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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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易所 信用债交易规则

深圳交易所 信用债交易规则

深圳交易所信用债交易规则
深圳交易所的信用债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场所及设施:深圳交易所为信用债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包括
交易主机、通信系统等。

2.交易原则:信用债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交易方式:信用债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4.交易时间:信用债的交易时间与股票交易时间相同,为每周一至周五的
9:15-11:30和13:00-15:00。

5.报价方式:信用债的报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6.涨跌幅限制:信用债的涨跌幅限制与股票相同,为10%。

7.委托规则:信用债的委托规则与股票相同,可以进行市价委托或限价委
托。

8.结算方式:信用债的结算方式为T+1,即当日买入的信用债需要等到下
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9.风险控制:深圳交易所对信用债交易实施风险控制,对异常波动和违规
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交易所的信用债交易规则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进行调整,投资者在进行信用债交易前应仔细了解最新的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3.8.1 债券回购交易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式。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进⾏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的交易参与⼈为“融资⽅”;其对⼿⽅为“融券⽅”。

3.8.2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标准券明细账。

标准券,是指可⽤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额与债券⾯值之⽐。

标准券及标准券折算⽐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3.8.3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按“买⼊”⽅向进⾏申报,融券⽅按“卖出”⽅向进⾏申报。

3.8.4 本所债券回购按回购期限设⽴不同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3.8.5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次交易、两次结算。

回购交易达成后,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是指每百元资⾦的本⾦和利息之和。

购回价的具体计算⽅法,由本所另⾏制定。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节转托管 4.1.1 投资者可以以同⼀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会员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证券。

4.1.2 投资者买⼊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证券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第⼆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4.2.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该证券的第⼀笔成交价。

4.2.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式产⽣,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的,以连续竞价⽅式产⽣。

4.2.3 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式产⽣。

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收盘价或未进⾏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该证券最后⼀笔交易前⼀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笔交易)为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第六条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2.2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2.4 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1.3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1.4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适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1.5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2.1 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可以向本所申请上市。

2.2 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上市申请书及董事会关于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决议;(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三)上报中国证监会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四)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五)上市推荐协议;(六)上市公告书;(七)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资料;(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九)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十)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十一)登记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十二)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资金申购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2.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3.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4.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5.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6.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三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第七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八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申请书);2.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6.法律意见书;7.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9.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10.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1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2.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是企业融资和资本市场运作的重要环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平台。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实施细则。

一、发行与承销的基本概念证券发行是指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向投资者出售新发行的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承销则是指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承担证券发行的销售工作,帮助发行人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以确保发行与承销的顺利进行。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条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公司应当符合创业板的定位,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创新性。

其次,公司的财务状况、治理结构等方面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公司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发行方式,如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等,满足相应的条件。

对于公开发行,公司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水平、资产规模等;非公开发行则相对较为灵活,但也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如发行对象的资格、发行价格的确定等。

三、承销商的职责与要求承销商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发行人制定发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组织承销工作、向投资者销售证券等。

为了胜任这些职责,承销商需要具备丰富的资本市场经验、专业的团队、良好的信誉和风险控制能力。

同时,承销商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价格的确定是证券发行的关键环节之一。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中,发行价格的确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公司的基本面、市场行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估值等。

常见的发行定价方式包括询价定价、竞价定价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1]60号)、《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2]98号)、《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深证会[2013]30号)、《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的通知》(深证会[2014]107号)同时废止。

二、鉴于市场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尚未完成,《实施细则》第2.10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7月1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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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问题解答2012-12-10 16:19:43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北京)为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11月29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12年12月10日起施行。

近期,许多投资者纷纷来电询问,为帮助投资者理解和熟悉深市债券交易的规则,我们收集和整理了以下问答,敬请投资者关注:1.今年以来,深市债券交易制度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答:今年以来,深交所加大了债券市场的发展力度,从多个方面完善了债券交易制度。

2012年7月6日,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场公司债券结算制度相关事项的通知》,提高了公司债券的交易交收效率。

11月29日,深交所发布《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从以下几方面对债券的交易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提高债券质押式回购效率,实现当日买入、当日申报质押债券,当日可用于债券回购交易或解押,当日申报解押债券,当日可卖出或再次质押;(二)统一债券回购品种,丰富债券回购质押券种类,增加可转债作为质押券进行回购交易;(三)完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实现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核算;(四)优化债券回购计算公式,将债券购回价中一年的计算天数由原360天调整为365天(注:此项调整自2013年2月25日起实施);(五)加强债券市场的风险控制,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建立完备的债券回购风险控制机制。

2.《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哪些债券品种的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是否适用该细则?答:《债券交易实施细则》适用于深交所上市债券的现券、回购交易,包括当前深交所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由深交所的其他业务规则进行规范,不适用该细则。

3.《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主要从方便投资者理解角度,分章节对深交所上市债券的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大宗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涉及申报、成交、应计利息、信息披露等具体内容。

同时,为防范债券交易特别是回购交易风险,《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对会员建立完备的债券回购风险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等作出了要求。

4.《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式施行?答:《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自2012年12月10日开始正式施行。

考虑到部分证券公司的技术系统改造尚未完成,细则第三十三条将债券回购购回价公式中一年的计算天数由原360天调整为365天的规定,推迟至2013年2月25日实施。

5. 哪类债券可以提交作为债券回购交易的质押券?答: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定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券可以提交作为债券回购交易的质押券,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将自2012年12月10日,即《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才正式纳入质押券的范围。

6. 投资者通过什么方式可以查询到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和标准券折算率?答:投资者通过中国结算网站和深交所网站可以查询到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和标准券折算率。

