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释方法与所谓“最终解释权
协议中的解释与解释权问题

协议中的解释与解释权问题一、引言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明确约定,规定了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协议执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对协议条款的不同解释或理解,引发纠纷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协议中的解释问题,包括解释的原则和解释权的归属。
二、解释的原则协议的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文字表达原则:协议的解释应当以文字表述的字面意思为准,即按照约定条款的字面表述进行解释。
只有在文字表达不明确或存在矛盾之处时,才考虑采用其他解释原则。
2. 一致性原则:协议各条款之间应当相互补充和协调,并体现出一致性。
若协议中存在矛盾之处,应当根据整体内容和协议的目的进行解释,以达到最合理和一致的效果。
3. 合理性原则:协议的解释应当合理符合当事人的意图,即依据当事人在协商订立过程中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
如果当事人的意图无法明确或存在争议,可以考虑根据协议的合理商业解释进行推断。
4. 习惯性原则:协议的解释可以参考行业惯例、习惯用语和通行做法。
尤其是在特定行业中,有些术语和约定可能具有特殊的含义,需要根据相关行业的惯例进行解释。
三、解释权的归属解释权是指协议条款的解释应由谁来决定。
一般情况下,解释权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归属:1. 合同当事人自主解释:协议的解释权一般归属于合同当事人自行解释。
即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共同解决对协议条款的不同理解,达成一致解释。
2. 法律解释: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解释,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释。
法律可以提供对协议条款的解释标准,特别是在涉及法律或法律术语的条款时。
3. 仲裁解释: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并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时,争议的解释权通常归属于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会根据仲裁规则和相关法律进行解释,作出裁决。
4. 司法解释:当协议争议无法通过协商、仲裁解决时,当事人可以诉诸法院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协议进行解释,并作出最终裁决。
四、解决协议争议的建议为了防止协议中的解释争议,并有效解决争议,建议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1. 协商一致:当事人在协议起草和签署过程中,应当充分沟通,确保对协议条款的理解一致。
合同中的解释与解释权之争

合同中的解释与解释权之争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当涉及到合同的解释时,常常会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解释问题以及解释权的归属。
一、合同解释的重要性合同解释是确保合同履行的基石。
当合同中的条款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解释的方式将直接影响各方的权益。
因此,合同解释必须准确、清晰,并且能够充分体现各方的意图。
二、合同解释的原则1. 文字解释原则:合同的解释应以合同文字的明确含义为准。
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的字面意思,而不是主观的理解或意图。
2. 当事人意图原则:如果合同的文字解释存在歧义,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这需要通过合同签订时的背景、目的和交易方式等因素来确定。
3. 习惯法原则:在某些特定行业或地区,存在着一些行业习惯或地方惯例,这些习惯或惯例可以作为合同解释的参考依据。
4. 合理解释原则:合同解释应当合理,符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解释不能违背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
三、解释权的归属合同解释权是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力。
在合同争议中,解释权的归属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1. 合同解释权的归属原则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释权的归属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当事人约定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释权的归属。
例如,合同中可以规定由一方或双方拥有解释权。
- 双方共同解释原则: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解释权的归属时,解释权应由双方共同行使,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解释结果。
- 法律解释原则:如果当事人无法就合同解释权达成一致,法律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进行解释。
2. 法院对合同解释权的判断在实际争议中,如果当事人无法就合同解释权达成一致,争议可能会提交给法院解决。
法院在判断合同解释权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合同的明确性:法院会审查合同的条款,判断是否存在明确的解释方式。
- 当事人的意图:法院会考虑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图,以及合同签订时的背景和目的等因素。
- 公平原则: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合同中的合同解释与解释权

合同中的合同解释与解释权合同是人们在各种商业、法律和个人事务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而合同解释与解释权是确保合同条款被正确理解和适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合同解释与解释权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解释的重要性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它是双方达成协议和意愿的表达。
由于合同中的条款和措辞可能具有多义性或模糊性,因此对合同的正确解释显得尤为重要。
一个精确清晰的合同解释可以避免纠纷的产生,确保各方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
二、合同解释的原则在进行合同解释时,法律通常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解释:1. 合同的字面意思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基于其字面上的语言表达,即根据合同文字本身的意思进行解释。
这是最基本的解释原则,法院通常在争议出现时首先采用这种解释方法。
2. 当事人意图原则: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在解释合同时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当遇到合同词语或表达不明确的情况时,法院会优先考虑当事人达成协议时的意图。
3. 公平原则:合同解释应符合公平和合理的原则,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院会考虑到双方在签署合同时的相对地位、当时的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公平原则进行合同解释。
4. 习惯法原则: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存在一些惯用的解释方式和解释标准,法院在解释合同时也会借鉴这些习惯法原则。
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跨国合作中,习惯法原则的运用更为广泛。
三、合同解释权的归属合同解释权是指确定合同含义的权力。
通常将合同解释权归属于以下主体:1. 当事人:合同解释权首先归属于当事人。
当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时,他们可以通过协商、磋商或其他方式达成共识,确定合同的具体含义。
2. 法院:当当事人无法就合同的解释达成一致时,或者解释权归属产生争议时,法院会根据法律和解释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
法院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
3. 中立专家或仲裁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中立专家或仲裁机构对合同解释产生的争议进行仲裁。
商家为何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的范围和权限?

商家为何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的范围和权限?商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的范围和权限是为了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能够得到明确而有效的界定和保障。
