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挂牌条件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推动科技型企业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推动科技型企业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辽金监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推动科技型企业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9号各市(不含大连,下同)及沈抚示范区金融局、科技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8〕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26号)精神,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加快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支持作用,省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联合推动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辽股交”)设立“科技创新专板”(以下简称“科创专板”),引导科创企业挂牌上市,助推科创企业加快发展步伐,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塑造更多市场主体依靠创新驱动实现引领型发展;强化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服务功能,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设立“科创专板”;助推全省科创企业对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展,抓住国家大力推进科创板并实施注册制的战略机遇,为加快促进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提供金融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创新发展。
科创专板将面向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优先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六大产业领域,推动具有高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持续的成果转换能力、商业模式较成熟的企业挂牌。
二是坚持推进科技企业孵化。
科创板上市条件流程及申报指南

科创板上市条件流程及申报指南科创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于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股票市场。
科创板的设立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更便捷、更开放的融资平台,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
本文将详细介绍科创板的上市条件、流程及申报指南。
一、上市条件1.核心技术要求:申请企业应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符合科技创新需求。
2.创新性要求:申请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能够在技术、产品或商业模式方面带来显著创新。
3.盈利能力要求:申请企业应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和稳定的现金流。
4.行业地位要求:申请企业应在同行业中具备较高的技术领先地位或市场竞争地位。
5.股权结构要求:申请企业的股权结构应合理,不存在大股东控制或重大利益输送等情况。
二、上市流程科创板的上市流程相对传统主板来说更为简洁高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筹备阶段:企业决定申请上市,并开始启动上市筹备工作,包括设计发行方案、组织尽职调查等。
2.报备阶段: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提交上市材料,并等待证监会进行初审。
3.发行阶段:证监会初审通过后,企业开始公开发行股票,包括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
4.上市阶段:企业在上交所进行股票挂牌上市,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账户进行买卖股票。
三、申报指南申请企业在申报科创板上市时,需要准备完善的申报材料。
以下是申报指南的主要内容: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要业务等。
2.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需提供三年的财务报表。
3.核心技术及创新性:详细介绍企业的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以及与同行业的技术差距和创新成果。
4.市场竞争与前景: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份额和发展前景,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和预测数据。
5.股权结构和关联方交易:提供股权结构图,并说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交易情况。
科创板挂牌条件发布及解读

科创板挂牌条件发布及解读科创板挂牌条件发布及解读导读:上股交日前发布了科创板挂牌必须满足的5大条件,科创板的挂牌条件已明显高于目前上股交的E板、Q板,甚至高于新三板的挂牌条件。
申请挂牌公司申请在科技创新板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科技型、创新型股份有限公司;(二)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较高成长性或一定规模;(三)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四)公司股权归属清晰;(五)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体挂牌条件解读:1、上述“科技型”公司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其中公司研发投入强度是指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或一期)研发经费支出与同年(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二)公司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其中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比是指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掌握某种专门科学技术知识、技能的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占同年(期)公司职工总数的比例;(三)公司高新技术产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高新技术产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是指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或一期)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提供高新技术劳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同年(期)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四)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公司自主研发或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发明专利、著作权等。
2、上述条件中“创新型”公司应符合《上海“四新”经济发展绿皮书》导向,属于上海“四新”经济热点领域,具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特征。
3、对不满足前述“科技型”、“创新型”条件的公司,可充分披露其“科技型”、“创新型”的特征,并由其聘请的具有科技创新板推荐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推荐机构”)发表专业意见。
4、上述条件中“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公司可表现为尚未实现收入或盈利,但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经研发后取得明显的技术突破;(二)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三)公司获批取得特许经营资质。
5、上述条件中“较高成长性”为完成了前期的研发或渡过了初创期,已具有一定的营业收入,且最近连续二年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的公司。
科创板挂牌的费用有多少?好处

