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费医疗就医须知

南京公费医疗就医须知
南京公费医疗就医须知

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

就医须知

一、公费医疗制度和原则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属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补助政策。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依靠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

二、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

1、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3、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因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4、按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

5、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6、因公负伤期间、致残的医药费。

7、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因战伤,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伤需要整容、整肢的医药费(不包括器具)。

8、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挂号费。

9、经医院建议,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家庭病床所需的医药费。

10、因病情需要,经指定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按规定价格报销。

11、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处理,报销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部分。

三、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范围

1、各种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异型包装药品、外购药品。

2、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3、社会办医机构、私人诊所的一切医药费用。

4、挂号费(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咨询门诊、业务门诊的挂号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丸剂的药材费、加工费等。

5、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理及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听

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具、药枕、镶牙、配镜(包括验光费)等费用。

6、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及治疗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

7、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8、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等药品费用。

9、凡属医药科研项目的药品、制剂、检查、化验等费用。

10、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的住院床位费。

11、超过发生年度二个月的个人公费医疗费用。

12、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3、性病治疗的医药费用。

14、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以及留职停薪人员、劳动教养的医药费用。

15、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四、公费医疗有关定点就医的规定

根据宁政发(1986)286号文精神,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

必须实行定点医疗。具体规定是:除专科医院外,按职工所在单位和居住地附近各选定一个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认可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凡未得到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同意、非急救情况下在本市非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药费用需自负30%。

五、承担南京市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和等级

(一)省属医疗单位:

1、省人民医院(三级医院)

2、南京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三级医院)

3、江苏省中医医院(三级医院)

4、江苏省肿瘤医院(专科)(三级医院)

5、南京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专科)(三级医院)

6、东南大学附属医院(中大医院)(三级医院)

7、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二级医院)

8、江苏省第二中医院

9、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10、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专科)(三级医院)

(二)市属医疗单位:

1、鼓楼医院(三级医院)

2、第一医院(三级医院)

3、市中医院(三级医院)

4、金山医院(南京市职业病防治所,参照三级医院)

5、口腔医院(专科)(三级医院)

6、胸科医院(专科)(参照三级医院)

7、脑科医院(专科)(三级医院)

8、第二医院(专科)(三级医院)

9、妇幼保健院(专科)(三级医院)

10、儿童医院(专科)(三级医院)

11、血防医院(专科)(参照三级医院)

12、宁益眼科中心(专科)

13、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专科)

14、疾控中心皮肤性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三级医院)

15、钟山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医院)

16、市级机关医院(二级医院)

(三)区属医疗单位:

玄武区:

1、玄武区医院(新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

2、玄武区中医院(兰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

3、玄武门卫生院(玄武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4、后宰门卫生院(后宰门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

5、同仁街卫生院(同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6、锁金医院(锁金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7、玄武湖乡卫生院(玄武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8、孝陵卫卫生院(孝陵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9、玄武区口腔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一级医院)

白下区:

1、红十字医院(二级医院)

2、兰旗卫生院(兰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3、中华路卫生院(中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4、石门坎乡卫生院(石门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

院)

5、白下区中医院(淮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

6、白下区光华卫生院(大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

医院)

7、白下区医院(朝天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建中中医院(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建邺区:

1、建邺医院(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二惠民医院)(二

级医院)

2、建邺区中医医院(上新河分院)(上新河社区服务中心)

(二级医院)

3、双闸卫生院(双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4、江心洲卫生院(江心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5、沙洲卫生院(沙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6、建邺区口腔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一级医院)

秦淮区:

1、秦淮区医院(秦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

2、秦淮区中医医院(二级医院)

3、西街卫生院(中华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4、门西医院(双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5、中草医医院(夫子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6、红花医院(红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7、秦淮区口腔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一级医院)

鼓楼区:

1、鼓楼区中医医院(虹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

2、向阳卫生院(宁海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

3、华侨路卫生院(华侨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

4、中央路卫生院(一级医院)

5、挹江门卫生院(挹江门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

6、莫愁卫生院(莫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7、鼓楼区口腔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一级医院)

下关区:

1、下关区医院(中大医院下关分院)、(建宁路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二级医院)

2、下关区中医院(热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

3、下关激光医院(一级医院)

4、三汊河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

5、小市医院(小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6、下关口腔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一级医院)

浦口区:

1、浦口医院(二级医院)

2、浦口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顶山镇卫生院)(顶山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

3、南门镇卫生院(南门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

4、泰山中心卫生院(泰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5、盘城镇卫生院(惠明医院)、(盘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医院)

6、沿江街道卫生院(沿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大厂区:

1、大厂医院(二级医院)

2、长芦卫生院(一级医院)

3、葛塘卫生院(一级医院)

雨花区:

1、市第一医院分院(二级医院)

2、板桥中心卫生院(板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3、雨花区中医院(宁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

4、铁心桥卫生院(铁心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5、西善桥卫生院(西善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栖霞区:

1、栖霞区医院(栖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

2、燕子矶卫生院(燕子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3、尧化卫生院(尧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4、八卦洲医院(八卦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5、龙潭医院(栖霞区医院龙潭分院)(一级医院)

6、迈皋桥医院(迈皋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

7、摄山卫生院(栖霞镇卫生院)(一级医院)

8、马群卫生院(马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9、花园卫生院(龙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

10、靖安中心卫生院、(靖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靖安

卫生院长江分院)(一级医院)

(四)其它

1、社会福利院安宁医院

2、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

六、到哪些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

凡在不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如企事业、部队、学校、群众团体以及个体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

七、公费医疗享受人员门诊就医和医疗费报销审核的规定

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在门诊就医时应有门诊病历记录,有门急诊项目收费清单或双处方,按照急性病三天量,慢性病七天量,部分老年慢性病半个月量以及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的原则取药。

回单位报销时,须提供记载病情的门诊病历、门急诊项目收费清单或双处方、医药费收费收据,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八、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住院时有哪些规定

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须递交公费医疗住院病人介绍信,住院期间的检查、治疗、用药须遵守公费医疗有关管理规定,特殊检查、治疗、用药要办理审批手续。出院时须有经治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用明细结算清单、住院医药费收费收据以及出院记录,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核后回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九、关于住院床位费的有关规定

对收费在30元(含30元)的普通病房床位费,公费医疗报销30元;对收费在30元以下(不含30元)的普通病房床位费,公费医疗按实报销。层流病床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按现行物价标准执行,个人需自付20%。

十、关于诊疗费和护理费的报销规定

根据宁劳社医保[2006]10号文精神,诊疗费按每一门诊人次或每一住院床日执行,报销上限为3.5元;一、二、三级护理费报销,按现行物价标准执行,重症护理、特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费用报销80%。

十一、为什么要制定南京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

为了规范公费医疗用药管理,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需要,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及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的要求,遵

循保证基本医疗,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宗旨,制定南京市公费医疗用药范围。

十二、什么是“特殊药品”,什么样的情况下使用“特殊药品”

“特殊药品”是指《南京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内的贵重进口药品、注有☆号药品和部分控制类药品,此类药品一次处方药价超过壹佰元必须按规定办理特殊用药审批手续。

必须选用治疗性贵重药品的,应严格限制在严重感染、恶性肿瘤、危重病抢救及其它药品无法替代的特殊病例等。

十三、“特殊用药”的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确因病情特殊,在治疗期必须使用特殊药品者,由经治医院的经治医生提出意见,填写“特殊用药申请表”,科主任批准,医务(教)处审核盖章,享受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盖章),报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危重病人在抢救期内,必须使用特殊药品的,由经治医生提出意见,科主任批准,医务处同意后即可使用,但一周内必须补办手续。

十四、什么样的药品属自费药

《南京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以外的进口药、中外合资药、国产西药、中成药和规定范围以外的医院中药自制剂,均属自费药。

下列范围中药药材单味或多味配方使用均按自费处理,不得在公费中报销。

各种人参(包括参须、叶、片、粉)、鹿茸、猴枣、海马、狗宝、海龙、玛瑙、哈士膜(油)、珍珠(粉)、海蛆、蛤蚧、虎骨胶、熊掌、银耳、燕窝、鱼线胶,鹿胎膏、枫斗、蜂蜜、冬虫夏草,进口红花等;

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坎脐除外)以及动物的胎、鞭、尾、筋、骨、睛、肝、胆、肾等。

下列范围中药药材单味使用均作自费,复方使用可以报销。

犀角、麝香、羚羊角(单味用于危重病人抢救可以报销)、枸杞子、天麻、合成牛黄、马宝、阿胶(珠)、何首乌、鹿角胶、龟板胶、龟鹿二仙胶、鳖甲胶(微量配方)、珊瑚、玳瑁、藏红花、霞王胶、黄明胶。

十五、什么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特殊检查系指某一单项检查费用在两百元以上的项目。如:核磁共振、数字减影血管造影、内窥镜等。

特殊治疗系指一个项目一次或者一个疗程治疗费用在两百元以上的治疗。如:体外冲击波碎石、血液透析、高压氧舱、器官移植、安装心脏起搏器等。

十六、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做特殊检查

经过常规检查仍然不能明确诊断或者已有诊断,但病情又

继续发展不明原因者,可以申请做特殊检查进一步诊断。

十七、进行特殊检查、治疗需办哪些手续

凡一次或一个疗程费用在200元—500元的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由经治医师填写“南京地区公费医疗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字,医院医务处(科)审核盖章,所在单位确认盖章并保管、备案;

一次或一个疗程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由经治医生填写“南京地区公费医疗病人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字,医务(教)处审核盖章,享受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报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