该条款是商家在合同中行使其自主权和自主裁量权的表现,对于商家的经营决策和控制有着重要作用。
首先,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可以确保商家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和认可。
商家作为合同的提供方,其在合同中拟定的条款往往会涉及到一系列商业决策和经营策略,以及商家特定的利益和需求。
因此,商家需要保证其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能够得到充分理解和接受,以便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图进行合同履行。
其次,“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可以帮助商家在合同纠纷中主动维护自身的利益和权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争议,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有时可能存在分歧。
为了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和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商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自己对于各项条款的最终解释权,确保可以在纠纷发生时以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减少对商家利益的损害。
第三,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可以增加商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灵活性和自主权。
商家在经营过程中面临众多的商业风险和市场波动,需要随时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利益来调整经营策略和决策。
如果商家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自己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可能会因为合同约束而无法灵活应对市场变化,限制了商家的自主裁量权。
因此,通过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商家可以在必要时调整合同内容,以适应市场需求之变化。
最后,商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还可以提高商家的信用和声誉。
商家在与其他合同方签订合同时,如果能够表现出自身在合同履行中充分负责任和主动保护合同方利益的态度,可以增加合同方对于商家的信任和认可。
这对于商家的经营和与其他商业合作的发展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虽然商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的范围和权限有其正当的目的和合理的考虑,但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一、问题的提出(一)商家附加“最终解释权”条款的用意目前,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其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当属“最终解释权”条款,即商品促销广告中最流行的用语“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1]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这一作法不仅为许多商家所乐于采用,而且使“最终解释权”发展成为了许多行业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
商家们认为,举办促销活动,如果不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遭遇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被动境地。
甚至还有人称,“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专门为对付那些投机取巧、专钻空子的消费者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2]乍听这一说法,会觉得颇有几分道理,但事实并不是那么简单。
为突出促销目的,商家往往把“打折”、“优惠”、“赠送”等内容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大肆宣传,为达到从视觉、听觉上刺激消费者感官的效果,其宣传内容总能理解成多种意思。
而消费者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才知道自己对广告的理解不能和商家对广告的解释达成一致。
这时,商家用最小字体,写在商品促销广告最不起眼的地方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将被推到前台,熟练地套用一句:“既然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活动‘最终解释权’的归属,就应按照约定内容执行。
”以排除消费者的理解,坚持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释,从而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
商家这种做法,等于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一切自己说了算,钻法律空子的同时也愚弄了消费者。
可见,大多数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最终解释权”的界定从文学角度看,“最终解释权”一词的字面意思很简单:“最终”是指最后、末了,再没有回旋余地。
从商场的“最终解释权”谈合同的解释(一)

从商场的“最终解释权”谈合同的解释(一)一、商场最终解释权的性质在目前现实生活中,存在种种最终解释权,从公司到摄影楼,在开展促销、店庆或者其他活动中,往往活动方公示自己享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尤以各种名目繁多的商场最终解释权居多。
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这不仅让普通消费者迷惑不解,也给法学界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
例如:某商场2001年元旦期间展开促销活动,宣布:“凡在本商场购买参与活动的商品满一100人民币者,即可获得价值二20人民币的代金券。
该代金券可在本商场内购买其他商品时一次性抵用20元人民币,代金券不足该商品价值时,持券人须就差额补足现金,代金券超过该商品价值的,商场就超出的部分不予找还现金。
本次活动截止至2001年1月31日,代金券有效期为本次活动期间。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享有。
”某甲得知该活动后,在该商场购买价值3000元的照相器材,款已付清,却未能得到相应金额的代金券。
商场给出的理由是:照相器材属于利润较低的商品,不参加本次促销活动,因商场对本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所以某甲不能获得价值600元的代金券。
而某甲则认为商场并未就照相器材不参与本次活动作出任何明示,自己理应获得价值600元的代金券。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上述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商场的“最终解释权”的性质。
就商场的“最终解释权”的性质,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的观点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是一种由当事人约定的权利。
某甲参与了商场的促销活动,就是与商场缔结了一个合同,“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享有”作为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已经为某甲所接受,这就表明,某甲和商场通过约定产生了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并且该权利由商场独自享有。
因此,对于照相器材是否参与本次促销活动,商场有权作出解释,且该解释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也有观点认为,商场的“最终解释权”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不受法律保护。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条款。
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最终解释权条款。
那么,什么是最终解释权?它在合同中起到什么作用?本文将为你解答这些问题。
什么是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条款,它通常被写作“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或“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等类似的表述。
根据这个条款,当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最终解释权就将由合同中规定的一方来行使。
