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勇:案例研习方法(讲座)上
基于财务共享模式的企业风险管理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基于财务共享模式的企业风险管理问题及其对策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研究目的与方法 (4)二、财务共享模式概述 (5)2.1 财务共享模式的定义与特点 (6)2.2 财务共享模式的发展历程 (7)2.3 财务共享模式的优势与挑战 (8)三、企业风险管理概述 (9)3.1 企业风险管理的定义与目标 (10)3.2 企业风险管理的框架与流程 (11)3.3 企业风险管理的常用工具与技术 (13)四、基于财务共享模式的企业风险管理问题 (14)4.1 风险识别与评估的问题 (16)4.2 风险应对与控制的问题 (18)4.3 风险监控与报告的问题 (19)4.4 风险文化与培训的问题 (19)五、基于财务共享模式的企业风险管理对策 (21)5.1 加强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能力 (22)5.2 提升风险应对与控制的效果 (23)5.3 完善风险监控与报告的机制 (24)5.4 培养风险文化与加强培训 (26)六、案例分析 (27)6.1 案例选择与背景介绍 (28)6.2 案例分析与对策探讨 (29)6.3 案例总结与启示 (31)七、结论与展望 (32)7.1 研究结论 (33)7.2 研究贡献与局限 (33)7.3 未来研究方向与展望 (35)一、内容概览引言:介绍财务共享模式的背景和发展趋势,以及在这种模式下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研究必要性。
财务共享模式概述:详细阐述财务共享模式的定义、特点、运作方式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为后续分析风险管理问题提供基础。
企业风险管理现状分析:探讨在财务共享模式下,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管理问题,如内部控制风险、信息安全风险、服务质量风险等,并分析其成因和影响。
风险识别与评估:研究如何有效识别财务共享模式下企业风险管理的潜在风险点,以及如何对这些风险进行量化评估,以便企业做出科学决策。
风险管理对策:针对识别出的风险,提出具体的管理对策,包括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优化服务流程等,以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
张雪峰研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它对于理解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法律案例的研究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丰富法学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张雪峰为例,探讨其研究法律案例的方法和成果,以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刘某与张某结婚,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刘某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刘某要求分割房产,张某则表示不同意。
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与张某离婚,并就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刘某聘请了张雪峰律师作为代理人。
三、张雪峰律师分析案例1. 案例分析(1)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婚姻关系、财产关系。
刘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因感情破裂而解除,财产关系则涉及到房产的分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据此,刘某与张某的共同房产应当依法分割。
(3)案件难点本案的难点在于房产的价值评估。
由于房产的价值受市场波动、地段、面积等因素影响,因此对房产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是一个难题。
2. 策略建议(1)收集证据为证明房产的价值,张雪峰律师建议刘某收集以下证据:①房产证、购房合同等证明房产归属的证据;②房屋维修、保养、装修等费用支出凭证;③同地段、同类型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④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2)争取调解考虑到房产分割可能对双方的生活造成影响,张雪峰律师建议刘某与张某争取调解,争取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
(3)制定应对方案针对房产分割可能出现的争议,张雪峰律师建议刘某制定以下应对方案:①如调解不成,可申请法院进行判决;②如法院判决分割房产,刘某可申请对分割方案进行上诉。
四、案例结果在张雪峰律师的帮助下,刘某与张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同意将房产分割为两部分,刘某获得其中一部分,张某获得另一部分。
