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更新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公告

更新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更新工作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意见>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和国家统计局《全国统一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以及《城乡分类标准》(GB/T 4789.1),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现对《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更新公告》进行如下发布:一、更新背景和目的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国城乡经济文化格局发生了快速变化,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取得了长足进展,而原有的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满足统计数据监测和管理需求,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国家统计局开展了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更新工作,旨在确立更加科学合理、与实际相符的区划代码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规范、准确、全面的数据支持。
二、更新的主要内容和范围1. 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1)新增国家级新区、国际商贸服务中心、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类型,完善区划代码体系的分类和划分标准。
(2)调整各级行政区划的划分和名称,更新城市区域划分标准,更加精细地反映人口、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变化。
(3)规范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长度,将原“10位代码”改为“6位代码”,统一代码长度。
2. 城乡分类标准(1)重新划分城乡分类标准,调整城乡分类边界,科学明确城乡划分标准。
(2)增加城市区域类型和非农业人口概念,完善城乡划分标准。
三、更新后的实施时间和相关工作国家统计局将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更新工作,确保新代码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及早进行相关调整和规划,确保统计数据采集、报送、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
四、更新后的影响和意义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更新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对相关领域和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和积极意义。
城乡划分

000
1
0
000
--
61
04
29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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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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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关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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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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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42900120 011121--
3.城乡属性代码编码规则
●
乡级属性代码编制规则
●
村级属性代码编制规则
□
●
乡级属性代码编制规则
县级政府驻地→1
第13位
连接的乡级区域→2
其他乡级区域→3
草地。
□
8.4 非建设用地,是指农业用地 和未利用地 。□
9. 连接 9.1 普通连接 9.2 有空隙连接
9. 连接
• 连接是指两个驻地间可观察到的实际建设的
连接,中间没有被非建设用地所隔开。
• 连接的要素: 驻地 设施 建设用地 □
9.1 普通连接是指两个驻地的实际建设
无空隙相连接,或两个驻地之间通
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地域为部分连接的
村级地域。□
11.4 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的市辖区、不设区 市政府驻地、街道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
且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
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 村级地域。□
11.5 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的市辖区、不设区
2.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
2008年8月由国家统计局印发
(国统字〔2009〕91号)
●
对国务院批复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具
体方法、规则的细化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位,其代码结构为:□□□□□□□□□□□□—□□□□□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位,为省级代码;第~位,为地级代码;第~位,为县级代码;第~位,为乡级代码;第~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位代码组成。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下区划代码由~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乡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编制,其乡级代码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
具体编码如下:● ~表示街道;● ~表示镇;● ~表示乡;● ~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村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除外)。
具体编码如下:● ~表示居民委员会;● ~表示村民委员会;● ~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代码);● ~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代码)。
.特殊情况的编码方法()虚拟村级单位当乡级单位下未设(或未明确)村级单位时,则在该乡级单位下虚拟一个村级单位,其编码方法为:在街道、镇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工矿区、高校园区、科研机构园区等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名称为“××虚拟社区”;在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活动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名称为“××虚拟生活区”。
南昌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维护更新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维护更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南昌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维护更新工作的通知各县区统计局、各开发区、新区统计机构:根据国家统计局及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报送2013年度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通知》(国统字〔2013〕41号),为确保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进行,我市2013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维护、更新工作将提前到9月份完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维护更新时期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对在此期间发生变化的区划和城乡属性进行维护更新。
二、维护更新内容区划代码、区划名称、城乡属性代码、备注项编码。
