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
![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8d5c503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a4.png)
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正文:---------------------------------------------------------------------------------------------------------------------------------------------------- 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08年3月2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清理和解释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
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章起草第七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正文:----------------------------------------------------------------------------------------------------------------------------------------------------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2月14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2016年2月22日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市(州)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定,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四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对法规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并督促、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各部门(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省、市(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立法计划第五条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基本任务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拟订本级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兰政发[2013]102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兰政发〔2013〕102号2013年5月13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3年5月7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七、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兰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8年9月27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伟文2018年10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
第四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符合立法原则和上位法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四)内容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五)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过程中所需立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涉及本市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七条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协商机制、立法听取意见制度、专家论证咨询制度以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兰政办发[2010]170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查找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修改、废止,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范围、对象和指导原则(一)清理范围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各县区、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级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或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文件。
(二)清理对象围绕以下三类问题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一是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可以一并处理。
(三)指导原则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市工作大局的原则。
努力做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凡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或修改。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2号《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2015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占亭2016年1月26日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就人事、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三)坚持职权与职责相统一;(四)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甘政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甘政发[2005]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效率和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系统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
第三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结合;(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三)从本省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四)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五)内容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配合做好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立法规划与计划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1号《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占亭2015年1月14日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9.21
【实施日期】1999.09.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兰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9年9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政府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办法”。
第三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服从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地规范各种杜会关系;
(四)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
(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第五条对在制定政府规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编制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年规划的期限应当与政府任期相一致。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方面的建议,编制制定政府规章的五年规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