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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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和各部有关直属单位:

随着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机网络进行异地医疗咨询的活动日趋增多。由于管理尚不规范,在实施过程中露出一些问题。为保证医疗秩序,规范医疗行为,维护

医患双方权益,提高有限的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居民能得到高质量、快捷、便利的医疗咨询服务,提高医疗资源的有效配制有利于医疗费

用的控制。

1.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建设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时,要遵循“统筹规划、加强调空、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分阶段的发展”的原则。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进。远程医疗会诊必须有利于不同地区之间的居民能得到高质量、快捷、便利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有利于医疗费用的控制。

2.对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远程医疗会诊系统与网

络管理中心,要报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涉及跨省以至全国范围的网络系统及卫星专网要报卫生部主管部我部批准,任何单位所建远程医疗会诊及网络系统,均不得冠“中华”、“全国”或其它暗含跨省、区的名称。

3.远程医疗会诊是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讯技术进行异地医疗咨询,医疗行为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进行,各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定入网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在能够取得准确资料的条件下,方可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工作。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行为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建立的网络管理中心是为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机构,不得从事医疗咨询活动。有关操

作技术人员须经业务培训上岗,以确保发出的信息真实、准确。

5.开设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的医疗机构要组织好专科会诊医师。具有三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专

业技术人员方可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提供咨询。

6.医疗单位根据病人需要提出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前须向病人或亲属说明远程医疗会诊的

目的,并征得病人及其亲属的同意。会诊后应将远程会诊病程记录,并向病人或其亲属通报远程医疗会诊结果。远程医疗费标准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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