三、维护更新依据请按照《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的要求,在2012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基础上,完成维护更新时期内县以下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调整和上报。
四、维护更新步骤(一)获取变更文件资料。
各地应与当地民政、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积极联系,获取更新时期内区划、实际建设变更等文件资料,并做好图文电子信息采集工作,作为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维护更新的文献依据。
(二)实地了解本地域城市建设发展情况,特别关注新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
(三)填写《区划及城乡属性变更一览表》。
根据行政区划、类似乡村级单位区划以及实际建设的变更情况,填写《区划及城乡属性变更一览表》(详见附件);对两个政府驻地、空壳村级单位、无地域村级单位情况,按照备注项编码规则,编制备注项代码。
(四)依据《区划及城乡属性变更一览表》,按照《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指南》的操作步骤,在新《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管理系统》网络平台上更新数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2006年)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区包括:(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镇区包括:(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为了更好地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科学、准确地划分我国的城乡地域,现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进行说明。
一、实施范围本《规定》的实施范围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
(一)《规定》中的城区在下列行政区域内确定:1.市辖区;2.不设区的市(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
各级各类学校编码规则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统一编制、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满足教育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一、编制依据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依据国家统计标准及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管理分类标准制定。
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2010年);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编码规则1. 新设的学校(机构)赋予新的代码;2.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3. 学校(机构)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机构)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机构)代码;4. 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5.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6. 原取消的学校(机构)恢复对外挂牌的,启用原代码;7.学校(机构)代码中的学校顺序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他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四、代码结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分五段。
●第一段为“机构代码”,共10位,是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拥有的全国唯一的代码标识;●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学校所在地的区域;●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统计用)”,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属地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区域;●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码”,共3位,用于标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第五段为学校(机构)的其他属性码,用于标识学校办学类型、类别和学校所在地的自然属性等。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来源:国家统计局设管司发布时间:2009-11-25 10:55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
具体编码如下:● 001~099 表示街道;● 100~199 表示镇;● 200~399 表示乡;● 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规定《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城乡划分⼯作,科学、准确地划分我国的城乡地域,现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规定》(简称《规定》)进⾏说明。
⼀、实施范围本《规定》的实施范围为我国现⾏的⾏政区域。
(⼀)《规定》中的城区在下列⾏政区域内确定:1.市辖区;2.不设区的市(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
(⼆)《规定》中的镇区在城区以外的下列⾏政区域和其他区域确定:1.县、⾃治县、旗、⾃治旗政府驻地的镇;2.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治县、旗、⾃治旗所辖的其他镇;3.乡、镇、街道不管辖的各类经济活动区域。
(三)《规定》中的乡村在城区和镇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确定。
⼆、划分单元《规定》中最⼩划分单元⼜称为基本划分单元,即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地域,包括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地域。
三、城乡分类和代码根据《规定》,城乡分类和代码为:100 城镇110 城区111 主城区112 城乡结合区120 镇区121 镇中⼼区122 镇乡结合区123特殊区域200 乡村210 乡中⼼区220 村庄四、城乡分类的解释(⼀)主城区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城乡结合区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三)镇中⼼区镇中⼼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治县、旗、⾃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镇乡结合区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五)特殊区域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属乡级⾏政区域,且常住⼈⼝在3000⼈以上的⼯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
其中:1.开发区是指各级⼈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开发区、⼯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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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
具体编码如下:●001~099 表示街道;●100~199 表示镇;●200~399 表示乡;●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
具体编码如下:●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400~499 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498代码);●500~599 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598代码)。
3.特殊情况的编码方法(1)虚拟村级单位当乡级单位下未设(或未明确)村级单位时,则在该乡级单位下虚拟一个村级单位,其编码方法为:在街道、镇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工矿区、高校园区、科研机构园区等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498,名称为“××虚拟社区”;在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活动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598,名称为“××虚拟生活区”。
(2)县直辖村级单位县级单位直辖村级单位,其乡级代码统一编为198,在198代码下,再对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编码。