十八、若遇紧急情况如何办理特殊检查、治疗手续

在遇有紧急情况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但可先行检查和抢救,一周内完成补办手续。

十九、特殊检查、治疗的费用如何报销

经批准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由病人付现金或转帐支票与医院结算,然后凭“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报销联及检查结果回单位报销。

二十、特殊检查、治疗的费用如何分担

根据宁公医字[2001]第1号、宁财社[2001]第254号文精神,凡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单项或每一个疗程费用在500元以上的大型检查、治疗项目,个人承担20%。

二十一、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有何规定,费用如何处理

经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同意,安装“心脏起搏器”费用公费医疗实报一万元,人工晶体费用实报六佰元,其超出部分公费医疗不予支付。

二十二、冠状动脉搭桥术等心脏手术有何规定,费用如何报销

根据市宁公医字(1997)9号,宁财社(1997)484号,宁卫干健字(1997)11号文《南京市公费医疗关于心脏手术费用报销的通知》要求:冠心病系列诊治技术和风心病瓣膜置换术限价报销,即冠状动脉搭桥术三万元,冠状动脉造影五仟元,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两万元,风心病单瓣置换术二万元(国产瓣),双瓣置换术三万元(国产瓣)。公费医疗承担上述费用的60%,单位承担30%,个人承担10%。

二十三、使用进口一次性材料的费用如何报销

使用进口(含合资)一次性材料的费用,公费医疗报销40%,个人自付60%。

二十四、未列入公费医疗报销的特殊检查、治疗有哪些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政发(1997)第9号文“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可报销项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卫医发(1997)11号文精神,公费医疗暂不予报销的项目有: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X—刀,γ—刀),正电子发射

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CEBCT,超高速CTUF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项目。

二十五、到外地就医的有关规定

确因病情特殊,需专程到外地就医,必须持有省、市属三级医院转诊证明,患者申请本单位同意,报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到外地就医,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凡经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同意到外地就医的,或因公出差、探亲在外地生病,必须固定在一所公立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报销时必须提供病情记录、主要检查项目及用药情况,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住院病人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结算清单、住院发票、出院记录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核后回单位报销。

二十六、跨年度的医药费如何解决

原则上当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应在当年处完毕。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到次年的二月底,过期一律不得报销。

二十七、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报销规定

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按照现行物价标准报销,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按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

二十八、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有哪些

根据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一九九○年印发的《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凡晚期癌症、

各类瘫痪卧床不起、重度肝硬化腹水、骨折牵引以及慢性病急性发作期等,为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

二十九、怎样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凡符合家庭病床收治条件的病人,必须按一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由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的家庭病床医生提出建议,并由该医疗单位出具全市统一的“南京市公费医疗病人家庭病床申请表”;

2、病人(或家属)写出书面申请;

3、病人所在单位公费医疗小组审核同意并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三十、设立家庭病床的时间规定

根据宁公医字(1991)第6号《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病人家庭病床管理的通知》规定:设立家庭病床每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病情需要继续保留者,必须办理续床手续。

三十一、家庭病床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撤床

凡治愈、好转、转院、住院的患者,应及时办理撤床手续。

三十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报销规定

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按照现行物价标准报销,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按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

三十三、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对病历和处方有何要求

1、对收治的家庭病床的病人,要建立真实、完整的病历,

分别记录各种收费;

2、结帐时须附明细结算清单;

3、病员用药一律使用医药费专用收据(含药品明细)或双处方。

三十四、设立家庭病床的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被批准设床的患者,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设床期间不得在外院就诊(紧急情况除外)。

三十五、哪些特殊病种的费用由公费医疗全额报销

1、危重病死亡前的抢救费用;

2、癌症病人治疗癌症的医疗费;

3、治疗精神病的医药费;

4、重大工伤的医疗费用;

5、计划生育四项手术(上环、取环、人流、结扎)费用

6、甲类传染病(霍乱、鼠疫)的医疗费。上述六种病人的医疗费凡符合公费医疗药品、检查、治疗规定的部分,公费医疗全额报销,个人、单位均不负担。

三十六、南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的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星期二、星期三、星期五全天作为接待时间,其余为处理内务、外出检查,了解情况时间。

