全相反的结果。
对此,法国民法典第1157条规定:“一项条款可作两种解释时,宁取该条款能够产生某种效果的解释,而不取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那种解释。
”11]意大利民法典1367条规定:“在有疑问的情况下,不应当将契约或个别条款解释为无任何效力,而应当在可有一定效力的意思内进行解释。
”12]英美法系判例也确立了“与其使其无效,不如使其有效”规则(utresmangisvaleatcumpereat)。
13]美国学者科宾认为:这一规则意译过来就是:一个文书,应按使其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使其无效的方式来赋予意思。
这并非一个要求法院必须对文书赋予这样的意思的规则,而只是在其他因素并不导致相反的确信时,赋予文书以这样的意思较为妥当的政策。
14]科宾的观点似乎认为首先要考查合同无效是否成立,强调确定无效的合同不适用这一原则,并认为这一原则的运用乃是政策选择的结果。
我国学者何宝王认为:如果对协议进行某一种特定的解释将使合同无效,从而使当事人明显的合同意图受挫,另一种解释虽然从字面上看不那么恰当,却能产生不同的效果,那么,只要后一种解释能够得到合同中任何东西的支持,就应当采用后一种解释,使当事人的合同意图生效。
15]这一规则的内容可以具体化为两个方面。
首先,在合法性方面,当使合同合法的解释与不合法的解释均有理由或立时,应当采用使合同合法的解释。
其次,在有效性方面,当使合同有效与无效的解释均有理由成立时,应当采用使合同有效的解释。
宁使合同有效原则的出现乃是私法自治的必然要求。
合同只要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有细小的瑕疪,也应尊重
当事人的合意尽可能维持其效力。
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宁使合同有效原则有利于促进流通,稳定交易秩序。
何宝玉教授的解释强调了应该尽可能寻找依据使合同有效而不是先考查无效是否成立,更符合这一原则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