调解过程中,双方均未产生过激行为,实现了和谐离婚。
战略与商业模式案例分析金风科技

战略与商业模式案例分析金风科技目录1. 内容描述 (3)1.1 研究背景 (4)1.2 研究目的 (5)1.3 研究方法 (6)1.4 文档结构 (7)2. 金风科技简介 (7)2.1 公司历史与发展 (8)2.2 业务范围与产品 (9)2.3 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 (10)2.4 核心竞争力分析 (12)3. 战略分析 (13)3.1 公司愿景与使命 (15)3.2 企业文化与价值观 (16)3.3 战略定位与竞争策略 (17)4. 商业模式分析 (18)4.1 商业模式的演变 (20)4.2 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 (21)4.3 价值链分析 (22)4.4 生态系统考量 (23)5. 竞争分析 (25)5.1 行业环境分析 (26)5.2 竞争对手分析 (27)5.3 市场定位与竞争优势 (29)6. 客户分析 (30)6.1 客户基础分析 (32)6.2 客户需求与满意度 (33)6.3 客户关系管理 (34)7. 运营管理 (35)7.1 生产流程与效率 (37)7.2 供应链管理 (38)7.3 成本控制与管理 (39)8. 创新与技术战略 (41)8.1 研发投入与创新机制 (42)8.2 核心技术的护城河 (43)8.3 知识管理与人才培养 (44)9. 风险管理 (45)9.1 风险类型与来源 (47)9.2 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48)9.3 近期的风险事件与危机管理 (50)10. 案例研究 (52)10.1 案例背景 (54)10.2 案例分析 (55)10.3 案例启示 (56)1. 内容描述本文件对金风科技进行了一份深入的战略与商业模式案例分析。
通过对金风科技的市场定位、产品策略、成本结构、价值链、竞争优势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的分析,本文件旨在阐明金风科技成功运营背后的关键因素,并探析其在风能产业生态中的地位和未来发展趋势。
公司背景及发展历程:简述金风科技的历史背景、发展规模和主要成就。
(张加勇)艺术的认识本质

艺术的认识本质仪征市陈集中学张加勇一、艺术以特有的方式掌握世界1、艺术是对世界的一种认识从根源上看,一切文学艺术都不是超然于现实而与社会生活隔绝的,都是客观现实世界的反映,是人对于现实的社会生活的一种认识的表现,艺术这种精神现象是对客观现实世界或社会生活的一种特殊的反映形式,因为任何精神现象都只能在客观的物质现象的基础上产生出来,而不可能以另外的精神现象如灵感、幻想、情态等为最终根源,艺术作为一种精神生产活动,只能以客观世界为基础,从现实的社会出发,在获得了对生活的独特的审美认识后,才能进行创作和表现,历史上和现代的各种否认艺术是对客观世界或会生活的一种认识的说法,都缺乏认识话上的科学依据,因此,从根本上说都是不正确的。
2、艺术的特有的方式“掌握”世界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四种“掌握世界”的方式,即:理论的方式(哲学科学);艺术方式;宗教的方式;实践——精神的方式。
(1)艺术与宗教的区别宗教只需要空虚的幻想,不要求真实地反映现实世界,而艺术则要求真实地认识世界和反映社会生活,真实性是艺术的生命,一切优秀的艺术作品都有一定的真实性。
至于形象性宗教和艺术虽有相似之处,但从本质上说,真正的宗教形象不同于艺术形象,只是宗教观念的外化,是普遍观念的符号。
(2)艺术与哲学的区别哲学主要是作用于人们的理智,而艺术则作用于人们的理智的同时还强烈地作用于人们的情态,给人以审美寓意。
二、艺术用形象反映世界1、形象性是艺术的基本特征一切文学艺术作品都有一定的形象性,可以说,形象性是文学艺术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特征,别林斯基所说:哲学家用之假论法说话,诗人则用形象和图画说话,然而他们说的同一件事,马克思的《资本论》与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都是十九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生活在作者头脑中反映的产物,但它们在反映社会生活的方式上却截然不同,前者是通过对大量事实材料的科学概括,直接以抽象概念、理论体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后者则是通塑造一系列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形象,反映出19世纪法国社会的真实图卷。
家校共育,成就孩子的幸福人生

家校共育,成就孩子的幸福人生发布时间:2021-04-26T13:05:16.747Z 来源:《中小学教育》2021年第1月第3期作者:聂续军[导读] 2020年5月,我有幸参加了哈尔滨市教育研究院德育教研部举办哈尔滨市小学“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班聂续军尚志市教师进修学校2020年5月,我有幸参加了哈尔滨市教育研究院德育教研部举办哈尔滨市小学“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班,本次培训是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家庭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促进教师加深对家庭教育的理解和认知,提高对家庭教育的指导能力,助力家校合作,实现家校共育。
