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法--监护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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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3.09.25•【文号】民发[2003]127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证《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程序、撤销婚姻和补领婚姻证件的要求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都做了具体规定。

各地在贯彻实施《规范》的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民政部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婚姻法课件 家庭关系

婚姻法课件 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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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家庭关系
---------扶养、亲权与监护
本章主要内容
一、亲权以及亲子关系 • 亲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容 • 亲子关系的种类 •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监护 • 监护与亲权的关系 • 监护的设立与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三、扶养 • 扶养的概念与特点 • 我国的扶养制度
依主体:长辈对晚辈、平辈之间和晚辈对长 辈 依扶养方式:同居生活的扶养(迎养在家) 和不同居生活而给付扶养费的扶养 依扶养的条件和程度:生活保持义务和生活 扶助义务P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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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群体式扶养 家族式扶养 夫权、亲权式的扶养 保障式的扶养 发展的趋势
参考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 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 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 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 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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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 女,韩国民法称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典称为非 嫡出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发生区别而受歧视,始于父 系社会、父权社会。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逐 渐转向保护。途径有二:一是在尽可能的范围内, 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二是保障非婚 生子女的经济生活,即包括扶养权和继承权。 统称为自然子女、亲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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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扶养的概念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课件(共16章)第八章扶养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课件(共16章)第八章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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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扶养制度的演变
人类扶养制度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是原始社会以集体为中心的群体式扶养; 二是以家长为中心的家族式扶养; 三是以扶养人为重心的夫权式、亲权式扶养; 四是以被扶养人为重心的保障式扶养。 (一)各国扶养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扶养制度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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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一、夫妻之间的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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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 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 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 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 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此条规定,应结合其他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把握以下 几点: 第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生活保持义务。 第二,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扶养是生活扶助义务。 第三,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扶养是生活扶助义务。
2.依扶养的方法之不同可分为:同居生活的扶养与不同居 而给付扶养费的扶养。前者又称之为“迎养在家”,即直 接供给食宿之情形;后者为给付扶养费,即供给金钱或生 活物品而为扶养之情形。
3.依扶养的条件及程度之不同,可分为:生适保持义务与 生活扶助义务。这种分类,旨在区分不同类型的亲属之间 的扶养条件和扶养程度,以便于义务人履行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下列条件下对祖父母和外祖父 母有赡养义务:
1.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
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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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兄、 姐对弟、妹在下列条件下负担扶养义务:
1.兄、姐有负担能力。 2.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3.弟、妹未成年。 (二)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 弟、妹对兄、姐在下列条件下负担扶养义务: 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2.弟、妹有负担能力。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全文

中华⼈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全⽂ 第⼀章通则 第⼀条【调整范围】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家庭法调整夫妻之间、亲⼦之间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条【婚姻⾃由】 当事⼈依法享有⾃愿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涉。

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第三条【⼀夫⼀妻】 任何⼈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配偶。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

第四条【男⼥平等】 男⼥在婚姻关系和家庭⽣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家庭成员在享有民事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

第五条【弱者利益保护】 妇⼥、⼉童、⽼⼈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国家特别保护。

在处理涉及⼉童的家庭事务时,应当以⼉童利益最⼤化为⾸要考虑。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健康成长,遵循平等、⾃愿、合法原则。

禁⽌⼀切形式的家庭暴⼒;禁⽌借收养之名买卖⼉童。

第六条【善良风俗】 维护善良风俗,提倡建⽴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法有规定的,适⽤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婚姻习俗,但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第⼆章亲属 第七条【定义】 亲属是⾃然⼈之间基于婚姻、⾎缘和法律拟制⽽发⽣的⾝份关系。

