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江西省建设厅发布《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发布《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赣交质资字[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建设厅发布《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交质资字[2009]19号)厅直有关单位、各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为加强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和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规范、材料试验规程。
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是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授权的派出机构。
第五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简称业主)负责对工地试验室实行能力核验。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未经业主能力核验的,或核验未通过的,均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能力核验第七条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实行逐级审核。
业主负责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具体负责监理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监理根据合同赋予的职责负责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核验结果报业主批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0•【字号】赣府发[2000]34号•【施行日期】2000.09.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00年9月20日赣府发〔2000〕34号)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今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根据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朱镕基总理关于“从根本上治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
各地、各部门要遵循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讲政治、反腐败、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抓好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总结和汲取安全生产事故的深刻教训,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系统工程来抓,不搞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不空喊口号,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从深层次入手,在安全生产意识、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责任落实等方面分析查找存在问题,从根本上治理安全隐患,努力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别是要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
二、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认真实施“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江西省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所辖地区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要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及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的责任。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4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赣交基建字[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09]82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办:《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从业行为,推进工程建设管理公开运行,强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厅决定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对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含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的建设、主要材料和工程养护设备的采购等工作推行“十二公开”,规定如下:一、规划、计划公开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建设计划的编制,要坚持公开论证和科学评估制度,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公开主体:省交通运输厅规划处、规划办公开主要内容:全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五年规划和年度开工建设计划公开方式:江西交通信息网等公开范围:各有关部门公开时间: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监督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监察室二、招标公开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勘察设计、项目施工、监理咨询、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落实“招标人自主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招标人自行定标、政府依法监督”的原则,确保招投标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2023年安全员-B证(江西省)备考押题2卷合1带答案34

2023年安全员-B证(江西省)备考押题2卷合1带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套一.全能考点(共100题)1.【多选题】支撑架监测监控应记录()A、监测点B、监测时间C、工况D、监测项目E、报警值参考答案:ABCDE2.【多选题】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保护功能。
A、短路B、过载C、漏电D、发热E、断路参考答案:ABC3.【单选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A、告知B、口头或书面告知C、口头告知D、书面告知参考答案:D4.【单选题】矿井至少10天进行1次全面()。
A、反风B、测风C、采集气样参考答案:B5.【判断题】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不必对其设计负责。
参考答案:×6.【单选题】____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A、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B、国务院有关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执法部门参考答案:B7.【判断题】国家建设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参考答案:×8.【多选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安全培训目的是()。
A、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安全素质B、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C、提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D、提高政府行政管理人员的办事效率E、以上都不是参考答案:ABC9.【判断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参考答案:×10.【多选题】型钢、钢管组合悬挑外架的危险源有A、大横杆钢管的强度B、悬挑型钢的强度和挠度C、小横杆钢管的强度D、立杆的稳定E、连墙件的强度和稳定参考答案:ACE11.【判断题】气瓶可以改装。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各省管水运工程项目办:《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24日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三章建设市场管理第四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第七章试运行期维护工程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水运工程行政管理职责,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号令)、《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5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军事、渔业港口和长江岸线航道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港口建设项目、航道工程、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省重点水运工程及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江西省港航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1•【字号】赣府厅发〔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11日江西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我省推进交通强省建设的第一个五年。
为加快构建我省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大力提升我省在全国的交通枢纽地位,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先行引领作用,特编制《江西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依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交通强省建设的意见》,并与《“十四五”长江经济带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相衔接,是指导“十四五”时期全省各种运输方式规划和建设的重要依据。
一、发展环境(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我省牢牢抓住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不断完善,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为全面开启交通强省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有力支撑了我省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加快,交通先行作用持续提升。
目前,我省基本形成了“五纵五横”干线铁路网、“四纵六横八射十七联”高速公路网、“一主一次五支”机场格局和“两横一纵”内河高等级航道网。
截至2020年底,全省综合交通网络里程达到22.1万公里,位居全国第9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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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9号《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3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航道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实行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登记制度,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
责任登记表应当纳入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和设计周期、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行为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科学确定和保障工程建设工期,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投标。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依法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
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乡道、村道工程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隧道、特大桥、大桥工程项目应当单独进行招标投标;其他乡道、村道工程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中桥、小桥工程项目可以合并招标投标。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条件、信用、费用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不得作为招标竞争性报价。
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省道工程以及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标准化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建立施工标准化工作责任机制,制定项目施工标准化具体落实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部门批复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具体措施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制定综合应急预案,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第十二条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三条工程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试运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整理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完毕形成的反映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情况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档案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依据勘察任务书或者勘察合同,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程地质勘察。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相应技术规范、规程和合同约定的勘察深度要求。
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勘察单位应当提出防治建议。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文件进行设计,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风险的部位进行专项设计,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勘察、设计牵头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统一勘察、设计标准,审查勘察、设计文件,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
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按照合同约定现场服务,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并做好后期服务。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
分包合同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分包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格条件的劳务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合同约定的程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质量检验检测等情况。
对隐蔽工程以及地质条件复杂或者结构复杂的工程重点部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质量,不得偷工减料,禁止擅自改变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和数量,并将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生产商、销售商和出厂合格证明资料等信息记录存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批复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防止因施工引发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禁止施工车辆超载,避免因施工车辆超载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的施工工序,施工单位应当实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
第二十八条对施工中的翻模、滑(爬)模等自行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试运行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做好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等全过程记录,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并按照有关部门督办要求治理。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专业特点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五千万元以下工程不少于一人,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工程不少于两人,一亿元以上工程不少于三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服从公安机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