大学生异地住院

大学生异地住院 基本医疗费用医保报销相关问题 1、大学生寒暑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地、休学期间在户籍所在地、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在实习所在地因病住院,全额垫付医疗费,回校将以下资料备齐交校医院医保科,由医保科交到新都区医保局进行人工审核报销,报销费用由新都医保局直接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账户。 (1)发票原件(盖医院鲜章) (2)出院病情证明原件(盖医院鲜章:住院病情证明章) (3)住院明细汇总单原件(盖医院鲜章) (4)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麻醉手术记录、各种化验单和检查报告单),(病案首页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5)就医当地医保局签字并盖章的《新都区医保局异地就医医院情况证明表》(在校医院医保科领取纸质版或电子版) (6)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本人大成都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并在复印件上抄写一遍银行卡号,本人签字确认 (7)原户籍复印件(休学及寒暑假回家住院的需提供) (8)院系出具证明,盖院系办公室行政公章。(需有以下内容:西南石油大学(寒)暑假的起止时间,或学生的休学、实习起止时间。×学院×专业学生×,性别,学号×,身份证号××,原户籍在×地,因为(寒)暑假回家、于休学期间间回家以及于某时间段在某地实习等原因,在当地发生XX病,于×年×月×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当地社保未给予报销。本人签字、辅导员签字、院系办公室盖行政公章。) 2、大学生寒、暑假期间以及休学期间普通住院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就医才能医保报销,非户籍所在地的普通住院,异地入院前必须先到新都区医保局进行异地申请审批,自审批同意后在其申请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报销,否则无法报销。(新都医保局普通住院咨询电话:83011175;校医院咨询电话:83032560) 3、在校大学生在成都住院,因病情需要转外地住院治疗,出成都范围前必须先到新都区医保局进行异地申请审批,自审批同意后在其申请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报销,否则无法报销。(新都医保局普通住院咨询电话:83011175;校医院咨询电话:83032560) 4、四川省开通“八市医保互认”,即大学生在以下八市社保定点医院异地住院,不需要到新都区医保局审批。八市为: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遂宁市、乐山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 校医院医保科2015年4月5日

放射科患者就诊须知

放射科患者就诊须知 一、需做透视、照像的患者,需持临床医师开据的X线检查申请单直接到收费处交费。 二、进行各种检查的患者办理过交费手续后,请在放射科候诊走廊按顺序等候检查。 三、为了您的检查及诊断能够顺利进行,检查前必须去掉可能影响诊断的一切衣物和饰物。检查时应与医师认真配合,并将详细病情及病史告知医师。 四、检查完毕后,请您在候诊走廊等候医师给您出具诊断报告,不要与医师闲谈,避免打扰医师的思考和书写报告。 五、拿到胶片及诊断报告后,将检查报告保存好,并在下次检查时带来,以便对比参考。 六、凡在本科办理建档登记的患者,X线胶片一律不得带走。如在外院诊治需要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交纳押金,待归还X线胶片时退还押金。注意胶片不得有污染及损坏。 X线受检者须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防护条例“对受检者和患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及量,避免不必要的照射”的有关规定。 一、来放射科检查就诊的患者,请您坐在走廊中等候检查,不要挤在检查室门口,更不能进入等候,以防治电离空气对您产生危害。 二、放射科机房工作时,防护门是关闭的,门上的红灯开启,此时说明室内正在曝光,请您千万不要推门直接进入,防治射线漏到走廊中,给您和其他患者造成不必要伤害。 三、婴幼儿、孕妇(尤其怀孕初期三个月内)以及有生育能力者,下腹部和性腺部位做X线检查,必须慎重。必须做X线检查时,也应采用以“拍片为主”的原则,尽量拍片。检查时,尽量进行必要的防护。

四、儿童、孕妇在受检时,应尽量避免X射线的照射,如果必须进行检查时,请与照像技师讲明情况,技师要给患者下腹部盖上铅衣,防止性腺和胎儿接收过量的射线。 五、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要配合医务人员穿戴铅橡皮防护用具。 六、在透视及拍片时,其他人员勿停留在X线检查室内,避免照射。需陪伴人员扶持受检者时,也应穿戴防护用具,已免照射。严禁孕妇及18岁以下青少的年扶持受检者。 七、任何受检患者有权要求进行放射防护。放射科备有铅防护用品,如:铅帽、铅围脖、铅围裙和铅衣,患者可以无条件提出使用。使用这些铅防护用品,能有效地保护胎儿、性腺、甲状腺和眼睛。 八、照完透视的患者,拿到检查结果后,可以马上离开放射科。照完片子的患者,请您在走廊等候报告结果,远离检查室,相对安全的多。 九、放射医师对患者检查需暴露人体部位时,一定要事先告知本人,经 得同意后,方可 进行检查。对必须暴露的人体部位,在给女性患者检查时,当需要暴露胸部、腹部时,需有家属或第二位女性在场。 十、如果患者或家属,提出保护隐私要求时,放射科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支持。 十一、放射科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向患者宣传放射防护知识,并对患者告知射线有可能对健康产生影响。 十二、患者对放射科工作人员的检查及要求有疑义和不理解时,有权当时提出疑问,并要求得到解答。 十三、每一位前来就诊检查的患者和家属,都享有选择权和投诉权。

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广州市参保人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专用) 经办机构:联系电话:经办人:经办日期: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广州市参保人异地就医非联网结算业务专用)

