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2122—2012
电气火灾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规范1、总则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等重要防火场所。
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系统的验收2.1.系统竣工验收2.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2.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资料:(1)竣工图;(2)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安装记录;(3)系统调试记录;(4)安装工程质量检查记录;2.1.3.竣工验收实施方法为:(1)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 3 次切换实验,每次实验均应正常。
(2)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应进行试验报警功能和消音复位功能的测试,反复测试3次。
(3)任意将探测器的电流互感器或者温度传感器的链接头拔出,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应发生故障报警信息,并且能够消音和复位。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线路异常响应实验:a、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模拟测试箱可调开关旋,逐渐增大电压,当模拟线路电流超过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能发出报警信号,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显示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息,其中应包括回路号、地址码及报警类型,并同时记录当前状态并可查询。
试验3次,应均可靠动作,不应有误报警现象。
如果动力线路装有自动切断开关继电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产生报警同时,继电器应能动作。
b、使用高温机体靠近任意探测器任意温度传感器,并且高温机体的温度高于报警预设值,探测器应能产生超温报警,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接收并显示报警信息。
山东省地标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5.4 监控系统的接地
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做系统接地。
5.5 布线要求
5.5.1 系统布线应依据下列图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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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122—2012
a) 监控系统图; b) 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c)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 5.5.2 系统总线应采用 RVVSP2×1.0 屏蔽双绞线,当敷设在强电环境中时应穿金属管以屏蔽电磁干扰, 同时对金属管作防火处理。 5.5.3 系统总线与现场器件的连接应采用金属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金属管或封闭式线槽应 做防火处理。 5.5.4 系统总线的接线器等配件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设于吊顶上方或距地 2.2m 以上的侧墙上。 5.5.5 监控系统通过网络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时,可通过公用网络连接,不需要单独敷设线路。
4.2.2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监控节点的环境应采用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器。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 个共用的监控器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多回路监控节点的 设置不应超出同一个配电箱柜。 4.2.3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一般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但在温度探测值超过一定值时应采用报 警并跳闸的设计方式。
4.2 监控节点
4.2.1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其系统设计应在下列电力线路或设备处进行监控点设置: a) 变电所低压配电出线回路; b) 楼层或防火分区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c)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d) 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配电箱总开关; e) 应急照明区域配电箱或楼层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f) 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 g) 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 h) 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i) 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j)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 k) 动力配电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l) 其它火灾危险性大的电力线路或设备需设置监控节点的位置。
DB 37 T 2863-201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b) 商场、市场或具备易燃、易爆物堆积场所的照明回路应设置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
探测器;插座回路宜设置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c) 幼儿园、养老院等行动不便或无火险意识人员活动场所的照明回路应设置故障电弧保护器;插
座回路宜设置故障电弧保护器; d) 酒店客房、宿舍、医院病房等房间的照明回路应设置故障电弧保护器;插座回路宜设置故障电
4.1 一般规定
4.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a)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b) 电气火灾监控显示单元 c) 剩余电流式探测器 d) 测温式探测器 e) 故障电弧探测器 f) 故障电弧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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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863-2016
4.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 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4.1.3 独立式电气火灾探测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 应能显示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能通过系统总线将报警和故障 信息实时传输至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4.1.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实时显示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 和报警部位的楼层、配电箱编号等信息,能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有关参数, 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功能。 4.1.5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有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信的接口。 4.1.6 电气火灾监控设应具备报警和故障信息查询、储存、打印功能。 4.1.7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可选用壁挂式或落地式。 4.1.8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放置于消防控制室,有专人值守,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置报警或故障信息。 4.1.9 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 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138749_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收藏此信息打印该信息添加:佚名来源:未知摘要:电气火灾报警系统随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完善和工程应用的不断普及而得到改进,与此同时人们对电气火灾报警系统的应用又在提出新的要求,不断推进着电气火灾报警系统技术应用的发展,本文主要是针对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工作特点和不同应用场所具体设置要求进行了介绍,希望通过交流,共同增进对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的重视,更加合理的应用电气火灾报警系统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
关键词:电气火灾报警系统;一般场所的应用;特殊场所的应用;改造工程的应用前言自“高规”发布实施以来,设计、施工、消防、业主等单位,对“高规”新增条文都有不同的理解,但存在着对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方式有着很大差异,势必给电气火灾报警系统正常运行存在着隐患,由于国家还没有出台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使很多设计、成套、业主等单位存在着对《高规》、《建规》“宜”字的不同理解,规范条文用词为“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表明应该是一个联网的整体装置,是一个完整系统,而不是以往分散设置的单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或传统漏电开关可以胜任的。