1、科创板(N板)挂牌条件(一)基础性挂牌条件1、属于科技创新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创新属性)2、最近一年(或一期)末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良心净资产规模要求)3、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4、公司股权归属清晰5、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二)可选择的个性化挂牌条件1、最近一年内研发投入较大,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技术突破(研发投入与技术突破)2、拥有行业领先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领先性)3、具有创新的商业模式或属于新兴业态企业(商业模式与业态创新)4、拥有有权机关批准的特许经营资质(特许资质)5、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营收增幅)6、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持续增长(营收+净利润指标)7、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现金流净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续增长(营收+现金流指标)2、科创板挂牌好处(1)挂牌企业获得非上市公众公司地位,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
无论是股权融资、政府资金还是获得债权性质融资(股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的可能性、便利性大大提升。
(2)股份在科创板市场实现定价流通。
原始股东流通发现,投资人获得退出渠道,企业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激励作用显现。
(3)便于实现产业融合,实现行业、上下游开放,提升行业整合能力。
(4)通过中介机构的辅导,能够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5)提升企业公众形象、认知度、知名度,能够起到很好的广告效应,增加品牌的价值。
(6)为今后通过上市或IPO的方式转板打好基础。
(7)挂牌快、时间短,公司进入科创板挂牌流通只需要4-6个月。
两益堂投资迄今为止,保持着国内新三板中有不少于5%,上股交挂牌的企业中不少于10-12%份额,或者与两益堂投资有关联交易,不是由两益堂保荐的可能就是两益堂提供的法务,财务服务的。
3、科创板针对哪些行业企业据介绍,科创板针对的是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新三板和科创板上市条件

新三板和科创板上市条件
新三板和科创板的上市条件各有其特点,具体如下:
新三板上市条件主要包括:
公司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公司业务需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治理机制需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股权需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需合法合规。
需有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注册地址需在试点国家高新园区,且地方政府需出具新三板上市挂牌试点资格确认函。
科创板上市条件则侧重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具体包括: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的相关行业领域中的企业,同时符合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
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对于未达到上述指标的企业,如果其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也可申报
科创板上市。
综上所述,新三板和科创板的上市条件各有侧重点,新三板更注重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规范治理,而科创板则侧重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
科创板新股上市交易规则

科创板新股上市交易规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科技创新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2日正式推出了科创板并发布了《科创板股票发行与交易实施办法》等一系列相关规定,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资本市场服务。
一、科创板新股上市交易规则的制定背景科创板新股上市交易规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科创板是中国证监会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打造一个支持科技创新、激励创业创新、引导长期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资本市场。
科创板的设立和实施,有利于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成长和壮大,提高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1、发行方式科创板新股的发行方式采用网上申购和定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来说,发行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购、定向发行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其中网上申购的数量不少于发行数量的10%。
2、申购规模科创板新股的申购规模分为两种,一种是机构投资者申购,另一种是个人投资者申购。
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规模不得超过发行数量的60%,个人投资者的申购规模不得超过发行数量的10%。
3、上市流程科创板新股上市的流程包括发行、上市和交易三个阶段。
首先是发行阶段,发行人通过网上申购、定向发行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其次是上市阶段,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板块挂牌上市;最后是交易阶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板块进行交易。
4、交易机制科创板新股上市交易的交易机制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具体来说,交易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每天交易5小时。
交易价格的计算方式为价格优先,即以竞价最高的买入和最低的卖出价格为成交价格。
5、交易规则科创板新股上市交易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限制等方面。
科创板挂牌条件

科创板挂牌上市、科创板挂牌条件科创 N 板上市费用,科创 N 板上市资料, N 板融资方法,N 板问题大全N 板上市所需准备资料1、公司三证;2、公司近期财务审计报告;3、公司人员构架;4、公司股权构架;5、公司特许营业资质或者核心技术证明等无形资产证明。
N 板(四新版)科技创新板挂牌条件一、基础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一下所有条件)1、属于科技创新型的股份有限公司2、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最近一年(或一期)末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4、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5、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6、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7、公司股权归宿清晰二、个性化或可选择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最近一年内研发投入较大,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技术突破2、拥有行业领先的投资技术3、具有创新的商业模式或属于新兴业态企业4、拥有有权机关批准的特许经营资质5、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6、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净利润不低于 300 万元,且持续增长7、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现金流净额不低于500 万元,且持续增长三、地域要求地区限制:第一批企业为注册在上海的企业,第二批开始向长三角及全国范围N 板上市流程企业和推荐机构达成 N 板上市合同协议,推荐机构上交企业 N 板上市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预约仪式时间。
N 板挂牌审核制度注册制 --- 审核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A 、简易注册制推荐机构(拟包含推荐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在申报材料受理前一年内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或持有拟挂牌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 10% ,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股权锁定限售----- 豁免注册委员会审查B 、普通注册制未达到简易注册条件的,执行普通注册程序通过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可以获得:(一)拓展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1. 挂牌前可进行定向增资,挂牌后可进行定向增发;2. 更多的股权融资方式,如股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反担保贷款;3. 提高银行授信额度。
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

