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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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Chinese Legal HistoryJ一、课程简介:《中国法制史》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本科学生应学习的十四门核心课之一, 为必修课。
开设对象是木科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新生。
《中国法制史》指导思想是:通过对中国近五千年的法律发展历史的学习,了解我国法制历史的变迁,从而系统的掌握中国法制发展的规律,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趋势,加深对屮国当代法学的理解。
通过木课程的教学,使学生达到以下基木要求:1、了解我国各个历史吋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法律原则和法制特点。
2、了解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和狱政管理等。
3、屮国历史上各个时期产生的、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思想。
二、教材及推荐参考书目:1、蒲坚主编:《新编屮国法制史教程》(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教学适用教材)2、曾宪义、赵晓耕主编:《屮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张晋藩主编:《屮国法制通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主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叶孝信主编:《屮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粱治平:《寻求自然秩序屮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粱治平:《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三、学习时间:教学周18周,每周一次课,每次2学时;其中授课16周,每周一次2学时共32课时;考前辅导一次、2课时;考前答疑一次、2课时。
四、考试形式:平时作业完成情况占10%,作业的形式为小国法制史文献英译汉翻译;出勤率与课堂表现占10%,期末考试(闭卷考试)成绩占80%。
五、教学方法:以课堂教师讲授为主,辅之课后研习论文、小组讨论和英文屮法史资料翻译, 并结合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以使学生掌握中国法制史基本知识,并能够接触一些相关的中英文资料和学术资源。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法学《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案

程婴和公孙杵臼设计救出赵武。 03
名案审判过程与结果探讨
01 赵武长大后复仇成功,恢复赵氏名誉。 02 张汤审鼠案审判过程 02 张汤受理老鼠偷食案,详细勘查现场。
名案审判过程与结果探讨
依法审判,对老鼠进行笞 刑并判处死刑。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审判过 程
此案体现了张汤的公正和 严谨。
批判地继承传统法律文化,推动当代法治进步
01
对传统法律文化的 批判
如封建等级观念、重刑轻民思想 等。
02
继承传统法律文化 的优秀成分
如重视道德教化、强调社会和谐 等。
03
推动当代法治进步 的措施
如完善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
06
总结回顾与拓展延伸
关键知识点总结回顾
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分组讨论中国古代某个朝代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并 准备向全班汇报讨论成果。
THANKS
感谢观看
背景
西汉时期,张汤初任长安吏,负责审理案件。
简介
张汤在审理一起老鼠偷食案件时,严格依法办案,展现了他的才 能和公正。
历代名案简介及背景分析
案例三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背景
清朝同治年间,浙江余杭发生一起谋杀亲夫案。
简介
杨乃武被诬陷与小白菜通奸并谋杀其夫,历经多次审理终得昭雪。
名案审判过程与结果探讨
赵氏孤儿案审判过程 01
要重视家庭教育和家族传统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
从名案中汲取历史智慧,启迪现代法治建设
01
张汤审鼠案的启示
02
要注重细节和证据在审判中的重要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涵义(一)中国法制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作用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史学的性质、地位与学习方法中国法制史跨法学和历史学两个学科门类,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是具有法学属性和历史学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
但是,中国法制史的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更具法学特色,法学属性居主导地位(用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概念知识等)。
法律史学为法学基础学科,为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和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学习和研究这门科学,既需要有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有历史学的理论和知识。
学好这门课的方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按照立法思想、主要法典、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进行比较。
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注意核心概念的掌握。
充分利用图书馆和网络资源助学。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中国法制史其学科价值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历史总结,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也为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底蕴。
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是过去的法。
但是,它所面对的却是现在和未来,它以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来启迪人们的思维,开阔人们的视野。
“以古为鉴,可知兴替”,这正是中国法制史的学科魅力和价值所在。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关于法的观点(一)法律是国家社会的产物(传统的观点)法律至少与国家同时产生,我国法律产生于夏朝。
(二)法律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法人类学派的观点)有人类社会就有法律,我国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的法律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成,主要由礼和刑组成。
(一)礼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礼最初是祭祀中的礼节仪式,后演变成习俗,国家形成后,涉及国家制度的礼演变成法。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资料大全)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夏、商法律(一)西周契约制度(三)西周的刑法与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和统一法律)(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四)司法诉讼制度(五)法律形式四、汉代的法制(思想:汉初是“黄老思想”;后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一)西汉(中期)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二)汉律的儒家化(四)汉代司法制度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二)《晋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代的法制(一)唐立法——思想:“礼法合一”、“一准乎礼”(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二、宋代的法制(一)宋代立法(三)宋代民事法规(四)宋代司法机关(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五)宋代诉讼制度三、元代的法制四、明朝的法制(一)明代立法(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五、清朝的法制(一)清代的立法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一、清末的法制变化(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第四节世界主要法系概述及主要问题纵论。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

五、民族融合与法律