7. 深市债券回购交易效率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答:《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后,深市债券回购交易效率将会有较大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投资者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当日可以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二是投资者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三是债券回购到期当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也可以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并在当日卖出。

8. 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能否提交作为质押券?答:可以。

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提交作为质押券,并且当日可以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9. 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能否提交作为质押券?答:不能。

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需次一交易日才能提交作为质押券。

例如:投资者2012年12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债券,需到次一交易日2012年12月13日才能提交作为债券回购的质押券。

10. 债券回购到期当日,融资方能否将相应的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答:可以,债券回购到期当日,融资方相应的标准券将可以使用,可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11. 债券回购交易中,投资者申报解除债券的质押,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答:投资者申报解除债券的质押,应当注意:(一)质押券能否最终成功解除质押,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日终处理结果为准,深交所交易系统日间回报成功的解除质押申报不代表结算系统日终处理一定成功;(二)投资者提交的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有未被用于债券回购交易的,可以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三)债券回购到期当日,对于到期回购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投资者申报解除质押并在当日卖出的部分,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解除质押的申报将能够得到成功处理;投资者申报解除质押但在当日没有卖出的部分,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解除质押的申报将不成功,投资者需要在次一交易日重新申报解除质押。

12. 按照《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市债券回购将统一为9个回购品种,原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以什么方式转化为新债券回购?答:为实现债券回购品种的统一,原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及其标准券自2012年12月10日起按以下方式调整:(一)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名称统一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新债券回购”);(二)原国债回购直接转化为新债券回购,原国债回购的未到期合约直接转化为新债券回购对应的未到期合约;(三)原企业债回购品种RC-001(证券代码:131910)、RC-002(证券代码:131911)、RC-003(证券代码:131900)、RC-007(证券代码:131901)设置为停牌状态,在全部未到期合约到期后,企业债回购代码将摘牌。

停牌期间,企业债回购合约到期的,融资方的标准券可用于新债券回购交易;(4)原国债回购标准券和企业债回购标准券合并为新债券回购标准券,质押库中的所有债券按照标准券折算率折算为统一的标准券可用数量。

13. 深市债券回购品种的统一,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什么便利?答:深市债券回购品种统一后,不同债券品种按照标准券折算率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将合并计算,与过去按照债券品种,分别折算成国债回购标准券数量、企业债回购标准券数量,并且仅能用于对应的债券回购品种的交易相比,能够提高标准券的使用效率,为投资者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提供便利。

例如:投资者以100张国债(标准券折算率为0.98)、100张企业债(标准券折算率为0.90)作为质押券,债券回购品种统一之前,投资者提交的质押券将折算成98张国债回购标准券和90张企业债回购标准券,不同标准券不能混用;债券品种统一后,投资者提交的质押券将统一折算成188张债券回购标准券。

14. 深市债券购回交易购回价计算公式调整从何时开始正式实施?对投资者有什么具体影响?答:债券回购交易购回价计算公式的调整从2013年2月25日开始实施,2013年2月25日之前(不含当日)到期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仍然执行原来有关购回价格计算公式的规定即: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0(天)。

2013年2月25日当日及之后到期的债券回购合约将按照调整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进行结算。

即: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本次调整,是将债券回购购回价计算公式中一年的计息天数由360天调整为365天。

对投资者而言,在成交价格和回购品种相同的前提下,按照调整后的公式计算,到期二次结算的购回价将会减小。

例如:投资者2013年2月22日做了一笔3天期的债券回购,成交价格为1元,债券回购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算,到期日为2013年2月25日,以调整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进行结算,具体为:购回价=100+ 1×3/365=100.0082,小于按照调整前公式计算的购回价(购回价=100+ 1×3/360=100.0083)。

15. 由于非交易日因素,到期日顺延至2013年2月25日的债券回购合约是否同样将按照调整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进行结算?答:是的,到期日顺延至2013年2月25日的债券回购合约同样将按照调整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进行结算。

例如:投资者2013年2月22日做了一笔1天期的债券回购,回购期限自成交次日2013年2月23日起算,2013年2月23日、2月24日为非交易日(周六、周日),到期日顺延至2013年2月25日(周一),该笔债券回购按照调整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进行结算。

16. 债券回购购回价计算公式中,回购天数具体指什么?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计算?答:债券回购购回价计算公式中,回购天数指债券回购品种对应的回购期限,即1日回购,回购天数为1日;3日回购,回购天数为3日。

节假日、周末等因素导致回购到期日顺延,不会影响回购天数的计算。

例如:投资者2012年9月27日做了一笔3天期的回购,回购期限自成交次日2012年9月28日起算,由于2012年9月30日至10月7日为非交易日(周六、周日及国庆假期),到期日顺延到2012年10月8日。

该笔回购合约到期结算时,回购天数为3天期回购对应的期限,仍然为3天,到期日的顺延不影响回购天数的计算。

在该笔回购合约中融资方资金的实际使用天数、融券方资金的实际出借天数均多于3天,交易双方在交易价格申报时,应当考虑该因素。

17. 投资者以可转债作为债券回购的质押券,有哪些方面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答:从2012年12月10日开始,符合条件的可转债,将可以作为债券回购的质押券。

投资者以可转债作为债券回购的质押券,需要特别注意:(一)可转债申报作为质押券期间,将不可以进行转股和回售申报。

在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情形下,投资者如需对可转债进行转股和回售申报,应当首先解除可转债的质押。

投资者当日申报解除可转债质押,当日可以进行转股和回售申报;(二)可转债到期前10个交易日将停止提交进入质押库。

18. 净价交易和全价交易有什么差别?当前深交所上市债券哪些实行净价交易,哪些实行全价交易?答: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当前深交所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全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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