最终解释权条款对于合同的签署和履行都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避免争议产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并不是所有合同中都会包含最终解释权条款。
一些简单的合同可能不需要这个条款,因为它们没有可能引起争议。
最终解释权在合同中的作用是什么?最终解释权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是为了防止出现争议或误解,保证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它规定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最终解释权由哪一方来行使,这样可以避免双方在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互相扯皮,耽误时间。
此外,最终解释权条款还可以避免合同的不确定性,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在履行过程中,有些地方可能会出现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情况,这时,最终解释权就可以发挥作用,避免出现误解和歧义,从而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注意事项虽然最终解释权在合同中非常重要,但是它也有着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1. 注意解释的清晰最终解释权条款需要在合同中写得清晰明了,以确保在解释时不会产生歧义和误解。
2. 注意双方利益平衡最终解释权应尽量考虑双方利益的平衡,不能偏向于任何一方。
否则,这将影响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3. 注意合同没有漏洞最终解释权可以为合同的执行提供指导意义,但不能用于修补合同中的漏洞。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尽量把合同的要点详细写明,以避免后期争议产生。
结论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格式合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具有规范和约束、解释和定性合同、保障合法权益等重要功能。
合同解释和解释权

合同解释和解释权本协议书旨在对合同解释和解释权进行规定,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妥善解释和保障。
第一条合同解释1.1 合同的解释应基于合同条款的明确表述,并采取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1.2 在合同解释中,应优先考虑合同的语言文字表述,如无明显错误或彻底的歧义,应按照表述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如存在合同表述上的歧义或不明确之处,应按照合同的整体性和合同目的进行解释。
1.3 合同的解释应遵循合同当事人达成的真实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解释权2.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书的解释权归合同双方共同所有。
如双方对合同的解释产生分歧,应积极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2.2 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三条排除歧视无论在合同解释还是解释权的行使过程中,双方应遵守平等、互惠、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双方不得因为性别、种族、宗教、民族、国籍或其他类似因素进行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第四条争议解决4.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期间,双方应保持沟通畅通,尽可能寻求互利的解决方案。
4.2 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3 如协商和仲裁都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关于该合同纠纷的合法管辖权下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对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双方应对此类信息保密,并不得将其透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双方获得对方的明确书面同意。
5.2 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双方仍然应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适用法律和管辖6.1 本协议书的订立、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可参考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和解释原则。
6.2 如发生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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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方法与所谓“最终解释权”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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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经常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本公司/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
什么是解释权?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有效?须从合同解释说起。
合同之需要解释,是因为语言文字有多义性。
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
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
还可能有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其真实意思。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
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意见。
但当事人的解释意见,至多只能供法官参考,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院对合同的解释。
因此,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不能算数的。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合同解释方法,即所谓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了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
在解释合同文本、店堂告示、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内容和含义时,首先应采用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
如果经解释仍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则应进一步采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特殊解释方法。
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解释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考虑到当事人可能文化和法律知识合同之需要解释,是因为语言文字有多义性。
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
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
还可能有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其真实意思。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
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意见。
但当事人的解释意见,至多只能供法官参考,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院对合同的解释。
因此,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不能算数的。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合同解释方法,即所谓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了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
在解释合同文本、店堂告示、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内容和含义时,首先应采用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
如果经解释仍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则应进一步采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特殊解释方法。