由于疫情原因,我们的培训,只能通过网络培训方式进行。
本次培训哈尔滨市教育研究院德育教研部邀请了北师大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陈建翔教授作为主讲者。
虽然是在云端聆听专家的讲座,但我们受益匪浅,感触颇深。
陈教授经过16年的研究,以纵观人类历史发展的视野,溯本求源地剖析了“疫情大考,考出了国民教育体系的致命问题”,一是教育失本。
教育的本是什么?就是失掉了我们传统文化、传统教育的根本,也失掉了我们内在智慧的本体。
中国传统文化所讲的教育是“教化”,它的关键点在“化”。
是要化人的心性,化人的整体气质,让人达到人生的觉悟,自觉觉人。
“化”是一个无形的东西,包括环境的影响,包括人格的影响,包括历史传承、家风家教传承这些东西,是各种因素的一个综合体,它整体性地、自然而然地、润物细无声地起作用。
倡导重视传统文化,去当今教育工具性、功利性。
二是家庭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大支柱之一,近四十年来,家庭教育被重视程度的大幅度提升,对其投入的千百倍增长,然而家庭教育的困惑与焦虑却愈加严重,两者产生巨大反差。
其根本原因同样在于家庭教育失本。
家庭教育失本,人人有责,没有局外人。
家庭教育急需归本,需要我们形成强烈的历史意识,拥有历史的眼光,以隧道火车理论为指导,实施教育。
中华文化在国际中文教育中的传播策略

中华文化在国际中文教育中的传播策略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背景与意义 (3)1.2 研究目的与方法 (4)二、中华文化与国际中文教育 (5)2.1 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6)2.2 国际中文教育的现状与需求 (8)2.3 中华文化与国际中文教育的结合点 (9)三、中华文化在国际中文教育中的传播策略 (10)3.1 教学内容的选择与优化 (11)3.1.1 传统文化元素的融入 (13)3.1.2 当代中国价值观的传递 (14)3.2 教学方法的创新与实践 (15)3.2.1 项目式学习 (16)3.2.2 互动式教学 (17)3.3 教师队伍的建设与发展 (18)3.3.1 提升教师的文化素养 (19)3.3.2 鼓励教师国际化 (20)3.4 学生激励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21)3.4.1 奖学金制度的设立 (22)3.4.2 学生的文化体验活动 (23)四、案例分析 (24)4.1 成功案例介绍 (25)4.2 案例分析 (26)五、挑战与对策 (27)5.1 面临的主要挑战 (29)5.2 应对策略 (30)六、结论与展望 (31)6.1 研究成果总结 (32)6.2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33)一、内容概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中文教育日益受到重视。
中华文化在国际中文教育中的传播策略,不仅关乎中文的国际推广,更关系到中华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华文化在国际中文教育中的传播策略,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对策。
本文介绍了中华文化在国际中文教育中的重要性,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和国际地位的提升,中文已成为国际交流的重要工具。
中文的国际需求也催生了国际中文教育的蓬勃发展。
本文分析了当前中华文化在国际中文教育中的传播现状,尽管中文教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推广,但在传播策略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传播渠道单传播内容片面、传播效果有限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传播策略:一是拓宽传播渠道,充分利用多媒体和网络技术,提高传播效率;二是丰富传播内容,注重中华文化的多元性,增强传播的吸引力;三是强化传播效果评估,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及时调整传播策略。
【理论研究】案例研习的正确打开方式

【理论研究】案例研习的正确打开⽅式⼀、案例研习⽅法的迭代升级案例研习的⽅法孰好孰坏,我们⽆从下定论,但是针对案例的研习⽅法却不断在发⽣变化,1.0时代的案例研习⽅法,就类似于“读作⽂”⼀样,将⼀篇裁判⽂书从头⾄尾阅读⼀遍或⼏遍,然后掌握结论(法院裁判结果)和⼤意(本院认为观点)即可;2.0时代的案例研习⽅法,较1.0时代有了明显的改善,除了关注法院裁判结果与本院认为观点外,还会⽤更精练的表达去归纳本院认为观点并总结裁判规则,如下例⼦:裁判案例:汤长龙诉周⼠海股权转让纠纷案【(2013)成民初字第1815号】裁判规则:股权转让中涉及的转让价款分期⽀付不同于⽣活⽇常消费品的分期⽀付,因此不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六⼗七条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百六⼗七条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主要特征包括:⼀,买受⼈⽀付总价款分三次以上,出卖⼈交付标的物之后,买受⼈分两次以上⽀付价款;⼆,多发、常见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买受⼈作为消费者为满⾜⽣活消费⽽发⽣的交易;三,出卖⼈向买受⼈授予了⼀定信⽤,出卖⼈在价款回收上存在⼀定风险,为保障出卖⼈剩余价款的回收,出卖⼈在⼀定条件下可以⾏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交易标的物为股权,与以消费为⽬的的⼀般买卖存在根本区别,具体包括股权转让并⾮满⾜⽇常⽣活消费需要,具有投资经营属性。
