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证券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权责发生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三)稳健经营: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财务稳健。
(四)效益优先: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财务结构。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财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第六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财务目标,合理分配资源。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财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自查,对发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财务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国元证券财务管理制度(月)

国元证券财务管理制度(月).doc国元证券财务管理制度(月)摘要本文档旨在为国元证券公司制定一套详细的月度财务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财务活动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效率性。
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国元证券需要建立和维护一个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以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1.1 合规性原则确保所有财务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1.2 内部控制原则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1.3 信息公开原则保证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增强投资者信心。
1.4 持续改进原则不断评估和优化财务管理流程,适应市场变化。
二、财务管理组织架构2.1 财务部门职责明确财务部门的职责,包括会计核算、资金管理、预算控制等。
2.2 管理层监督确保管理层对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支持。
2.3 跨部门协作促进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财务管理的优化。
三、月度财务管理流程3.1 月度预算编制制定月度预算编制流程,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2 日常会计核算规范日常会计核算流程,包括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3.3 资金管理制定资金管理流程,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控。
3.4 成本控制建立成本控制机制,有效降低运营成本。
3.5 财务报告编制月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管理操作标准4.1 预算编制标准明确预算编制的标准和要求,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2 会计核算标准制定会计核算的具体标准,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更正。
4.3 资金管理标准设定资金管理的标准和流程,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
4.4 成本控制标准制定成本控制的标准和方法,提高成本管理的效率。
4.5 财务报告标准明确财务报告的标准和格式,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五、财务管理监督与评估5.1 内部审计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5.2 财务分析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评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一、引言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投资和发行等重要职责。
为保障公司财务安全,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以确保公司财务运作的顺利。
二、会计核算制度1. 财务会计制度证券公司应依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包括会计科目的设立、会计凭证的记录和处理、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等流程。
2. 成本会计制度证券公司应建立成本会计制度,对公司的各项成本进行明确核算。
包括设立成本核算科目、成本分析和监控、成本与业绩挂钩等内容。
3. 税务会计制度证券公司应制定税务会计制度,确保公司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进行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履行。
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1. 年度预算制度证券公司应制定年度预算,明确公司经营目标和财务指标。
预算的编制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利润预测等内容,以合理规划公司财务资源的利用。
2. 预算执行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应建立预算执行管理制度,确保预算的执行与实际操作相一致。
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预算方案。
3. 财务绩效评价制度证券公司应制定财务绩效评价制度,评估公司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
以此为依据,对公司内部进行激励和奖励,促进公司财务健康发展。
四、资金管理制度1. 资金募集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资金募集管理制度,包括资金需求预测、融资计划、融资渠道选择和融资成本控制等内容。
确保公司资金需求与融资行为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2. 资金运营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资金运营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调拨、资金投资和资金风险控制等内容。
确保公司资金的有效运用和风险的可控。
3. 资金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现金流监测、资金安全预警和内部控制等内容。
确保公司资金流动的安全和合规性。
五、财务风险管理制度1. 资产负债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和负债情况,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降低财务风险。
证券公司现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现金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高效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用途合规;(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风险;(三)流动性原则:保持资金流动性,满足业务需求;(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现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现金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现金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现金管理制度;(二)审批现金收支预算;(三)监督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四)协调解决现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二)编制现金收支预算;(三)负责现金收支的核算、监督和报告;(四)组织开展现金管理的培训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现金收支管理第七条公司现金收支必须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现金收支计划;(二)审批现金收支;(三)执行现金收支;(四)核算现金收支;(五)报告现金收支。
第八条公司现金收支预算应当根据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编制,经现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现金收支审批权限:(一)日常小额现金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二)较大额现金支出,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批;(三)特别重大的现金支出,由现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现金收支执行过程中,财务部应加强对收支凭证的审核,确保收支真实、合法。
第四章资金结算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资金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原则:确保资金结算的及时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结算的安全性,防范资金风险;(三)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结算合规。
第十二条公司应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资金结算的顺利进行。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财务管理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依据,适用于公司内各级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内部控制,预防和纠正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财务管理规范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员工的财务管理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公司应当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与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信息。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七条公司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公司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
第十条公司应当设立财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财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合理、透明、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公司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第四章财务管理流程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流程,明确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流程,保障公司会计凭证和账簿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流程,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效益和合规运作。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流程,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成本管理流程,提高公司的成本控制和运营效率。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摘要证券公司是一种财务行业,在这个行业中,财务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证公司财务安全的基础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探讨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包括其基本概念和内容要点。
基本概念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在证券公司内部建立的符合法律法规、经营管理要求和会计学说等规范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
该制度涵盖公司的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计划制度、预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税务管理制度等。
内容要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证公司财务安全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以下是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应包含的内容要点:财务计划制度财务计划制度是指制定公司财务计划的一系列制度。
包括财务目标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季度、月度计划制定及执行、计划修订等。
预算制度预算制度是指对公司日常经济活动进行全面财务预算的制度。
其中包括收支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预算、业务收益预算等。
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对公司资金进行全面规划、管理,确保资金流转的安全性、合理性和高效性的制度。
包括资金监测、规划、出纳流程、风险控制、资金投资等。
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核算、记账、报表等制度,涉及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等内容,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报告制度是指按照《公司法》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定期和临时报告的制度,包括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报告、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股东大会报告等。
税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和实际情况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参与税务稽查等制度。
包括账面核对、税务处理等。
结论证券公司财务制度的健全与否是决定公司经济运作是否有序、稳健的一个重要因素。
有效执行财务制度,对保障公司财务安全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提出了证券公司应该制定的基本的财务制度内容要点,在实际制定财务制度时应结合自身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和经验原则逐步完善。