《高规》条文说明中,也特别强调“这些设备要采用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以确保质量安全”,可见并非是使用普通漏电开关就可以的,许多电气设计人员往往有此错误倾向。
关于“宜”字的把握,规范用词说明指出: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可见,“宜”原则上是首先要考虑设置的,没有特殊情况,没有经消防主管部门同意,是不能随便选择取消设置的。
一、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具体设计安装位置由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规范,而不是电气火灾报警系统产品检验标准,更不是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因此,条文要求比较粗,造成目前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没有明确标明,势必影响到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运行,影响其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
最新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与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955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与运行GB 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组成。
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网络组成,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
3.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能够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
3.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包括剩余电流式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3.5系统总线监控系统中用以连接监控设备和探测器,以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信息通讯传输的物理媒介。
包括用于总线扩展的信号中继器、集线器、交换机等类似功能设备。
3.6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与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955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与运行GB 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组成。
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网络组成,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
3.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能够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
3.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包括剩余电流式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7A文】电气火灾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规范1、总则1.1.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等重要防火场所。
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系统的验收2.1.系统竣工验收2.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2.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资料:(1)竣工图;(2)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安装记录;(3)系统调试记录;(4)安装工程质量检查记录;2.1.3.竣工验收实施方法为:(1)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实验,每次实验均应正常。
(2)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应进行试验报警功能和消音复位功能的测试,反复测试3次。
(3)任意将探测器的电流互感器或者温度传感器的链接头拔出,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应发生故障报警信息,并且能够消音和复位。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线路异常响应实验:a、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模拟测试箱可调开关旋,逐渐增大电压,当模拟线路电流超过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能发出报警信号,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显示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息,其中应包括回路号、地址码及报警类型,并同时记录当前状态并可查询。
试验3次,应均可靠动作,不应有误报警现象。
如果动力线路装有自动切断开关继电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产生报警同时,继电器应能动作。
b、使用高温机体靠近任意探测器任意温度传感器,并且高温机体的温度高于报警预设值,探测器应能产生超温报警,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接收并显示报警信息。
c、一个在消防控制中心,操作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控制系统,应能对任意的故障监测点进行操作控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控制系统应能自动接收显示故障状态、地址码,同时记录当前状态并可查询。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GDB2010-XX-XX 发布 2010-XX-XX 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奕之、王丹晖、傅玉祥、杨焕龙、洪声隆本标准2010-XX-XX 首次发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总则 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及家庭住宅等场所。
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规范3.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3.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剩余电流、温度、电流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组成。
3.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arm and controlunit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能够接受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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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系统设计 (2)5 施工安装 (3)6 系统调试 (4)7 系统验收 (4)8 系统维护 (4)附录A(规范性附录)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6)附录B(规范性附录)装有传感器的配电箱一次回路接法 (7)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元祥、王忠、黄凤梅、李智勇、陈建国、唐绍峰、孙厚杰、韩晓杰、王然、王琳。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术语和定义、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及工业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287(所有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传感器(包括漏电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流传感器)及系统总线组成的实时报警系统。
3.2电气火灾监控主机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
3.3电气火灾监控器接收电气火灾传感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
3.4漏电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信号(或漏电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3.5测温式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6电流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7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监控系统与各监控器之间的物理传输介质。
3.8监控节点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监控器件。
4 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4.1.2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应能显示漏电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并应具有消防联动功能,报警时能输出脱扣信号。
4.1.3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应能实时显示漏电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和报警部位的楼层、配电箱编号等信息,能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监控器的有关参数,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4.1.4 监控主机应具备储存、打印报警和故障信息功能,便于查询和存档记录。