亲属包括配偶、⾎亲、姻亲。

第⼋条【配偶】 男⼥因结婚互称配偶。

配偶关系因⼀⽅死亡、双⽅离婚、婚姻被依法撤销⽽终⽌。

第九条【⾎亲】 ⾎亲是因⾃然的⾎缘联系或因法律拟制的扶养关系⽽产⽣的亲属关系。

⾃然⾎亲关系因出⽣⽽发⽣,因死亡⽽终⽌;拟制⾎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母与继⼦⼥形成扶养关系⽽发⽣,因⼀⽅死亡或者养、继⽗母⼦⼥关系依法解除⽽终⽌。

第⼗条【⾎亲的亲等】 亲等,是表⽰⾎亲间⾎缘联系远近的单位。

亲等的计算⽅法: (⼀)直系⾎亲的亲等,从⼰⾝上数或者下数,以其间的世数⽽定,⼀世代为⼀亲等。

(⼆)旁系⾎亲的亲等,从⼰⾝数⾄双⽅同源的直系⾎亲,再从同源的直系⾎亲数⾄计算亲等的对⽅,⼀世代为⼀亲等。

两岸婚姻法

两岸婚姻法

第一章第一节——婚约第二节——结婚第三节——婚姻之普通效力第一款——通则第二章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二款——法定财产制第一目——共同财产制第三款——约定财产制第二目——(删除)第三目——分别财产制第五节——离婚第三章——父母子女第一节——未成年之监护第四章——监护第二节——未成年之监护及辅助第五章——扶养第六章——家第七章——家庭会议亲属法(我国台湾地区)相当于我国的婚姻法,我国暂没有亲属法的提法。

那么在这里就引出一个关于亲属法和婚姻法的定义问题。

第一、亲属法是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

用以规定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以及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亲属关系就是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全文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第八章 扶养制度

第八章 扶养制度

第八章扶养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协议抚养与遗嘱抚养统称为——,不属于婚姻家庭法中的抚养。

()A.基于法律行为的抚养B.基于法律事实的抚养C.基于意定行为的抚养D.基于身份关系的抚养2、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抚养关系产生的前提是()。

A.法律规定B.亲属关系C.法律事实D.血缘连续3、将抚养义务分为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生活保持义务”与其他亲属间的“生活扶助义务”两种的国家为()。

A.日本B.德国C.奥地利D.瑞士4、“迎养在家”,指的是()。

A.平辈之间的扶养B.长辈对晚辈的抚养C.同居生活的扶养D.不同居而给付扶养费的扶养5、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的对方的义务是以()为前提条件的。

A.双方协议B.婚约C.亲属关系D.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6、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义务。

A.任意性B.选择性C.强行性D.规范性7、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和外祖母有赡养义务的情形,不包括()。

A.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B.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不愿赡养C.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D.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无力赡养8、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是()。

A.一亲等的直系血亲B.二亲等的直系血亲C.一亲等的旁系血亲D.二亲等的旁系血亲9、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的权利。

A.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B.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C.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补偿D.要求对方履行抚养义务并给予精神损害补偿1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是()A.有条件的B.无条件的C.有偿的D.一定条件下有偿的11、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是()A.无条件的B.有条件的C.有的有条件,有的无条件D.因家庭关系而异12、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弟、妹在一定条件下负担抚养义务,这里的兄、姐不包括()A.亲兄、姐B.堂兄、姐C.养兄、姐D.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姐13、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是()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14、兄、姐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不包括()。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保障
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规范婚姻关系,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促进家庭成员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章: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二条婚姻关系的建立
一方经附条件承诺书方式订立的婚约,对方书面应诺的,视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但附条件承诺书的期限未履行、应诺书过期或者取消或者拒绝的,视为婚姻关系未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的终止
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终止的,
失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理应获得适当的保护,其婚姻关系终止事项的具体处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章:家庭财产
第四条家庭财产的归属
夫妻一方主张家庭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第五条夫妻共同财产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集的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常使
用并维护共同利益。

结语
本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旨在更好地保障婚
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和发展。

希望各界依法依规正确适用本司法解释,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文档长度超过800字)。

