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钢化玻璃质量标准修订稿
建筑用钢化玻璃的边部质量检验规范修订版

建筑用钢化玻璃的边部质量检验规范修订版
建筑用钢化玻璃的边部质量mm
缺陷名称
质量要求
爆边
裸露边:长度0.5mm-1.0mm的不允许密集存在;长度1.0—3.0mm,2个/米; 自玻璃边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宽度2mm以上,长度3.0mm以上的不允许存在。
非裸露边:每米允许长不大于10mm、自玻璃边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宽度不大于2mm,深不大于厚度三分之一(但最深不能超过厚度为4mm)的1个;不允许深度4mm以上的爆边存在。
抛光边不允许有长度超过1.0mm的爆边存在
孔 爆 边
不允许有大于1mm的爆边存在
夹 钳 印
夹钳印中心与玻璃边缘的距离:玻璃厚度≤9.5 ≤13mm
玻璃厚度>9.5 ≤19mm
断面缺角、凸凹裸露边:不允来自存在。非裸露边:不大于玻璃厚度三分之一。
裂 纹
不允许存在
磨轮印痕/
抛光残留/白边
连续长不超过边长1/3,总长累计不超过边长1/2;
建筑用钢化玻璃外观质量检验规范修订版

建筑用钢化玻璃外观质量ຫໍສະໝຸດ 缺陷种类质量要求气泡
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长度,L
0.5㎜≤L≤1.0㎜
长度,L
1.0㎜<L≤1.5㎜
长度,L
1.5㎜<L≤2.0㎜
长度,L>2.0㎜
5×S,个
2×S,个
1×S,个
0,个
结 石
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长度,L
0.3㎜≤L≤0.5㎜
长度,L
划 伤
宽度在0.1mm以下的轻划伤,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存在条数
长≤100mm的4条
宽度大于0.1mm划伤,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存在条数
宽0.1<长≤0.5mm,长≤40mm的2条
按国家标准GB/T9963-1998第5.3规定的检验方法在600mm处观察不可见的轻划伤不考虑。
光学变形
入射角; 3㎜ 和3.5mm: 45°; 4㎜以上:50°
长度,L>3.0㎜
10个
5个
3个
不允许有
注:1、S为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板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气泡、夹杂物的个数及划伤条数允许范围为各系数与S相乘所得的数值。
2、霉点、水印、纸印等其他外观缺陷由供须双方商定。
0.5㎜<L≤1.0㎜
长度,L
1.0㎜<L≤1.5㎜
长度,L>1.5㎜
5×S,个
2×S,个
玻璃表面允许有1个,但玻璃中间不能有
不允许有
点状缺陷密集度
长度大于1.0㎜的气泡和长度大于0.5㎜的夹杂物:气泡与气泡、夹杂物与夹杂物或气泡与夹杂物的间距应大于300㎜
线 道
按国家标准GB/T9963-1998第5.3规定的检验方法在600mm处观察应不可见。
钢化玻璃检验标准修订版

钢化玻璃检验标准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钢化玻璃Tempered glass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日本标准JISR3206(1989版)《钢化玻璃》对GB9963-88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该日本标准等效,但考虑到其适用范围,增加了抗风压性能的要求。
本标准是根据日本标准JISR3206(1989版)《钢化玻璃》对GB9963-88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该日本标准等效,但考虑到其适用范围,增加了抗风压性能的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原名为JC 293-82《平型钢化玻璃》,1986年重新制定该标准,删除其中关于汽车、船舶用钢化玻璃的规定,一名为《钢化玻璃》并于1988年发布后实施。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了原标准中的Ⅱ类钢化玻璃并重新分类,将霰弹袋的最大冲击高度2300mm改为1200mm,经过这样的修改,这项试验就不仅仅是观察其碎片状态,而是用于判定玻璃安全性能的试验。
另外,鉴于我国钢化水平的提高,将原4mm厚玻璃落球冲击破碎后称量最大碎片质量的方法改为用制品作试样,小锤冲击后检验碎片的方法;且去掉原标准中对抗弯强度和热稳定性的规定。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9963-88。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蜀一、汪如洋、韩松、王睿。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适用于建筑、工业装备等建筑以外用钢化玻璃。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31-92 硫化橡胶邵尔A型硬度试验方法GB 1216-85 外径千分尺GB4871-1995 普通平板玻璃GB 5137.2-1996 汽车安全玻璃光学性能试验方法GB 11614-89 浮法玻璃JC/T 677-1997 建筑玻璃均布静载模拟压试验方法3 分类及应用3.1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分类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
最新钢化玻璃(建筑玻璃)国标

最新钢化玻璃(建筑玻璃)国标1 范围GB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GB15763的本部分适用于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