1.中国法律的起源还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2.黄帝之时,中原部落联盟实行兵刑合一之制,刑事惩罚方式 以使用的工具区分,包括五种:甲兵、斧钺、刀锯、钻笮、 鞭扑。
5.形成过程中的法律,也受到血缘、婚姻因素的影响,而作为新社会结构基 本骨架的血缘、婚姻关系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三、祭祀与法律
1.在华夏先人中产生的祖先崇拜意识,通过一定的典礼、仪式,逐渐演化为具有 宗教性质的祖先祭祀。
2.由于祭祀活动与现世子孙的安全、生活直接联系,又成为部落联盟首领强化自 己地位的有效手段,因此祖先祭祀活动受到华夏先民的特别重视。
第二节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一、战争与法律
1.中国法律的起源,首先具有“兵刑合一”、刑法受到特别重视的特点。 2.中华古文明发生与发展的重要契机是部落联盟之间的相互征战。通过征 战,加强了交流、沟通与融合,推进了文明的演变与进步。
3.部落联盟早期,部落内部秩序,主要通过个体对群体的依赖,依靠群体 的舆论,或者通过行为方式、财产分配方面的制裁来维系。
四、裁判与法律
1.中国法律的产生,与其他文明中法律的起源一样,也体现了 “由裁判到立法”的特点。
2.法律产生于判决,产生于相关的决定。
3.从因财产交易的争执而作出的判决中,逐渐抽象出一系列带 有普遍性的标准或原则,进而固化为民事法律。
4.从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害统治阶级利益者给以惩罚的判 决中,逐渐产生刑事法律规范。
4.与此同时,由于相互征战在确定部落之间关系中的特殊作用,以甲兵、 斧钺为惩罚手段的“大刑”频繁实施,因而有关适用“大刑”的相关规 范也逐渐确立,包括在何种情况下实施大刑,实施大刑的机构、程序以 及具体方法等。
法制史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中国法制史”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历史概念,即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学科概念,就是研究、介绍和传播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一门独立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
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发展、演变的学科。
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应包括自中国法的形成至当前所处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中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1.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
2.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如监狱、配所、公堂等。
3. 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包括宏观立法情况,立法与司法的联系、法律的执行情况、法制的整体社会效益等等。
4. 对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
5.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历史时代是法制史研究的基本线索,按照法律历史演进的过程,可以把中国法制史划分为三个部分即:早期法律制度;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
(一)早期法律制度。
一般是指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到公元前七七〇年这一历史阶段。
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夏、商是奠基时期,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古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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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知识:中国的奴隶制国家和法起源于夏朝。
在夏朝之前,中国社会是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主要靠不成文的习惯。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出现,法和国家一样,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产生了。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证明了法律起源于夏朝这一事实。
二、法律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1、法律不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2、法律不是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暴力手段。
3、阶级社会国王的权威,是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之上的。
三、重点名词。
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法律的总称。
据古书记载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
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威侮五行:指夏王启准备讨伐扈氏时宣布的扈氏所犯罪行之一,既不敬上天。
怠弃三正:怠弃既怠慢放弃,三正既三公,亦谓三卿。
意指不重用大臣,是夏王启宣布的扈氏罪行之一。
昏、墨、贼:昏指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墨指贪婪败坏官纪;贼指杀人不忌,既杀人而毫无顾忌。
圜土:圜土是夏商周三代对监狱的通称。
由于那时的监狱大都是圆形的土牢,故称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指导思想:商朝建立后,商统治者的立法指导思想仍沿袭夏朝的神权思想。
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把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
二、刑名::第一类是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炮烙(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酱)、脯(将罪犯晒成肉干);劓殄(将罪犯本人和后代都杀掉)。
第二类是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第三类是徒刑,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
三、商朝的婚姻制度。
实行一夫一妻制,为的是将财产和王位传给亲子和嫡子。
但实际上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四、继承制度的变化:商初的王位继承,实行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以前者为主。
到了商末,实行父死子继并逐渐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
这是为了防止因继承王位引起统治阶级内讧。
五、刑名:舍弃穑事;不从誓言;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有功于民。
六、重点名词:奴隶制五刑:我国奴隶制五刑始于夏朝,到商周时代基本定型为墨、劓、刖、宫、大辟。
除大辟为死刑外,其他都是残害身体的肉刑。
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兄终弟及:就是指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这是夏朝和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之一。
一、立法指导思想:西周统治者总结夏商灭亡的教训,在刑事立法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所谓“明德”就是尚德,提倡德教,对犯罪者施以宽缓的政策;“慎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
二、定罪量刑原则:第一,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这是根据犯罪人的行为能力,有区别的加以定罪量刑。
第二,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这就是注意到了犯罪人主观状态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第三,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这是要求从犯罪人主观动机的善恶以及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来考虑量刑轻重。
第四,罪疑从赦。
即“附从轻、赦从重”。
三、法律形式:西周的法律形式多沿袭夏、商,主要有:誓、诰、命、礼、遗训、殷彝。
四、西周的罪名:主要有:第一,违抗王命罪;第二,不孝不友罪;不孝,是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是指不恭敬兄长。
第三,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指强盗罪或强盗杀人罪。
第四,群饮罪;即聚众饮酒。
五、民事立法:西周的民事立法比夏、商朝时期丰富。
契约关系有所发展,“听卖买以质剂,听称责以傅别”。
质剂就是买卖合同,傅别就是借贷方面的契约。
西周晚期已存在以土地作为标的的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合同并得到西周政府的承认。