4.1.5 监控主机可选用壁挂式或立柜式。
4.1.6 监控主机应放置于消防控制室,有专人值守,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置报警或故障信息。
4.1.7 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
4.1.8 条件具备时应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通过网络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4.1.9 系统设计应包含漏电、温度及电流监控设置。
4.2 监控节点4.2.1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其系统设计应在下列电力线路或设备处进行监控点设置:a)变电所低压配电出线回路;b)楼层或防火分区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c)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d)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配电箱总开关;e)应急照明区域配电箱或楼层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f)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g)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h)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i)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j)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k)动力配电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l)其它火灾危险性大的电力线路或设备需设置监控节点的位置。
4.2.2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监控节点的环境应采用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器。
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个共用的监控器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多回路监控节点的设置不应超出同一个配电箱柜。
4.2.3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一般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但在温度探测值超过一定值时应采用报警并跳闸的设计方式。
4.3 参数配置4.3.1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4.3.2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系统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时漏电流参数修正漏电流设定值。
4.3.3 选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和设备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
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的优先值为0.5倍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4.3.4 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为A、B、C、N四个线缆(或铜排)温度,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55℃~140℃的范围内。
4.3.5 监控节点处分别探测A相、B相、C相电流,过电流报警设定值应在(1.15~1.5)倍额定电流范围内。
4.4 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漏电监控节点4.4.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漏电动作保护(漏电监控)应与电力系统接地保护相配合。
4.4.2 漏电监控节点应按附录A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安装要求进行设置。
4.4.3 TN-S系统可直接装设漏电监控节点。
4.4.4 TN-C接地系统不可装设漏电监控节点,如需装设时必须将TN-C系统改造成TN-C-S 系统或局部TT系统。
4.4.5 TN-C-S接地系统中,监控系统的漏电动作保护应使用在PE线与N线分开以后的部分。
5 施工安装5.1 安装前的准备5.1.1 系统配件、附件、监控软件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市场准入证明材料应齐全。
5.1.2 进行系统外观检查,外壳应光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应无松动。
5.1.3 系统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5.1.4 按设计图纸核对系统规格无误。
5.2 现场器件的安装5.2.1 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漏电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分别直接固定在四根线缆(或铜排)上,并确保接触良好。
5.2.2 保护地线(PE线)不得穿过漏电传感器。
5.2.3 配电箱中装有漏电传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B所示要求连接。
5.3 主机的安装5.3.1 柜式主机设备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柜并排安装,壁挂式主机箱宜安装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上。
5.3.2 主机电源应引接消防专用控制电源。
5.4 监控系统的接地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做系统接地。
5.5 布线要求5.5.1 系统布线应依据下列图纸进行:a)监控系统图;b)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c)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
5.5.2 系统总线应采用RVVSP2×1.0屏蔽双绞线,当敷设在强电环境中时应穿金属管以屏蔽电磁干扰,同时对金属管作防火处理。
5.5.3 系统总线与现场器件的连接应采用金属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金属管或封闭式线槽应做防火处理。
5.5.4 系统总线的接线器等配件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设于吊顶上方或距地2.2m以上的侧墙上。
5.5.5 监控系统通过网络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时,可通过公用网络连接,不需要单独敷设线路。
6 系统调试6.1 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系统组成部件安装完成后,应对主机和现场监控器按GB 14287的相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的调试:a)主机与监控器的电源及接线端子的联接状况;b)主机与监控器的自检和试验功能;c)主机与监控器的消音和复位功能;d)主机与监控器中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按监控节点数的2﹪,但不少于2点);e)主机对现场监控器的远程设定功能(选择任意2点检查);f)系统故障报警功能(人为断开任意2处总线);g)主机的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6.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的调试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完成后,应对建筑物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下列功能检查:a)系统中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的设计要求;b)被检测电气参数的实时性;c)网络连接稳定性,并进行人为中断通信测试;d)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联动响应功能;e)模拟故障报警后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发来的短消息报警功能。
7 系统验收7.1 系统验收时,应按本规程附录C的要求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7.2 系统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a)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b)消防部门审核及备案等相关文件;c)监控系统图;d)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7.3 系统验收合格、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8 系统维护8.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保养列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范围。
维保单位应按照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及合同约定,做好系统维保工作,并按要求填写维保记录。
8.2 每天应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e)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5.1.2的规定;f)检查监控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8.3 每月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月度运行维护报告。
检查内容如下:g)对现场监控器逐个进行自检和漏电试验检查,应功能完好、动作正常;h)检查主机的数据接收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8.4 每年至少应对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报警记录的检查。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附录 B(规范性附录)装有传感器的配电箱一次回路接法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表A.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表C.1(续)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