温馨提示 一、本手册用于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非联网结算业务申请确认手续的材料之一。 二、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确认手续的参保人需在异地选择非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在其异地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选择1~3家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可优先选择当地公立医院)作为参保人的异地选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后由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 三、本手册只限于参保人本人使用,应详细如实填写本人资料,并妥善保管。用完、损坏、变更或遗失的,应及时到市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申领。 四、参保人个人资料(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等)变更或符合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变更条件的,应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及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规定和要求重新填写本手册。 五、出现以下情形时,参保人的异地就医确认效力随即相应终止,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1.返回本市长期居住、工作;2.学习结束返回本市;3.原用人单位已办理减员并停止为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的;4.因情况变化,已不属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异地就医范围等情形的。 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保管理规定,需核查本手册时,参保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七、本手册可通过至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领取或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96087919.html,/)进行下载。 八、如您需要我们提供进一步的帮助,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咨询: 1.电话:省、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45 2.亲临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

跨异地住院就医联网结算政策解答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政策解答 一、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部署和实施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总体思路:完善市(地)级(以下简称市级)统筹,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着眼城乡统筹,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住院费用为重点,依托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分层次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要根据分级诊疗的要求,做好异地转诊病人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要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医疗服务监控机制,在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的同时,严防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目标任务: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

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三)《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24号) 确保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国异地联网全面启动、联网运行,确保在线备案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全部实现直接结算,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目标任务。 (四)《关于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部署,我市通过“百日攻坚战”活动,积极协调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接入联网结算平台、完善备案程序、梳理结算流程,实现了我市参保人员在省外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省外人员在本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2017年8月2日,我市第一名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北京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直接结算住院费用成功。8月25日,来自重庆的一位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并成功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联网结算。截至目前,我市已开通13家跨省就医直接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覆盖我市全部行政区县。 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基本原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一、登记备案 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备案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备案。 二、费用结算 (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4、医保手册首页、身份证及本人交通银行账户复印件(或单位账号和开户行); 5、出院证明; 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之内由单位经办人持急诊备案证明到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登记备案。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门诊重病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 3、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 4、医保手册。 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将以上资料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省医保中心自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四)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份提出申请,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三、注意事项 1、异地安置人员因发生急、危重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病情稳定后应转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非急、危重症或可择期治疗、择期手术的疾病,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异地安置人员需要转诊治疗的,原则上应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并由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 3、异地安置人员回郑期间患病,由本人或家属持住院证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签章)和医保卡,到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批。 4、异地安置人员若需跨年度住院,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在院结算。(12月31日之前和出院之前各结算一次)。 5、进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办理异地就医知情同意书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 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知情同意书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为保障您的知情同意权,在您决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述相关内容,在确认已完全知情,并签字同意后再办理手续。 一、相关政策和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是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异地安置退休、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及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自主选择办理直接结算备案后,可在本人备案选定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直接结清当次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结算期等执行本市医疗保险政策;直接结算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按日平均累计计算待遇。 3.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可直接结算。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市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疾病在异地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本市参保人员异地门(急)诊就医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等住院类医疗费用不可直接结算。

二、相关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需持社会保障卡在所属辖区经办机构办理直接结算备案。参保人员只可在异地可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本人的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已完成备案的参保人员,若备案的异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本人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外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次转院或入院(异地转诊人员出院结算后,当次直接结算备案信息自动失效)实行直接结算时,需再次向所属辖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直接结算备案。 2.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执行就医地相关流程。办理入院登记、出院结算等手续时,需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实名就医。 3.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原则上应采取直接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只需与医疗机构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结算。 4.参保人员因故需全额结算费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原规定流程手工报销。 5.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期间,应遵守就医地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对于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可暂停直接结算,并依据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相关内容本人或被委托人确认已完全知情,并同意办理直接结算备案。 参保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签字日期:

北京社会保障卡门诊就医须知-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门诊就医须知 1、“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启动后,参保人员就医是否必须带社会保障卡? 答:是的。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带上社会保障卡,同时还要带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蓝本)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 2、持社会保障卡就医门(急)诊诊疗费怎么报销? 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挂号时,门(急)诊诊疗费由原累加后按比例支付,调整为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3、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起付线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后,门诊起付线标准和原来规定一样,即参保人员门诊费用一个年度内只扣一个起付线: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 参保人员在使用社保卡之前应尽早将手中已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单据报销。 如持卡就医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尚未申报的,持卡就医时在起付线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需要交全费,超过起付线部分的费用,只需交纳自己自费和自付部分。领卡前未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需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原流程报销,报销时不会再次扣除起付线。 4、工伤、生育、急诊留观医疗费用是否持卡实时结算? 答: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产前检查、工伤、急诊留观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行持卡实时结算,仍按原结算方式操作。 5、参保人员什么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可进行报销? 答:如遇有急诊未持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社会保障卡等情况就医的,仍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不能在医院直接完成实时结算,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要按照原流程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6、如何读懂实时结算收费票据? 答: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后,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计算机打印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除定制内容外,还打印有本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结果。 “其中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 “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指按政策规定,根据参保人员身份及本年度发生费用累计情况,对本次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进行分解后,应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与支付的费用总额; “本次个人负担”指本次费用中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和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 “本次个人现金支付金额”即需要参保人员现金交纳的本次个人负担金额; “本年度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累计支付”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保险门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模板】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2019年第4版) 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 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上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 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 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 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