对于建筑以外用的(如工业装备、家具等)钢化玻璃,如果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可根据其产品特点参照使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9962-1999 夹层玻璃GB 11614 浮法玻璃GB/T 18144 玻璃应力测试方法3定义及分类3.1定义钢化玻璃:经热处理工艺之后的玻璃。
其特点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层,机械强度和耐热冲击强度得到提高,并具有特殊的碎片状态。
3.2分类3.2.1 钢化玻璃按生产工艺分类,可分为:垂直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夹钳吊挂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水平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水平辊支撑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3.2.2 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分为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
4 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生产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用于生产钢化玻璃的玻璃,玻璃的质量由供需双方确定。
5 要求钢化玻璃的各项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
其中安全性能要求为强制性要求。
125.1尺寸及其允许偏差5.1.1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边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5.1.2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对角线差允许值135.1.3其他形状的钢化玻璃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最新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

G 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GB17841-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999-09-01 发布2000-08-01实施前言本标准技术内容非等效采用日本工业技术标准JIS R3222;1990《倍强玻璃》,并参考美国ASTMC1048:1992《热处理平板玻璃—HS类、FT类涂层和非涂层玻璃》和欧洲联盟标准草案CEN/TC 129/WGZ/N76E:1993《热增强玻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幕墙平型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对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表面应力、霰弹袋冲击性能、耐热冲击性能和抗风压性能等7项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表面应力一项参照ASTMC1048编制,霰弹袋冲击性能参照GB/T9963-1998《钢化玻璃》编写,耐热冲击性参照CEN/TC129/WGZ/N76E编写。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
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南玻集团南星玻璃公司、珠海兴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中国耀华玻璃集团秦皇岛工业技术玻璃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建军、石新勇、莫娇、王文彪、王映洲、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的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及性能要求。
适用于用浮法玻璃制造的平型钢化与半钢化玻璃制品。
若与其他材料复合,其再加工制品如夹层、中空或镀膜,则最终产品也应满足相应产品的标准要求。
本标准对弯型制品不作规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16-1985 外径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GB/T 9963-1998 钢化玻璃(eav JIS R3206:1989)GB11614-1999 浮法玻璃JC/T 632-1996 汽车安全玻璃术语JC/T 677-1997 建筑玻璃均布静载模拟风压试验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GB15763.2—20XX《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标准修订解读

G B 1 5 7 6 3 . 2 — 2 0 X X (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 2 部分 : 钢 化玻璃 》 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 是相关钢化玻璃生产企 业进行质量控制 和检验 的重要依据。为帮助生产企 业、 检测机构 、 产 品 用 户深 入 理解 新 标 准并 顺 利 按 照
新标准开展生产 、 检测 、 验收工作 , 本 文 对 此 次 标 准