婚姻法讲义(3)亲属监护收养继承

婚姻法讲义(二)家庭关系上一讲我们讲完了结婚,婚约,事实婚及其他婚姻缔结的法律问题,接下来我们就来讲一下家庭。

一、三种家庭关系(1)夫妻关系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之人格为夫之人格所吸收,妻的活动由丈夫代表,妻子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甚至管理、用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等。

这就是夫妻一体,实际就是夫权主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平等决策权,平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权,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比如象现在香港和台湾适用原六法全书民法典时妻冠夫名,如范徐丽泰、陈方安生。

第一:夫妻人身关系:(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1.夫妻财产制。

略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2)亲子关系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1、婚生父母子女(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950年婚姻法

发布单位】中央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50-04-13【生效日期】1950-04-13【失效日期】1980-01-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婚姻家庭法章

平等继承权
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论性别、年龄、智力等因素,均应平等分配遗产。
02
结婚与离婚制度
结婚条件
婚姻双方必须符合法定年龄:男性需满22岁,女性需 满20岁。
婚姻双方必须无配偶且无近亲关系。
婚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婚姻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登记。
离婚程序
离婚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离婚事宜。 人民法院将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规进行裁决。
住所决定权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婚后住所,如果协商不 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3
职业自由
夫妻双方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可以从事自己喜 欢的工作,也可以协商共同决定职业。
夫妻扶养义务
经济帮助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经济义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固定收入或 者丧失劳动能力时,另一方应当提供经济帮助。
06
婚姻家庭法律责任及救助措施
法律责任
婚姻法律责任
01
婚姻法规定结婚、离婚和再婚等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明
确规定了婚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抚养责任
02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应当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财产分割责任
03
在离婚程序中,夫妻双方应当平均分割财产,一方不得侵犯另
一方的财产权益。
救助措施
婚姻家庭调解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调解委员会依据 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法律援助
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如果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政府 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起诉
当事人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法律规 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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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撤销
为有效保障监护质量,监护人主观有过错或能力局 限无法有效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与保护 机构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解除其监护职 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之规定,只有在监护 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 人民法院才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监护人的案件中,应按照特别 程序进行,对于裁决撤销监护人的,应同时另行指 定其他监护人
1、监护是一种法定义务。 2、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 3 、监护主体与内容具有特定性。监护人对被 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的责任来自法律直接 规定。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
的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释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十分明确、简单,只有 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可以作为被监护的对象。

第四节
监护的变更与终止
一、监护的变更 监护人因某种事由不再或不能继续担任监护人,而 由其他人接替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 17 条之规定,有关 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 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 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 30日之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法定与指定的监护都可变更。

二、监护的种类
(四)委托监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之 解释,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 地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 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 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 带责任。
三、监护权与父母照顾权 的区别
一、监护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0条规定,要 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的,分别审理;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 特别程序处理。
一、监护的变更
更换监护人的主要理由
1、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 2、监护人辞去监护,应经有关机关同意 3、被监护人提出变更监护人 4、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提出变更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身患疾病或经济能力不足; 被判徒刑、有不良嗜好; 具有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第三节
监护职责
所谓监护职责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的在人身 方面与财产方面的监护事务与责任。监护职责不同 与监护责任。监护责任是指因监护人的故意或过失 导致被监护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监护人应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 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 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权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 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 护。”
(二)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监护人职责终止的原因有三个: 1、监护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3、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职务。 4、监护人辞去监护职务。
(三)因其他原因导致监护权终 止 如被监护人住所地变更或担任监护人的有关单位破产
等原因可以导致监护权终止。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权终止并无明确规定。基 于监护权终止可引起财产清算、财产返还等相应法 律后果。财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期限要求监护人返 还财产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注意如果是监护人方 面的原因出现,只能引起监护关系的相对终止,监 护关系会发生转移,将另设监护人,继续履行监护 职责。
四、监护人的报酬