成员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 城镇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 综合医保 住院医保 补充医保 综合医保 住院医保 补充医保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6.5% 2% 2% 0% 0.5% 0% 8.5% 2% 0.5% 参保职工按以上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并于每月25日前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二)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 2020年缴费标准(元/每人每年) 285元 居民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由参保

南京公费医疗就医须知

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 就医须知 一、公费医疗制度和原则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属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补助政策。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依靠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 二、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 1、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3、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因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4、按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 5、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6、因公负伤期间、致残的医药费。

7、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因战伤,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伤需要整容、整肢的医药费(不包括器具)。 8、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挂号费。 9、经医院建议,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家庭病床所需的医药费。 10、因病情需要,经指定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按规定价格报销。 11、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处理,报销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部分。 三、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范围 1、各种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异型包装药品、外购药品。 2、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3、社会办医机构、私人诊所的一切医药费用。 4、挂号费(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咨询门诊、业务门诊的挂号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丸剂的药材费、加工费等。 5、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理及药品等费用,

异地就医办理流程

异地就医备案审批 一、转诊转院 因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患者,需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附件1)主治医师以上填写《日照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社所,下同)备案审批。病情危急的,可以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先行转诊转院,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备案手续。 二、急诊住院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时,因急、危重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急诊住院备案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住院 已办理异地安置审批手续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和长期居外工作人员,在居住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在入院3日内通知参保单位,单位在其入院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备案手续。转居住地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单位需持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异地就医备案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之日起,有效时限为60天。在转诊有效期内因各种原因转入医疗机构不能收住院的,可在转入地选择一家我市协议医院或当地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亦可到转入地以外的我市协议医院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后即时告知参保单位,由单位在入院3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书面办理转诊医院变更备案手续。 已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在转入医院手术治疗后需复查的,可由参保单位出具复诊证明,提供当时手术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器官移植患者和癌症放化疗患者需短期内多次复诊的,可办理一次性复诊备案手续,有效期为180天。

改善就医环境优化服务流程修订稿

改善就医环境优化服务 流程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改善就医环境、优化服务流程 全心全意为群众健康服务 医院从建院之初到今天已经走过了六十五个年头,六十年来,医院的职工在历届院领导的带领下,敢为人先,争创一流,走出了一条开拓创新、科学发展之路。医院从一间简陋的卫生院规模,只有听诊器等简单的器械发展成如今占地总面积达到4万多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万多平方米,总资产1.5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344名,开放床位350张,开设有临床、医技等科室共30余个,年门急诊量20多万人次,年住院1.3万人次的集医疗、预防、教学、保健康复和社区卫生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医院。 一、转变服务理念,打造服务品牌 “转变员工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是医院的亮点”。一谈起医院,患者就会说到服务、技术、环境、价格这些方面,并以此作为衡量医院好坏的标准,显而易见,服务已经取代技术被排在了第一位。为管理、使用、维护好灾后重建成果,更好地为全县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医院把提升服务质量和内涵建设作为医院管理工作重中之重。 为此,我院出台了服务立院11项规定,决定实施包括门诊督导、院领导接待及行政查房等制度在内的11项具体措施。并先后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服务活动及病人在我心中的“优质护理活动示范岗”活动;患者选医生活动;争创无红包、无回扣、无提成医院活动;争创省级文明单位活动;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并将其与创优争先活动相结合;积极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对医院员工分批进行了文明礼仪系统化培训,举办了医患沟通讲座。每天由行政代表值班,护士长夜查房,随时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建议。并设置意见箱、投诉电话和信息查询触摸屏,定期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工休座谈会,为医患沟通提供了多条渠道。 在方便患者就医方面:

关于退休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关于退休人员异地就医 根据川劳社医中心函[2003]11号文《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须知》对退休人员异地就医如下说明: 一、符合异地就医的退休参保人员 1、退休参保人员短期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或者在旅游期间、异地居住因病需要就医者。 2、退休参保人员因身边无人照顾、长期(一年以上)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因病需要就医者。 二、异地安置和异地长期(一年以上)居住退休人员的就医 1、退休参保人员短期(一年以内)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或者在旅游期间等因危、急重病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异地安置和异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参保人员,须选定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2~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个人住院和门诊就医的医院并报送单位和省医保中心,经审核同意后,纳入异地就医信息库管理。(注:填写一式三份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申报表、提供异地暂住证复印件二份) 3、异地安置和异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参保人员医病住当地医院的起付线标准,比照省本级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执行。 4、异地安置和异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院住院治疗时,转入院按第二次住院办理。在非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三、门诊特殊疾病的异地就医 属于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退休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病员需要求医生出具正规的双处方和收据,一次就医处方上的药品量不能超过一个月,治疗同一疾病的主要药品不超过三种。 四、异地医疗费用结算 1、异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普通门诊就医暂由个人垫付现金,就医后将收据交所在单位初审,并由单位汇总成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核减个人帐户,并将费用拨付单位支付个人。 2、门诊特殊疾病异地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在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治疗