为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不宜适⽤《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在案例研习中的应⽤案例研习的⽅法进⼊2.0时代以后,我们能否在此基础之上,进⼀步优化并完善相关研习⽅法,值得我们去思考与探寻。
王泽鉴先⽣指出,诚如拉伦茨教授在其名著《法学⽅法论》中所云,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其固有之⽅法。
因此,我们在探寻案例研习的过程中,⼀定不能忽视法学理论与⽅法论对案例研习的重要价值,唯此我们才能掌握更为科学的研习⽅法。
法律讲堂讲法律案例思路(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专业人士提高法律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技能。
本文将探讨法律案例分析的思路与方法,以期为法律学习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分析的意义1. 培养法律思维:通过分析案例,有助于培养法律人的逻辑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提高法律素养:案例分析有助于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提高法律适用能力。
3. 熟悉法律实践:通过分析真实案例,可以了解法律在实际中的应用,为今后的法律实践奠定基础。
4. 增强法律意识:案例分析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三、案例分析的基本思路1. 事实梳理:对案例中的事实进行梳理,明确案件的基本情况。
2. 法律适用: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3. 法律关系: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4. 案例评价: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
5. 预测结果:根据案例分析结果,预测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案例分析的方法1.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案例的详细分析,找出案件中的关键问题,明确法律适用。
2. 比较分析法:将案例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比较,找出差异和适用原则。
3. 实证分析法:通过对案例的实证研究,分析法律在实际中的应用效果。
4. 案例讨论法:组织法律专业人士或学生进行案例讨论,共同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5. 法律文书分析法:分析案件中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了解案件的全貌。
五、案例分析实例1. 案例背景: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乙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事实梳理: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乙未按约定支付租金。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4. 法律关系:甲乙双方为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甲享有租金收取权,乙负有支付租金义务。
5. 案例评价:乙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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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勇:案例研习方法(讲座)上讲座时间:2015年4月24日讲座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泰楼模拟法庭主讲人:张家勇教授张作华教授:今天有一个重要的学术活动,就是有关案例研习的一个话题。
案例问题,它不仅仅是我们法学学习、法学研究的一个对象和材料的问题,现在已经成为了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
现在我们有幸请到了四川大学的张家勇教授来给我们来上一个有关案例研习的讲座。
张家勇教授不仅仅是在法学研究理论研究方面成果丰硕,而且在案例研究、案例讲习方面也颇有心得和贡献,现在有请张家勇教授为我们讲授!张家勇教授:我记得第一次到中南搞讲座是2002年,当时我还在西南民族学院,现在改成西南民族大学了。
一晃13年过去了,这是第二次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搞讲座。
