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构造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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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

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

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

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

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

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刑事诉讼构造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静态描述, 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最直接、最具体也是最全面的体现。

不同类型的刑事诉讼制度往往有着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

有关刑事诉讼结构模式的主要理论在刑事诉讼结构这一问题的研究上, 国内外的学者提出了许多理论观点, 划分了不同的模式。

(一)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美国著名的刑事法学家赫伯特·帕卡提出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两个模式理论。

这一理论根据刑事司法目标优先顺序的不同, 将强调犯罪控制和强调正当程序区分开来, 形成了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两种模式的诉讼结构。

犯罪控制模式诉讼结构主要强调刑事诉讼的效率, 强调如何控制犯罪。

它以社会安全为优先考虑的价值目标, 是一种以社会、团体为本位的模式。

在具体程序中它对侦查机关充分信任, 对被告方的权利限制较多, 并带有罪推定的倾向。

正当程序模式则更强调程序的正当性, 对个人的自由与人权十分关注, 优先考虑个人安全, 是一种个人本位模式。

在具体程序中奉行无罪推定, 赋予被告方充分的权利以对抗司法机关的追诉, 并极力主张限制追诉机关的权力, 认为最大效率就是最大暴行。

这种模式理论首先是从价值取向的不同来划分两种不同的诉讼结构的, 它描述了两种极端的刑事诉讼结构。

实际上任何一种刑事诉讼都不可能采取两者中任何一种极端结构, 肯定两个方面都会考虑, 只是何者处于优先地位而已。

另外, 帕卡在其模式学说中, 阐述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在自由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排除法则问题上的不同主张, 从而揭示出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作为控诉方的警察在这两个十分重要的证据法则中的对立, 这一点值得我们注意。

º尽管帕卡的两种模式理论在学术界影响很大,但是还是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

戈德斯坦认为,帕卡的两个对立模式只能用于概括刑事诉讼目的,用于概括刑事诉讼模式及刑事诉讼构造并不妥当。

帕卡的理论实际上反映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种诉讼目的观,而且主要强调它们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没有看到两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地方。

《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讲课-复习-考试完整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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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审分离 控辩对等 审判中立
三、刑事诉讼价值
1。含义:刑事诉讼程序所应当体现和保护的道 德伦理价值。
2。主要价值 (1)公正(第一位) 程序公正(内在价值):含义,具体要求
实体公正(外在价值):含义,具体要求 (2)效率(第二位)
四、主要关系 1、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价值 (1)确立和形成的主体不同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 7、20世纪后半期,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成为刑 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向;另外,两大法系诸国相互 借鉴吸收,使许多具体原则、程序和规则进一步趋同。 • 8、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任意议定书》等国际人权公约,确认了一系列刑事 诉讼的基本的国际准则,主要包括:(1)权利平等原则。 (2)司法补救。(3)生命权的程序保障。 (4)禁止酷刑 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5) 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 (6)对所有被剥夺自由 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7)独立、公 正审判。
第一章概述
主要内容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渊源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四、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五、刑事诉讼目的、职能和价值
调 解
和 解
诉 讼
第一节 刑事诉讼
一、诉讼
1、产生于社会冲突,一种公力救济方式
2、三方组合:控方、承控方、听讼方 3、运作过程
诉讼:诉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主张及理由 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含义:
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 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概念、特征、价值功能取向、发展趋势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构造或刑事诉讼形式。

它是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设立的框架形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征、类型和功能。

刑事诉讼模式由一定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所决定,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并由一系列诉讼基本方式、原则、程序等体现出其控辩审三方法律关系。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主要包括,古代的弹劾式和纠问式,近现代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混合式。

“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最初是被用以区分两种具有不同启动方式的诉讼程序,一种是必须由原告来发动的诉讼程序,另一种是没有原告也能够激活的诉讼程序。

同时,由于这两种启动方式不同的诉讼程序在西方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分别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其往往也被用于表示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又可称为“控诉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诉讼模式。

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有:第一,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国家不行使起诉权,“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公众起诉只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第二,诉讼参与人方面,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

控告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均是诉讼的主体,在审判中可以相互辩论和对质,共同主导诉讼程序的进程。

第三,裁判者方面,法官消极中立。

法官只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不参与证据的收集。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

第四,证据制度方面,对疑案的处理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用一定的形式请求神灵帮助裁断案件,并以一定的方式将神灵的意旨表现出来,根据神的启示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

刑诉中的三角结构

刑诉中的三角结构

(一)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三角结构的表征是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原、被告平等对立,法官作为第三方居于其中,踞于其上,公正裁判、解决纠纷。