妇科就诊注意事项

妇科就诊注意事项 一、医生可能问到的问题,提前梳理 1、什么是末次月经? 答:末次月经是指上次月经第1天的日期,而不是结束的时间。举例:A上次月经是7月1日-7月28日,那么她的末次月经就是7月1日。 2、是否有性生活? 答:性生活指的是阴茎进入阴道完成或未完成射精的行为。 划重点:没有性生活的女性在妇检前一定药告诉医师自己从没有过性生活,以免因为妇检或者阴超造成处女膜破裂。 3、如何准备自己的既往病史、手术史、过敏史、输血史等? 答:越详细越好,即使不是妇产科的疾病也要告知。 ①既往病史:什么时间在什么医院确诊过什么病,什么治疗方案,治疗效果如何? ②手术史:因为什么原因什么时间在哪里做过什么手术 ③过敏史:对什么药物(口服还是针剂)或者食物或者植物过敏,有什么症状,有过什么处理? 4、如何告知医生你的病史? 答:一定要如实按照疾病发生时间、有无诱因、先后出现的症状及伴随症状。举例:“停经42天,阴道少量出血3天伴下腹部隐痛2 天”。不要说一些与疾病无关的话;不要对医生隐瞒病史;有特殊用药需告知医生。如果有疑问,提前想好,罗列清楚。 5、反复流产的患者如何回答医生的生育史? 答:既往自然流产几个,是孕几个月流产或者胎停,当时血HCG是多少,B超提示是否有胎芽及心跳。 6、小腹痛是什么样的痛? 答:疼痛的性质最常见的有四种:胀痛:像吹气球一样发胀。刺痛:像针刺一样。坠痛:往下坠的感觉。隐痛:轻微,但持续时间长。 7、什么是月经量少?什么是月经量多? 答:理论上正常月经量是20-60ml,低于20ml就是月经量少,超出60ml就是月经量多,但实际应该怎么样评估自己的月经量?第一可以找有刻度的容器或者口服液的瓶子,装10毫升倒在卫生巾上,看湿透的范围有多少,以此来评估;其次是跟自己既往的月经量对比,如使用卫生巾的片数等。 二、病历资料整理好 1、就诊需要带什么? 答:应随带以往就诊的病历、检查单等。如有过住院史的要带上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2、发现怀孕了,但最近用过好多药,怎么办? 答:回顾期间是否因某种原因用过药物或受到过一些危险因素的影响,尽可能搜集相关资料,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2019年第2版) 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一、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 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 上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 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 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 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成员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 参保职工按以上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并于每月25日前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新生儿在岀生后8个月(含8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岀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或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政策内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居民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新生儿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凭医学死亡证明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与户口簿登记参保缴费。

广州市异地就医须知

异地就医须知 (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一、哪些人可以申办长期异地就医? 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下参保人员可申办长期异地就医: 1.单位退休人员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2.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常驻境内异地工作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二、如何申办长期异地就医? (一)参保单位经办人持单位证明,或申办人凭医保卡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申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简称《异地就医记录册》。 (二)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按规定在同一居住地选择1~3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需选择镇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经选定的医疗机构(需注明医疗机构等级)和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异地就医记录册》审核盖章后,携带下列资料到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 办理异地就医手续需携带的资料 序号人员类别 携带资料 办理地 点 携带专项资料(与类别对应) 基础资料 及相关手 续 1. 单位在职人员①《工作单位办理异地就医证明表》 ②异地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政府 部门开具的驻外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③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半年 以上) ①近期小 一寸免冠 彩色照片 ②《广州 市社会医 广州市 医保二 级经办 机构

2. 退休人员①《异地就医居住地证明表》或当地派出所(街 道、居委会、村委会)开具暂住半年以上的证 明或暂住证复印件或与申请异地就医地相同 的异地户口簿复印件 ②单位证明 疗保险异 地就医记 录册》 3. 本市劳务派遣 机构①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机构的相关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②被派遣机构在广州经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申报异地就医的参保人所在分支机构的相关异地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劳务派遣机构与参保人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二年以上) ⑤被派遣机构出具的与参保人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⑥《工作单位办理异地就医证明表》 ⑦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4 本市职业中介 机构 ①《工作单位办理异地就医证明表》 ②异地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半年 以上) ④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 证明 注:单位申办异地就医需提供《异地就医电子版批量导入表》的报盘文件,报盘文件可在广州市医疗保险网下载或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索取。 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未满3家的如何增补? 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未满3家,需增补1家或2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规定和要求办理(详见问题二),并附上原办理申办手续的《异地就医记录册》原件。 四、已选定的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一)已选定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情况下半年内不可以变更选定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武汉市易地就医管理须知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易地就医管理细则 为加强易地安置、长驻外地参保人员易地就医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易地安置和长驻外地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1—3家(一、二、三级各1家)作为本人门诊、住院就医的指定医院,如当地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应选择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指定医院。参保人员选择医院后,应填写《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就医登记表》,经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后(如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盖章),交参保单位报送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二、易地安置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不实行社会保障卡(IC卡)管理,其个人帐户资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寄至本人,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由所属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养老金寄至本人,用于支付门诊就医、购药费用。 三、长驻外地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实行社会保障卡(IC卡)管理,其门诊就医、购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每年12月将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医疗费用收费票据交所在单位汇总后,连同病历复印件、医疗费