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解释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考虑到当事人可能文化和法律知识合同之需要解释,是因为语言文字有多义性。
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
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
还可能有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其真实意思。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
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意见。
但当事人的解释意见,至多只能供法官参考,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院对合同的解释。
因此,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不能算数的。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合同解释方法,即所谓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了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
在解释合同文本、店堂告示、商
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内容和含义时,首先应采用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
如果经解释仍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则应进一步采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特殊解释方法。
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解释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考虑到当事人可能文化和法律知识合同之需要解释,是因为语言文字有多义性。
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
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
还可能有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其真实意思。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
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意见。
但当事人的解释意见,至多只能供法官参考,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院对合同的解释。
因此,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不能算数的。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合同解释方法,即所谓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了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
在解释合同文本、店堂告示、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内容和含义时,首先应采用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
如果经解释仍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则应进一步采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特殊解释方法。
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解释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考虑到当事人可能文化和法律知识不足,难免使用不准确、不适当词句,甚至可能有的当事人故意用不当词句隐蔽其真实意思。
因此进行文义解释,应探求合同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合同所使用的不适当的词句。
所谓整体解释,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
一个合同都是一个整体,各个条款之间存在密切关联。
如果将某个条款单独解释,或许存在不同的意思,但只要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即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
思。
例如质量条款约定不明,解释时应当参考价格条款,如果约定的是上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上等质量;约定的是中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中等质量。
同样,如果价格条款约定不明,也应当参考质量条款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其中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如果两种解释中,一种解释使合同无效,另一种解释使合同有效,则应采纳使合同有效的那一种解释。
因为使合同有效的解释,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目的。
所谓习惯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
各地有各地的习惯,各行业有各行业的习惯,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可以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
例如,在合同内容有歧义时,应依据习惯予以明确;在合同约定不完全致使权利义务难以确定时,应依据习惯予以补充。
此为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共认的解释方法。
采为解释依据的习惯,应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
习惯之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应由主张一方负举证责任。
所谓诚信解释,指解释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遵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靠自己的资金和诚实劳动获取利益,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益。
诚信原则是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也是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
合同所使用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
合同存在两种解释而无法判断哪一种解释正确时,应先假定采第一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再假定采第二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然后比较两种判决的结果,以所得出判决结果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大体平衡的解释,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解释。
无论采何种解释方法,最后所得解释结果均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合同内容经解释仍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协调,则应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41条专门规定了格式合同的解释方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前一
句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社会上一般人的理解。
后一句是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方法,又称为“不利解释规则”。
因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经营者一方单方面制定的,事先未征求消费者的意见。
法律要求经营者在决定格式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尽量使含义明确。
如果格式合同条款含义不明确,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则应当采纳其中对经营者不利的解释,以确保消费者一方的利益。
前述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法院即应采纳其中不利于经营者一方的解释。
须特别指出的是,第41条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
因此,经营者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出处:无
你好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