(3)乡直管村民小组乡级单位直接管辖的村民小组,其村级代码编制为398 。
(三)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要求。
1.统计用区划代码基本长度为12位,省、地、县、乡四级代码不足12位用0补足。
2.县以下区划代码的各个码段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制。
因区划变动调整,代码取消不再重复使用。
3.民政部门确认的乡、村两级单位,代码分别在001~399区间编制,名称统一采用民政部门确认的正式名称。
4.类似乡级单位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乡级单位,名称按实际名称填写。
5.类似居民委员会和类似村民委员会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村级单位,如果实际名称不含居委会、村委会、家委会、生产队、连队、队、管理区、牧委会、嘎查等字样,则在类似居民委员会的实际名称后添加“社区”;在类似村民委员会的实际名称后添加“生活区”。
6.统计用区划代码的区划名称采用标准汉字、汉字数字(如一、二、三等)和全角单括号进行书写,其他字母、数字、标点、字符及空格均为错误。
汉字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简化字应按国家颁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三、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一)城乡属性代码编码方法城乡属性代码由第13、14位代码组成。
其中:第13位表示乡级属性,第14位表示村级属性。
1.城乡属性代码编制原则(1)城乡属性代码在乡、村两级单位上编制。
(2)乡级单位对应的第13位按照乡级属性编码方法编制,第14位编0。
(3)村级单位对应的第13位为所属乡级单位的乡级属性代码,第14位按照村级属性编码方法编制。
2.乡级属性编码方法乡级属性代码表示街道、镇、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乡级属性。
乡级属性代码用1~3数字表示:1表示:县级政府驻地2表示:连接的乡级区域3表示:其他乡级区域3.村级属性编码方法村级属性代码表示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类似村级单位的村级属性。
村级属性代码用1~9数字表示:1表示:乡级政府驻地2表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3表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4表示: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5表示: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6表示:与其他镇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7表示:与其他镇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8表示:特殊地域9表示:其他村级地域乡级属性和村级属性的相关解释,参见《城乡划分实施办法》。
4.城乡属性代码的有关说明(1)特殊地域在城乡属性代码中,特殊地域仅指以下两种情况:●在类似居委会中,常住人口达到或超过3000人的开发区、工矿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居民生活区域。
●在类似村委会中,常住人口达到或超过3000人,且非农产业从业人员达到70%的农、林、牧、渔场及其他以农业活动为主的区域。
当类似居委会、类似村委会不满足上述要求,也不满足代码1~7的编制要求时,村级属性一律编9。
(2)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场场部的村级属性代码一律编1,与场部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村级属性代码编2或3,与场部不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村级属性代码编9。
当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非农产业从业人员达到70%时,不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的村级属性代码编8。
(3)只有一个村级单位的村级属性凡乡级单位下只有一个村级单位,无论是实际存在还是虚拟的,其对应的村级属性代码一律编1。
(4)不连接的居民委员会当居民委员会与政府驻地不连接时,如果有农业用地,村级属性代码编9;如果没有农业用地(或没有明确的地域),村级属性代码编8。
(二)城乡分类代码编码方法1.城乡分类代码结构城乡分类代码由第15~17位代码组成。
第15位为“1”,表示城镇;第15位为“2”,表示乡村。
具体编码为:111表示:主城区112表示:城乡结合区121表示:镇中心区122表示:镇乡结合区123表示:特殊区域210表示:乡中心区220表示:村庄2.城乡分类代码编制原则在划分城乡时,各地统计部门不直接编制城乡分类代码,而是通过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转换生成城乡分类代码。
附: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编码方法附: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编码方法为满足各地对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汇总、分类的需要,现提出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编码方法,供各地参考使用。
一、代码结构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为4位代码,与统计用区划代码对应编制。
其结构为:1 2 3 4□□□□□□□□□□□□……□□□□统计用区划代码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分为三段:第一段为第1位,表示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的类别,即开发区、加工保税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贸易物流园区、农业示范区、农林牧渔场区域、其它区域;第二段为第2位,表示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的批准级别,即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其他;第三段为第3、4位,表示同一区域、同一类别、同一级别的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的顺序码。
二、编码原则1.在编制统计用区划代码时,凡实际含有园区或政企合一单位的区域,均可编制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
2.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类别的编码方法1表示:开发区2表示:加工保税区3表示:工业园区4表示:科技园区5表示:贸易物流园区6表示:农业示范区7表示:农林牧渔场区域8表示:其它区域3.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级别的编码方法1表示:国家级2表示:省级3表示:地市级4表示:县级5表示:其它4.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顺序码,在同一区域、同一类别、同一级别下,按照01~99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制。
三、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编码的有关说明1.开发区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2.加工保税区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加工区和保税区。
3.工业园区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工业园区以及工矿区。
4.科技园区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科技示范区、科技区、技工贸园区等,不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
5.贸易物流园区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商品交易、物流、港口、仓储为主的园区。
不包括保税区和来料加工区。
6.农业示范区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农业生产活动为主的各种示范区。
7.农林牧渔场指各级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包括生产建设兵团、农垦局下属的团、场、队、管理区等区域。
8.其他区域指上述以外的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的区域。
9.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其他,指以下批准级别:国家级为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省级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市级为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设立;县级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其他指上述以外的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批准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