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残疾人创业有什么政策
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什么等扶持

很多残疾人由于身体原因,创业就业都遇到很大困难。
然而,还是有一部分残疾人凭借自身过硬的技术或者敏锐的商业眼光,不输常人地走上了创业当老板的道路。
对于这部分残疾人朋友,国家当然给予了不少的优惠政策,下面就让如常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残疾人创业将享受到那些优惠政策。
残疾人创业无息贷款《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包括智力、精神残疾人直系亲属),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且享受一定的国家政策支持。
残疾人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者组织多人共同就业,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贷款期限内给予贴息补助。
残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全额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每人规定数额的创业补贴。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保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残疾人创业无息贷款申请条件1、查询当地是否有扶持残疾人贷款创业的优惠政策,如果有的话可以到当地的残联咨询办理相关的手续。
2、要具有残疾人证,同时将自己的创业计划通过了工商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3、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
4、确保自己有个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由资本金,如若是合伙经营,要具备合伙协议和有效的证件。
最后从事的经营活动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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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残疾人因为行动不便身体有缺失,需要社会各界的关爱。
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共享的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欢迎阅读参考。
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到达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
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杭州残疾人低收入帮扶政策通知

杭州残疾人低收入帮扶政策通知残疾人是社会的特殊困难群体,关心帮助残疾人是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尽的义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残疾人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广大残疾人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愿望和能力日益递增。
以下由店铺对杭州残疾人低收入帮扶政策通知作出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农户的生产生活,有效促进低收入残疾人农户收入倍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帮扶行动(2014—2017年)通知如下:一、帮扶对象2013年调查确定且家庭成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收入残疾人农户。
二、帮扶目标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年人均纯收入增幅等于或高于全市农民纯收入增幅。
到2017年,全市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年人均纯收入在2012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2000元(其中淳安县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0000元)。
三、主要措施(一)进一步完善低收入残疾人农户救助保障体系。
1.深化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
按照《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落实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应保尽保。
落实托安养经费补贴政策,低收入残疾人农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和18—60周岁的二级重度残疾人优先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的基础上,按规定分别给予托(安)养经费补助。
以率先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加大对低收入残疾人农户的康复救助力度。
2.加大残疾人助学力度。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免除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的通知》(浙财社〔2014〕16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全面提升城乡残疾人生活品质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13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助学政策,加大残疾人助学力度,落实好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子女助学政策,不断加大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段教育、高等教育补助力度。
国家对残疾人创业主要的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创业主要的哪些扶持政策残疾热也是可以做创业的,现在国家就为了残疾人做创业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残疾人创业主要的哪些扶持政策呢?一起来看看残疾人创业政策吧!国家对残疾人创业主要的扶持政策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财税[2007]92号)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税[2007]92号)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残疾人创业的优惠政策目前,我国针对残疾人创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完成自己的成功梦。
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下列事项免征增值税或给予优惠: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持有合法有效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但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
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即企业先缴纳,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全部返还。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高质量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高质量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杭残联教就〔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高质量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杭残联教就〔2020〕6号各区、县(市)残联,卫生健康局:为高质量推进我市“残疾人之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加强全市“一张图”监管,根据市残联、市卫健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之家”建设的通知》(杭残联〔2020〕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国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卫发〔2019〕10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拉高目标定位按照打造省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和残疾人事业展示窗口的要求,围绕“到2022 年,各区、县(市)均建有1家以上综合性、示范性的‘残疾人之家’;全市所有街道(乡镇)均建有至少1 家规范化‘残疾人之家’,三星级及以上达100 %,实现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庇护照料和康复服务比例达到相应要求”的目标,以2022年为限,着力从全面覆盖和规范提升两个维度,加强统筹规划,细化目标任务,按年度明确三年期的机构新建和提升计划(见附件1,请各地于4月24日前报市残联教就部),并将任务分解到街道(乡镇),责任落实到人。
各地“残疾人之家”机构覆盖、星级升降、人员培训等情况纳入市残联对区、县(市)残联年度工作目标评估。
综合性、示范性的“残疾人之家”为五星级的增强版,是体现我市残疾人工作水平、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星级评定总分应达到200分以上。
二、拓展服务对象“残疾人之家”面向本市辖区内的所有残疾人,以劳动年龄段内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为重点,同时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文体活动、辅助性就业、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服务,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增设服务内容和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浙政办发〔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一)加大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
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外贸、消费、金融等政策的联动,强化部门协同促就业机制。
鼓励各地优先投资岗位创造多的项目,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极。
各地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信贷产品,通过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
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续贷支持。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2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2年末参保30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浙人社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残疾人保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更加有效地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就业优先战略,贯彻“六稳”“六保”决策部署,正确处理好稳经济和稳就业、落实保障和推进就业、政策扶持和服务推动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和精准奖补、精准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更加稳定、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一)实行分档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落实残保金减免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对于用人单位遭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停工停产15天及以上(含节假日)的,可按停工停产月数计算减免当年应缴残保金,其中停工停产达到15天不足1个月的,可按1个月计算,并实行征前减免、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
杭州创业扶持(无偿资助)政策

杭州创业扶持(无偿资助)政策国家一直对创业公司有扶持补贴,作为我国经济的新力军也想必非常关心最近的创业扶持政策。
以下由店铺对杭州创业扶持(无偿资助)政策作出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杭州创业扶持(无偿资助)政策一、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资助条件:资助毕业5年之内、在杭州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或者在杭州高校读书的全日制高校生;资助金额:资助2--20万元;重点资助项目:科技类、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文化教育;申报时间:一般每季度的最后1个月,实际申报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二、留学生创业无偿资助资助条件:资助在杭州注册创业的回国留学生(含港澳台地区);无偿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点资助项目:科技类(物联网、云计算、新能源、环保节能)、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文化教育;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2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文化创意项目无偿资助申报条件:文化艺术类,影视传媒类,信息服务类,设计服务类,咨询策划类,时尚消费类,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生产类,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销售类,教育、卫生、体育类等九大类别的项目;资助金额:20-80万;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四、“青蓝计划”项目无偿资助资助条件:资助2011年6月1日以后在杭州注册成立的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师参与入股的科技类创业项目;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资助分为资助启动资金和项目创业资金;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五、“雏鹰计划”项目无偿资助资助条件:资助在杭州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内的科技类、文化创意类企业;资助金额为20--80万元;资助项目: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六、物联网项目无偿资助资助条件:资助在杭州注册创业的有关物联网项目的企业:无偿资助金额:最高单项不超过150万元;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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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星财务整理:杭州市残疾人创业有什么政策。
俗话说身残志坚,现如今残疾人创业注册公司也会正常不过的事情。
残疾热创业注册公司同样能够享有国家的注册公司政策,以及补贴政策。
下面我们来看看有怎么样的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提高
新规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原先的30万元,扩大到50万元。
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2017年起三年内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升级
2019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从最初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2017年起,更是在2017-2019年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规规定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四、核定征收纳税人也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要不是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且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即可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即时享受的税收优惠
新规规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在预缴申报的同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年度汇算清缴(或预缴申报时),企业出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情形的,应当按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小型微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叠加享受加计扣除和减半征收的双重优惠
新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同时满足相关文件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其年度“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后,再对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减低税率政策(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政策(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或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1000万元)。
增值税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企业性单位。
此外,二金一费的小微企业标准与增值税差不多。
其他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的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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