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性质
经济法 第十一章 票据法

2、狭义: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专指票据法所 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就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多选题
某市食品加工厂向该市粮油公司签发一张汇票, 但未记载付款地。试问下列哪些选项可能确定为 付款地? A. 汇票出票地 B.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C. 付款人的住所地 D. 付款人的经常居住地 答案:BCD
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多选题
依《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票据付款地时, 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B.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为付款地 C.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AB
二、票据的分类
银行汇票
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转账汇票
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票 据
本票 支票 银行本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第二节 票据的性质与作用
一、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其意是指票据权利与该票 据的实际占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 持有和提示票据。 2、票据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时才发生的,在票据依照 法定要式作成并交付之前,票据的权利并不存在。
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汇票的从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等。 (一)背书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作背书转让的持票人为背书人,接受票据受让背 书的人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可以再 次背书,称为再背书。
《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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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付的特点
¡ 1.风险大 ¡ 2.资金负担不平衡 ¡ 3.手续简便,费用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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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付方式评价
¡ 汇付是一种简便、快速的支付方式,但汇付方 式的使用,完全取决于进出口双方的相互信任, 因此属于商业信用。在汇付方式下,卖方在收到 货款后是否交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是否付款, 完全靠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可见,这种支付方 式下,总存在着一方要冒占压资金、损失利益、 并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国际贸易中,这种方 式主要用于预付货款、支付定金、分期付款、延 期付款、小额交易的支付货款、待付货款的尾数、 费用差额的支付以及佣金的支付等。
(一)汇票的定义
❖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命令 ❖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持票人的票据”(中国票据法) ❖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 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 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 书面支付命令”(英国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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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常见的有: 汇付、托收、信用证
根据结算工具流向与资金流向的关系分为: 顺汇和逆汇
汇付为顺汇:结算工具与资金同向流动
托收与信用证为逆汇:结算工具与资金反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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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 卖方直接将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 发给买方,而买方则主动按合同规 定的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卖 方。
书人是票据的持有人)。
什么是票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一、什么是票据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
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
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二、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
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
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三、票据的基本性质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
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票据行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票据⾏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我们经常听说发票,都知道发票是可以报账什么的,,但是请问你们知道票据⾏为的性质是什么吗,可能您不知道,不知道没关系啊,接下来店铺⼩编为你整理了关于票据⾏为性质相关⽂章,请⼤家看下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为的性质前⽂已经指出,票据⾏为是⼀种商事法律⾏为。
那么,票据⾏为⼜是⼀种什么性质的法律⾏为呢?它究竟是单⽅法律⾏为还是契约⾏为?对此,各国票据⽴法和票据法理论⼀直存有争论,⾄今仍莫衷⼀是。
从总体上看,德、⽇等⼤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多主张单⽅⾏为说,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则多主张契约⾏为说。
单⽅⾏为说认为,票据上的债务仅因债务⼈的单⽅⾯⾏为⽽成⽴,故为单⽅⾏为,亦即仅依⾏为⼈⼀⽅意思表⽰、⽽⽆须相对⽅意思表⽰的⼀致即可成⽴的法律⾏为。
票据具有流通性,持票⼈通常是不特定的,因此⾏为⼈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为,是对不特定的持票⼈作出了意思表⽰,对此持票⼈⽆需承诺,亦⾔之,当事⼈之间⽆需成⽴合意,⾃然也就不属于契约⾏为⽽属于单独⾏为。
契约⾏为说认为,票据债务⼈之所以负担票据上之债务,乃票据债务⼈与票据权利⼈缔结契约所致。
除缔结契约之外,票据债务⼈必须将票据交付给票据债权⼈,⽽债权⼈必须受领该票据,才能产⽣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票据本⾝就是⼀种契约,⽆需另以契约证明其存在。
这种契约因具有流通性,所以法律只从形式上推定其由签名⼈与持票⼈订⽴⽽成,⾄于实际上情形如何,在所不问。
我们认为,学者之所以⼒倡票据⾏为的单⽅⾏为说,主要是从票据的流通性特征⼊⼿,强调票据的流通性以及对善意持票⼈的保护理念。
⽽倡导票据⾏为契约说,则主要从对票据当事⼈之法律约束⼒⾓度强调对票据债权⼈的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
但就票据⾏为的契约说⽽⾔,它⽆法解释善意持票⼈取得票据权利的来源问题,因此⽆法充分体现票据法所强调的对票据流通性以及对善意持票⼈的保护理念。
票据⽴法为克服这⼀缺陷,⼀般都会对善意持票⼈是票据的合法受领⼈作出推定,同时推定在票据上签名的⼈已接受对价,因⽽在善意持票⼈与票据债务⼈之间依然成⽴合法契约关系。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1、实质要件 (1)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票据法上规定的使票据 义务产生的必要条件 票据行为的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 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 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 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 由对抗该持票人 假设AB两个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合同, B向A发货,A向B签发了支票,B将支票背书转 让给C,事后经查B向A发的货质量有问题,A作 为债务人,如果C是善意的,而且C支付了对价, 不能提出抗辩;如果C是善意的,无对价取得的, A可以以对抗B的事由,来对抗C
(1)“出票人”在汇票(正面)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 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 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 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 责任” (2)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 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 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 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二、汇票的出票 (一)汇票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内容: 1、做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 2、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二)汇票的记载事项 1、汇票出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付款人的名称; (4)确定的金额;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票据法课件

英美国家的法律理论及实践与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不 同,其票据立法也有自己显著的特色。英美票据法体 系的国家除英国、美国外,主要包括加拿大、印度、 澳大利亚及一些英属殖民地国家。
(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
19世纪末20世纪初,票据随着 贸易和旅游的发展而广泛流传于国 际间,票据法各自为政的局面已难 以适应这一发展,票据法的国际统 一化问题引起了国际范围的广泛关 注。自20世纪以来,统一票据法的 国际活动主要有三次,分别是:海 牙统一票据法会议、日内瓦统一票 据法会议及联合国统一票据法活动。
(四)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享有向票据上的 债务人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请求权 及追索权,这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权本质上都是债权,而且这种债权 的内容就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额, 因而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五)票据是流通证券
流通是票据的重要特征,是票 据所采取之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 切制度,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
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三节 票据行为 第四节 票据权利 第五节 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票 据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性质
三、票据的种类
四、票据的作用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一词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 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 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包括钞 票、发票、提单、仓单、保单、车票、船票、机票、 债券、股票、借据、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上的 票据,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且由票据 法规范的有价证券。票据法所称之票据均指狭义上的 票据。 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 的,约定由本人或本人委托的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 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

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 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 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 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 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 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 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 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法院也认为应 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 起公示催告程序。
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 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 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 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 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 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董某 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 款。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 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 票。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 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由 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 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 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 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 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 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
(二)当事人 二、票据基础关系 (一)原因关系 (二)资金关系 (三)票据关系 (四)票据预约关系
司考: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 司考: 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 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 下列哪一权利?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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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
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
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
不存在的。
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
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才
能产生正常的票据效力,否则,票据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换言之,票据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
而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也在符合格式要式的范围内发生票据法上的文义效力。