直观地看,这种诉讼结构是“等腰三角形”,或“正三角形”,因而称为三角结构。

三角结构的基本特征是:首先,审判中立。

这可从几方面来理解。

其一,仲裁者与当事人分离。

法官作为独立的第三者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它又逻辑地蕴含了诉、审分离和辩、审分离两项基本诉讼原则。

其二,审判的非偏向性(等距离性),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有义务与双方当事人保持相同的司法距离,不得偏向控、辩任何一方。

同时,法官也不得与当事人有任何特殊的关系(如亲属、朋友、仇敌等),如有,则不能参加审判。

法官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都应予以相同重视,重控轻辩或重辩轻控都不利于法官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

其次,控、辩平等。

控、辩平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是诉讼主体,而非一方为诉讼主体,另一方为诉讼客体,或者双方都是诉讼客体。

在法官看来,原告和被告都是当事人,彼此完全平等,不存在原告地位高于被告或者被告地位高于原告的情况。

双方的差异不过在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运用的看法主张不一致而已。

由此,从程序角度看,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没有大的差别。

二是控、辩双方的权利相同或对应。

既然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其诉讼权利自然应相同或者对应。

相同是指双方完全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

对应则是指一方有权行使与他方行为相对应的权利。

表现在法庭审判中,双方都有提出和论证自己主张、证据的权利,也都可反驳他方主张,攻击他方证据,审判者必须给予双方同等的机会或条件行使权利,不得加以限制。

再次,控、辩积极对抗。

任何种类的诉讼,其目的都在于排解一定的社会纠纷或者冲突,控诉方 法官的判决 辩诉方恢复原有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安宁。

刑事诉讼亦是如此,只不过其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而已。

很明显,原、被告对这一问题的观点、主张截然不同,这种对立势必体现为诉讼行为方式上的对抗。

【司考】考点之刑事诉讼法概述(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刑事诉讼法概述(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真实的目的观。

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刑诉法是实现刑法的手段。

在人权保障和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地位,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3.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构造:又称为刑事诉讼模式、结构,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一国对诉讼价值的认识程度和水平影响一国制定刑诉法的目的,即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进而决定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构造。

重点考点详解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特点1.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系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2.每一个诉讼阶段、机关都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办案程序。

3.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生自由和财产权利,又称“小宪法”。

4.由公检法主持进行、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由公检法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二)狭义和广义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广义是刑事诉讼法: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6种1.宪法2.刑诉法3.有关法律规定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5.地方性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四)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

2.刑法重在实现实体正义,刑诉重在实现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类型

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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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 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 。从不同的角度 , 将刑事诉讼构 造理 论划 分为 羽事诉讼横 向、 向构造 理论 , 流 可 纵 “
水作 业式” 的诉讼构造、以裁判为中心 的诉讼构造的理论 , “ 刑事诉讼 两重构造理论。
曩 誊 0
刑事诉讼 构造作 为刑事诉 讼制度 有力 的分析工具 , 具有重 要的方 法论意 义 。但是 , 由于 刑事诉讼 构造理
论 的产生 渊源 、 使用 习惯等原 因 , 国学者经 常将刑事 诉讼 构造 、 我 刑事 诉讼 模式 、 事诉 讼 类 型等概 念混 用 , 刑
造 成 概 念 混 乱 , 有 关 刑 事 诉 讼 理 论 问题 的 理 解 形 成 障 碍 , 而 有 必 要 对 这 些 概 念 加 以 梳 理 和 澄 清 。 在 此 基 对 因 础 上 , 我 国较 有 影 响 的 刑 事 诉 讼 构 造 理 论 模 型进 行 分 析 , 对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 改 革 具 有 一 定 的启 发 意 对 这
ton sr c ur nd lne rm i lltga in s r t r . i t u t e a i arc i na ii to tuc u e

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起源及概念辨析

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起源及概念辨析

第26卷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 l .262006年6月 Jou rnal of So ut h 2C en t ral U n iver sity fo r N at i o nalit ies (Hum an it i es and So ci al Science ) Ju n .2006α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起源及概念辨析黄 豹(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34)摘 要:诉讼构造理论起源于欧洲大陆,但美国学者提出了更加系统科学的研究思路。

我国对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的借鉴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

但我国的研究较为混乱,出现了诉讼构造、诉讼模式、诉讼形式、诉讼方式、诉讼结构等不同的概念,有必要予以澄清。

关键词:刑事诉讼构造;研究起源;辨析;诉讼模式;诉讼方式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 (2006)20150202 刑事诉讼构造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热点之一。

但学界对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还缺乏系统、全面的认识,很多知识点和概念存在一定的混乱,有必要予以辨析和澄清。

一、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起源欧洲学者在19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已将刑事诉讼制度区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一是控诉式制度,二是纠问式制度,三是混合式制度[1]。