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 2 0 1 7 , №3
G B 1 5 7 6 3 . 2 — 2 o x x { {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 2 部分 : 钢化玻璃 》
标准修订解读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石琳 王睿 邱娟 丁佐鑫
摘 要: 本文介绍 了G B 1 5 7 6 3 . 2 — 2 0 X X (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 部分 : 钢化玻璃》 标准修订后 几个主要 变化 , 有助于供应商、 检测机构、 使用者按照新标准顺利开展生产、 检测、 验收工作。
泛地应用于门窗幕墙和结构部件。
传统尺寸偏差 、 对角线差的要求是针对平面矩形 钢化玻璃的, 不适用于曲面玻璃 , 因此本标 准增加了 曲面钢化玻璃 的吻合度、 弧长 、 直边长度 、 直边弯 曲 度和扭 曲的要求( 见表 2 ) 和相应 的试验方法。
一
2 3—
Ar c h i t e c t u r a l &F u n c t i o n a l Gl a s s N o 3 2 01 7
G l a s s i n b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u i l d i n g - T h e r ma l l y t o u g h e n e d s o d a l i me s i l i c a t e
2024年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2024年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引言:建筑安全玻璃是指能够满足建筑物安全性要求,并具备抵抗风压、抗冲击、防爆、防弹、防火、降噪、防紫外线辐射等功能的一类特殊玻璃产品。
为了保障公众和建筑物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对建筑安全玻璃的使用、分类、安装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本文将探讨2024年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1. 规格和厚度标准根据建筑的用途和所处位置的风压等级,玻璃规格和厚度标准有所不同。
2024年的建筑安全玻璃规定,一般要求采用厚度大于等于8mm的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作为外窗、幕墙等易受冲击的部位。
特大型高层建筑、国家重点建筑物等重要场所的安全玻璃厚度要求更高,一般不低于12mm。
2. 强度和抗冲击能力要求建筑安全玻璃的强度和抗冲击能力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关键指标。
根据不同的安全要求,对强度和抗冲击能力的要求有所不同。
2024年的规定要求,安全玻璃应具备一定的抗冲击能力,能够承受一定的风压和冲击力。
在特定场所,如爆炸易发区域、暴风区域等,对安全玻璃的抗冲击能力要求更高。
3. 防爆和防弹性能规定针对一些特殊场所的安全需求,如军事基地、使领馆、银行、监狱等,安全玻璃需要具备防爆和防弹性能。
2024年的规定将进一步加强防爆和防弹安全玻璃的标准,要求安全玻璃能够承受爆炸冲击和子弹的打击,保护建筑物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4. 防火性能要求安全玻璃在防火性能上也有一定的要求。
2024年的规定将对安全玻璃的防火性能提出更高的要求,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高度等级,规定了不同级别的防火性能标准。
如高层建筑的逃生楼梯间、疏散通道等关键部位的安全玻璃,要求能够承受一定的高温,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
5. 降噪和防紫外线辐射要求随着人们对室内舒适度的要求不断提高,安全玻璃的降噪和防紫外线辐射性能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2024年的规定将进一步规定安全玻璃的降噪和防紫外线辐射性能指标。
尤其是在交通繁忙地区、机场、火车站等特定场所,对安全玻璃的降噪要求更高,以提供更好的室内环境。
钢化玻璃最新标准
钢化玻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1998.05.08发布1998.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日本标准JISR3206(1989版)《钢化玻璃》对GB9963-88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该日本标准等效,但考虑到其适用范围,增加了抗风压性能的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原名为JC 293-82《平型钢化玻璃》,1986年重新制定该标准,删除其中关于汽车、船舶用钢化玻璃的规定,一名为《钢化玻璃》并于1988年发布后实施。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了原标准中的Ⅱ类钢化玻璃并重新分类,将霰弹袋的最大冲击高度2300mm改为1200mm,经过这样的修改,这项试验就不仅仅是观察其碎片状态,而是用于判定玻璃安全性能的试验。
