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建筑项目的所有者、建筑师、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人员等,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施工组织与计划第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计划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时间,做好周密的安全预案,控制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防护措施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监督与事故处理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条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救伤员、报警、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建设工程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和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大大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积极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建设环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安全生产环节的责任,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章作业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做好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设备和工具,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组织消防演习,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水利与交通工程、矿山工程等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安全生产方面采取预防措施,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对建设工程诸如施工状况、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
地方政府应当督促各单位配合实施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建立在严格的制度约束、科学的管理手段、有效的应急预警和紧急处置能力之上。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确保人员配备齐全、资质符合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指定专人对安全施工作业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适当的安全文化,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九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第十条地方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监督,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施工期划分和施工进度控制及检查计划,确保施工不超期、不超标准、不超质量、不超预算。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危险源进行清查,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器材,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交底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关注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维修或拆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为建设单位,其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面负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计划和规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建设工程的主体分包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分包单位和施工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严格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程,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分包单位和施工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进行施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并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有序。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施工用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各种施工工地,特别是高处作业、井下作业、拆除爆破作业等高危作业或特殊作业,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装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安置专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安全设计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进行设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中的主要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示标识,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等重要工程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综合评价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出具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公路、水利、交通、电力、矿山等各类工程。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建设工程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冶金工程、化工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运用科技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高质、高效完成建设工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确定安全生产投入,编制安全生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建设工程承担全面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施工安全。
第五条建设总承包单位是具有工程承包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要依据施工总承包协议,承担施工组织、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有序、协调地组织施工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各项工作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实施,保障施工安全。
第八条各级政府部门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在建设工程全过程中,加强安全技术支持和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过程中,应当作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确定相应的协调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协调机制,有序进行安全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安全设施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维护的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化管理手段和现场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人员。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进行安全制度培训,并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进行安全设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对于高风险、特殊作业,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预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购买施工过程的安全保险,并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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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国务院 公布时间:2003年11月24日 实施时间:2004年2月1日 条例内容:8章71条
特例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 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 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则(1—5)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11) (熟悉)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
勘探单位的主要责任(第12条)
–具备相应的资质 –按照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
文件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的主要责任(第13条)
–具备相应资质证书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第26条)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第26条)
–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 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 护措施。 (第30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 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16)
–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 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 格证明(16)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 件(16)
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单位的职责(17)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场所安全距离要求 施工环境管理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作业人员 人员培训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
工机具及配件 特种施工设备安全 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20 ~38条)
施工单位的条件(第20条) ①注册资本; ②专业技术人员; ③技术装备和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 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 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设备检验单位的职责(19)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 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 测
第一章 总 则 (第1 ~5条)
目的(第1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依据(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
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
适用范围(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 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 须遵守本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 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20--38)
资字条件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安全费用 机构设置 总承包、分包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措施及方案 安全施工要求的说明 安全警示标志
方针(第3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
6 ~11条)
6项责任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6)
不得对相关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 工期(7)
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8)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9) 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10) 拆除工程发包(11)
第三章 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
安全责任
勘探单位(12) 设计单位(13) 工程监理单位(14)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职责(15—16) 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单位的职责(17) 设备检验单位的职责(19)
的安全责任(13--19)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0--38) (掌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39--46)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47-52) 第七章 法律责任(53--68) 第八章 附则(69--71)
本条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建设单位 勘探单位 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备提供、租赁单位 设备检验检测单位
安全生产等条件; ④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书 主要负责人(第21条) ①全面负责; ②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及培训制度; ③制定规章、规程; ④保证安全所需资金投入; ⑤对承担的工程定期或专项检查,并作记录
项目负责人(第21条)
①具有执业资格; ②对项目安全施工负责; 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 ④确保安全费用有效使用;⑤组织制 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⑥及 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职责(15—16)
–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 等安全设施和装置(15)
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
责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 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第14条)
–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 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款专用, (第22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第23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 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24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 上岗作业。 (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