20世纪初,我国清朝大臣沈家本在就《刑事诉讼律草案》起草完成而向清廷所作的解释中,就已经将刑事诉讼区分为“纠问”和“告劾”这两种基本形式,并就这两种诉讼形式的核心特征作出了概要性的界定。

后来,中国学者夏勤等人在其著作中明确提出了“刑事诉讼方式”的概念,并以此为根据,将刑事诉讼程序区分为弹劾式与纠问式两大基本类型[2]。

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卡尔卢威林就提出了内部者结构模式与外部者结构模式。

1964年,美国刑法学家赫伯特帕卡在宾西法尼亚法学杂志发表了“刑事程序的两个模式”的文章,提出了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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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构造类型
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及评价
一、对刑诉构造分类理论及构造类型区别的考察
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问题是构造论的重要理论问题,这一问题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世界刑诉史上主要的构造类型,当代世界主要的构造类型。

在研究刑诉构造的概念时,作者已经指出,刑诉构造的特有属性就是控、辩、裁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因此,刑诉构造的分类标准就是控、辩、裁三方的地位和关系。

国外学者们对构造分类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也提出了很多概念。

在这一章的第一节,作者集中阐述了历史上不同的刑诉构造分类方法并论述了这些分类是否准确,同时探讨了正确划分的各个类型的含义及其区别。

其中,主要分类包括:实体真实型和适当程序型;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职权主义(干涉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弹劾式(控告式)和纠问式(审问式);对抗式和非对抗式;争斗模式和家庭模式;阶层模式和同位模式;权力行使型和权力抑制型。

接下来作者分别对不同的分类进行的简单的介绍并对于该种分
类的利弊进行了评析
1、实体真实型、适当程序型(日本有些学者所使用的概念);
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美国学者帕卡的主张)
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给日本的刑诉法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也是从这个时候起,日
本学者开始使用实体真实主义与适当法律程序的概念。


者们用实体真实型来概括欧洲大陆国家型诉讼构造,用适当程序型来概括英美国家型诉讼构造。

前者旨在发现案件真实,从而惩罚犯罪;后者旨在遵守法律程序,从而保护被告人权利。

但是,昭和38年(1963年)平场安治博士对此观念提出了反对,他认为“实体真实主义是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原理,当事人主义是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有关诉讼构造的原理。

”铃木茂嗣教授也主张“把作为诉讼目的范畴的
实体真实主义与适当法律程序同作为诉讼构造范畴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混为一谈,是不正确的。


在这对概念上,作者同意平场安治博士和铃木茂嗣教授的主张。

认为实体真实主义与适当法律程序用于论述诉讼目的的问题是可以的,由此可以透视一种诉讼制度的追求。

但是,把这两个概念直接用于概括诉讼构造,则是不妥的。

这不仅导致了两种不同问题的混淆,更重要的是脱离的诉讼构造的基础理论,这势必在概括诉讼构造的类型时不明确、不准确。

根据分类标准,这并不能直接表明大陆和英美型诉讼构造在控、辩、裁三方的诉讼低位和诉讼关系上的特点和差异。

关于犯罪控制模式与适当程序模式是美国学者帕卡在概括美国的诉讼构造上所使用的概念。

这两种诉讼模式的学说在世界上影响较大,前者指诉讼活动旨在证明犯罪、惩罚犯罪,从而保护社会;后者是诉讼活动旨在遵从诉讼
程序,严格依法证明犯罪的有无和轻重,从而保障人权。

从这两个概念我们不难看出,这两个对立概念只能用于概
括诉讼目的,而不能用于概括诉讼模式和诉讼构造。

2、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又称干涉主义、审问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对,是指国家专门机关(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依据职权,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并决定证据的收集、
审查和运用,被告人在诉讼中没有与追诉方相应的诉讼权
利,只能在服从专门机关的职权的前提下,进行有限的诉
讼活动。

职权主义通常被用来概括大陆法系国家的刑诉构
造。

当事人主义,又称辩论主义,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权利平等,地位对等,各种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证据
的收集、提出、审查、运用,均以当事人为主,法官只起
公断人的作用。

当事人主义通常被用来概括英美法系国家
的刑诉构造。

可以看出这是一种正确的分类理论。

职权主义直接反映出警察、
检察和审判机关处于优势的诉讼地位和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处于劣势的诉讼低位,同时也表明控方与辩方
不平等,裁方倾向于控方的这样一种诉讼关系。

当事人主
义则直接反映出警察、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平等
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以及法官的消极地位,
同时也表明控方与辩方相对,裁方居中的诉讼关系。

当然,我们现在也应该看到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是诉讼构造论对当代诉讼构造的概括性的理论分类,在当代各主要国家,并不存在完全彻底的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两者都是互相渗透互相吸收的。