六、西周的诉讼制度: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讼”,刑事诉讼称为“狱”。
起诉时要交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者判决败诉。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三天之后开庭审理,一方故意不到庭则以败诉论。
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
“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式,尽管是形而上学的,但却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
七、婚姻继承制度:西周统治者对婚姻问题极为重视。
男女双方都须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姓之间不许通婚,这不仅有利于后代繁衍、有利于人口质量的提高,还有“附远厚别”的政治目的。
附远,就是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就是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
在婚礼方面,婚姻关系的缔结,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程序,即“六礼”。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周礼》,夫可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也叫“七出”、“七去”。
但又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休妻,即“三不出”或“三不去”。
八、刑名:西周的刑名,基本沿用商朝。
西周的死刑统称“大辟”。
流刑在商朝出现,西周沿用。
另外“坐嘉石”是对有罪过,但不够处徒刑者的一种较轻的刑罚,类似于近世的拘留。
西周的法律根据不同的罪行,规定了赎金的多少,即赎刑。
九、重点名词:九刑:有两种解释:一是指西周的九篇刑书;二是指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吕刑: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是西周时期实行的一项诉讼制度。
指在诉讼中,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和他们的妻子,可以不到庭受审,而委托代理人出庭,以维护他们的尊严。
七去七出:西周时期开始实行的一项婚姻制度。
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所以叫“七去”“七出”。
所谓七出者: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所谓七去,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者去。
七出七去,文字不同,但内容一样,都是片面强加给妇女的不平等待遇。
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治,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基本沿用西周的法律。
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郑国曾二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竹刑。
竹刑原为邓析私造,无法律效力,后被国家认可。
成为法律。
晋国在春秋时期有四次较大的法制改革,前三次虽制定了一些新法,但仍藏于官府。
后赵鞅和荀寅铸刑鼎,把范宣子的刑书铸于鼎上,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二、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三个方面:第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这就是要求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第二,“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这就是要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的秘密法。
第三,“重其轻者”,这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
三、商鞅改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商鞅先后二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第二次重点在于废除奴隶制土地制度。
主要内容:①改“法”为“律”。
②明法重刑③奖励耕战④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四、重点名词。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一至四篇为“正律”,第五篇“杂律”主要是惩办盗贼以外的犯罪,第六篇具律是关于加减刑的规定,即一般的判刑原则。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放在篇首。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产生了影响。
如,商鞅就是携法经入相于秦,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
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竹刑》: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
竹刑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
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封建地主阶级对法律改革的又一成果。
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指导思想: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有三个特点:第一,法令由一统。
有二层含义,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第二,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凡事皆有法式。
第三,以刑杀为威。
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这是商鞅轻罪重罚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刑名:死刑。
包括具五刑、族诛、定杀(即投入水中使其淹死)、阮(即活埋)。
此外,还沿用了秦朝以前的死刑手段;肉刑。
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劓、剕、宫、笞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和劳役并用的刑名;作刑(徒刑);迁;赀;淬(即训诫)。
另外还有“籍没”“赎”等刑名。
三、罪名: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罪;盗窃罪;贼杀伤罪;盗徙封罪,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标志;以古非今罪;妄言罪,就是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应该说的话;投书罪,就是投递匿名信;乏徭罪,就是逃避徭役;不得兼方罪。
四、秦律中的定罪量刑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下列几个方面:第一,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达6尺身高者,负刑事责任,大约从15岁为成年;第二,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并以此作为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第三,区分故意和过失。
故意叫“端”,过失叫“不端”。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第四,并合论罪,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罚的原则。
;第五,共犯加重;第六,自首减刑。
秦律中的“自出”就是今天所讲的“自首”;第七,诬告反坐。
即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使罪轻者入于重罪者,依律处以相应的刑罚。
五、云梦秦简:云梦秦简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发掘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有1155枚,内容极为丰富。
其中,《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六、秦朝的经济立法。
秦朝统治者很重视用法律手段调整和管理经济,秦律中有很多规定类似于现在的经济法规。
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规定春天2月不准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天,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捉取幼兽等。
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规定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时,要书面上报。
遇到灾害,也要上报。
关于畜牧业管理方面,规定每年定期评比耕牛。
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对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定额、劳动力调配方法、徒工培训等做了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