另外,鉴于我国钢化水平的提高,将原4mm厚玻璃落球冲击破碎后称量最大碎片质量的方法改为用制品作试样,小锤冲击后检验碎片的方法;且去掉原标准中对抗弯强度和热稳定性的规定。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9963-88。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蜀一、汪如洋、韩松、王睿。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适用于建筑、工业装备等建筑以外用钢化玻璃。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31-92 硫化橡胶邵尔A型硬度试验方法GB 1216-85 外径千分尺GB 4871-1995 普通平板玻璃GB 5137.2-1996 汽车安全玻璃光学性能试验方法GB 11614-89 浮法玻璃JC/T 677-1997 建筑玻璃均布静载模拟压试验方法3 分类及应用3.1 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分类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
参考93923-GB15763.2-2005钢化玻璃国家标准
5.1.3 其他形状的钢化玻璃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由供需双方商定。 5.1.4 边部加工 边部加工形状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 圆孔 5.1.5.1 概述 本条只适用于公称厚度不小于 4mm 的钢化玻璃。圆孔的边部加工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2 孔径 孔径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 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的规定。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的孔的孔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 方商定, 表 4 孔径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公称孔径 4≤D≤50 250<D≤100 D>100 允许偏差 ±1.0 ±2.0 供需双方商定
5.7 霰弹袋冲击性能 取 4 块平型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必须符合下列(1) 或(2)中任意一条的规定。 (1) 玻璃破碎时, 每试样的最大 10 块碎片质量的总和不得超过相当于试样 65m2 面积的质量。 (2)散弹袋下落高度为 1200mm 时,试样不破坏。 5.8 表面应力 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不应小于 90MPa。 以制品为试样,取 3 块试样进行试验,当全部符合规定为合格,2 块试样不符合则为不合格,当 2 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 3 块试样,如果 3 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5.9 耐热冲击性能钢化玻璃应耐 200℃温差不破坏。 取 4 块试样进行试验,当 4 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 2 块以上不符合时,则认为不合格。当有 1 块不 符合时,重新追加 1 块试样,如果它符合规定,则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 2 块不符合时,则重新追加 4 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 时则为合格。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检验 尺寸用最小刻度为 1mm 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6.2 厚度检验 使用外径干分尺或与此同等精度的器具,在距玻璃板边 15mm 内的四边中点测量。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厚度值。并以 毫米(mm)为单位修约到小数点后 2 位。 6.3 外观检验 以制品为试样,按 GB 11614 方法进行。 6.4 弯曲度测量 将试样在室温下放置 4h 以上, 测量时把试样垂直立放,并在其长边下方的 1/4 处垫上 2 块垫块。用一直尺或金属线水平紧贴 制品的两边或对角线方向,用塞尺测量直线边与玻璃之间的间隙,并以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来表示弓形时的弯曲度。 进行局部波形测量时,用一直尺或金属线沿平行玻璃边缘 25mm 方向进行测量,测量长度 300mm。用塞尺测得波谷或波峰的高, 并除以 300mm 后的百分率表示波形的弯曲度,如图 6 所示。 6.5 抗冲击性试验 6.5.1 试样为与制品同厚度、 同种类的, 且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尺寸为 610 mm( -0mm ,+5mm) ×610mm( -0mm, +5mm)的平面钢化玻璃。 6.5.2 试验装置应符合 GB 9962-1999 附录 A 的规定。使冲击面保持水平。试验曲面钢化玻璃时,需要使用相应的辅助框架支 承。 6.5.3 使用直径为 63.5 mm(质量约 1040 g)表面光滑的钢球放在距离试样表面 1000 mm 的高度,使其自由落下。冲击点 应在距试样中心 25 mm 的范围内。对每块试样的冲击仅限 1 次,以观察其是否破坏。试验在常温下进行。 6.6 碎片状态试验 6.6.1 以制品为试样 6.6.2 试验设备 可保留碎片图案的任何装置。 6.6.3 试验步骤 6.6.3.1 将钢化玻璃试样自由平放在试验台上,并用透明胶带纸或其他方式约束玻璃周边,以防止玻璃碎片溅开。 6.6.3.2 在试样的最长边中心线上距离周边 20mm 左右的位置,用尖端曲率半径为 0.2mm+0.05mm 的小锤或冲头进行冲击, 使试样破碎。 6.6.3.3 保留碎片图案的措施应在冲击后 10s 后开始并且在冲击后 3min 内结束。
最新钢化玻璃国标
最新钢化玻璃国标(建筑玻璃)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Part 2:Tempered glass1 围GB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法和检验规则。