关于监护人从事监护活动应否取得报酬的问题,世 界各国无统一规定。但有三种立法主张。第一种主 张采取无偿原则,即监护是一种社会义务与责任, 不得索要报酬。第二种主张采有偿原则,即监护行 为应是一种付出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应获 得相应报酬。第三种主张系补偿原则。即原则上不 应索取有任何报酬,但是有关监护机关应给予适当 补偿。如法国、德国等均在立法中吸收了这一原则。
(一)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
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 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 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二节监护人的设立
第4款进一步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适 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之规定。
第二节监护人的设立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认定常是争
一、监护职责的种类和范围
(一)、各国监护职责立法概览 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监护职责多分为人身权益与 财产权益两个层次。 人身监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管理与教育未成年人。 3、为被监护人指定住所。 4、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5、诉讼请求权。

一、监护职责的种类和范围
议的问题。离婚仅解除夫妻关系,父母子女 关系不受影响,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 或母亲对子女仍有平等的监护权。但因抚养 方式的变化,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子 女的直接监护责任。
第二节监护人的设立
2、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 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 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同意的。”第 3 款进一步规定:“没有第 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 任监护人。”

二、监护的种类
指定监护注意的问题
(1)有权指定监护的机关 (2)指定监护人的范围与条件 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与为未成年人指定监
护人在指定机关与指定的法律效力上相同。 两者的区别在于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近 亲属的范围窄于为精神病人指定的监护人的 范围。
二、监护的种类
(三)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父或母以遗嘱方式为未成年子女指定 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界定遗嘱监护, 但实践中还是有条件的认可这种监护方式。遗嘱监 护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被指定的人具备监护能力且愿意承担监护责 任。 (2)遗嘱监护对监护人无不利之情形。 ( 3 )父或母不得以遗嘱之方式否定其他合法监护 人的资格。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的 内容
(七)承担被监护人致人侵害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 条第 1 款规定:“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意味着被监护人 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监护人有财产 的,可以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先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作为监护人的例外。
四、监护人资格 (能力)
为了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
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均要对监护人的资格 作出严格的规定。监护人的资格是指监护人 具有胜任监护工作与职责的能力。
四、监护人资格 (能力)
一般认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监护人:
(一) 能力人; (二) (三) (四) 情形的。
监护关系
本章要求系统了解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 重点领会监护的概念、掌握监护人的种类; 认识我国监护职责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述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监护是指依法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 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与财产及其他合 法权益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是监护人; 被监督、被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财产权益临护
财产权益监护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2、保护与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禁止处分财产。 4、制作财产报告单。
1、及时清点被监护人的财产,列出财产清单。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的 内容
监护人主要有以下7项监护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三)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四)担任被监护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 民事活动 (五)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六)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在采广义监护制度的国家,父母照顾权(亲
权)涵括在监护制度之中,并无太大区别。 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范围不同:监护对象的范 围宽于父母照顾权。
三、监护权与父母照顾权 的区别
(二)采取的立法原则不同 父母照顾权成立的基础是亲子关系,法律对未成年 人的父母高度信任,故父母照顾权立法原则采取放 任主义,而监护立法原则采限制主义。 (三)产生的原因不同 父母照顾权关系因父母子女的特定身份自然产生, 即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无 须特别程序。

三、监护权与父母照顾权 的区别
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有时不存在这种特
定的身份关系,因此须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才 能产生。 (四)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 许多国家均有规定,监护人可以根据法律规 定因其监护活动要求相应的报酬。但获得报 酬权通常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二节监护人的设立
(一)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1)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 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 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 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 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三节

监护职责
关于监护人职责应定位于权利还是义务,学界颇有 歧义。 一种观点认为,监护是权利,亦是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监护是义务,不能归属于权利。其 理由如下:第一,监护作为权利与民法权利的一般 理论难以吻合;第二,设立监护制度旨在保护被监 护人的利益,这一特点决定监护不可能是权利;第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否定了监护是权利的观点。 因此将监念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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