证券公司财务部门账务处理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财务部门账务处理管理制度一、概述证券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公司重要的管理职能部门之一,负责账务处理和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财务部门的账务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账务处理流程(一)账务录入1. 数据准备:财务人员按照凭证类别和科目目录,提前准备好相应的纸质或电子凭证模板。
2. 凭证填制:财务人员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制凭证,并对填制凭证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
3. 凭证审核:财务主管对填制好的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凭证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4. 凭证录入:财务人员根据审核通过的凭证,按照凭证顺序将相应的数据录入系统中。
(二)账务分类和汇总1. 科目分类:根据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将录入系统的账务按照科目进行分类。
2. 期初余额结转:在每一期财务处理开始之前,进行期初余额结转,保证每期的账务处理是基于正确的期初余额进行的。
3. 业务汇总: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和科目,对账务进行合理的汇总,以便生成正确的财务报表。
(三)财务报表编制1. 会计科目调整:根据需要进行会计科目调整,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2. 报表生成:根据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财务报表编制要求,生成相应的财务报表。
3. 报表审核:财务主管对生成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报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4. 报表发布:经过审核的财务报表正式发布,并及时提供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
三、账务管理(一)凭证管理1. 凭证存档: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凭证存档制度,确保每一笔业务的凭证都能够及时、完整地存档。
2. 凭证的索引和检索:财务部门应建立凭证索引系统,方便根据需要对已存档凭证进行检索和查找。
3. 凭证保密:财务部门应对存档凭证进行保密,确保凭证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二)账务审计1. 内部审计:定期对财务处理流程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
2. 外部审计:定期邀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监管机构审计:定期接受监管机构的审计,确保财务处理符合监管要求。
证券公司区域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区域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分支机构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区域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确保财务活动的安全性,防范财务风险;2.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3. 效益性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4. 透明性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区域财务部门负责本区域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贯彻执行公司财务制度,制定本区域财务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财务核算、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3. 监督本区域财务活动的合规性,防范财务风险;4. 提供财务咨询,协助业务部门解决财务问题;5. 参与区域预算编制、执行和考核。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五条区域财务部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区域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向公司总部报送。
第七条财务报表应真实反映本区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隐瞒、虚构或者故意误导。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八条区域财务部门应参与本区域预算编制工作,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区域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条预算考核应与区域经营目标相结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财务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区域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二条对重大财务风险,区域财务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司总部,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第十三条区域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章财务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公司总部对区域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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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注册登记,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必须分类管理、分别核算。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工以及其他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公司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财务核算;要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扣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第六条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七条实收资本(股本) 是指公司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
公司收到的投资者的出资,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八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
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在经营期间,投资者对投入公司的资本,除依法转让、减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投资者按其出资的比例对公司的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并按其出资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亏损。
第十一条公司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股本) 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股本)投入时汇率折算差额;公司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等事宜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款项。
一般风险准备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先于盈余公积之前弥补亏损。
盈余公积包括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实收资本(股本)。
但资产评估增值、接收捐赠资产在该笔资产处置之前其相应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实收资本 (股本)。
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但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增资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二条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1年(合1年) 以下的各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证券款、各种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1年(不含1年)以上的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十三条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发行价格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存续期间分期摊销。
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第十四条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接负债的实际利率分档次按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第十五条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自营证券、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存放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低值易耗品、代发行证券、代兑付证券款、待摊费用等。
第十六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证券清算代理机构的清算备付金,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十七条应收款项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除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清算款项、应收手续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款项等。
应收款项技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八条自营证券是指公司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以获取买卖差价收入为目的的经营性或上市证券,包括自营股票、自营债券、自营基金等。
第十九条长期投资是指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台1年)或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含长期基金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公司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按购买或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余额(包括有关费用) 或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公司购买股票和债券的价格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应冲减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成本。
第二十一条配股以配股价及支付的相关费用为实际成本,自营证券的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自营证券,长期投资的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送股即股票股利,分别作为增加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数量核算,即只登记数量,不确认收入。
第二十三条公司出售自营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
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出售自营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债券面值和规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购买价格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内,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
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 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同时该组成部分符合固定资产条件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费用。
单位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公司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改建、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
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公司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原固定资产价值计价错误。
第三十条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三十一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各类设备。
(三)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六)破产、关闭公司的固定资产。
(七)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个别或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按个别折旧率计提折旧的公司,可参照分类折旧的年限范围选择适合的折旧年限,或根据该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合理确定折旧年限。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月折旧率=原值×年折旧率/12(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2.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工作小时数(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月折旧率=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公司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