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这是科创板试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管理办法将为科创板实现科技创新企业的快速上市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接下来,本文将会为大家分步骤详细阐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步:注册条件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注册条件。
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在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相关领域拥有核心技术或控制新业务模式、创造新市场、替换传统产业的新产品、新服务;企业总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少于3000万股;拟申请注册地与企业实际控制人所在地一致或者新三板挂牌交易平台所在地。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企业才能进行科创板的注册和上市。
第二步:信息披露科创板实施的注册制度突出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根据管理办法,企业须提交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企业的历史业绩、管理层人员的背景情况、董事会、监事会的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主业及主营业务时变情况、企业运行情况及规模、现金流量、财务状况、整合资产负债表等。
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必须如实披露上述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企业实际情况。
第三步:审核程序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提供了审核程序,旨在更好地保障科创企业的利益。
审核程序包括两个阶段:文件形式审核和现场审核。
文件形式审核主要是针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审核则是由证券交易所组织审查,检查股东大会以及其他管理机制的运行。
这两个审核过程都要求严格、细致、全面。
第四步:风险评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风险评估程序,旨在更好地防范市场风险。
风险评估主要是对企业的风险情况进行控制,重点关注企业市场、财务、治理等方面的风险情况,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实际风险。
第五步:信息披露义务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注册后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企业的财务报告、报告会议、股东大会等。
这些信息披露将有助于提高科创板上市企业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风险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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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挂牌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板”)挂牌条件以及要求,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挂牌公司申请在科技创新板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科技型、创新型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较高成长性或一定规模;
(三)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
(四)公司股权归属清晰;
(五)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一)项所指“科技型”公司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其中公司研发投入强度是指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或一期)研发经费支出与同年(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二)公司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其中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比是指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掌握某种专门科学技术知识、技能的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占同年(期)公司职工总数的
比例;
(三)公司高新技术产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高新技术产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是指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或一期)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提供高新技术劳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同年(期)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四)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公司自主研发或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发明专利、著作权等。
第四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一)项所指“创新型”公司应符合《上海“四新”经济发展绿皮书》导向,属于上海“四新”经济热点领域,具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特征。
第五条不满足本指引第三条、第四条所述“科技型”、“创新型”条件的公司,可充分披露其“科技型”、“创新型”的特征,并由其聘请的具有科技创新板推荐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推荐机构”)发表专业意见。
第六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一)项所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二)项所指“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公司可表现为尚未实现收入或盈利,但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经研发后取得明显的技术突破;
(二)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三)公司获批取得特许经营资质。
第八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二)项所指“较高成长性”为完成了前
期的研发或渡过了初创期,已具有一定的营业收入,且最近连续二年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的公司。
第九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二)项所指“一定规模”为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连续两年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400万元;
(二)最近一年盈利,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三)市值不少于2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两年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累计不少于200万元;
(四)市值不少于3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五)市值不少于6亿元,总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4000万元。
上述市值可参考股权投资机构在申请挂牌公司报送申请文件前十二个月内对其进行股权投资的价格估算,并由推荐机构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三)项所指“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指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制定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能证明其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本指引第二条第(四)项所指“公司股权归属清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二)企业历次股权变更、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三)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四)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五)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五)项所指“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二)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为负数;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况;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二十四个月内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偿还的情形以及欺诈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五)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本指引由上股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