GB15763的本部分适用于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
对于建筑以外用的(如工业装备、家具等)钢化玻璃,如果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可根据其产品特点参照使用本标准。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9962-1999 夹层玻璃GB 11614 浮法玻璃GB/T 18144 玻璃应力测试法3定义及分类3.1定义钢化玻璃:经热处理工艺之后的玻璃。
其特点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层,机械强度和耐热冲击强度得到提高,并具有特殊的碎片状态。
3.2分类3.2.1 钢化玻璃按生产工艺分类,可分为:垂直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夹钳吊挂的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水平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水平辊支撑的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3.2.2 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分为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
4 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生产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用于生产钢化玻璃的玻璃,玻璃的质量由供需双确定。
5 要求钢化玻璃的各项性能及其试验法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
其中安全性能要求为强制性要求。
12表1 技术要求及试验法条款5.1尺寸及其允偏差5.1.1长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偏差长形平面钢化玻璃的边长的允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长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偏差 单位为毫米5.1.2 长形平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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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
中部:个/S,75mm边部:个/S
<Φ≤
中部:个/S,75mm边部:个/S
Φ>
不允许
膜面划伤
≤宽度≤,长度≤60mm
不限,划伤间距不得小于100mm
宽度>或长度>60mm
不允许
玻璃面划伤
宽度≤,长度≤60mm
条/S
宽度>或长度>60mm
不允许
斑纹、暗道、膜面氧化
目视可见
不允许
注1:针孔集中是指在∮100mm面积内超过20个;S是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板面积;
夹带印、压盘印
不允许
标记外观
使用白色高温油墨、印刷必须清晰、无重影、无漏印
标记位置
距边30mm*30mm
2.阳光控制镀膜玻璃和低辐射镀膜玻璃外观质量除满足上表外还必须满足下表
缺陷名称
说明
标准
针孔
Φ<
不允许集中
≤Φ<
中部:个/S,75mm边部:个/S,
≤Φ≤
中部:个/S,75mm边部:个/S,
Φ>
不允许
4.表面应力,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不小于90Mpa。
5.耐热冲击性能,钢化玻璃应耐200℃温差不破坏。
不允许
细磨、精磨产生的轮印和边上的线道
轻微不明显(不迎光看,看不见)
精磨抛光的光洁度
接近玻璃表面
脱膜、色差
不允许
麻点、白线
轻微不明显
爆边
深≤2mm、长、厚小于原片厚度1/3,≤2处/片
划伤、暗伤
宽≤,长≤20mm,≤4条/平方米
气泡、结石、杂质
Φ≤,≤3个/平方米或≤Φ≤,≤1个/片
角部倒R角
两直边衔接处必须光滑,过度的距离相等
2、需要钢化的玻璃圆孔边部到玻璃边部的距离和两圆孔边之间的距离都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
3、需要钢化的玻璃圆孔边部到玻璃角部的距离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6倍。
类别
LOW-E除膜宽度
LOW-E除膜宽度偏差
聚硫胶
9
±
结构胶
11
2、外观质量:
1.普通浮法玻璃
缺陷名称
标准
霉斑、纸纹印
不允许
裂纹/缺角/阴阳边/锯齿条纹/凹凸状
建筑用钢化玻璃质量标准
建筑用钢化玻璃质量标准
一、尺寸允许偏差:(单位mm)
厚度
3~6
8~10
12
15
19
厚度偏差
±
±
±
±
±
倒角尺寸
1
2
2
边长偏差
±
对角线差
中空和夹层玻璃的边长偏差(同一订单必须是同一种偏差,即+1,0或0,-1)
圆孔直径
孔径偏差
孔距偏差
D≤50
+1,-0
±
50<D≤100
+,-0
1、需要钢化的玻璃圆孔直径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孔径的允许偏差符合上述规定。
注2:允许个数及条数为各系数与S相乘所得的数值,应按GB/T8170修约至整数;
注3:玻璃板的中部是指距玻璃板边缘75mm以内的区域,其他部分为边部.
3、性能检测:
1.平面钢化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不超过%,波形时不超过%。
2.抗冲击性,落球冲击试验,6片试验破坏数不超过1片。
3.碎片状态,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