3、弹劾式、纠问式
弹劾式,又称控告式,或称弹劾主义,这一诉讼构造是以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并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为其主要特征的。

是人类刑事诉讼制度史上的第一种诉讼构造,主要在欧洲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初期的一些国家实行。

纠问式,又称审问式,或称纠问主义,是继弹劾式之后出现的一种诉讼构造,从13世纪到19世纪上半叶盛行在除英国以外的欧洲国家。

这一诉讼构造的特点是:第一、没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告,法院也可主动
追究犯罪。

第二、被告在诉讼中,不是诉讼主体,而是诉讼客
体,没有诉讼权利,只是被拷问的对象,
唯有法院才是诉讼主体。

第三、采取法定证据制度。

以上三个特点,决定了这种诉讼模式强化了刑事诉讼
的惩罚功能,提高了惩罚的效率。

但是,这种控告与
审判集于一身、被告人毫无诉讼权利的模式,无疑是
难以求得案件的真实的。

4、对抗式、非对抗式
这种分类是国内外有些学者对英美诉讼构造和欧洲大陆诉
讼构造的概括,也就是认为英美诉讼构造属对抗式,大陆
诉讼构造属非对抗式。

这种分类实质上与当事人主义和职
权主义的分类观点是一致的,仅仅是称法不同。

作者的观
点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称法更准确一些。

5、争斗模式与家庭模式
这一学说是美国学者格里费斯针对怕卡的两个模式的学说
提出来的,然而,从刑事诉讼是“争斗”还是“和平”的角度来看问题,那么可以说,从古到今的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以及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都是“争斗式”的诉讼构造,“”家庭模式可以说是格氏基于他本人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对其所追求的刑诉构造类型的美好描述。

6、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权力行使型与权力抑制性
这种区分来自于美国学者达马斯卡的模式学说。

其中,阶层模式是以权力的集中行使和刑事政策的统一实施为其
特征的,而这种权力结构,正好能够说明大陆职权主义诉
讼构造运行的动力。

同位模式则是以权力的分散行使和刑
事政策上的处断多样化为其特征的,英美当事人主义的诉
讼构造正是建立在这一权力结构的基础之上的。

可见,阶
层模式与同位模式是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权力结构的角
度,对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形成原因的剖析。

权力行使型与权力抑制型,是日本学者铃木茂嗣对人类历史上和现今各种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所进行的宏观分
类。

铃木先生在他的论文集《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一书
中,把纠问式和职权主义概括为权力行使型诉讼构造,而
把弹劾式和当事人主义概括为权力抑制型诉讼构造。

至于
这种概括的理由,是因为纠问式和职权主义的共同特点之
一,就是赋予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官员充分的权力,使其在
刑事诉讼中始终居于支配地位,刑事诉讼的开始、进行和
终结都取决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对其权力的行使,从而使
被告人的权利被否定或被忽视。

而弹劾式与当事人主义的
共同特点之一,则是限制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官员的权力,
而使作为控辩双方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

刑事诉讼的开始、进行和终结主要是取决于当事人对其诉
讼权利的行使,从而使被告人的权利受到重视和保护。


此,基于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扩张或收缩这样一种思
考方式,把纠问式和职权主义称为权力行使型诉讼构造,
而把弹劾式和当事人主义称为权力抑制性诉讼构造是无可
指责的。

接下来作者在这一章用了两个大问题来分别阐述弹劾式与纠问式、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特点及各自的优缺点,在前面的分类中我们已经涉及到了,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就不在这里展开了。

这一章的最后一个大问题,集中介绍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构造。

这一诉讼构造的典型代表国家是日本。

这是一种全新的诉讼构造模式,通过前面对英美当事人主义与德法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事人主义能够充分发挥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使被告人由此获得了更多的切实自我保护的机会,从而有利于防止刑事诉讼发生冤假错案,但同时他也会过分由当事人支配诉讼,忽视法官所应有的制约作用,从而使刑事诉讼侧重于保护被告人而使其应有的惩罚犯罪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职权主义则能够充分发挥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从而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效率,但他同时也有削弱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限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而使刑事诉讼侧重于惩罚犯罪,不利于切实有效的保护被告人的缺点。

因此,作者认为扬二者之所长,弃二者之所短,并将二者的长处有机结合,是一种更合理的诉讼构造。

通过考察日本的这一诉讼构造,可以得出来这样的结论:日本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构造一方面重视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强调发挥审判官的诉讼积极性,从而使刑事诉讼所应有的惩罚犯罪的功能得以有效的发挥;另一方面,强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赋予被告人一系列诉讼权利并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保证其得以实现,从而使刑事诉讼能够切实的保护被告人,防止冤错。


此可以说,这一诉讼构造是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大成的构造类型,也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构造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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