这次讲座的缘起有一个背景,就是去年年底跟徐涤宇院长在北京开会的时候,他当时准备申请他现在已申请到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课题。
我跟他说,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不应该只关注比较法的内容,把德国的、法国的、意大利的这些民法典看一看,根据我们的理解把它们重新组合一下,组装成一个中国的民法典,而应该更多地关注中国法的实践。
我当时的说法是,就此有三个方面需要关注:第一个是中国现行法是怎么规定的,第二个是这些法在实践中是如何运用的,也就是关注从纸面法到活法的转换过程,因为这两者可能并不完全一致。
只要我们稍稍读一下各级法院的司法判决,我们可以发现法院运用的规则和立法机构所制定的规则中间有着不小的差异。
第三个是学者对于我们立法和司法判决是如何看待的。
我当时提到,如果要考虑民法典的中国元素,这三个是必须要考虑到的。
徐涤宇院长在申请课题的时候也基本上也考虑了我的建议,本人也有幸成为他的课题组成员之一。
后来再一次在北京开会的时候,他又提出来,准备搞一个所谓的案例研究的公开课,当时只是做了一个设想,我说这个挺好,我一定支持。
尽管本人对于案例研究有过一些想法,但是说实在的,要说心得,就那么一点点,并且我把我的心得写成一篇三千字左右的小文章,作为笔谈,早已在发表在《法学研究》2012年第一期。
今天的讲座基本上是对这三千字笔谈文章的扩展,截至到昨天晚上为止,搞了一万好几千字,主要是增加了一些实例,目的是帮助我们的研究生怎么样去进行司法案例研究,涉及一些具体操作的问题。
今天的讲座我们将首先简单谈谈通过研究司法案例进行实证研究这样的一个问题,以及阅读司法判决的的意义,然后就我所理解的司法案例研究方法结合具体研究实例跟大家交流一下。
实证研究在中国这几年的学术研究中是个热门词,但对于究竟什么是实证研究的问题,可能每个人所说的“实证”这个词的含义都有差异。
不论怎么说,所谓“实证”,即就我们今天的讲座目标来看,就是以可验证的方式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方法。
也就是说,对于你所研究问题,我可以利用你在研究中所用到的材料进行事后的验证,能够加以证明或证伪。
这跟规范研究是不一样的,规范研究关涉价值判断。
每个男人心中都有一个林妹妹,你只要喜欢,你可以跟别人说你喜欢,但很难说服别人为什么该喜欢,那很难证明或证伪。
在进行实证研究时,对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定更多的是描述,它更多涉及的是真假的问题,这是我们在研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另外,我们在谈实证研究的时候,不要把法律实证主义和我们所倡导的法学的实证研究混为一谈,这两个实证是有差异的,一个是理解法律的理论流派,一个是从事法学研究的方法。
中国国内现在的法学研究,似乎已开始热衷所谓的实证研究了。
从我个人的观点讲,国内对于实证研究做得比较好的是诉讼法学界,如我们川大在司法制度方面的研究,已经形成了国内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特色。
刑法方面北大的白建军教授做得很好,他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三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了好几篇关于刑法实证研究的文章。
总体来看,我没有看到国内法学界对实证研究特别是运用统计学研究方法方面做得比较好的例子,最常见的是个案研究,各大学科都有很多,民法刑法都做得不错。
我们以前在法学研究中不重视实证研究,发现了一个法律问题,立刻想到的就是制定一部什么法律,总是先要上升到价值判断上去,但价值判断上每个人的考虑都不一样啊,结果是谁也说服不了谁。
中国现在的问题不是有没有法的问题,而是已有的法是不是落到了实处,其效果如何的问题。
对这样一些问题不进行实证研究,你的研究就不可能接地气,就没有适当的检验标准。
对于学习法律特别是学习民法的同学来说,你们不仅要关注实证研究,更要关注实证研究到底怎么开展。
实证研究可以是社会实证研究,也可以是司法案例的实证研究。
这两种研究都要对法律事实或具体法律现象进行描述性的研究。
我为什么特别倡导司法案例的实证研究,而不是社会调查这样的实证研究呢?这与我个人所受约束条件有关。
我相信在座的绝大多数同学如果要进行实证研究,你们最有条件去从事的也将是司法案例的实证研究。
社会调查,第一要有钱,光有有钱还不行,还可能要有社会资源,特别是权力资源。
钱的问题,权的问题都是我的弱项。
对于司法案例研究来说,这些都不是问题。
随着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的司法判决逐步公开,只要上网就找到足够的资源。
这个相对来说,具有易接触性。
只要你肯花功夫,总是可以获得一些实证资料的。
所以,我是比较倡导司法案例的实证研究的。
这是从实证研究的资源来说的。
另外一方面,司法案例的实证研究也是与民法刑法作为应用学科的特点相契合的。
为什么呢,我们在很多遇到民事纠纷的时候,终局的解决方式通常是司法途径,因此,司法对于民事纠纷中的利益如何进行衡量,是具有终局决定意义的。
在这个意义上,研究司法判决是具有意义的。
在大陆法传统观念中,立法的意义显然大于司法。
规则是立法机构制定好了的,司法机构只是消极地适用。
然而,我们在实际生活中看到的情况可能并不是这样的。
举例来说,在法院裁决的时候,如果能够找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又能找到一个立法机构制定的文件,两个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你猜法院会依照哪一个?法院一定会依照司法解释。
