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次全面规范和提升。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条件、措施和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同时注重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国际合作交流。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共同努力,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六、法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五、监督管理(续)
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2)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发放相关许可证;
(3)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阻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6.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过渡条款
1.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2.安全生产信息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3.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定期分析,为政策制定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九、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建设工程应当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工程安全水平。
6.事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7.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4.新进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十二、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满足。
2.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用于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以及应急演练等。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3.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新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新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 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 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 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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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 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 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 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 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 程及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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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 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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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 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 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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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 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 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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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 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 格证。
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中赋予监理单位哪些安全方面的职责?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情况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与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有哪些?答:(1)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2)、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枋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与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与立卷归档.(3),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中主要列出了哪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哪些?(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①,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与支撑体系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与以上;搭设跨度10 m与以上;施工总荷载10 KN/m²与以上;集中线荷载15 KN/m²与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业务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④,起重吊装与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与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⑤,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24m与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架工程.(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①,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造)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②模板工程与支撑体系:工程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与以上;搭设跨度10 m与以上;搭设跨度18米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²与以上;集中线荷载20 KN/m²与以上.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合中荷载700Kg以上.③,起重吊装与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与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与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与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④,脚手架工程⑤拆除,爆破工程.⑥其它:施工高度50m与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与以上的钢结构;跨度大于60m与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与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4.总监理工程师不可将哪些有关安全监理的工作委托经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2).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4).签发安全监理专题报告;5).签发《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5.当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时,针对不同的情况应当发出什么指令?监理人员应当根据安全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发出监理指令.监理指令包括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或工程暂停令.具体规定如下:1).监理人员发现一般的安全事故隐患,凡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指出,并监督其改正,在监理日记中记录.若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与时消除安全隐患,或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发出《工作联系单》并记入项目监理日志.2).当发现事故隐患,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应与时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回复. 《监理通知》应抄报建设单位.3).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时签发《工程暂停令》,限期整改,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6.《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中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有何规定?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安全监理方案的要求编制安全检查监理实施细则,安全检查监理实施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审批后实施.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工程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7、《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中对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写有何规定?1)、安全监理方案应当应当包含在监理规划中。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十六、应急管理与救援
1.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减少事故损失。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监理单位应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十、安全生产考核与评价
1.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估安全生产管理效果。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并将其作为资质评定、招标投标的依据之一。
3.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评价,为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我提升提供参考。
2.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3.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产品,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生产能力。
二十三、特殊天气与季节性安全管理
1.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针对特殊天气和季节性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在高温、高湿、严寒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应当调整施工计划,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
本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以及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本条例的实施,将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