用明细清单报送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审核手续。垫付费用从个人帐户资金中抵扣,并划入本人IC卡金融帐户。个人帐户抵扣后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不足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易地安置和长驻外地参保人员在指定医院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的一月内(或医疗费用累计达到1万元时),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每日)清单、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医疗费用收费票据,报送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审核。 五、易地安置参保人员需要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必须持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近期重症疾病连续治疗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交所在单位报送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我市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范围和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是: 1、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2、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治疗(包括放化疗、检查和用药),上述两项医疗费用实行项目结算、按比例支付; 3、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上述两项医疗费用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全市住院费用平均定额结算标准的2倍。 六、易地安置和长驻外地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其继续治

异地就医知识问答

异地就医知识问答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哪些人群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答:(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人员。(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2.符合跨省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就医前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能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答: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选择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同步上传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并且与河南省已开通直接结算业务的统筹地区可实行直接结算。如果参保人员已在参保地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但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与河南省暂未开通直接结算业务,参保人员来豫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也不能够直接结算,仍需按照原办法全额垫付结算后回参保地按规定手工报销。 3.跨省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参保地的医保政策还是河南省的医保政策?

答:异地参保人员来豫直接结算就医纳入河南省统一监管,执行河南省相关就医流程和管理规范。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符合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执行河南省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的报销政策。 4.符合跨省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住院需要带社会保障卡吗? 答:需要。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在河南省直接就医的唯一身份识别凭证,办理住院登记、出院结算等手续时,应主动出示,实名制就医。 5.符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都能直接结算吗?出院直接结算时是不是只结算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答:参保人员在备案的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原则上应采取直接结算方式进行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将根据参保人员所在参保地系统计算反馈的结果,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本市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结算。因故需全额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全额结算后,相关费用信息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回参保地按规定手工报销。 6.参保人员如何变更个人相关信息?

民生关注点——医保办事须知-以惠州市为例(2016年起实施)

医疗保险办事须知 (2016年第2版) 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一、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 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 上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 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 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 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成员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限各类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应参加B档医保。

门诊就医须知 参保人应按本人或家庭长住地就近原则,选择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或家庭下一年度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需在每年10月至12月到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含乡镇社保所)办理变更定点手续也可登陆http://192.168.253.117:9038/web/ggfw/app/index.html#/ggfw/home或直接网页搜索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登陆网址变更年度门诊选点。第一步,搜索进入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选择网上服务,社保网申服务选择个人业务进行注册,填写证件号码——姓名——社保卡发卡日期——设置账户信息——填写手机号码——输入短信验证码——邮箱——设置密码——密码确认——点击提交——注册账号成功。第二步,搜索进入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选择网上服务,社保网申服务选择个人业务进行登陆,输入已注册账号、密码——点击登陆——选择门诊选点——在线经办——点击已阅读——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本年度定点门诊——保存——办理成功。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方可实行医保门诊报销,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即可。 市内定点医院住院须知:

四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须知26个注意事项:异地住院结算需先办理备案

四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须知26个注意事项:异地住院结算 需先办理备案 四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须知26个注意事项:异地住院结算需先办理备案--------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人网微信 编辑:史册记者:刘春华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刘春华)10月1日起,四川异地就医即时接算平台开通。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有哪些问题要注意?9月30日上午,四川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进行了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答:异地就医是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购药的行为。在四川省内是指参保人员跨市(州)的就医购药的行为过程。 二、什么是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答:异地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州)就医时,只需支付按照参保地政策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的

费用由就医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称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三、什么是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省级平台?有什么作用? 答:为实现我省省内跨市(州)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我省建立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支撑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参保人员在异地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省级平台传输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计算报销待遇,再将计算结果通过省级平台传输至就医地的医院,从而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四、哪些医疗保险险种的参保人员可持卡异地结算医疗费用? 答:只要符合异地就医相关规定的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参合人员在四川 省内跨市(州)就近可享受持卡结算的便利。 五、目前我省哪些异地医疗服务费用可刷卡结算? 答:10月1日上线的省级平台,首先实现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异地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药店购药及普通门诊就医费用即时结算信息系 统也正在规划建设中。 六、省外异地就医能否实现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答:目前,国家正在规划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