我们姑且不论怎么去评说这样一种现象,但这本身体现了司法机构自身的特殊性。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在文义上涉及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梁老师写了很长的文章,论证这一条文不构成对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行为效力规定的更改。
他提出的最有力的一个理由是,最高法院只是一个司法机构,怎么可能通过司法解释去改变合同法这样的基本法律呢?既然你没有这个权利,你又怎么能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改变了合同法呢?但是,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通过后,最高法院法官写了出了书文章,完全地把德国的、台湾的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规则套在这个解释规定上面来。
也就是说,他们认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已经完全取代了合同法第51条。
你们看到,这两种解释是完全矛盾的。
但是,最高法院那么多人,都这样写,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你猜法官会怎样去裁决这类合同的效力?他一定会认为合同法第51条已经被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取代了。
我举这个例子,想要强调的一个核心是,司法判决中所体现的裁判规则才是在实践中真正有效力的规则。
我们在理解中国法的原本状态的时候,不能离开对司法判决的关注。
我们学习的时候也需要关注司法判决。
那么,对于司法判决的研究(或研读)有什么意义呢?据说,日本学者特别关注司法案例研究。
我听说东京大学民法部每周五都会搞案例研习,有些毕业很多年已经成为知名律师的人都还愿意去参加这种活动。
在川大,这两年每周五我原则上都会和研究生们一起搞案例沙龙。
我一直对我的学生强调学习法律的三要素结合法:第一是法律原理(Doctrine),第二是法律规则(rules),即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第三是司法案例(cases),合称DRC学习法。
我要求他们读判决,要把读判决养成为一种学习习惯,甚至日常生活的一个部分。
我建议我的研究生每天读一到三个案例。
我们常说,法律人的思维是thinking like a lawyer,怎么才能像法律实务家那样去思考呢?就是去读法官写的判决书,读律师写的代理意见、辩护词,经常读就慢慢地懂得法言法语的使用和法律推理的技巧了。
在研读判例的时候,我们首先从事的是法律认知活动,这是读判决的第一个功能,即法律认知功能。
第二个对于我们的研究生是最具有意义的,就是通过案例的研读借以发现问题。
司法案例中涉及到很多鲜活的纠纷事实,这是我们在一般理论学习中看不到的。
实践是鲜活的,很多纠纷事实是在书本中读不到的,也想象不到的。
比如,《合同法》规定了十五种典型合同,条文规定不可谓不细致,但是你把这些条文背得滚瓜烂熟,在实践中就能用得好吗?很可能用不了。
我经常说的一句话是,实践中更多见的是典型合同的非典型适用!哪怕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买卖合同,实际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也可能和合同法买卖合同规则规定的情况不完全契合。
因此,法律学到什么才叫活呢?就像练功夫一样,开始是按照招式来练,练到一定程度就把招式忘了,完全变成自己的才可以,即“以无招胜有招”。
所以,通过阅读案例发现问题是很重要的。
有人会说,我不读案例,直接去律师事务所、法院实习也能够发现问题吗?当然这可以。
到社会上去摸爬滚打,能发现问题吗?肯定是可以的。
但是,社会实践的成本是非常之高的,我不知道贵校的老师是怎么建议的,我特别不愿意看到你们一进校就要求外出实践。
有同学说:“我要接触实践,免得我成呆子。
”去法院或律所实习没有问题,我对学生说,实习一个月我支持,两个月我也可以支持,三个月以上啊?对不起,我为你感到惋惜。
到法院能让你直接办案吗?到律师事务所去,人家敢把案子交给你办吗?待一年能够接触多少案子?说是接触实践,结果大多数人是看别人怎么拉关系,怎么公关,好的没学到,坏的竟学到了。
我们要真正去发现对你未来有帮助的问题,一定是要找到更能够以最小成本投入,获得最大收益的方法。
结合实践绝对不等于直接投身实践,这是必须认识到的。
实际上,越读判例,越结合实践,你的学习和研究就越对路,就“越接地气”。
所以,我特别愿意跟律师接触,跟法官交流。
法官遇到疑难案件,跟我打电话,我一定马上去查资料,给他们提供咨询意见,注意,这是不收费的。
但是,对于给律师提供咨询我还是不太愿意,因为他们是挣钱的(笑)。
为什么我需要跟实务部门的人保持沟通呢?因为你读了再多的书,如果和实践不接触,很多问题就可能完全是空谈!对学生来讲,要把阅读案例变成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其意义在于:第一,推理能力的训练。
如何像法律人(lawyer)一样的思考,如何legal thinking?那就是经常去读案例。
法官在写判决的时候,想要把问题说清楚,不能让别人轻易抓住漏洞。
当然,判决书实际上是难免会有漏洞的,但是多数情况下,人一定会让自己的思维变圆通,能够自圆其说,也就是逻辑一贯。
有一个哲人说过,我们在思维上很难不保持前后一贯,而在生活处事上很难保持前后一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